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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东发现工厂排污水怎么举报

发布时间:2025-05-08 14:01:33

A. 2019年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属、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

(三)在城镇、工业园区或者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四)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

倾倒固体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居民排放污染物,以及核设施与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项目中有放射性和电磁辐射排放,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鼓励排污单位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手段,持续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排污单位削减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后可以留存,也可以有偿转让。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污染减排目标、行业排污绩效等因素,科学核定分配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指导。各地级以上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排污许可证管理权限存在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章许可证办理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放污染物前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照规定重新审核同意;

(二)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三)按照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四)按照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配备相应的设施、装备;

(五)按照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

(六)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七)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控系统联网;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排污单位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以及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定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二、四项证明材料以及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的自查报告。

第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排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具同样的法律效力。

排污许可证正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二)所属行业类别;

(三)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限值和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总量限值;

(四)有效期限;

(五)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排污许可证副本除载明前款规定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放污染物的方式、去向等要求;

(二)排污口的数量,各排污口的名称、编号、位置;

(三)主要生产工艺、设备;

(四)污染物处理工艺和能力;

(五)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者地方标准;

(六)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载明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数量和时限;

(七)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排污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限值、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总量限值或者第十条第三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变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变更,或者要求排污单位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十三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试生产或者试运行项目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四条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符合环境监测频次要求的环境监测报告,或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日常监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及设备运行证明;

(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三)按照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应当提供相关验收材料。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提交的延续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准予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

(二)因环境功能区划调整,被禁止或者限制在该区域排放污染物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毁损的,排污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发证机关,在15日之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发证机关核实后应当补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正本应当悬挂于排污单位主要办公场所或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八条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排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二)按照规定规范排污口设置;

(三)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拆除或者闲置;

(四)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以及排放地点、方式、去向等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得私设暗管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监管;

(五)排污单位的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总量限值浓度、排放地点等有重大改变的,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六)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定期检定,按照规定进行监测,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排污情况;

(七)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

(八)按照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检查、排污监测;

(九)建立污染物排放和污染治理台帐,记录排污许可事项的执行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自动监控系统、现场检查、书面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排污单位许可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情况,建立排污许可证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排污许可证: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二)因停产、转产或其他原因终止排放污染物的;

(三)依法应当注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全省建立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将上季度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变更、撤销、吊销、注销等信息,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监督管理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逾期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

第二十六条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可由颁发排污许可证的行政机关吊销排污许可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通过私设暗管或者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未经处理将污染物排入环境,且排放的污染物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要求的;

(二)未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将污染物未经处理或者未经完全处理排入环境,且排放的污染物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5倍以上的;

(三)在半年内两次以上超标排放,且排放的污染物平均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四)国家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年度控制指标20%的;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二十七条排污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排污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擅自排污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未依法处理的;

(三)对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工作规程。

第三十一条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以及相关申请文书格式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行印制。

第三十二条办理排污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但因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或者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全省排污许可证统一按照“X-YYYY-ZZZZZZ”16位数字格式进行编号,其中:X为发证机关所属行政区划代码,YYYY为排污许可证颁发年份,ZZZZZZ为排污许可证年度颁发顺序号。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中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生猪出栏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100头以上、肉牛出栏量100头以上、蛋鸡存栏量10000只以上、肉鸡出栏量50000只以上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上述规模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畜禽养殖场的折算方法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执行。

本办法中的医疗污水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污水。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

B. 关于乡村小河的研究性调查报告。1000字左右。100悬赏分。写得好的可以加分

水污染调查报告

队 长:曾锦斌
队 员:刘键璋,陈锡联,刘福泉,何嘉文,何泽锋,莫嘉伟,张焯荣,
霍惠枝,陈慧英,冯倩姬,杨思韵,梁可玲,曾绮琪.
指导老师:邓雪娴
摘要:[目的]了解附近小河及流域水资源,以掌握广东省水污染状况,为进一步分析其污染程度.在调查基础上,提出其进行有这效利用管理的设想或方案,从而加强水体污染的监测和管理.[方法]发收集该小河的水进行水质检验,并进行评价.
小队的建议:
如果我们的水一直被污染,那么我们以后不就没有水了吗?没有水人也活不下去,所以请大家不要向水中扔废旧物了,我们共同希望,大家好好保护我们的水资源,请大家保护环境爱护公共卫生,还大自然那清洁的本来面貌。
调查体会:
通过这次出去调查我们又懂得了许多其他污染的水和更广的知识。谢谢老师给了我们一次调查的机会,让我们懂得了更多的知识。看小池塘里,大量的污水排出后,水面出现了黑色的油斑,水发出极臭的味道。

看小水沟里, 大量的垃圾堆积后,水面出现了令人作呕的泡沫,不时有气泡升上水面。

水-------吾之所需
广东省量中国的一个沿海经济发达的地区。相信学过地理的人,大概都会觉得广东省的地形形状貌似一只正值盛年的大象的头部,大家都知道大象那长长的象鼻能够很好地运用水的力量了吧!而这双好像在象征着水对于广东省的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近十年, 广东省的经济飞速发展, 大量的工厂应运而生, 而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 我们好像忽视了或者说不太重视一个理应受到足够重视的严肃问题-----水污染问题。
人类的活动会使大量的工业、农业和生活废弃物排入水中,使水受到污染。目前,全世界每年约有4200多亿立方米的污水排入江河湖海,污染了5.5万亿立方米的淡水,这相当于全球径流总量的14%以上。在我国总污排放量中,工业污水排放量约占60%左右,工业水污染的防治是水污柒防治的首要任务。
1.工业废水:工业废水中的污染物可能来自原料、副料成品、中间产品、副产品或其他使用于工业制造之物料或能量,因此可造成水质污染的来源包括生产过程中需要的大量用水如冷却水、制造用水(超纯水)、锅炉用水、产品用水,及清洁用水等所产生的废水及厂内一般污水。工业废水为目前台湾地区主要水污染来源之一,每种工业所排放废水的强度及污染物种类,随工业类别制造方法及用水习惯而有不同,对省内水体已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
2.垃圾渗出水: 垃圾掩埋场之渗出水,其水质因垃圾种类,掩埋规模、掩埋方式及掩埋阶段而异。垃圾掩埋初期,污染物浓度较高,以后随掩埋时间而降低。垃圾掩埋场渗出水含有很高浓度的有机物,且浊度及色度很高,因此亦为水污染源之一。
3.其他:森林之采伐、耕作、土木工程等人为因素会增加水体中之浮游物或溶解物 。水泥工厂、化学工厂、钢铁厂及煤气厂等排除之气体及灰尘因降雨之洗净作用排入河川等,均可造成水污染问题。 上述污染源中以市镇污水、工业废水及农业污染最为重要。工业废水中尤以纸浆、染整、制革、店勿及食品业废水之污染最为严重。
调查:
在我们居住的住宅附近, 就有这么一个工业区, 里面有加工工厂, 彩印厂, 泡沫厂, 陶瓷厂等等, 还有多间大排档。这些厂和大排档就把自己所制造的污水, 废水大量排放到一些河流里。致使这些河流水质严重下降, 水内微生物滋生情况惊人, 河中的生物的生命安全受到莫大的威胁, 河中的植物如水藻等大量死亡。造成河不似河, 水不似水, 用本地水厂的工作人员的一句话来形容: 这是水吗?怎么像汁一样。污染程度可想而知, 话说得再多也无用, 只有眼见才为实:

再给大看一些更讽刺的, 请看下图:

研究所得:
由此可见,我们需要珍惜水资源。因为水是人类生活上不可缺乏之物质、人体组织中水份占人体重量的百分之六十到七十,其他动物或植物其体内的水份也占百分之五以上,可见水是维持生命不可缺少的物质,除此之外,水也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不论是商业活动、工业发展、农业运作、水力开发及水产养殖,皆需水的配合。近年来台湾经济发展迅速、人口增加、工业发展及都市扩张,人们在高度开发运用天然资源时,因未能做适当的处理,导致整个生态系的不平衡,进而湖泊优养现象,河川浊黑及枯竭等陆续发生,使生活环境失去调和现象,水污染问题日渐严重。一般所称的水污染,主要是指由于人为因素直接或间接的将污染物质介入于水体后,变更其物理、化学或生物特性的改变,以致影响水的正常用途或危害国民健康及生活环境。
水污染防治策略:
广东省近年来人口增加、工商业发发展、产生大量的废水污染,由于未能适时妥善处理,排放结果已超过承受水体的自净能力,而引起自来水源、农业、渔业水源,游憩用水,造成损害,以致发生水污染问题,而影响水资源之运用,且已威胁到市民之健康及财产。随着市民生活水准提高,政府应一再严格要求产业界做好防治污染工作, 并推动如何防止新工业污染源产生,并协助既有的工业界加速改善,使之符合国家标准。为适时提供技术辅导,及培训人才,以落是、落实整体污染防治工作,政府应对河流拟定一些重要措施及防治策略,其有关内容如下:
1.政策上采取选择性工业的发展,来抑止高污染性工业的成长,奖励工业发展计划时,即予兼顾环境保护,以无污染性或低污染性工业为主要奖励对象,新设严重污染性工业且污染难以妥善控制者则采取禁止或限制设立,并逐渐淘汰现存严重污染性,而无法负担污染防治成本的工业。例如:禁止水银电槽碱氯工厂新设及扩建,禁止五氯酚(PCP)农药工厂新设及扩建,既设工厂同时停止生产。规定钛白粉(Tio2)之制造必须采用低废料,低污染之氯化法代替传统之高污染硫酸法。
2.污染处理方面,鼓励采取提高资源有效利用及副产物回收方式,以减少废污物之排放落实「工业减废」策略。 许多污染行为,本身即为生产过程中各种有价资源之流失损耗,易造成「外部不经济」的公害问题,和增加生产成本的「内部不经济行为」。近年来之防治多从工厂内部之「厂内改善」做起,包括协助辅导工厂改良制造方法,程序及改进生产管理,提高效率以减少污染物排放。例如辅导金属表面处理业以「密闭式喷砂」代替传统高污染性之「酸洗作业」,辅导废五金业采用「CuCl腐蚀剂」代替高污染之「酸洗作业」及辅导造纸工厂等。另外辅导碱氯工厂以非水银之「离子薄膜电槽」代替「水银电槽」根本解决水银污染的问题。
3.污染防治上采取强制事先完成妥善规划之要求本着「预防胜于治疗」之原理,因此对于新设或扩建之污染性工业,采取事先审查与预防措施。例如:
(1)规定工业于申请设立时应该检附污染防治计划书,并于核准其设立许可持将污染防治设计书,转送环保机关。于核发工业登记或变更登记时有关单位应先邀请业者尽可能与环保计划结合,以期发挥更有效之预防措施,经会同环保主管机关拟定完成「新设工厂污染的防治审核作业要点」。
(2)工业区外,具有严重污染性的工业,限制再增加邻近土地扩厂,并暂停核发毗连工业之用地证明书。诱导污染性工业集中设在工业区,而且远离民宅集中区。
(3)未了配合行政院核定「加强推动环境影响评估方案」,对「增辟污染性工业区域工厂」规定应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完成了重要工业之环境评估技术手册。
4.研究开发污染防治新技术: 政府鼓励过人进行污染防治技术及初理机械设备之开发,以提高国内自制能力及降低购买成本,并且借着过内环保市场推动建立环境工程业,以及防污设备国产化。目前工研院在大发工业区已设立废五金再生资源技术服务中心,积极地进行规划事业废弃物焚化炉之设置;另外工研院亦积极地协助业者开发低污染机车引擎系统及燃烧的技术,并且已进行研究制造柴油滤烟器等。
5.推动河川流域的综合性规划,加强公共建设,以保护水体水质,并发挥水资源之最佳利用:规划河川现在及将来的最佳用途,并且予以有效地保护及监视。加速下水道的建设,以彻底改善污水问题。检讨各水体利用之合适性。对于部分地区因超抽地下水造成地盘沈陷及海水入渗,应即刻多严加管制。台湾地区河川整治最佳的河川为宜兰县冬山河。淡水河系污染整治计划及美化远景建设。
6.积极推动污水下水道建设,有效控制家庭污水之排放地区污水下道建设普及率偏低,以市内现有的卫生下水道,谨接纳市内17%的废水,比起开发国家大都会区90%以上的接管率落后甚多,因此政府应积极规划污水下水道长期发展计划,以解决都市污染及有关环境污染问题。
7.加强畜牧废水的管制:畜牧废水尤其是养猪废水为国内水污染主要污染来源之一,因此需勤查重罚加强取缔,以收管制效果。同时严格审核新设立畜场之污染防治设施,以有效防治新污染源。
8.落实废水的管制措施事业单位应设置污染防治专责单位及人员,建立签订制度,并且推动事业单位建立自行申报制度,以确实地掌握好事业废水之水质和水量。
9.优先控制有害物质,并分期依次削减污染物质,以达到水质保护目标
10.强化组织、人力、预算及执行体制,并加强水质保护的教育、宣导、训练及研究发展:强化县市环保工作执行人力及工作品质,加强整体性环保教育,充实专业人员,以健全水质保护之工作。
---完---

C. 广东湛江20公里银滩变黑滩,是天灾还是人祸

广东湛江20公里银滩变黑滩是因为水产养殖不合理导致的

据报道,近日,广东湛江吴川市民反映,多年来,大量未经处理的对虾养殖尾水直接排放,严重污染了海洋环境,金海岸变成了黑沙滩。记者徒步全程察看这段海滩,所见景象触目惊心——灰黑色为主的海滩污水横流,满地死鱼,恶臭袭鼻。粗略统计,20多公里海滩有污水沟、排污口、排污水管超过百条。记者先后到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吴川市农业农村局采访,双方均表示知道情况,但不归其监管。

2.化学处理

在实际治疗中,可以使用多种不同的化学方法进行有效治疗。通过这种处理方法,可以回收污水中溶解的物质,也可以用于工业废水的处理。最常见的方法有很多种,包括凝结或氧化还原方法以及离子交换方法。在进行化学处理时,这种处理效率更高,成本更高。它通常可以用于生化治疗。 ,它也可以提高废水的质量。

3.生物处理

相对而言,该处理方法利用微生物的代谢进行处理,可以分解污水中溶解或胶体的有机物,从而净化污水。

D. 现行的国家的和广东省工厂企业污水排放标准和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工厂企业污水排放标准 >>有 效 性:现行

发布日期:1993-07-17

实施日期:1994-01-01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污泥的标准值及检测、排放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地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地方可根据本标准并结合当地特点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如因特殊情况,需宽余本标准时,应报请标准主管部门批准。
2、引用标准
GJ18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4284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3097海水水质标准
GJ26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
GJ31城镇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
3、引用标准
3.1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水质,其值不得超过GJ18标准的规定。
3.2城市污水处理厂,按处理工艺与处理程度的不同,分位一级处理和二级处理。
3.2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水质排放标准,应符合表1的规定。
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排放标准(mg/L)表1

序号

一级处理
二级处理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处理效率%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PH值
6.5~8.5

6.5~8.5

2
悬浮物
<120
不低于40
<30

3
生化需氧量(5d,20℃)
<150
不低于30
<30

4
化学需氧量(重铬酸钾法)
<250
不低于30
<120

5
色度(稀释倍数)
-
-
<80

6
油 类
-
-
<60

7
挥发酚
-
-
<1

8
氰化物
-
-
<0.5

9
硫化物
-
-
<1

10
氟化物
-
-
<15

11
苯 胺
-
-
<3

12

-
-
<3

13

-
-
<1

14
总 汞
-
-
<15

15
总 铅
-
-
<0.05

16
总 铬
-
-
<1

17
六价铬
-
-
<1.5

18
总 镍
-
-
<1

19
总 镉
-
-
<0.1

20
总 砷
-
-
<0.5

<<大气污染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泥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促进水泥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代替GB 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新建生产线:自2005年1月1日起; ——现有生产线:自2006年7月1日起。

本标准与GB 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标准适用范围扩大至水泥工业生产全过程:不仅包括水泥制造(含粉磨站),还包括矿山开采和现场破碎。矿山开采和现场破碎按标准规定的时间不再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标准名称相应修改为《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增加规定了水泥制品生产的颗粒物排放要求; ——统一回转窑、立窑的排放限值; ——不再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规定排放限值; ——对现有生产线,不再按不同建立时间规定不同的排放限值,统一现有生产线标准,并设置达标过渡期;进一步加严新建生产线的排放标准; ——增加对水泥窑焚烧危险废物的排放要求; ——增加了环保相关管理规定,修订了同步运转率和排气筒高度的有关规定; ——增加了水泥窑及其它热力设备排气筒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装置的规定; ——增加了标准实施的有关规定。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所替代的历次版本为:GB 4915-85、GB 4915-1996。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标准委托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建材集团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中国材料工业科工集团公司。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12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5年1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各生产设备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作业场所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以及环保相关管理规定等。本标准也规定了水泥制品生产的颗粒物排放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对现有水泥工业企业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对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矿山、水泥制造和水泥制品生产线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77 多氯代二苯并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单位产品排放量 指各设备生产每吨产品所排放的有害物重量,单位kg/t产品。产品产量按污染物监测时段的设备实际小时产出量计算,如水泥窑、熟料冷却机以熟料产出量计算,生料磨以生料产出量计算,水泥磨以水泥产出量计算,煤磨以产生的煤粉计算,烘干机、烘干磨以产生的干物料计算。对于窑磨一体机,在窑磨联合运转时,以磨机产生的物料量计算,在水泥窑单独运转时,以水泥窑产出的熟料量计算。

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放、开放式输送扬尘和管道、设备的含尘气体泄漏等。 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水泥窑 指水泥熟料煅烧设备,通常包括回转窑和立窑两大类。

窑磨一体机(In-line kiln/raw mill) 指把水泥窑废气引入物料粉磨系统,利用废气余热烘干物料,窑和磨排出的废气同用一台除尘设备进行处理的窑磨联合运行的系统。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和冷却机 烘干机指各种型式物料烘干设备;烘干磨指物料烘干兼粉磨设备;煤磨指各种型式煤粉制备设备;冷却机指各种类型(筒式、篦式等)冷却熟料设备。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和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破碎机指各种破碎块粒状物料设备;磨机指各种物料粉磨设备系统(不包括烘干磨和煤磨);包装机指各种型式包装水泥设备(包括水泥散装仓);其它通风生产设备指除上述主要生产设备以外的需要通风的生产设备,其中包括物料输送设备、料仓和各种类型贮库等。

水泥制品生产 指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件的生产,不包括水泥用于现场搅拌的过程。

现有生产线、新建生产线 现有生产线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2005年1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报告书已通过审批的水泥矿山、水泥制造、水泥制品生产线。 新建生产线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2005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水泥矿山、水泥制造、水泥制品生产线。 排放限值 生产设备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在2006年7月1日前,现有水泥厂(含粉磨站)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仍执行GB4915-1996;现有水泥矿山和水泥制品厂仍执行GB 16297-1996。 自2006年7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现有生产线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限值。 自2010年1月1日起,现有生产线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不得超过表2规定的限值。 自2005年1月1日起,新建生产线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不得超过表2规定的限值。

生产过程 生产设备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以NO2计) 氟化物 (以总氟计) 排放浓度 mg/m3 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排放浓度 mg/m3 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排放浓度 mg/m3 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排放浓度 mg/m3 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矿山开采 破碎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50 - - - - - - - 水泥制造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 100 0.30 400 1.20 800 2.40 10 0.03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100 0.30 - - - - - -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50 0.04 - - - - - - 水泥制品生产 水泥仓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50 - - - - - - - 注:*指烟气中O2含量10%状态下的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

生产过程 生产设备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以NO2计) 氟化物 (以总氟计) 排放浓度 mg/m3 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排放浓度 mg/m3 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排放浓度 mg/m3 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排放浓度 mg/m3 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矿山开采 破碎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30 - - - - - - - 水泥制造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 50 0.15 200 0.60 800 2.40 5 0.015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50 0.15 - - - - - -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30 0.024 - - - - - - 水泥制品生产 水泥仓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30 - - - - - - - 注:*指烟气中O2含量10%状态下的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 水泥窑焚烧危险废物时,排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依照水泥窑建设时间,分别执行表1或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其它污染物执行GB 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但二恶英排放浓度最高不得超过0.1 ng TEQ/m3。 作业场所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现有水泥厂(含粉磨站)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在2006年7月1日前仍执行GB 4915-1996;现有水泥制品厂仍执行GB 16297-1996。 自2006年7月1日起现有生产线,自2005年1 月1日起新建生产线,作业场所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不得超过表3规定的限值。

作业场所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浓度限值*1,mg/m3 水泥厂(含粉磨站) 水泥制品厂 厂界外20m处 1.0(扣除参考值*2) 注:*1 指监控点处的总悬浮颗粒物(TSP)一小时浓度值。 *2 参考值含义见第6.2.1条。 其它管理规定 1.1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水泥矿山、水泥制造和水泥制品生产过程,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新建生产线的物料处理、输送、装卸、贮存过程应当封闭,对块石、粘湿物料、浆料以及车船装、卸料过程也可采取其它有效抑尘措施。 现有生产线对干粉料的处理、输送、装卸、贮存应当封闭;露天储料场应当采取防起尘、防雨水冲刷流失的措施;车船装、卸料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 非正常排放和事故排放控制要求 除尘装置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应分别计量生产工艺设备和除尘装置的年累计运转时间,以除尘装置年运转时间与生产工艺设备的年运转时间之比,考核同步运转率。 新建水泥窑应保证在生产工艺波动情况下除尘装置仍能正常运转,禁止非正常排放。现有水泥窑采用的除尘装置,其相对于水泥窑通风机的年同步运转率不得小于99%。 因除尘装置故障造成事故排放,应采取应急措施使主机设备停止运转,待除尘装置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排气筒高度要求 除提升输送、储库下小仓的除尘设施外,生产设备排气筒(含车间排气筒)一律不得低于15m。 以下生产设备排气筒高度还应符合表4中的规定。

生产设备名称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 烘干机、烘干磨 煤磨及冷却机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单线(机)生产能力,t/d ≤240 >240 ~700 >700 ~1200 >1200 ≤500 >500 ~1000 >1000 高于本体建筑物3m以上 最低允许高度,m 30 45* 60 80 20 25 30 注:*现有立窑排气筒仍按35m要求。

若现有水泥生产线生产设备排气筒达不到表4规定的高度,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加严控制。排放限值按下式计算。 式中:C——实际允许排放浓度,mg/Nm3; C0——表1或表2规定的允许排放浓度,mg/Nm3; h——实际排气筒高度,m; h0——表4规定的排气筒高度,m。 1.2 其它规定 不得采用、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禁止在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内开采矿山、生产水泥及其制品。 水泥窑不得用于焚烧重金属类危险废物。 水泥窑焚烧医疗废物应遵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利用水泥窑焚烧危险废物,其水泥窑或窑磨一体机的烟气处理应采用高效布袋除尘器。 监测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 生产设备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孔并符合GB/T 16157规定的采样条件。 排气筒中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的监测采样应按GB/T 16157执行。 对于日常监督性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当时正常工况相同。排污单位人员和实施监测人员不得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以任何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任何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和采样时间频次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和规范执行。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见表5。

序号 分析项目 手动分析方法 自动分析方法 1 颗粒物 GB/T 16157 重量法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2 二氧化硫 HJ/T 56 碘量法 HJ/T 57 定电位电解法 3 氮氧化物 HJ/T 42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4 氟化物 HJ/T 67 离子选择电极法 - 5 二恶英 HJ/T 77 色谱-质谱联用法 - 新、改、扩建水泥生产线,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排气筒(窑尾)应当安装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连续监测装置;冷却机排气筒(窑头)应当安装烟气颗粒物连续监测装置;对现有水泥生产线,应按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连续监测装置。 连续监测装置需满足HJ/T 76《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的要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装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在有效期内其监测数据为有效数据。以小时平均值作为连续监测达标考核的依据。 厂界外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 在厂界外20m处(无明显厂界,以车间外20m处)上风方与下风方同时布点采样,将上风方的监测数据作为参考值。 监测按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的规定执行。 颗粒物分析方法采用GB/T 15432《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标准实施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环境管理要求,考虑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和企业达标情况,制定现有水泥生产线烟气连续监测装置的安装计划并予以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本地环境管理的需求,提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提前实施表1或表2规定的限值。

E. 我国水污染的大事件都有哪些,在哪一天,谢谢

1994 淮河水污染事件震惊中外
1994年7月,淮河上游因突降暴雨而采取开闸泄洪的方式,将积蓄于上游一个冬春的2亿立方米水放下来。水经之处河水泛浊,河面上泡沫密布,顿时鱼虾丧失。下游一些地方的居民饮用了虽经自来水处理但未能达到饮用标准的河水后,出现恶心、腹泻、呕吐等症状。经取样检验证实,上游来水水质恶化,沿河各自来水厂被迫停止供水达54天之久,百万淮河民众饮水告急。

2002 南盘江水污染事件
云南省南盘江是珠江的主源。2002年10月,南盘江柴石滩以上河段发生严重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造成上百吨鱼类死亡,下游柴石滩水库3亿多立方米水体受到污染。由于南盘江河段沿岸人口稠密,工农业生产集中,是云南省经济较发达的区域之一,因而,此次水污染事件不仅经济损失巨大,而且社会影响恶劣。

2003 三门峡:“一库污水”
近年来,三门峡大坝上游一些企业的污水排放量有增无减,黄河附近城镇的生活污水也逐年增加,再加上由于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退化造成黄河水体降解污染物的能力降低,使三门峡水库水质严重下降。2003年,黄河发生有实测记录以来最严重的污染,三门峡水库泄水呈“酱油色”,水质已恶化为V类,成为名副其实的“一库污水”。三门峡市区虽紧邻黄河,但市民们却不得不花钱购买从附近山上运来的山泉水,“守着黄河买水吃”成为二门峡市的一大“城市景观”。

2004 沱江“3.02”特大水污染事故
2004年2月底3月初,沱江两岸的居民发现江水变黄变臭,许多地方泛着白色泡沫,江面上还漂浮着大量死鱼。紧接着,居民又发现自来水也变成了褐色并带有氨水的味道。川化股份公司第二化肥厂就是这起污染事故的责任者,他们将大量高浓度工业废水排进沱江,导致沿江简阳、资中、内江三地百万群众饮水被迫中断,50万公斤网箱鱼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在3亿元左右,被破坏的生态需要5年时间来恢复。

2004 龙川江楚雄段水污染事件
龙川江沿河为云南省楚雄市的主要经济带,分布有冶炼、化工、造纸、制药、烟草和盐矿等工矿企业。2004年6月初,楚雄市龙川江发生严重镉污染事件,
楚雄水文站、智民桥、黑井等断面的总镉超标36.4倍。经过对沿河入河排污口
进行排查,硫酸厂、海源新业公司、滇东冶炼厂的入河污水是造成此次镉污染事
件的主要污染源。

2004 一条洪河流出多个癌症高发村
洪河在河南省西平县吕店乡境内长约11公里,也称小洪河。周围的村民们多是世代居住在这里,但近年来却出现了癌症高发的现象。经调查发现,由于沿岸企业偷排污水导致河水受到严重污染,亚硝酸盐氮超标54.5倍以上。周边村民正是长期饮用这样的水,才会诱发消化道癌症。

2004 河南濮阳多年喝不上“放心水”
自2004年10月以来,河南省濮阳市黄河取水口发生持续4个多月的水污染事件,城区40多万居民的饮水安全受到威胁,濮阳市被迫启用备用地下水源。据了解,自1997年以来,濮阳市黄河取水口已连续多年遭受污染,城市饮用水源每年约有4-5个月受污染影响。

2004 四川青衣江水污染事件
青衣江是四川省乐山市近40万市民的饮用水源。近年来,由于一些造纸企业不是偷偷排放大量工业污水,已经使青衣江开始受到污染。2004年12月下旬,青衣江水面出现了大量的白色泡沫,并散发出一阵阵冲鼻的碱味,水质严重告急,周边的自来水公司也因生产达标饮用水的难度加大而濒临停产。如果污染继续加重,将使乐山市中区面临25万人断水的局面。

2005 重庆綦河水污染
因取水点被污染导致水厂停止供水,重庆綦江古南街道桥河片区近3万居民,从2005年1月3日起连续两天没有自来水喝,綦江齿轮厂也因此暂停生产。经卫生和环保部门勘测,河水是被綦河上游重庆华强化肥有限公司排除的废水所污染。綦江县有关部门立即在綦河水域的桥河段上游和下游开闸放水,加速稀释受污染水体,并责成华强化肥有限公司硫酸厂停止生产并整改。

2005 沱江磷污染
2005年2月,有记者发现沱江银山段江水被企业排出的污水污染。在银山镇古井村有一条流向沱江的小溪,周围的空气中弥漫着一股浓浓的酒糟味,几个磷肥厂的出水口正向小溪排放暗红色的废水,小溪的河床和沿岸土壤呈深紫红色,显然是长期冲刷沉积而成的,甚至沱江也被染红了。污水流过的地方,庄稼和竹林都纷纷死去。

2005 水乡嘉兴:污染性缺水严重
2005年3月中旬,在嘉兴街头出现了各类节水宣传品,指导居民们要用淘米水洗菜,用洗衣水擦地,或者在抽水马桶水箱里放砖头以节约冲水量。嘉兴市居民的用水价格也从每吨1.65元涨至1.9元。表面上看,嘉兴是个河网密集的城市,并不缺水,但事实上,达标的可用水却十分缺乏,来自上游的过境水污染是造成嘉兴缺水的主要因素之一。

2005 黄河水成为“农业之害”
从青海经甘肃、宁夏至内蒙古的黄河沿岸,能源、重化工、有色金属、造纸等高污染工业企业林立,废污水排放量逐年增大,大量未达标的工业废水直接排入引支渠,导致黄河沿岸部分灌溉面积近似于污水灌溉,一些地区的农作物也因此减产甚至绝收。一时间,黄河流域的农村地区出现了“臭水入村、毒水浇地、脏水进肚”的现象,黄河水成为“农业之害”。

2005 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
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苯胺车间发生爆炸事故。事故产生的约100吨苯、苯胺和硝基苯等有机污染物流入松花江。由于苯类污染物是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有机物,因而导致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哈尔滨市政府随即决定,于11月23日零时起关闭松花江哈尔滨段取水口停止向市区供水,哈尔滨市的各大超市无一例外地出现了抢购饮用水的场面。

2005 北江镉污染事故
北江是珠江三大支流之一,也是广东各市的重要饮用水源。2005年12月15日北江韶关段出现严重镉污染,高桥断面检测到镉浓度超标12倍多。韶关地处北江上游,一旦发生污染将直接影响下游城市数千万群众的饮水安全。经调查发现,此次北江韶关段镉污染事故,是由韶关冶炼厂在设备检修期间超标排放含镉废水所致,是一次由企业违法超标排污导致的严重环境污染事故。
2006 白洋淀死鱼事件
2006年2月和3月份,素有“华北明珠”美誉的华北地区最大淡水湖泊白洋淀,相继发生大面积死鱼事件。调查结果显示,水体污染较重,水中溶解氧过低,造成鱼类窒息是此次死鱼事件的主要原因。这次事件造成任丘市所属9.6万亩水域全部污染,水色发黑,有臭味,网箱中养殖鱼类全部死亡,淀中漂浮着大量死亡的野生鱼类,部分水草发黑枯死。

2006忙牛河水污染事件
2006年8月21日,吉林市环保局举报中心接到群众举报,忙牛河附近发生化工污染。经现场勘察,发现部分水质呈红色,并伴有少量泡沫,污染带长约5公里,污染物为二甲基苯胺。据了解,此次事故系吉林长白山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向忙牛河中人为排放化工废水所致。

2006湖南岳阳砷污染事件
2006年9月8日,湖南省岳阳县城饮用水源地新墙河发生水污染事件,砷超标10倍左右,8万居民的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和影响。最终经核查发现,污染发生的原因为河流上游3家化工厂的工业污水日常性排放,致使大量高浓度含砷废水流入新墙河。

2007太湖水污染事件
2007年5月29日开始,江苏省无锡市城区的大批市民家中自来水水质突然发生变化,并伴有难闻的气味,无法正常饮用。无锡市民饮用水水源来自太湖,造成这次水质突然变化的原因是:入夏以来,无锡市区域内的太湖水位出现50年以来最低值,再加上天气连续高温少雨,太湖水富营养化较重,从而引发了太湖蓝藻的提前暴发,影响了自来水水源水质。无锡市民纷纷抢购超市内的纯净水,街头零售的桶装纯净水也出现了较大的价格波动。

2007巢湖、滇池蓝藻暴发
进入2007年6月份,巢湖、滇池也不同程度地出现蓝藻。安徽巢湖西半湖出现了区域在5平方公里左右的大面积蓝藻。由于西半湖不作为饮用水源,所以对当地影响不大,但随看持续高温,巢湖东半湖也出现蓝藻。滇池也因连日天气闷热,蓝藻大量繁殖。在昆明滇池海埂一线的岸边,湖水如绿油漆一般,并伴随着阵阵腥臭。太湖、巢湖、滇池蓝藻的连续爆发,为“三湖”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敲响了警钟。

2007江苏沭阳水污染
2007年7月2日下午3时,江苏省沭阳县地面水厂监测发现,短时间、大流量的污水侵入到位于淮沭河的自来水厂取水口,城区生活供水水源遭到严重污染,水流出现明显异味。经过水质检测,取水口的水氨氮含量为每升28毫克左右,远远超出国家取水口水质标准。由于水质经处理后仍不能达到饮用水标准,城区供水系统被迫关闭,城区20万人口吃水、用水受到不同程度影响。直至7月4日上午,因饮用水源污染而关闭的自来水厂取水口重新开启,沭阳城区全面恢复正常供水,整个沭阳县城停水超过40小时。

……

F. 雨水管道做不做闭水试验

做。

污水的管道按照市政施工规程要求,必须在回填前做好闭水试验。在内试验前,施工现场应具备以下条件:容

1、管道及检查井的外观质量及量测检验均已合格。

2、管道两端的管堵(砖砌筑)应封堵严密、牢固,下游管堵设置放水管和截门,管堵经核算可以承受压力。

3、现场的水源满足闭水需要,不影响其它用水。

4、选好排放水的位置,不得影响周围环境。

此外还有还有需要一些管道也需要做闭水试验的,如雨污水合流管道、倒虹吸管、其他设计要求闭水的管道等。

(6)在广东发现工厂排污水怎么举报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雨水管道多采用焊接钢管,在管道井内安装时应做好除锈防腐刷油工作。

2、施工屋面时,应保证屋面坡向雨水斗处。屋顶面积较大时。应合理划分排水区,设置数个雨水斗。不宜出现排水死角而造成屋面积水。雨水管穿屋面与雨水斗连接处应严密,做好接口周围处的防水层施工。

3、严禁将防水涂料或杂物沙石倒人雨水斗和雨水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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