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稀释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近期,一些企业为维持经济效益,无视环保法规,偷排漏排污染物,用稀释排放等方式逃避监管的现象时有发生。为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日前,环境保护部对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问题作出解释。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环保部认为,以下情形属于“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1、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
2、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容器转移出厂、非法倾倒;
3、在雨污管道费力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
4、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废水等规避监管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二条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环保部认为,以下情形属于“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1、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
2、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容器转移出厂、非法倾倒;
3、在雨污管道费力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
4、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废水等规避监管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该解释对加强水污染防治执法,严惩规避监管排污行为,提供了重要依据。今后,对“稀释排放”排放水污染物或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规避监管的,环保部门可依据该解释进行认定并处理。
㈡ 工业废水排放标准
工业废水排放标准对各类有害物质的排放浓度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保护环境和水资源。以下是主要指标的概要:
1. 重金属如汞、镉、六价铬、砷、铅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分别限制在0.02mg/L、0.1mg/L、0.5mg/L、0.5mg/L和1mg/L(按相应元素计)。
2. 废水pH值需控制在6至9之间,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500mg/L。对于特定行业如造纸、化纤、制革等,生化需氧量(BOD5)和化学需氧量(COD)分别限值为30mg/L和50mg/L(城市污水处理厂内的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3. 硫化物、挥发性酚、氰化物、有机磷、石油类、铜、锌、氟无机化合物等的排放标准同样严格,具体为1mg/L、1mg/L、1mg/L、0.5mg/L、10mg/L、1mg/L、10mg/L、5mg/L和3mg/L。
对于稀释能力差的工业废水,排放浓度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更严格的控制。此外,特定行业的废水处理标准可能有所放宽,例如造纸业的生化需氧量标准为200mg/L,而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系统的废水则可能为200mg/L或更低。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工业废水排放对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维护水质安全。所有工业设施在排放废水前,必须确保其符合这些标准。
㈢ 工业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
1.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标准根据地表水域的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处理工艺的不同,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标准。其中,一级标准又分为A标准和B标准,而一类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则不进行分级。
2.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的出水用于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且引入的稀释能力较小的时候,应遵守一级A标准。而当出水排入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外)、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封闭或半封闭的湖、库等水域时,应执行一级B标准。若排入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则需遵守二级标准。
3. 对于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在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的情况下,应执行三级标准。同时,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空间,并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3)污水处理厂稀释排放划算么扩展阅读:山西省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环境质量标准和行业排放标准有效衔接,确保管理需求通过地方法规得到落实。目前,我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主要指标如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分别为50mg/L、5mg/L和0.5mg/L。这些指标根据地表水V类标准来看,分别为40mg/L、2mg/L和0.4mg/L。
省生态环境厅的相关负责人指出,根据规定,地方标准可以严于国家标准。考虑到我省北方地区的气候特点,降水主要集中在夏秋季,冬春季河流常常缺乏生态基流。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企业的排水在冬春季不仅是污染源,也是水源。即使达到一级A标准,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水质仍为劣V类。因此,为了确保河流水质达到地表水V类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企业的排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必须严格要求,达到地表水V类标准。这是水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的一大亮点,也是解决企业排水达标而地表水水质不达标问题的关键措施,是摆脱行业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标准不匹配困境的必然选择。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