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废水污水 > 市场活禽宰杀废水怎么处理

市场活禽宰杀废水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5-06-01 04:31:11

㈠ 哪个有《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解释谢谢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201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对城镇和乡村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成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设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务)、农业、林业、商务、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及铁路、电力、电信、供销社等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居(村)民委员会、社区、相关单位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建立职能化管理队伍。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相关标准和年度工作计划。
制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突出地方特色,保持传统风貌,营造宜居环境。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世界遗产地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国家园林城市、省人民政府命名的园林城市,其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投资参与建设和经营。
第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城乡环境文明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有依法享受整洁优美文明城乡环境的权利和维护城乡环境卫生、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等行为,有权进行劝导、制止或者举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改善环卫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卫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环卫人员作业。
第十二条 鼓励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水平。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
第十四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
第十五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的划分与管理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二)河道、水域、水工建筑,由使用、作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公路、铁路、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地铁及其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公园、商场、医院、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农贸市场、商铺等场所,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七)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保税区和独立工矿区内的公共区域,由园区管理单位负责。
城镇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乡村的道路、桥梁、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
确定责任区时,范围和权属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有管辖权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予以确定。
第十六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应当明确责任人。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建立健全责任区综合治理相关制度;
(二)指定专门机构、人员负责责任区综合治理具体工作;
(三)配备、完善和维护环卫等相关设施;
(四)建立日常保洁队伍或者安排保洁人员,保证责任区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达到有关标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责任区法定代表人或者产权所有人、经营者签订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书。
责任书应当载明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公示责任区、责任人,设立公示栏、意见箱、联系电话等,收集公众意见、建议和投诉。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责任考核机制,对责任区定期组织考核检查,督促责任人依法履行义务。
第三章 容貌秩序
第十九条 城镇临街建(构)筑物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其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
城镇干线道路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应当定期清洗、粉刷。
第二十条 城镇给排水、电力、照明、电信、人防等公共设施的管线应当规范建设,定期维护,保持完好、整洁。架空线缆和杆架应当按照规划逐步改造入地埋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利用城镇空间设置的导向牌、指路标志牌和区域地图等标识牌应当规范,合理布局,保持整洁、醒目和完好;门面匾额、街道里巷牌、门牌、楼房栋号应当按相关标准设置;使用或者标注少数民族文字、外国文字的应当符合规范。
道路两旁或者公共场所设置的体育锻炼器械、报刊亭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确保使用安全。
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各种井盖应当齐备、正位。井盖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进行巡查。井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及时维修更换。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文化古迹、广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公园、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商场、医院、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地方容貌标准,体现历史文化传承和民族地域特色,注重风貌设计,提升单体建筑品位,塑造城市形象。
第二十二条 城镇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应当按照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准许停放车辆的区域规范停放,不得在城镇广场、人行道、绿地等禁止停放的区域停放。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等。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
第二十四条 城镇园林绿地建设应当具有市容美化、防灾避险功能,应当定期维护,保持整洁美观,禁止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
城镇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当规范设置,保持整洁、完好。
第二十五条 城乡道路、桥涵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定期维护,出现破损的要及时修复。
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外层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
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施工中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控制扬尘、噪声等污染,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限制区域内,禁止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第二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招牌、标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须经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招牌、标牌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完整美观、安全牢固;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加固或者拆除;残缺破损的,及时修复。
禁止在城镇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第二十八条 城乡水域水体应当保持清洁;水域堤岸应当绿化美化;桥梁、管道、闸门、亲水平台等附属设施应当整洁完好。
第二十九条 乡村风貌建设应当从实际出发,符合乡村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突出风土文化和地域特色,加强乡村道路和集贸市场建设,绿化美化农村庭院。提倡农户配建卫生厨房、厕所、农具堆放间、农产品晾晒场地和仓房,营造优美整洁、和谐文明的人居环境。

第四章 环境卫生

第三十条 城乡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道路清扫、保洁以及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并实施监督管理。制定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垃圾处理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 城乡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城乡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等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确保城乡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三十二条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建立日常卫生保洁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辖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聚居点应当制定维护本区域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村规民约,对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理以及污水排放和处置等作出约定。
第三十三条 责任区责任人应当履行责任书规定的义务,确保责任区环境卫生达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标准。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环境卫生作业市场机制,鼓励组建城乡环境卫生作业公司,参与城乡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公共厕所保洁、园林绿地维护、餐厨垃圾处理等作业。
城乡环境卫生作业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许可证,按照城乡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和约定要求进行作业。
第三十五条 城镇住宅区的通道、园林绿地、休闲活动场地及水面、沟渠等应当保持清洁,生活垃圾应当定点收集,污水应当进入污水管网排放。
禁止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城镇居民经批准饲养宠物和信鸽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携带宠物出户,须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第三十六条 集贸市场责任人应当加强市场管理,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场内及周边环境整洁。
城镇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餐饮、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应当配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摊点干净和卫生。
活禽、活畜宰杀点应当固定设置,配备完善的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实施隔离屠宰。
第三十七条 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应当定时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收市时应当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临时饮食摊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环境。
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乡容貌管理的要求,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
第三十九条 城镇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定点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置。
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危险废弃物及放射性污染物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类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和垃圾消纳处置场。
第四十条 农村生活垃圾推行户分类、村分类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方式,纳入城镇垃圾处理系统;在当地环境容量范围内,可以选择经济、适用、安全的处理、处置技术,就地消纳处理。垃圾需要填埋的,填埋点由县级相关部门统一确定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餐厨垃圾处理应当逐步建立产生登记、定点回收、集中处理制度。
从餐厨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有条件的城市应当推行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和回收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普及垃圾分类知识,推进垃圾回收利用。
第四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出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建筑施工、房屋室内装修应当限定时间,商业娱乐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
非特种车辆不得安装警报器;特种车辆在无紧急任务情况下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四十五条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
(二)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
(三)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
(四)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七)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
单位和个人有上述行为的,有责任自行改正或者清除。
第五章 设施建设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市政、环卫、绿化、交通管理、污水和垃圾处理等专业规划,指导和规范道路交通、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农贸市场等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十七条 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满足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功能。重大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应当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重大城乡环境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第四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其设计方案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配套建设的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因工程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九条 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人口密度、流量,合理布局、建设公共厕所。
城镇规划区内公共厕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设置明显标志,由专人负责管理。
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公共厕所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城乡污水管网已覆盖的区域,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应当按国家规定标准建设,规范接入地下污水管网。不得新建旱厕,对原有不符合城乡环境卫生标准的公共厕所,当地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计划,组织产权所有人逐步改造达标。
(二)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的地区,公共厕所应当配建沼气池、化粪池。沼气池、化粪池的设置应当便于清掏和运输。
第五十条 城镇应当统一建设地下污水管网,完善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实行污水集中收集处理。
在经济发达、人口密集的乡村应当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未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乡村,鼓励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式与集中式相结合的污水处理设施,推进沼气池和人工湿地建设,配套进行卫生厕所、厨房和畜禽圈舍改造。
第五十一条 城镇生活垃圾收集点、转运站的设置应当合理布局,与需求相适应,方便投放、收集和运输,不得影响市容市貌、妨碍道路交通。城镇街道两侧、繁华地区及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垃圾容器。
第五十二条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和建筑垃圾填埋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鼓励社会资金、外资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垃圾处理等项目设施的建设。
第五十三条 在城镇内应当设置车辆清洗站,选址应当避开交通拥挤路段和道路交叉口。
设置车辆清洗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城市供水、排水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和正确使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禁止损毁、盗窃、占用;禁止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

第六章 考核监督

第五十五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执法责任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绩效考核体系,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考核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监察。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加强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舆论监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对新闻媒体反映、曝光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和反馈。
第五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公示制度和群众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城乡环境的行为。
第六十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文明、规范执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依照法定程序执法;
(二)收缴罚款未出具专用收据;
(三)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
(四)辱骂、殴打当事人;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主体有规定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承担行政执法工作;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由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承担相关行政执法工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行使相关执法权。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各种宣传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噪声管理规定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损毁、盗窃、占用相关设施设备,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种垃圾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从餐厨垃圾中回收的物质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拒绝、阻碍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从业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侮辱、殴打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劝阻的公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7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㈡ 国家卫生城市的标准

十大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要超过80%;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大于50%;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超过36%,绿地率超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超过7.5平方米;

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超过70%;

鼠、蚊、蝇、蟑螂中任意三项达到国家卫生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有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近两年来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

本市居民对卫生状况的满意率不小于90%。

国家卫生城市是由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评选命名的国家级卫生优秀城市,是全国重要的城市品牌之一

(2)市场活禽宰杀废水怎么处理扩展阅读:

市容环境卫生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市容和环卫管理法规,制定出适合本市市容、环卫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市容环卫机构健全,环卫经费落实。有城市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的中、长期规划,垃圾粪便处理技术档案齐全(包括处理场建设立项、工程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卫生监测和运行管理等文件资料)。

2、环卫设施设备完好率≥98%,做到定期清扫保洁、消杀、周围整洁无蝇蛆;清扫保洁率达100%,做到夜间清扫,白天保洁,质量良好,其中城区机械化清扫率不低于10%;城区垃圾容器封闭,垃圾收集运输密闭化(不遗洒、不滴漏),定时定点收运,日产日清,清运率达100%。粪便及时清运,运输车辆车容整洁,密闭化运输,不污染道路。

㈢ 创建卫生城市包括哪些内容

(1)服从卫生组织管理。

(2)健康教育。

(3)市容环境卫生。

(4)环境保护。

(5)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6)食品安全。

(7)传染病防治。

(8)病媒生物防制。

(9)社区和单位卫生。

(10)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

创建意义

1、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我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快速发展,生态与居住环境得到不断优化,居民健康卫生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2、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能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

3、顺应民意、凝聚人心,只要真正把全国人民的力量拧成一股绳,就能形成强大的合力,促进国家发展。

(3)市场活禽宰杀废水怎么处理扩展阅读

国家卫生城市是由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评选命名的国家级卫生优秀城市,是全国重要的城市品牌之一。

申报城市经认真自查,认为各项指标均已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要求,由该市爱卫会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出书面申请。省、自治区爱卫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调研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严格考核认可后,向全国爱卫会推荐。

㈣ 环保目标落实情况总结报告

【 #报告# 导语】掌握客观事实,广泛占有材料是撰写总结报告的基础。以下是 考 网整理的环保目标落实情况总结报告,欢迎阅读!

【篇一】环保目标落实情况总结报告


一、对现有的农村生活污水及垃圾治理方面的总结

1、设立专门垃圾转运站2个,清洁楼1座,集中收集处理垃圾,并在填埋场外增设围堰,一来防止垃圾再次污染,二来增加填埋场的容量。

2、对阳塘社区的垃圾填埋场的污水进行处理及室外景观的美化绿化。

3、生活污水采用氧化塘处理技术处理生活污水→专用池塘→氧化技术处理→排水。

4、全街有11支环保队伍,45名保洁员,2辆转运车辆对日常生活垃圾进行收集和转运。

二、关于山头、小嶝社区生活污水综合治理试点工程建设情况

本项目于年2月开工建设,一是采用环保型聚乙烯三化池设备添加复合微生物处理方式,将村庄的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经过该设备净化后排出的水质达到国家二类污水排放标准,处理过的污水可直接灌溉农田,或入池塘,可用于绿化,是目前农村处理生活污水的办法,大力改善社区居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二是工艺流程:生活污水-检查口-沉淀区-环保型聚乙烯三化池设备-达标排放-池塘-灌溉农田-绿化。三是经综合治理消减废水排放量1.4万吨/年,SS36吨/年,COD65吨/年,BOD30吨/年。

三、省级生态村、文明村的创建

在省级生态村的创建过程中,社区居委会从社区实际出发,结合文明生态建设,多项并举。一是统一思想,多次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老人会议、两委扩大会议等,讲清创建生态村的目的、意义及任务、要求,让大家明确通过开展生态村建设,达到人人参与保护环境、改善环境,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二是广泛宣传发动。结合文明生态村创建活动,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栏、板报、标语、发放宣传手册等,深入广泛宣传,成功营造了全民创建的创围。三是科学规划,按照“积极、稳妥、有序”的原则开展创建活动。四是真抓实干,到目前为至,两个社区共投入205万元(其中阳塘社区投入资金150万元、东埕社区投入资金55万元)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加大村容村貌整治,进行环境绿化等,取得了很好成效。强化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使村民自觉地投身到生态村建设中来,把社区建设成为环境优美、经济发达、人民富裕的生态村。

四、配合区级各主办单位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街道面积13.2平方公里,下辖九个社区,目前常住约2万人,四面环海。

1、积极配合建设局、农林水利局对生活、农业污染进行处理减排。

2、在接到辖区内部分地块进行非规划林地造林绿化,面积约69亩。

3、配合区环保局对沿海排污口进行检查。

4、积极做好垃圾的整体规划,对垃圾的处理采用填埋式或转运的方式。

5、积极开展文明创建活动,达到人人参与保护环境、改善环境、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五、改善人民居住的周边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

1、20××年预计在小嶝社区增建垃圾转运站。

2、对环保人员进行较专业的培训。

【篇二】环保目标落实情况总结报告


今年来,我们在市创建办的部署下,按照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总体要求,严格落实有关指标,扎实推进市容秩序整治,切实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取得了较为明显的工作成效。

一、环保宣传工作

生态环境作为社会的公共产品,与每一个社会成员息息相关,改善生态环境,不仅要靠各级党委、政府的积极行动,也要靠全社会凝聚共识,全民行动,共同努力。切实做好环保宣传工作,对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道德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日,陕西省委宣传部、省环保厅共同发文,要求各级宣传、环保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切实增强环境保护宣传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环保宣传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强领导,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优势,动员全体公民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这项功在当代、利泽子孙的事业。

一是大力加强环境新闻宣传。

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把提高舆论引导能力放在突出位置。各级宣传部门组织环境新闻报道要切实树立起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充分发挥环境宣传的主渠道作用。要充分发挥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的积极作用,组织采编人员深入基层、深入实际,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编发、播报环保稿件。主动开设专栏专题,精心策划优秀选题,及时宣传省委省政府对加强环境保护作出的决策部署、采取的有力措施、工作的进展和成效。

围绕省委省政府环保中心工作,服务大局。要针对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大气治理、污染减排等重点工作,加大新闻报道力度。积极报道建设生态文明、探索环保新道路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报道推动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区域典型,坚持环保理念、克服经济困难、加强污染治理的典型经验。实事求是地引导公众用发展的、辩证的、建设性的眼光客观看待环境问题。

跟踪环保焦点问题,加大违法问题的曝光力度。各级宣传、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职能,对大气污染治理、农村环境保护、辐射环境安全、重金属污染、危险化学品安全处置等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予以曝光。

二是加大环境保护知识普及,增加社会公众对保护环境的认知和自觉。

各级宣传、环保部门,要加大对环境保护知识的普及力度,增强社会公众对保护环境的认知和自觉。大力普及生态文明知识,树立顺应自然、尊重自然的理念。党的xx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布局,提出要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xx大精神,大力普及宣传生态文明知识,在全社会树立顺应自然、尊重自然的理念。

宣传普及环境与健康知识,提升公众环境科学素养。针对公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突发环境事件,科学解读成因与危害,引导公众正确面对、妥善应对。及时、准确介绍国际国内关于环境保护的新进展、新知识,提升全民环境科学素养。

做好公众广为关注的环境热点、焦点问题解读和阐释,引导公众正确认识环境问题。始终坚持群众路线,把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新期待放在宣传工作的重要位置,强化以人为本、环保为民惠民理念。做好群众反映强烈的雾霾以及水、土壤、重金属等领域环境热点、焦点问题的解释和舆论引导,引导公众正确认识环境问题。大力宣传党和政府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上新鲜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品、在优美宜居的环境中生产生活的决心和举措。

加大对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以及环评、水、大气、噪声、固废、核与辐射等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环保法治观念和守法意识,预防和减少环境违法行为。大力宣传惩治环境犯罪的典型案例。结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环保执法行动,宣传正面典型,曝光违法案件,加大环保执法的震慑力。

加大中小学生环境保护知识普及,培养中小学生从小树立保护环境意识。各级宣传、环保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加强基础教育阶段的环境教育,推动将环境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的进程。在基础教育相关课程中渗透环境教育的内容,中小学校要利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的时间,因地制宜地开展与环境教育有关的专题讲座、研究性学习等活动,进一步加大中小学生环境保护知识普及,培养中小学生从小树立保护环境意识。

三是加大环境保护公益宣传,营造环境保护的社会化氛围。

要切实组织开展环保公益宣传,经常性刊登环保公益广告,使环保工作深入人心,增强全民环保意识,调动全民参与环保的积极性,努力营造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舆论氛围。加大环保公益广告宣传力度。各级媒体要加大环保公益性广告的宣传力度,加大对环保公益性广告的播放频率。

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户外广告栏(牌)、LED广告屏开展环保公益宣传。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协调户外广告审批部门要在户外广告栏(牌)审批环节对户外广告在待租时间进行环保公益宣传提出明确要求;要对LED屏广告用一定时间进行环保公益宣传提出具体要求。

各市县要在主要道路出入口布设大型环境保护宣传公益广告牌。各级环保部门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在市县主要路段、高速路口、重点街道、中心广场等设立固定的环保户外广告宣传牌或电子宣传屏。

四是加大环保文艺作品宣传推广,打造环保宣传精品。

各级宣传、环保部门要联合教育、新闻出版等部门积极引导、推动环保文艺宣传品的健康发展。鼓励推出一批反映环保成就、倡导生态文明,具有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高质量、有影响的优秀剧目、优秀图书、优秀影视片、优秀音乐作品以及环保公益广告。

五是加大环境保护宣传的组织领导,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各级宣传、环保部门要建立环保宣传工作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通过将环保宣传工作纳入整体工作计划、将公民环保意识行为表现做为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等途径,切实激发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正能量。

各级宣传、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环保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树立长远观念,制定长期规划,扎扎实实把环保宣传教育工作长期坚持开展下去。

二、绿化和环境卫生工作

为加快整治进度,切实提升整治质量和效果,园林处以养护公司为单位,定责,划片分包,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城市复审标准,地毯式、全覆盖整治道路分车带、绿化带及各绿地环境卫生,并着重对沿街商铺集中、人流量大等路段卫生薄弱环节及高大乔灌木林下落叶进行彻底清理,对道路各节点绿地边角细节部位雪后卫生死角进行治理,同时根据气温变化合理调度绿化喷灌车,常态化进行绿化苗木喷 水除尘,确保创城成果得到持续巩固提升。截止目前,城区绿化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范围覆盖城区25条主次干道绿化、15个公共绿地及聊城公园园区,累计投入人工1217人次、机械车辆310车次,清理垃圾、落叶1269立方,清理外运老化时令花卉及落叶8吨,清除干枯枝、死苗781处,除尘喷 水480吨,绿地卫生保洁44万平方米,修剪乔灌木606棵。期间为解决冬季各路段园林垃圾多、难外运的难题,要求由各养护公司上报外运计划,由业务科室统一与环卫处协调垃圾运输压缩车辆,集中对园林绿化垃圾落叶进行清理外运,确保整治效果。

与此同时,针对冬季园林工作重点和难点,园林处结合实际,从冬季乔灌木修剪、绿化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及加大损绿、毁绿、私自占绿事件监管力度等几个方面,对当前一个时期的冬季绿化维护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要求处属各单位、责任各公司,要切实增加责任心,在做好维护工作的同时,强化安全责任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由业务科室对园林维护作业安全防护措施进行检查,确保安全维稳。

三、加强道路清扫保洁

承担城区193万余平方米主次干道的清扫保洁任务,为确保街道整洁干净,对主次干道实行定人定岗全天16-18小时清扫保洁,确保路面保洁达到“六无五净”,即无废弃堆积物、无果皮纸屑、无建筑垃圾、无暴露垃圾、无污泥积水、无人畜粪便;人行道净、人字沟净、墙根净、树穴净、绿化带周围净,较好地保持了街道的环境卫生。同时,机扫班对城区主次干道进行清扫,每天清扫一次,巡回保洁两次,冲洗一次。现在我市道路清扫保洁已从过去单一的人工保洁为主向机扫、清洗、人工保洁相结合的保洁方式转变,提高了城区环境卫生水平。

今年投入资金100万元,购置5T垃圾运输车1辆,5T洒水车2辆,1T路面养护车1辆,3T装载机1台,进一步提高环卫机械化程度,提高了街道环境卫生水平。

四、推进垃圾统筹处理

近年来,我市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逐步完善全市城乡环卫基础设施,全面推行“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市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模式。为配套垃圾送往如皋发电厂焚烧处理,今年来,我们继续积极申请资金推动乡镇建设垃圾中转站,目前,我市城区已有7座压缩式垃圾中转站。同时,我们积极协助某某某某某某等8个镇及某某某园区选址、定点建设垃圾中转站。截止目前,我市已有7个乡镇的垃圾中转站陆续建成并投入使用,某某镇和某某园区的垃圾中转站也已建设到位,即将投入使用。这些乡镇垃圾中转站收集压缩后的垃圾全部由市环卫处转运至如皋焚烧处理。现在,我市按照“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市处理”的乡镇农村垃圾集中处理体系已经形成。

五、完善公共厕所布点

今年计划在老城区新建公厕11座,大部分选址在城市公共绿地中,按照国家一、二类公厕标准建设,本着美观新颖、设施实用、环境协调的要求设计。现已陆续交付5座。配备吸粪汽车2台,吸粪拖拉机1台,人力粪车1部,日清运粪便30吨左右,基本上实现了机械化运输。

在公厕管理上,制订公厕保洁制度和保洁员百分考核细则,公厕保洁标准要求达到“六无一净”,即:基本无蝇、无蛆、无恶臭、无蛛网、无粪迹、小便池内无尿垢,厕内和厕外一公尺内地面干净,公开卫生监督电话,由此较好地保持了公厕的环境卫生,方便了市民,受到广大市民群众的赞扬。

六、强化市容秩序整治

立足我市实际,坚持“疏堵结合、整体推进”的原则,以保证道路畅通为主要目标,不断强化市容环境整治。全力开展马路市场及占道经营专项整治,通过一系列的巡查、整治、监管、落实巩固,对城区主次干道上的占道经营、流动摊点实行日常长效管理,清理了一批长期占道经营的钉子户,基本实现了市区主次干道无摊点,确保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整治中,坚持人性化服务,积极引导摊点入市入场经营,纳入规范化管理。加强对城区人力三轮车营运秩序的管理,依法查处无证营运、乱停乱放、乱闯禁区等违章行为,维护城区交通秩序。集中清理城市“牛皮癣”。坚持堵源头与清街头并举,在抓好日常管理的同时,聘请专业人员对“牛皮癣”进行持之不懈的治理,发现一处清除一处,逐步取消了城区墙体广告,有效净化了市区环境。加强工程渣土运输处置及施工工地源头管理。采用划地区、分时段的执法管理方式,经常性开展集中整治,对未按规定路线运输和运输途中污染路面的车辆进行严肃查处,城区渣土车违章营运和抛洒滴漏现象逐步减少。

七、狠抓市场环境治理

按照市场规范化管理要求,大力加强渔婆、宝达、江华、小兔子桥农贸市场内外管理,完善基础设施。活禽销售、屠宰独立设区,保持环境整洁。市场内给排水设施齐全,公厕、下水道每日进行药物灭蝇蛆,各类车辆停放有序。为每位批发户配置了垃圾桶,要求垃圾入桶,不允许随地乱扔,同时增加了2名保洁员,在市场内部实现动态保洁,做到垃圾即产即清。在零售区加大地面清扫洗刷频次,减少异味。要求经营户围挡内经营,不允许占用通道,保持通道畅通。对市场周边的流动摊点和马路市场进行集中清理整治,纳入长效管理,加强巡逻,及时发现占道摊点,及时取缔。拆除了渔婆市场周边门面原本杂乱无章的门头,重新制作了统一规格的门头底板。拆除私搭乱建10余处。

【篇三】环保目标落实情况总结报告


近年来,某某某某市委、市政府不断巩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成果,积极开展建设生态城市工作。从继续完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入手,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力度,推行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继续加大环保工作力度,在巩固和提高已取得成绩的基础上,推动了全市环保事业向更高层次迈进。

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

20××年,某某某某市综合经济实力逐步增强,总体运行质量提高,实现全市生产总值217、01亿元,比上年增长18、4%,高于国家平均增长水平。年末全市总人口为76、95万人,人口自然增长率为6、6‰,人均gdp2、82万元。单位gdp能耗与水耗比创模期间有所下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环境质量不断提高

我市在成功建成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基础上,又提出了建设生态市的奋斗目标,以提高环境质量,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品质为重点,从解决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环境难点、热点问题入手,在全市范围内大力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一是强化燃煤污染控制力度,对符合淘汰条件的中小燃煤锅炉坚决淘汰,对全市煤炭品质严格监控,禁用超标煤炭,对餐饮业户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燃用清洁燃料,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二是加大城区扬尘污染治理力度。定期开展以治理城市道路、工业园区、建筑工地、交通运输扬尘污染为主要内容的集中行动,对垃圾乱堆乱放、运输车辆遗撒、施工现场扬尘污染以及露天烧烤等行为严厉处罚,重点整顿,并对市容环境进行了全面整治,对乱摆乱占、乱贴乱画、乱设乱挂、乱搭乱建、乱堆乱倒等“十乱”现象进行治理,清理店外经营业户2600余家,对兰州东路、湖州路、广州路等地段破损严重的道路进行罩面,保证了市容环境整洁优美,消除扬尘污染;三是抓好“送安静工程”,对道路交通噪声、娱乐业噪声、加工业噪声、建筑噪声等直接影响人民生活的声污染源严格管理,通过搬迁污染源、上消音设施、限制营业时间等措施,还城市以清静;四是狠抓对水环境的保护,严禁在河道上建设污水直排口,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新上建设项目,在敏感区域不批准建设污染项目,切实保护好境内河流、水库、地下水水质。经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环境质量保护工作扎实有效,全市空气环境质量逐步提高,水、噪声环境质量保持稳定。

1、20××年,我市空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为359天,空气质量良好以上天数占全年天数的98、3%。

2、20××年,我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前韩取水点、庄里头取水点水质达标率均为100%;云溪河二里河断面水质符合景观娱乐用水区标准;洋河土埠台子断面、南胶莱河闸子集断面达到农田灌溉用水区标准;大沽河麻湾桥断面达到了地面水ш类标准;山洲水库和青年水库各监测指标均符合地面水iii类水标准;近岸海域水质符合海水水质标准二类标准。其他断面水质也都达到了相应功能区标准,地表水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3、20××年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2、4分贝,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67、4分贝,城市环境噪声按功能区达到了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模范城市调整后的指标要求。

三、环境建设扎实开展

我市在开展创模工作的同时,就意识到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的重要性。各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办事处按照我市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了植树造林、面源污染控制、土地复垦、生态恢复、流域污染治理、生态农业建设等各项工作。积极开展了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李哥庄镇创建成为环境优美乡镇,铺集镇、营海镇被评为山东省级环境优美镇称号。自然保护区面积达到106平方公里,自然保护区覆盖率为8、76%。城市绿化工作情况中我市投入近2亿元,重点实施了以云溪河为主的“三河一库”水域绿化工程、以“双环”道路和新城区道路为主的道路绿化工程、以市政广场和三里河公园建设为主的大型公共景观建设工程和城区空地绿化工程等四大景观工程。全市形成了花红柳绿,水清鱼跃,优美的滨河绿地景观带,“净、景、荫”的道路绿化带。在全市形成了一个以道路绿化为骨架,以公园绿化为节点,以水域绿化为景观,以风景林地大环境绿化为导向,“水在城中、城在林中、环境优美、特色鲜明”,具有现代气息的生态园林城市格局。20××年,我市新增绿化面积5、5万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1%。

20××年,我市投资7800万元新建了城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4、2%,并积极引进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提高城市气化率,目前城市气化率为95%。我市加大了工业企业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业废水全部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全部无害化填埋。

20××年我市新建了6、4平方公里烟尘控制区,并通过了青岛市环委会办公室的验收,目前,烟尘控制区总面积32、2平方公里,烟尘控制区覆盖率100%。新建噪声达标区面积5、9平方公里,并通过了青岛市环委会办公室的验收,目前,环境噪声达标区总面积为24、05平方公里,覆盖率74、7%。

以上各项指标全部达到模范城考核要求。

四、环境管理再上档次

1、城市环境管理目标落实。

我市加强了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巩固提高和持续改进工作力度,并以建设生态市为总体目标,市政府召开了生态市建设动员大会,市长与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签订了生态市建设责任书,将生态市建设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考核。

2、强化治理,污染物排放总量稳中有降。

加强了环境执法力度,加强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监控,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强化了对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开展了固体废物违法燃用行为集中查处行动,对全市违法燃用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的现象进行了拉网检查。努力抓好源头污染控制,在全市重点工业污染企业中大力推广清洁生产和iso14000环境标准体系认证工作,增强了企业控制污染的自觉性、主动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得到了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得到了严格的执行,建设项目在建设前期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有力控制了新污染源的产生。某某、20××年,总量控制任务圆满完成,全市工业企业污染程度有了进一步的下降。

3、公众城市环境满意率、环境教育普及率大幅提高。

某某某某市创模以来不断提高全民的生态环境意识,面向中小学生、面向全社会,多措并举,强化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

在对中小学生的教育方面,以绿色学校的创建为主线,将生态环境教育纳入素质教育的重要方面,做到了有学校、有教师、有教案,同时通过开展中小学生喜闻乐见的各种活动,比如争做环保小先锋活动、环境保护辩论赛活动、环保知识竞赛活动、环保征文比赛活动等等,进行形式多样的环境教育,全市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达到了100%,达到了“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影响整个社会”的目的。

在对社会的宣传方面,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宣传栏等舆论宣传工具,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介设立专栏、专题,在加强日常宣传的同时,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地球日、全国土地日等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纪念日和创建绿色社区活动(的开展,展开宣传活动,掀起宣传高 潮。先后组织开展了环保万人签名活动、“倡导绿色消费,使用无磷洗洁剂”活动、争创“环保家庭”活动、“做现代文明人,创环保模范城”大讨论活动等大型社会宣传活动,制作了公益广告牌,邀请了环保义务监督员,印发了《市民环保手册》。通过这些活动,使广大干部群众受到了教育,极大地提高了全市干部群众的环保意识和环保法制观念。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达到95%以上。

今后,我市要以创建生态市为总体目标,立足某某某某实际,围绕主题、突出重点、突破难点、有序推进,继续巩固和提高我市环保模范城市水平,稳步推进生态市建设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快速、稳定、健康、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阅读全文

与市场活禽宰杀废水怎么处理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温岭市污水办 浏览:777
javaweb中过滤器 浏览:999
冰火玉液红提蒸馏酒 浏览:466
空气净化器为什么头还晕 浏览:431
邮个饮水机需要多少钱 浏览:873
核电的污水对生态有影响吗 浏览:157
白醋给地暖管除垢 浏览:946
回奶可以用哪些 浏览:733
空气净化器怎么区分滤芯正反面 浏览:409
水处理标准 浏览:719
公司饮用水有很多水垢 浏览:261
ro反渗透汇通膜 浏览:488
物理实验室不会产生废气废水 浏览:783
工业废水处理技术题目 浏览:851
红塔集团过滤嘴厂自那里 浏览:35
废水站运行管理制度 浏览:181
孕期可以用芒硝回奶吗 浏览:809
抛光树脂不用水可以停吗 浏览:12
爱惠浦复合滤芯怎么拆 浏览:528
红外光谱树脂 浏览: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