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大波污水處理廠,被提前收回特許經營權!
地方政府提前收回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權的現象確實在增多,這背後涉及多方面的原因和復雜的法律程序。
主要原因: 政府方因素:政府為了確保出水達標,推動環保產業發展,可能會選擇提前收回特許經營權。此外,對污水處理企業的監管趨嚴也是導致此類事件增多的一個重要原因。 企業方因素:污水處理企業可能因尋求投資回收、運營不善或存在違約行為而導致特許經營權被提前收回。
法律程序: 告知與聽證:在提前收回特許經營權前,地方政府必須履行告知義務,並召開聽證會,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這是確保政府行為合法性的重要步驟。 解約與回購:雙方需就回購價格進行協商。若達成一致,則可以實現友好分手;若價格分歧較大,則可能導致政府強制接管,企業提起訴訟,矛盾激化。
案例啟示: 友好協商的重要性:在特許經營權提前收回事件中,雙方應盡量通過友好協商達成一致,以避免法律糾紛和不必要的損失。 企業權益保護:企業應積極維護自身權益,如提出聽證要求、向法院提起訴訟等,以確保政府在收回特許經營權時遵守法定程序,不損害企業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地方政府提前收回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權是一個復雜而敏感的問題,涉及多方面的原因和法律程序。雙方應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妥善處理此類事件,以實現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的雙贏。
B. 污水處理廠是否要特許經營權
按照六部碰檔委《基礎設施與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污水處理的特許經營應當通過公開競拍獲得,若未經該程序,其行為也違反招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的相關規定,應視為無效。因李鉛此,污水處理廠要獲得特許經營協議,應當先行進行投標,做標書,然後通過公開競拍獲得經營權。市政哪吵好府單方面將特許經營權授予污水處理廠,其行為涉嫌違法或超越法定職權。
C. 浙江省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管理辦法的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運營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取得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單位資質。
運營單位的確定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進行。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規定取得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權。
第三十五條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縣(市、區)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終止特許經營協議,並實施臨時接管:
(一)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且在規定的期限內不予整改的;
(二)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社會公共利益和環境安全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終止特許經營協議的其他情形。
有關臨時接管的具體方案,由實施臨時接管的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制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條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的規定,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工作的監督和管理,依照各自職責查處違法行為。
第三十七條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排水戶納管污水水質和污水集中處理廠的污水處理水質進行監督檢測,對獲得的檢測數據,應當與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共享。排水戶和運營單位應當配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測,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不得阻撓、妨礙檢測。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水質檢測化驗制度,並向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准確報送污水處理水質與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
第三十八條排水戶納管污水超過排放標準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責令排水戶限期治理,確保污水達標納管。
因排水戶納管污水超過排放標准導致污水集中處理廠出水超過一年不能穩定達到排放標準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暫停審批截污管網范圍內新建涉水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三十九條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應當設立公開電話和網站,及時受理公眾對污水處理的意見和投訴,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理並予以答復。
對污水處理過程中發生的污染事件情況及處理結果,應當向公眾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D. 什麼是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權
污水處理來特許經營權是指自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要求,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選擇市政公用事業投資者或者經營者,明確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經營某項市政公用事業產品或者提供某項服務的制度。
特許經營作為一類特殊的經營項目,主要指無形資產,對不少企業的生產經營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對外交往的日益頻繁,使國內企業接觸、認識和開發利用特許經營權的機會亦日漸增多。
(4)政府終止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權擴展閱讀
在我國,特許經營又叫特許經營權,通常有兩種形式:
一、由政府機構授權,准許特定企業使用公共財產,或在一定地區享有經營某種特許業務的權利,如准許航空公司在政府規定的航線上,利用國有的機場設施,經營客貨運業務;
二、一家企業有期限地或永久地授予另一家企業使用其商標、商號、專利權、專有技術等專有權利,按照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相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