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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什麼政策可以減免污水處理費

發布時間:2022-08-29 12:13:08

① 南昌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工作,保障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正常運行,改善和提高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市城市規劃區和新建縣長棱鎮范圍內使用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企業、事業單位、部隊、機關、團體和居民(以下簡稱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第三條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工作。第四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照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城市供水量計算,每立方米徵收0.1元。
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標準的調整,由物價部門按規定許可權審批。
企業繳納的城市污水處理費可以列入企業的成本費用。第五條徵收城市污水處理費後,取消徵收排污費和排水設施使用費。超標准排污費由環境保護部門依法徵收。第六條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水表或者流量計。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計量標准按照水表或者流量計標示量核定;未安裝水表或者流量計的,按照實測用水量核定。
使用流量計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報告用水情況,不得拒報、謊報。第七條單位和個人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委託市自來水公司在徵收水費時代收城市污水處理費;使用自建設施供水(含自備水廠供水和地下井取水)的,由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委託市供水用水管理機構代收城市污水處理費。
城市污水處理費按月徵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減免城市污水處理費。第八條徵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單獨設帳,統一納入市財政預算外專戶,用於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九條城市污水處理費的使用實行預決算制度。用款單位根據城市污水處理工作計劃編制城市污水處理費年度使用預算,經市財政部門審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用款單位應當在年終編制城市污水處理費使用決算報表,報市財政部門審批。第十條單位自建污水處理設施並實施污水處理的,可以根據處理後水質情況在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中給予適當補貼。具體補貼標准由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和市環境保護部門共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條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應當接受財政、物價、審計等部門的監督。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由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其依法委託市供水用水管理機構責令限期繳納,並按照欠繳的城市污水處理費總額每日加收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對單位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拒報、謊報用水情況的,由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其依法委託市供水用水管理機構責令補繳應繳的城市污水處理費,並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第十四條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和接受其委託代收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五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② 污水處理費收費標准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深圳市財政局關於調整我市污水處理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信息來源: 市水務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2-08-02 【字體:大中小 】



市水務局:

根據《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4〕15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19號)等有關規定,經履行成本監審、專家論證、價格聽證、聽取社會意見、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等定價程序,並報市政府同意,現就調整污水處理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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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污水處理收費標准

調整後的我市范圍內(不含深汕特別合作區)污水處理收費標准,居民類污水第一階梯為1.00元/立方米,第二階梯為1.50元/立方米,第三階梯為3.00元/立方米,合表用戶1.18元/立方米;非居民類污水為1.54元/立方米;特種行業污水為3.00元/立方米。

在上述收費標准基礎上,對環保誠信企業(綠牌)按照90%徵收污水處理費;對環保警示企業(黃牌)按照110%徵收污水處理費;對環保不良企業(紅牌)按照130%徵收污水處理費。差別化收費企業名單由市生態環境部門另行認定。

二、相關配套政策

(一)居民生活類、非居民類、特種行業與自來水分類范圍一致。

(二)居民生活類污水階梯式水量計量與自來水保持一致。今後自來水階梯水量調整的,污水階梯水量隨之調整。

(三)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准,包括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

(四)為確保取消污水處理費減免政策順利實施,在市民政等相關部門出台相關補貼措施前,暫繼續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社會福利機構和部隊用水免收污水處理費。

(五)其他污水處理費徵收規定,按照有關管理辦法執行。

三、其他規定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實施,即從8月1日起的用水量(9月1日起抄見水量)執行本通知價格。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在其門戶網站將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依據、徵收主體、徵收標准、徵收及減免程序等內容進行公示。此前我市污水處理費政策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附件:深圳市污水處理費收費標准表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深圳市財政局

2022年7月30日

③ 疫情期間國家有哪些補貼政策

疫情期間的國家補貼政策:1、關於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後,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實施綜合保障。2、對收治患者較多的醫療機構,醫保經辦機構可預付部分資金,減輕醫療機構的墊付壓力。
【法律依據】
《國家醫療保障局財政部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通知》第二條確保患者不因費用問題影響就醫。一是對於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後,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實施綜合保障。二是對於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異地就醫患者,先救治後結算,報銷不執行異地轉外就醫支付比例調減規定。三是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葯品和醫療服務項目,符合衛生健康部門制定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的,可臨時性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第三條確保收治醫院不因支付政策影響救治。對收治患者較多的醫療機構,醫保經辦機構可預付部分資金,減輕醫療機構墊付壓力。

④ 排污者可以申請減半繳納排污費或者免繳排污費的情形有哪些

因不可抗力因素遭受巨大損失的可以申請減半或者免繳

⑤ 遼寧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的建設、運行和維護,提高水環境質量,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縣(含縣級市,下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稱市、縣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財政、價格、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包括接納、輸送城市污水的管網、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裝置和處置污泥的相關設施及用於污水處理的專用河道、水庫、湖泊等)及排水管網(指匯集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溝河渠、泵站等設施所形成的網路系統)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依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
開征城市污水處理費後,對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排水管網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不再徵收污水排污費和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第五條城市污水處理費實行政府定價。其具體徵收標准,由市價格部門會同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當地城市污水處理廠及排水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成本和企業、居民的承受能力等提出意見,並按規定舉行聽證後,報省價格、財政部門批准。第六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照用水量按月計征。
用水量按下列方式計算:
(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未安裝水表或水表損壞的,按技術推定法(單位時間管徑流量×時間)核定水量。
(二)使用自備水源(含自備井和在江、河、湖、泊取水)的單位,已安裝水表的,其用水量按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未安裝水表的, 按照水泵銘牌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水量。
(三)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按用水量的80%在產品生產地徵收城市污水處理費。
(四)對未安裝水表的建築施工用水,按照批准後的施工圖建築面積核定用水量。對建築施工臨時排水,根據水表顯示的量值或水泵銘牌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水量。 
(五)自建污水處理廠和排水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其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污水排放標準的,直接向江、河、湖、海等水體排放,不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排水管網排放,按規定標準的50%至70%繳納。第七條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市、縣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收取;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其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市、縣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徵收部門,根據水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的自備水源用戶及用水量徵收。第八條排水戶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排放污水,應當向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手續。第九條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污水處理服務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城市排水監測站點的監督管理,監測排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的污水水質,確保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安全運行。第十條禁止用水單位和個人在城市排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將污水直接向江、河、湖、海等水體排放,規避交納污水處理費。第十一條徵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全額繳入同級國庫,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除國家和省明確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減免城市污水處理費。
城市污水處理費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徵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第十二條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同公共供水企業實行一張票據;由其他部門代征的,使用由省財政部門確定的票據。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撓徵收管理人員依法徵收城市污水處理費。第十四條城市污水處理費專項用於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排水管網的建設、運行和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⑥ 銀川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和管理,保障污水處理企業的建設、運行和維護,提高城市水環境質量,促進節約用水和水污染防治,改善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銀川市城市規劃區內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財政、審計、價格等部門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對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第四條凡向污水處理廠及排水管網(指匯集和排放污水、雨水的管道、溝河渠、泵站等設施所形成的網路系統)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依照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第五條污水處理費按照以下方式收取:

(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代收;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取水資源費時一並代收;

(三)建築企業施工降水、排水的污水處理費,由市政設施管理單位、市建築行業管理單位代收。

代收手續費為實收污水處理費總額的3%-5%,具體標准由市建設、財政部門根據污水處理費徵收比例進行核准。第六條污水處理費由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與公共供水企業水費收繳實行一張票據;由其他部門代征的,使用財政統一票據。第七條污水處理費的計征和減免,嚴格按照規定的標准、對象、范圍執行。除國家、自治區、市政府明確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減免污水處理費。第八條徵收的污水處理費應全額繳入國庫,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污水處理費專項用於污水處理企業的運行、維護、改造、建設和監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第九條獲得特許經營權的污水處理企業應當按照特許運營協議規定履行義務,並取得運營服務費。第十條污水處理企業按特許運營協議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運營服務費,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核定後的水量、水質情況出具准用報告報市財政部門審核,市財政部門完成審核後向污水處理企業撥付運營服務費,並將有關信息反饋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第十一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12月,根據污水處理費的總體收入和運營服務費總支出情況,編制下一年污水費年度使用計劃,報市財政部門審批。第十二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污水處理監督管理制度,對污水處理企業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污水處理企業的違法行為。第十三條市環保部門應加強對城市排水監測站點的監督管理,監測排入污水處理企業和排水管網的污水水質,確保污水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安全運行。

市環保部門每月應對污水處理企業的進出水水樣進行不少於一次的抽樣檢驗,並出具化驗報告。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撓徵收管理人員依法徵收污水處理費。第十五條污水處理企業不得謊報實際運行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騙取運營服務費。

污水處理企業謊報實際運行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騙取運營服務費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追繳騙取的運營服務費,並處以騙取款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對從事經營活動的排污者,處以應繳費額1至3倍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對其他排污者,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第十七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紀檢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⑦ 蘭州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保障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建設、運行和維護,促進城市污水處理產業化發展,提高城市污水處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條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市污水處理監管機構受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具體負責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日常工作。縣(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工作。監察、財政、環境保護、價格、審計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相關工作。第四條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使用公共管網供水和自備水源(包括自備井和從河道取水)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用戶),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城市公共園林綠化、公安消防、城市道路清潔用水,免繳城市污水處理費。第五條城市污水處理費屬於政府非稅收入,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全額納入同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徵增值稅,不征營業稅。第六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標准實行政府定價、分級審批。本市主城四區范圍內的污水處理費標准由市價格部門商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省價格部門審批。永登縣、榆中縣、皋蘭縣和紅古區的污水處理費標准由縣(區)價格部門商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縣(區)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市價格部門審批,並報省價格部門備案。第七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標准,可根據污水處理廠及排水設施建設、運行、維護成本的變化情況和社會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制定保本微利的價格目標,分步實施到位。制定、調整城市污水處理費標准應當實行價格聽證制度。第八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照下列規定以用水量為計量標准按月徵收:(一)使用城市公共管網供水的用戶,其用水量按照合同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二)使用自備水源的用戶,已安裝水表的,其用水量按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未安裝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設施銘牌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第九條單位用戶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排放污水、廢水的,應當依法向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城市排水許可的辦理,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執行。第十條市、縣(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污水處理服務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城市排水監測站(點)的監督管理,監測排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的污水水質,確保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安全運行。第十一條用戶按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污水排污費或超標准排污費。 禁止用戶在城市排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將污水直接向河道、水庫等水體排放。第十二條用戶自建污水處理設施的,其污水經處理後進入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再次處理的,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按照排水水質確定,由市排水水質監測機構按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的有關規定監測認定,並按以下標准徵收城市污水處理費:(一)達到一級排放標準的,減半徵收;(二)達到二級排放標準的,全額徵收;(三)達到三級排放標準的,按全額的1.5倍徵收;禁止用戶將排水水質未達到三級排放標準的污水、廢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網或進入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第十三條使用城市公共管網供水的用戶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城市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代收。使用自備水源的用戶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徵收或者委託相關單位代收。第十四條城市供水企業代收城市污水處理費與收取水費實行「一票收取」,應當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並單獨列明城市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第十五條城市供水企業、自備水源城市污水處理費代收單位,應當在每月末前將代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全額上繳本級財政,並向城鄉建設、財政部門報送城市污水處理費代收報表。第十六條城市污水處理費實行收費許可證及收費綜合年審制度。除國家和省政府明確規定外,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擅自減免城市污水處理費。對嚴重虧損的企業,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緩交城市污水處理費,但不得免交。

⑧ 北京水資源費改稅和污水處理費政策是什麼

北京市確定的水資源稅徵收標准為:對超計劃20%(含)以下、20%至40%(含)、40%以上的部分,分別按照水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的2倍、2.5倍、3倍標准加征;對高耗水的洗車業、高檔洗浴場所等特種行業繼續按153元/立方米從高徵收,取用地下水的特種行業提高到160元/立方米;除城鎮公共供水和水力發電等取用水外,稅額標准區分地下水和地表水,並對取用地下水從高征稅;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農村生活集中式飲水工程供農村人口生活的取用水部分從低征稅,在減輕農民負擔與促進水資源節約利用的同時,促進優化農業灌溉方式,提高農民節約用水意識;對工程建設等疏干排水行為,徵收水資源稅,但對回收利用的從低徵收;對部分從事公共、公益性服務的非居民用水,延續原水資源費優惠政策,執行居民稅額標准。
北京市明確,對水資源稅實施6項減免優惠:對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免稅;對取用污水處理再生水免稅;除接入城鎮公共供水管網以外,軍隊、武警部隊通過其他方式取用水免稅;對抽水蓄能發電取用水免稅;在北京2022年冬奧會場館(場地)建設、試運營、測試賽及冬奧會及冬殘奧會期間,對用於北京2022年冬奧會場館(場地)建設、運維的水資源,免徵應繳納的水資源稅;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免稅或者減稅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調整本市居民用水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的通知》
第一條 居民用水水資源費由1.10元/立方米調整為1.26元/立方米,上調0.16元/立方米。居民用水污水處理費由0.90元/立方米調整為1.04元/立方米,上調0.14元/立方米。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調整後,本市居民用水終端銷售價格由3.70元/立方米調整為4.00元/立方米(具體見附件)。
第二條 為鼓勵再生水使用,再生水價格保持1.00元/立方米不變,使用再生水免繳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
第三條 市自來水集團要加快推進「一戶一表」改造,為下一步實行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水價做好准備。

⑨ 汕頭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保障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金平、龍湖、濠江區(以下稱中心城區)范圍內的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及相關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凡在中心城區范圍內向市政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繳納義務人),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第四條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可以委託其下屬的污水處理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水務、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做好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財政、發展和改革、審計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按照污染付費、公平負擔、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由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提出意見,經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暫時未達到覆蓋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並合理盈利水平的,應當逐步調整到位。第六條單位或者個人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後全部回用,或者處理後水質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向自然水體的水質標准,且未向市政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水的,無須繳納污水處理費;仍向市政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水的,應當足額繳納污水處理費。第七條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情形外,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准。

(二)使用自備水源,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准;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二十四小時計算。

(三)建築施工作業等臨時性排水排入市政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已安裝排水計量設備的,按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准;未安裝排水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規模定額計算。第八條因大量蒸發、蒸騰造成排水量明顯低於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施等計量設備的,由繳納義務人提出申請,經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認定並公示後,按繳納義務人實際排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但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按其用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第九條繳納義務人應當繳納的污水處理費按以下規定徵收: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由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委託公共供水單位按月隨自來水費一並徵收,並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由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委託水務部門代征;

(三)建築施工作業等臨時性排水排入市政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由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對其排水量進行核定後直接徵收。

受委託徵收單位應當按月向市城市綜合管理、財政部門報送污水處理費徵收情況明細表。第十條向市政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接納標准並已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無須繳納排污費。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自行改變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對象、范圍和標准。

禁止對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減免或者緩征污水處理費。第十二條污水處理費專項用於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維護、污泥處理處置和污水處理費代征手續費支出。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滯留、截留、挪用污水處理費。第十三條受委託徵收單位代征污水處理費,由市財政部門從污水處理費支出預算中支付代征手續費。第十四條市財政、發展和改革、審計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污水處理費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

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和市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及使用情況。第十五條向市政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准,或者污水處理服務單位經營或者管理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出的污水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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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什麼什麼政策可以減免污水處理費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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