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生活污水中总氮的含量
生活污水中总氮的含量因地区、生活习惯及污水处理设施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来说,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中,总氮含量较高,可能达到数十毫克每升。而经过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其总氮含量会大大降低,通常在几毫克每升至数十毫克每升之间。具体数值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检测分析。
生活污水中的总氮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有机氮和无机氮。有机氮主要来源于日常使用的洗涤剂、肥料等,这些物质中的蛋白质、尿素等经过分解后形成有机氮。无机氮则主要来源于人类排泄物以及食物残渣等。这些氮的化合物在污水处理过程中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生物化学反应,包括氨化、硝化、反硝化等过程,最终转化为氮气释放到大气中。因此,生活污水的处理效率和氮的去除效率对于控制水体富营养化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不同地区和不同的污水处理设施,应对生活污水中总氮的含量进行定期监测和分析。同时,通过改进污水处理工艺、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等措施,可以有效降低生活污水中总氮的含量,从而保护水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需要注意的是,总氮含量超标对生活环境和生态系统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如导致水体富营养化等问题。因此,对于生活污水的处理应引起足够的重视,确保污水处理质量,保护水环境安全。
2. 污水厂中氨氮和总氮含量问题!急急急!!!
污水厂中氨氮和总氮的含量并非固定值,而是根据处理的污水类型及来源有所不同。以下是对污水厂中氨氮和总氮含量的详细解答:
一、氨氮含量
二、总氮含量
总结:污水厂中氨氮和总氮的含量并非固定值,而是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以实测数据为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监测和调控。同时,也需要注意不同污水类型对氨氮和总氮含量的影响,以便更好地进行污水处理和管理。
3. 污水一级a排放标准
1、污水一级a排放标准(单位:mg/L):
pH值(无量纲):6-9;化学需氧量(CODCr):50;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10;悬浮物(SS):10;氨氮:5(8);总氮:15;总磷:0.5;色度(稀释倍数):30;动植物油:1.0;石油类:1.0;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5;粪大肠菌群数(个/L):1000;总汞:0.001;烷基汞:1×10^-5;总镉:0.01;总铬:0.1;六价铬:0.05;总砷:0.1;总铅:0.1;总镍:0.05;苯并(a)芘:3×10^-5。
2、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共要求指标12项,其中化学需氧量(COD)与悬浮物(SS)以及氨氮和总磷是常规重点控制的污染物指标。
4. 污水处理的标准是多少人均多少
1. 生活污水的排放标准依据当地的规定而定。以渭河流域为例,相关的污水排放标准包括《陕西省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不同类型的机构,如工厂、医院等,都有各自特定的排放标准。
2. 关于人均排放量的疑问,在没有具体测量数据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以下估算值来确定:
- 生化需氧量(BOD5)为25至50克/天·人
- 悬浮物(SS)为40至65克/天·人
- 总氮(TN)为5至11克/天·人
- 总磷(TP)为0.7至1.4克/天·人
5. 污水一级a排放标准
1. 污水处理一级A排放标准对化学需氧量(CODcr)的限值为不超过50 mg/l。
2. 生化需氧量(BOD5)的限值不超过10 mg/l。
3. 悬浮物(SS)的限值不超过10 mg/l。
4. 动植物油和石油类的限值均不超过1 mg/l。
5.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限值不超过0.5 mg/l。
6. 总氮(以N计)的限值不超过15 mg/l。
7. 氨氮(以N计)的限值不超过5(8)mg/l。
一级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用于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且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时,需遵守一级A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时,必须遵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包括常规污染物和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43项。
标准分级依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的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而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1. 一级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用于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且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时,执行一级A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时,也执行一级A标准。
2. 一级B标准:当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地表水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或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一级B标准。
3. 二级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地表水IV、V类功能水域或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时,执行二级标准。
4. 三级标准: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森友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顷冲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6. 污水总氮标准
法律分析:目前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要求,总氮浓度排放凯旅标准一级B要求为20mg/L,一级A为15mg/L。北京市综合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B总庆裂氮排放低于15mg/L,一级A总氮排放低于10mg/L。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一要求总氮小于20mg/L。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盯差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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