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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口设置属什么部门监管

发布时间:2025-05-15 20:45:35

1.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入河排污口分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和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1)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为接纳企业生产废水的入河排污口。工业园区设置的接纳园区内多家企业生产废水的入河排污口也视为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2)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为接纳生活污水的入河排污口。(3)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为接纳市政排水系统废污水或污水处理厂尾水的入河排污口。对于接纳远离城镇、不能纳入污水收集系统的居民区、风景旅游区、度假村、疗养院、机场、铁路车站等,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人群聚集地排放的污水,如氧化塘、渗水井、化粪池、改良化粪池、无动力地埋式污水处理装置和土地处理系统处理工艺等集中处理方式的入河排污口,可结合实际情况视为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在实行了雨污分流的城镇,单纯的雨水排放口不作为入河排污口,而雨污合流的排放口应作为入河排污口。

法律依据: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2. 污水直排处罚依据

法律分析: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3. 农村乱排污水怎么举报

法律分析:1、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环保局举报。2、12369电话举报 。3、可以向上级环保部门举报或当地检察院举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4. 排污口设置规范

法律分析:相关规范有《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 《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山东省污水排放口环境信息公开技术规范》

法律依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三条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5. 废水排污口设置的规定

法律分析:废水排污口设置要依据排污口污水排放标准,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的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或限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6. 公司向院内空地排放污水违法吗

  1. 应该是违法的。我觉得你说的这种情况可能适用下面这几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三十五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六条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7. 园区雨水排放口应由哪个部门监管

园区雨水排放口应由市政管理局部门监管。雨水井与污水井都属于市政基础设施,按职责划分,属于住建部门的职责。所以,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管。有的地区可能不一定是,象成立了城管局的,建是住建部门负责,而维护管理可能就划归城市管理局负责了。



雨水排放口的作用

排水管主要承担雨水、污水、农田排灌等排水的任务。排水管分为塑料排水管、混凝土管和钢筋混凝土管。排水管是由高密度聚乙烯(HDPE)添加其它助剂而形成的外型呈波纹状的新型渗排水塑料管材,透水波纹管是通过在凹槽处打孔,管外四周外包针刺土工布加工而成。

根据波纹管类型可分为单壁透水波纹管和双壁透水波纹管。由于该产品的管孔在波谷中且为长条形,有效的克服了平面圆孔产品易被堵塞而影响排水效果的弊端。

8. 环境部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标准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技术导 则必须对排放口进行规范化整治或规范化建设,并安装流量计测量流量,同时做好在线监测的基础工作:1、国家环保总局确定的国控重点污染源;2、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点单位(含20 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企业);3 、城市(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包括工业集中地)的污水处理厂;4、日平均排放废水100吨或化学需氧量30公斤以上的工业污染源。
一、企业排污口设置:
1、废气排放
项目新设置的废气处理装置应根据相关规定排气筒(设置直径不小于75mm的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同时设置设置明显标志。
2、废水排放
项目无废水外排,厂区内设置的雨水排放口,满足雨水排放要求。
3、固体废物存储场
项目须对固体废物仓库进行规范化建设,并根据相关规范要求设置防渗、防漏设施。
4、标志牌设置
企业污染物排污口(源),应设置提示式标志牌,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口设置警告式标志牌。
标志牌设置在排污口(采样点)附近且醒目处,高度为标志牌上缘离地面2m,排污口附近1m范围内有建筑物的,设平面式标志牌,无建筑物的设立式标志牌。
二、企业排污口管理规范:
1、公司生产过程中,公司应如实向环境管理部门申报排污口数量、位置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或产生公害)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2、本项目的废水排放实现清污和雨污分流,雨水设清下水排放口。
3、废气排气筒设置便于采样,附近设置环境保护标志。
4、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在醒目处设置标志牌。
根据环保管理要求,对污染源监督管理有三方面要求:
(1) 排污口规范化监测的要求;
(2) 污染物监测的要求;
(3) 排污信息申报的要求;
排污口规范化管理要求:排放口整治、排放口立标、排放口建档。
法律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五条 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内容及要求,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指南等执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

9. 企业只能有一个污水排放口在哪个法律中规定的

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生产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地点的单位,每个地点原则上只允许设一个排污口。个别单位特殊原因,其污染口设置需要超过允许数量的,须报扰升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

这不是法律规定,是所在地政府或环保部门出于加强管理或便于监控出台的行政管理规缓孙老定。属于行政管强制措施。

目前无全国性统一规定,以某某省市淄川区政策为例,《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涉水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规范管理的意见》(川政办发〔2015〕65号 )
2. 规范治理污水排放口。一家涉水企业只能设置一处排污口,排污口设置要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凯携》并按相关规范建设缓冲池、电磁阀及自动采样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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