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浙江省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管理辦法的第三章污水接納與處理
第十五條城鎮污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其排放的污水達到納管要求的,應當將污水排入城鎮污水管網,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條件允許以其他方式排放的除外。
鼓勵企業對生產用水進行循環利用;鼓勵賓館、飯店、寫字樓、住宅小區等建設中水回用系統,減少污水的直接排放。
第十六條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需向城鎮污水管網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排水戶),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城市污水排放許可手續,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水戶,必須同時取得排污許可證。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應當根據城市排水許可證和排污許可證的要求,與排水戶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十七條排水戶的污水排放口至污水處理收集管網的連接管道,由排水戶負責建設,並應當按照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接管井位、口徑、標高、方式等要求進行施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開通使用。
運營單位發現排水戶納管污水超標,影響污水集中處理廠達標排放時,可以關閉相關排水戶的納管設備。
第十八條排水戶必須按照城市排水許可證與排污許可證確定的水質標准和水量排放污水;對排放污水不符合水質標準的,應當自建污水預處理設施進行預處理,達標後再排入城鎮污水管網。
第十九條禁止向城鎮污水管網排放下列物質:
(一)揮發性有機溶劑及易燃易爆物質;
(二)氰化鈉、氰化鉀、硫化鈉、含氰電鍍液等有毒物質;
(三)腐蝕管道以及導致下水管阻塞的物質;
(四)不符合相應排放標準的醫療衛生、生物製品、科研、肉類加工等含有病原體及放射性的污水;
(五)其他禁止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質。
因意外事故致使含有前款所列物質的污水排入城鎮污水管網的,排水戶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向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報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污水集中處理廠的廢水排放,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以處理工業廢水為主的污水集中處理廠的廢水排放,應當執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環境影響評價批復中明確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二十一條污水集中處理廠的進水口、出水口、水處理關鍵部位以及重點排水戶,應當安裝水量、水質在線監測監控裝置,並與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重點排水戶由設區的市、縣(市、區)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確定。
在線監測監控裝置投入使用前,應當經過依法檢定;使用中的在線監測監控裝置應當依法定期檢定。
污水集中處理廠、重點排水戶不得閑置和擅自拆除在線監測監控裝置;對發生故障的在線監測監控裝置,應當及時修復,並向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污水集中處理廠應當具備相應的污泥處置能力,對污水處理運行中產生的污泥進行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污泥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要求進行處置。
第二十三條運營單位應當依法向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相關統計報表。
第二十四條單位和個人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繳納污水處理費後,不再繳納排污費,但超過納管標准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加倍繳納排污費。
污水集中處理廠的出水水質達到城鎮污水處理排放標準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繳排污費;超過排放標准向環境排放污水的,應當依法繳納排污費。
污水處理費收取、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價格、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❷ 【污水處理費】污水處理費多少錢一噸 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污水處理費多少錢一噸
看廢水的情況收費,大體分為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生活污水比較少,我們每噸自來水裡就有一塊多的排污費,這個費用就是給污水處理廠的。工業廢水成本比生活廢水高,主要因為工業水的二次污染都是屬於危險化學品,同時一般工業水生化性不好僅用常規活性污泥法很難降解,需要加葯這樣成本就會提高。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標準是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並合理盈利的原則。污水處理費是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由排水單位和個人繳納並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的資金。
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建設,防治水污染,保護環境,根據《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城鎮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污水處理費是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由排水單位和個人繳納並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的資金。第四條 污水處理費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
污水處理費一般應當按月徵收,並全額上繳地方國庫。公共供水企業應當按規定時限如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報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處理費數額。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時限如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申報用水量(排水量)和應繳納的污水處理費數額。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應當對申報情況進行審核,確定污水處理費徵收數額。收取污水處理費時,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具體繳庫辦法按照省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情況,編制年度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報經批准後執行。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預算執行情況編制年度決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同級財政決算。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會同排水主管部門可以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納入中長期財政規劃管理,加強預算控制,保障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有效執行。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應當定期公布污水處理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狀況等信息。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可以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績效進行評估,績效評估結果應當與服務費支付相掛鉤並向社會公開。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情況。各地區可以通過合理確定投資收益水平,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項目,提高污水處理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
嚴禁對企業違規減免或者緩征污水處理費。已經出台污水處理費減免或者緩征政策的,應當予以廢止。服務費應當覆蓋合理服務成本並使服務單位合理收益。服務費按照合同約定的污水處理量、污泥處理處置量、排水管網維護、再生水量等服務質量和數量予以確定。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應當包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范圍和期限、服務數量和質量、服務費支付標准及調整機制、績效考核、風險分擔、信息披露、政府接管、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財政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服務費。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核實公共供水企業全年實際售水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對公共供水企業全年應繳污水處理費的匯算清繳工作。對因用水戶欠繳水費、公共供水企業核銷壞賬損失的水量,經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後,不計入公共供水企業全年實際應代征污水處理費的水量。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單位、公共供水企業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標准和時限要求徵收或者代征污水處理費,確保將污水處理費征繳到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自行改變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對象、范圍和標准。嚴禁對企業違規減免或者緩征污水處理費。已經出台污水處理費減免或者緩征政策的,應當予以廢止。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可以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績效進行評估,績效評估結果應當與服務費支付相掛鉤並向社會公開。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違反規定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以及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質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相應扣減服務費,並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情況。
各地區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及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性方式選擇符合要求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並採取特許經營、委託運營等多種服務方式。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依據、徵收主體、徵收標准、徵收程序、法律責任等進行公示。
污水處理費的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情況。
各地區可以通過合理確定投資收益水平,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項目,提高污水處理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
❸ 浙江省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管理辦法的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運營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取得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單位資質。
運營單位的確定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進行。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規定取得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權。
第三十五條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縣(市、區)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終止特許經營協議,並實施臨時接管:
(一)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且在規定的期限內不予整改的;
(二)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社會公共利益和環境安全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終止特許經營協議的其他情形。
有關臨時接管的具體方案,由實施臨時接管的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制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條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的規定,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工作的監督和管理,依照各自職責查處違法行為。
第三十七條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排水戶納管污水水質和污水集中處理廠的污水處理水質進行監督檢測,對獲得的檢測數據,應當與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共享。排水戶和運營單位應當配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測,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不得阻撓、妨礙檢測。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水質檢測化驗制度,並向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准確報送污水處理水質與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
第三十八條排水戶納管污水超過排放標準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責令排水戶限期治理,確保污水達標納管。
因排水戶納管污水超過排放標准導致污水集中處理廠出水超過一年不能穩定達到排放標準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暫停審批截污管網范圍內新建涉水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三十九條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應當設立公開電話和網站,及時受理公眾對污水處理的意見和投訴,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理並予以答復。
對污水處理過程中發生的污染事件情況及處理結果,應當向公眾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❹ 一大波污水處理廠,被提前收回特許經營權!
地方政府提前收回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權的現象確實在增多,這背後涉及多方面的原因和復雜的法律程序。
主要原因: 政府方因素:政府為了確保出水達標,推動環保產業發展,可能會選擇提前收回特許經營權。此外,對污水處理企業的監管趨嚴也是導致此類事件增多的一個重要原因。 企業方因素:污水處理企業可能因尋求投資回收、運營不善或存在違約行為而導致特許經營權被提前收回。
法律程序: 告知與聽證:在提前收回特許經營權前,地方政府必須履行告知義務,並召開聽證會,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這是確保政府行為合法性的重要步驟。 解約與回購:雙方需就回購價格進行協商。若達成一致,則可以實現友好分手;若價格分歧較大,則可能導致政府強制接管,企業提起訴訟,矛盾激化。
案例啟示: 友好協商的重要性:在特許經營權提前收回事件中,雙方應盡量通過友好協商達成一致,以避免法律糾紛和不必要的損失。 企業權益保護:企業應積極維護自身權益,如提出聽證要求、向法院提起訴訟等,以確保政府在收回特許經營權時遵守法定程序,不損害企業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地方政府提前收回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權是一個復雜而敏感的問題,涉及多方面的原因和法律程序。雙方應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妥善處理此類事件,以實現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的雙贏。
❺ 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由哪個部門負責
各地負責部門不一樣,以附海鎮為例:
《關於印發《附海鎮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三條鎮政府是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監督運營單位履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責任。
第四條我鎮農村污水具體管理監督機構為鎮排水管理站,根據上級要求做好相應的工作,並負有相應監管和管理責任,具體為:
1、組織做好生活污水治理設施年度運行維護管理計劃的審核;
2、組織做好運營單位管理人員、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監督檢查;
3、組織做好對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每旬檢查不得少於1次,對運行維護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含安全問題),及時督促運營單位進行整改;
4、組織做好對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的考核;
5、組織做好檢查記錄及考核等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
(5)污水處理廠倒閉政府接管程序擴展閱讀
《關於印發《附海鎮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五條各行政村(社區)作為項目建設所在地,應積極主動參與運行維護管理工作,教育村民增強環保意識,愛護公共財產,將自覺維護納管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納入村規民約,共同保障治理設施安全長效運行。
第六條運營單位履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責任,根據處理設施實際,制定具體的運行維護計劃,明確日常運行維護內容,落實專人進行維護管理,並建立健全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做好運行維護管理台賬記錄。
第七條建立健全農村生活污水管理模式,我鎮排水管理站負責監督開展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工作,具體工作委託第三方專業運維機構做好運行維護工作。
按規定通過相應程序選擇第三方專業機構,資質要求市政施工資質三級及以上或者排水設施運營維修資質,要求有排水設施專業養護設備,下井作業人員具有上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