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生活污水中總氮的含量
生活污水中總氮的含量因地區、生活習慣及污水處理設施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一般來說,未經處理的生活污水中,總氮含量較高,可能達到數十毫克每升。而經過城市污水處理系統處理後的生活污水,其總氮含量會大大降低,通常在幾毫克每升至數十毫克每升之間。具體數值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檢測分析。
生活污水中的總氮主要來源於兩個方面:有機氮和無機氮。有機氮主要來源於日常使用的洗滌劑、肥料等,這些物質中的蛋白質、尿素等經過分解後形成有機氮。無機氮則主要來源於人類排泄物以及食物殘渣等。這些氮的化合物在污水處理過程中需要經過一系列的生物化學反應,包括氨化、硝化、反硝化等過程,最終轉化為氮氣釋放到大氣中。因此,生活污水的處理效率和氮的去除效率對於控制水體富營養化等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針對不同地區和不同的污水處理設施,應對生活污水中總氮的含量進行定期監測和分析。同時,通過改進污水處理工藝、加強污水處理設施的管理和維護等措施,可以有效降低生活污水中總氮的含量,從而保護水環境,維護生態平衡。
需要注意的是,總氮含量超標對生活環境和生態系統可能產生不利影響,如導致水體富營養化等問題。因此,對於生活污水的處理應引起足夠的重視,確保污水處理質量,保護水環境安全。
2. 污水廠中氨氮和總氮含量問題!急急急!!!
污水廠中氨氮和總氮的含量並非固定值,而是根據處理的污水類型及來源有所不同。以下是對污水廠中氨氮和總氮含量的詳細解答:
一、氨氮含量
二、總氮含量
總結:污水廠中氨氮和總氮的含量並非固定值,而是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因此,在實際操作中,應以實測數據為准,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監測和調控。同時,也需要注意不同污水類型對氨氮和總氮含量的影響,以便更好地進行污水處理和管理。
3. 污水一級a排放標准
1、污水一級a排放標准(單位:mg/L):
pH值(無量綱):6-9;化學需氧量(CODCr):50;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10;懸浮物(SS):10;氨氮:5(8);總氮:15;總磷:0.5;色度(稀釋倍數):30;動植物油:1.0;石油類:1.0;陰離子表面活性劑:0.5;糞大腸菌群數(個/L):1000;總汞:0.001;烷基汞:1×10^-5;總鎘:0.01;總鉻:0.1;六價鉻:0.05;總砷:0.1;總鉛:0.1;總鎳:0.05;苯並(a)芘:3×10^-5。
2、GB18918-2002《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一級標准共要求指標12項,其中化學需氧量(COD)與懸浮物(SS)以及氨氮和總磷是常規重點控制的污染物指標。
4. 污水處理的標準是多少人均多少
1. 生活污水的排放標准依據當地的規定而定。以渭河流域為例,相關的污水排放標准包括《陝西省黃河流域(陝西段)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不同類型的機構,如工廠、醫院等,都有各自特定的排放標准。
2. 關於人均排放量的疑問,在沒有具體測量數據的情況下,可以根據以下估算值來確定:
- 生化需氧量(BOD5)為25至50克/天·人
- 懸浮物(SS)為40至65克/天·人
- 總氮(TN)為5至11克/天·人
- 總磷(TP)為0.7至1.4克/天·人
5. 污水一級a排放標准
1. 污水處理一級A排放標准對化學需氧量(CODcr)的限值為不超過50 mg/l。
2. 生化需氧量(BOD5)的限值不超過10 mg/l。
3. 懸浮物(SS)的限值不超過10 mg/l。
4. 動植物油和石油類的限值均不超過1 mg/l。
5.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的限值不超過0.5 mg/l。
6. 總氮(以N計)的限值不超過15 mg/l。
7. 氨氮(以N計)的限值不超過5(8)mg/l。
一級A標準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用於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且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時,需遵守一級A標准。排放水污染物時,必須遵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生活污水排放標准分為基本控制項目和選擇控制項目兩類。基本控制項目包括常規污染物和部分一類污染物,共19項。選擇控制項目包括對環境有長期影響或毒性較大的污染物,共43項。
標准分級依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排入地表水域的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以及處理工藝,將基本控制項目的常規污染物標准值分為一級標准、二級標准、三級標准。一級標准分為A標准和B標准,而一類重金屬污染物和選擇控制項目不分級。
1. 一級A標準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當污水處理廠出水用於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且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時,執行一級A標准;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國家和省確定的重點流域及湖泊、水庫等封閉、半封閉水域時,也執行一級A標准。
2. 一級B標准:當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地表水III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或海水二類功能水域時,執行一級B標准。
3. 二級標准: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地表水IV、V類功能水域或海水三、四類功能海域時,執行二級標准。
4. 三級標准:非重點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的污森友水處理廠,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採用一級強化處理工藝時,執行三級標准。但必須預留二級處理設施的位置,分期達到二級標准。
法律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頃沖府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准,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體的使用功能以及有關地區的經濟、技術條件,確定該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准,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6. 污水總氮標准
法律分析:目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中要求,總氮濃度排放凱旅標准一級B要求為20mg/L,一級A為15mg/L。北京市綜合污染物排放標准,一級B總慶裂氮排放低於15mg/L,一級A總氮排放低於10mg/L。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表一要求總氮小於20mg/L。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條 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
第四十二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盯差凳。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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