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排污稅怎麼計算
一、正面回答
污水排污費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以污染當量計征,每一污染當量徵收標准為0.7元。對每一排放口徵收污水排污費的污染物種類數,以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的順序,最多不超過3項。
二、分析詳情
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准計征污水排污費的收費額加一倍徵收超標准排污費。
三、污水處理怎麼申報納稅?
排污企業應向污染物排放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有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口按照排污許可證所載認定。企業向其日常申報納稅的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環境保護稅即可。適用排污系數、物料衡演算法的納稅人,申報時應備案適用的排污系數和物料衡算方法,鑒於這類納稅人在排污費時代也以排污系數為核定排污費的主要依據,在納稅申報時依然根據自己過去適用的技術標准或規則填報即可。排放固體廢物的納稅人,但程序規則與實體規則相呼應,由於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稅的計稅依據,排放固體廢物的納稅人還需申報產生量、綜合利用量。
Ⅱ 環保稅徵收標准及計算方法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環境保護稅法》,具體規定了「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雜訊」應當依法納稅的「應稅污染物」。該法第7條規定了應稅污染物的計稅依據和計算方法。 有關條文附後。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16年12月25日通過,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條 本法所稱應稅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雜訊。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不繳納相應污染物的環境保護稅:、
(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二)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的。
第七條 應稅污染物的計稅依據,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摺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 (二)應稅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摺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
(三)應稅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
(四)應稅雜訊按照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確定。 第八條 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以該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計算。每種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體污染當量值,依照本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執行。
Ⅲ 環保稅的計算公式
一、正面回答
環保稅計算公式:應納稅額=污染當量數×適用稅額
應稅大氣污染物
污染當量數=排放量/污染當量值
應稅水污染物
適用監測數據法的水污染物(包括第一類水污染物和第二類水污染物)
污染當量數=排放量/污染當量值
適用抽樣測演算法的水污染物應納稅額=污染當量數×具體適用稅額
污染當量數=污染物的排放量÷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
二、分析詳情
應稅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雜訊。具體包括:大氣污染物44項、水污染物65項、固體廢物4類、超標工業雜訊。凡是沒有列入上述項目的污染物目前均不是應稅污染物。
三、計算環境保護稅
污染當量值。污染當量值是相當於1個污染當量的污染物排放數量,用於衡量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對環境造成的危害和處理費用。以水污染物為例,將排放1千克的化學需氧量所造成的環境危害作為基準,設定為1個污染當量,將排放其他水污染物造成的環境危害與其進行比較,設定相當的量值。比如,氨氮的污染當量值為0.8千克,表示排放0.8千克的氨氮與排放1千克的化學需氧量的環境危害基本相等。再比如,總汞的污染當量值為0.0005千克,總鉛的污染當量值為0.025千克,懸浮物的污染當量值為4千克等等。每種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體污染當量值,依照環境保護稅法所附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執行。
Ⅳ 環保稅稅率計算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三條規定:應稅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雜訊。具體包括:大氣污染物44項、水污染物65項、固體廢物4類、超標工業雜訊。凡是沒有列入上述項目的污染物目前均不是應稅污染物。
相關的計算公式:應納稅額=污染當量數×具體適用稅額;污染當量數=污染物的排放量÷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污染當量值依照《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Ⅳ 污水環保稅徵收標准及計算方法
環保稅計算方法
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應納稅額=污染當量數×適用稅額
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該污染物的排放量/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
應稅固體廢物的污染當量數=產生量-綜合利用量(免徵)- 儲存量和處置量(不屬於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
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的排放量和雜訊的分貝數,按照下列方法和順序計算:
a.納稅人安裝使用符合國家規定和監測規范的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照污染物自動監測數據計算;
b.納稅人未安裝使用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照監測機構出具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的監測數據計算;
c.因排放污染物種類多等原因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
d.不能按照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方法計算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抽樣測算的方法核定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