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是PPP污水處理項目
廢水處理的目的就是對廢水中的污染物以某種方法分離出來,或者將其分解轉化為無害穩定物質,從而使污水得到凈化。一般要達到防止毒物和病菌的傳染;避免有異嗅和惡感的可見物,以滿足不同用途的要求。廢物處理基本方法是用物理、化學或生物方法,或幾種方法配合使用以去除廢水中的有害質,按照水質狀況及處理後出水的去向確定其處理程度,廢水處理一般可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處理。廢水處理基本方法:(1)一級處理採用物理處理方法,即用格柵、篩網、沉沙池、沉澱池、隔油池等構築物,去除廢水中的固體懸浮物、浮油,初步調整pH值,減輕廢水的腐化程度。廢水經一級處理後,一般達不到排放標准(BOD去除率僅25-40%)。故通常為預處理階段,以減輕後續處理工序的負荷和提高處理效果。廢水處理基本方法:(2)二級處理是採用生物處理方法及某些化學方法來去除廢水中的可降解有機物和部分膠體污染物。經過二級處理後,廢水中BOD的去除率可達80-90%,即BOD合量可低於30mg/L。經過二級處理後的水,一般可達到農灌標准和廢水排放標准,故二級處理是廢水處理的主體。但經過二級處理的水中還存留一定量的懸浮物、生物不能分解的溶解性有機物、溶解性無機物和氮磷等藻類增值營養物,並含有病毒和細菌。因而不能滿足要求較高的排放標准,如處理後排入流量較小、稀釋能力較差的河流就可能引起污染,也不能直接用作自來水、工業用水和地下水的補給水源。廢水處理基本方法:(3)三級處理是進一步去除二級處理未能去除的污染物,如磷、氮及生物難以降解的有機污染物、無機污染物、病原體等。廢水的三級處理是在二級處理的基礎上,進一步採用化學法(化學氧化、化學沉澱等)、物理化學法(吸附、離子交換、膜分離技術等)以除去某些特定污染物的一種「深度處理」方法。顯然,廢水的三級處理耗資巨大,但能充分利用水資源。廢水處理相當復雜,處理方法的選擇,必須根據廢水的水質和數量,排放到的接納水體或水的用途來考慮。同時還要考慮廢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殘渣的處理利用和可能產生的二次污染問題,以及絮凝劑的回收利用等。常用的廢水處理基本方法可以分為以下幾種:廢水處理基本方法:(1)物理法:廢水處理方法的選擇取決於廢水中污染物的性質、組成、狀態及對水質的要求。一般廢水的處理方法大致可分為物理法、化學法及生物法三大類。利用物理作用處理、分離和回收廢水中的污染物。例如用沉澱法除去水中相對密度大於1的懸浮顆粒的同時回收這些顆粒物;浮選法(或氣浮法)可除去乳狀油滴或相對密度近於1的懸浮物;過濾法可除去水中的懸浮顆粒;蒸發法用於濃縮廢水中不揮發性的可溶性物質等。廢水處理基本方法:(2)化學法:利用化學反應或物理化學作用回收可溶性廢物或膠體物質,例如,中和法用於中和酸性或鹼性廢水;萃取法利用可溶性廢物在兩相中溶解度不同的「分配」,回收酚類、重金屬等;氧化還原法用來除去廢水中還原性或氧化性污染物,殺滅天然水體中的病原菌等。廢水處理基本方法:(3)生物法:利用微生物的生化作用處理廢水中的有機物。例如,生物過濾法和活性污泥法用來處理生活污水或有機生產廢水,使有機物轉化降解成無機鹽而得到凈化。以上方法各有其適應范圍,必須取長補短,相互補充,往往很難用一種方法就能達到良好的治理效果。一種廢水究竟採用哪種方法處理,首先是根據廢水的水質和水量、水排放時對水的要求、廢物回收的經濟價值、處理方法的特點等,然後通過調查研究,進行科學試驗,並按照廢水排放的指標、地區的情況和技術可行性而確定。目前,我國主要採用以下幾種廢水處理基本方法:廢水處理基本方法1、活性污泥工藝活性污泥工藝是國內外城市污水處理工藝的主流,由於其較高的處理效率,運行穩定可靠,而被大中型污水處理廠廣泛採用。主要設備:排污泵、格柵、吸砂機、刮吸呢機、曝氣機、潛水攪拌機、潷水機、迴流泵、壓榨機等。廢水處理基本方法2、氧化溝工藝從本質上講,氧化溝工藝是傳統活性污泥法的一種變形和發展,最突出的優點是在保證穩定高效的處理效果前提下,佔地面積小,運行管理簡單,降低了總投資和運行費用,同時除氮,除磷的效果優於傳統活性污泥法。氧化溝工藝也有許多類型,按池型,運行方式、曝氣設備的差別。主要設備:排污泵、格柵、轉刷曝氣機、潛水推流器、污泥迴流泵、刮吸泥機、壓榨機等。
㈡ PPP項目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一、項目立項有關法律風險ppp 項目大多為基礎設施或公共服務設施項目,需要在招募社會資本之前完成項目立項。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1號《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務院國發[2014]53號《關於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的通知》(目前已更新至2014年本)以及項目所在地的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立項申請涉及發改委、國土、環保、規劃等相關部門。項目立項管理分核准和備案兩種,企業投資建設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須按照規定報送有關項目核准機關核准;若投資建設核准目錄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社會資本在投資決策之前應查明項目投資立項有關法律政策,確保項目能夠依法立項並准確預估立項工作量及投入,以便在項目投資以及與政府權利義務分配上作出相應安排。二、ppp項目識別及退出有關法律風險ppp項目識別確認由政府主導完成,但近來也出現了不少假偽ppp項目,最終使項目陷入ppp項目合規性困境,進而影響政府采購及相關優惠支持政策的落實。因此,社會資本需要核查擬投資的ppp項目識別確認結果。根據現行ppp政策規定,政府應將項目列入本級政府ppp備選項目並年度開發計劃,由本級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共同篩選確認,具體由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會同行業主管部門,開展物有所值評價工作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通「兩個論證」後,由本級政府出具ppp項目立項批復。社會資本方應及早核查ppp項目上述識別確認文件及其有效性。此外,在ppp項目「能進能出」制度下,對於確已通過ppp項目識別的項目,社會資本方應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盡可能使項目持續滿足ppp項目各項必備特徵,以免被主管部門清出ppp項目。
㈢ 污水處理PPP項目什麼意思
廢水處理的目的就是對廢水中的污染物以某種方法分離出來,或者將其分解轉化為無害穩定物質,從而使污水得到凈化。一般要達到防止毒物和病菌的傳染;避免有異嗅和惡感的可見物,以滿足不同用途的要求。
廢物處理基本方法是用物理、化學或生物方法,或幾種方法配合使用以去除廢水中的有害質,按照水質狀況及處理後出水的去向確定其處理程度,廢水處理一般可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處理。
廢水處理基本方法:(1) 一級處理採用物理處理方法,即用格柵、篩網、沉沙池、沉澱池、隔油池等構築物,去除廢水中的固體懸浮物、浮油,初步調整pH值,減輕廢水的腐化程度。廢水經一級處理後,一般達不到排放標准(BOD去除率僅25-40%)。故通常為預處理階段,以減輕後續處理工序的負荷和提高處理效果。
廢水處理基本方法:(2)二級處理是採用生物處理方法及某些化學方法來去除廢水中的可降解有機物和部分膠體污染物。經過二級處理後,廢水中BOD的去除率可達80-90%,即BOD合量可低於30mg/L。經過二級處理後的水,一般可達到農灌標准和廢水排放標准,故二級處理是廢水處理的主體。 但經過二級處理的水中還存留一定量的懸浮物、生物不能分解的溶解性有機物、溶解性無機物和氮磷等藻類增值營養物,並含有病毒和細菌。因而不能滿足要求較高的排放標准,如處理後排入流量較小、稀釋能力較差的河流就可能引起污染,也不能直接用作自來水、工業用水和地下水的補給水源。
廢水處理基本方法:(3)三級處理是進一步去除二級處理未能去除的污染物,如磷、氮及生物難以降解的有機污染物、無機污染物、病原體等。廢水的三級處理是在二級處理的基礎上,進一步採用化學法(化學氧化、化學沉澱等)、物理化學法(吸附、離子交換、膜分離技術等)以除去某些特定污染物的一種「深度處理」方法。顯然,廢水的三級處理耗資巨大,但能充分利用水資源。
廢水處理相當復雜,處理方法的選擇,必須根據廢水的水質和數量,排放到的接納水體或水的用途來考慮。同時還要考慮廢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殘渣的處理利用和可能產生的二次污染問題,以及絮凝劑的回收利用等。常用的廢水處理基本方法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廢水處理基本方法:(1)物理法:廢水處理方法的選擇取決於廢水中污染物的性質、組成、狀態及對水質的要求。一般廢水的處理方法大致可分為物理法、化學法及生物法三大類。
利用物理作用處理、分離和回收廢水中的污染物。例如用沉澱法除去水中相對密度大於1的懸浮顆粒的同時回收這些顆粒物;浮選法(或氣浮法)可除去乳狀油滴或相對密度近於1的懸浮物;過濾法可除去水中的懸浮顆粒;蒸發法用於濃縮廢水中不揮發性的可溶性物質等。
廢水處理基本方法:(2)化學法:利用化學反應或物理化學作用回收可溶性廢物或膠體物質,例如,中和法用於中和酸性或鹼性廢水;萃取法利用可溶性廢物在兩相中溶解度不同的「分配」,回收酚類、重金屬等;氧化還原法用來除去廢水中還原性或氧化性污染物,殺滅天然水體中的病原菌等。
廢水處理基本方法:(3)生物法:利用微生物的生化作用處理廢水中的有機物。例如,生物過濾法和活性污泥法用來處理生活污水或有機生產廢水,使有機物轉化降解成無機鹽而得到凈化。
以上方法各有其適應范圍,必須取長補短,相互補充,往往很難用一種方法就能達到良好的治理效果。一種廢水究竟採用哪種方法處理,首先是根據廢水的水質和水量、水排放時對水的要求、廢物回收的經濟價值、處理方法的特點等,然後通過調查研究,進行科學試驗,並按照廢水排放的指標、地區的情況和技術可行性而確定。目前,我國主要採用以下幾種廢水處理基本方法:
廢水處理基本方法1、活性污泥工藝
活性污泥工藝是國內外城市污水處理工藝的主流,由於其較高的處理效率,運行穩定可靠,而被大中型污水處理廠廣泛採用。
主要設備:排污泵、格柵、吸砂機、刮吸呢機、曝氣機、潛水攪拌機、潷水機、迴流泵、壓榨機等。
廢水處理基本方法2、氧化溝工藝
從本質上講,氧化溝工藝是傳統活性污泥法的一種變形和發展,最突出的優點是在保證穩定高效的處理效果前提下,佔地面積小,運行管理簡單,降低了總投資和運行費用,同時除氮,除磷的效果優於傳統活性污泥法。氧化溝工藝也有許多類型,按池型,運行方式、曝氣設備的差別。
主要設備:排污泵、格柵、轉刷曝氣機、潛水推流器、污泥迴流泵、刮吸泥機、壓榨機等。
㈣ 污水處理 ppp合同 需要政府授權嗎
污水處理指為使污水達到排水某一水體或再次使用的水質要求,並對其進行凈化的過程。版
按污水權來源分類,污水處理一般分為生產污水處理和生活污水處理。生產污水包括工業污水、農業污水以及醫療污水等,而生活污水就是日常生活產生的污水,是指各種形式的無機物和有機物的復雜混合物,包括:①漂浮和懸浮的大小固體顆粒;②膠狀和凝膠狀擴散物;③純溶液。
按水污的質性來分,水的污染有兩類:一類是自然污染;另一類是人為污染。當前對水體危害較大的是人為污染。水污染可根據污染雜質的不同而主要分為化學性污染、物理性污染和生物性污染三大類。污染物主要有:⑴未經處理而排放的工業廢水;⑵未經處理而排放的生活污水;⑶大量使用化肥、農葯、除草劑的農田污水;⑷堆放在河邊的工業廢棄物和生活垃圾;⑸水土流失;⑹礦山污水。
㈤ 污水處理PPP項目存在的誤區與問題有哪些
(1)、技術前瞻性
(2)、工藝創新性
(3)、工程投資經濟性
(4)、處理效果穩定性
(5)、處理流程回簡化性
(6)、運轉費用經濟性
(7)、操答作管理簡單性
(8)、脫氮除磷典型性
(10)、檢修換件方便性
(11)、工程建設靈活性
㈥ 周至縣農村污水處理ppp項目村民以水泥路是自已出錢打的不讓施工怎麼辦
農村污水抄處理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是需要和當地村委協商溝通的,如果在施工過程中需要徵用具名的土地,一般是要按照征地來給居民賠償的。有時候損壞居民的莊稼和道路也是需要,施工單位和項目承建方來負責的。當然有些地方施工隊可能是外包的,特別是PPP這種大項目,找施工隊不行的話直接找項目甲方好了,甲方大都是地方住建,環保、水利這些。
㈦ 如何規避PPP項目的法律風險
一、項目立項有關法律風險
ppp 項目大多為基礎設施或公共服務設施項目,需要在招募社會資本之前完成項目立項。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1號《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務院國發[2014]53號《關於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的通知》(目前已更新至2014年本)以及項目所在地的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立項申請涉及發改委、國土、環保、規劃等相關部門。項目立項管理分核准和備案兩種,企業投資建設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須按照規定報送有關項目核准機關核准;若投資建設核准目錄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①若屬於依法必須招標范圍的項目的,應通過招標選擇社會資本,否則ppp合同法律效力無法保證;
②采購程序應嚴格規范操作,否則采購程序可能因其他(潛在)投標人投訴而受阻;
③ 在將投融資、設計、建設和運營管養一體打包采購的ppp項目中,若社會資本方由投資方和epc總包方組成聯合體投標,應確保項目采購按將社會資本招標和項目epc總包招標「兩標合一標」的模式操作,而非簡單的「聯合體投標」模式。根據《招標投標法》規定,在普通聯合體招標中,要求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而若真正投資方沒有epc總包資質,則會陷入被動。
④ 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招資人若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可不再通過招標選擇施工、物資供應商。但該情形僅限於針對「已通過招標選擇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若非經招標程序選擇的社會資本方或雖經招標程序但屬於非特許經營項目的,相應社會資本方即便本身具有施工承包或物資供應資質條件,但能否直接作為項目施工承包方或物資供應方而不進行招標,法律尚未明確作出規定,存在合法性風險。
五、項目實施機構資格有關法律風險
ppp項目實施機構須按ppp政策規定由項目所屬縣級以上政府明確授權,未經授權,所簽ppp合同效力即存在不確定性。
實務中,有某開發區管委會或其所屬管理辦公室或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擔任ppp項目實施機構的情況,社會資本方核查開發區管委會或其所屬管理辦公室相關職責許可權或授權文件。對地方政府平台公司可以作為政府出資人代表,但若作為ppp項目實施機構尚不符合財政部有關規定。
六、采購價款結算有關法律風險
ppp項目采購價款一般由工程造價及運營管養維護成本、投融資財務成本和投資收益幾部分組成。
對於項目工程造價應在ppp合同中明確約定造價結算標准以及價格調整方式,同時設置傳導條款以將項目承包方合理造價款訴求全部順利導入采購價款。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對於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一般需要進行政府審計,但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政府審計結果並不當然作為雙方結算的依據,若政府與社會資產方沒有約定項目工程結算最終以政府審計為準的,可以由第三方造價咨詢機構按合同約定的計價計量標准出具的造價結論為准進行結算。
即便是社會資本方無奈接受工程造價以政府審計為准,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政府審計應遵循的標准,同時應注意約定在政府審計以外但應計入采購價款的款項的計價計量標准。
七、項目公司股權融資有關法律風險
社會資本可能需要通過項目公司股權融資,相關融資方案可能導致項目公司股權轉讓、甚至控制權轉移。而政府方一般希望社會資本在合作期限內能夠作到穩定持續的投資,因此對項目公司股權轉讓,尤其是控股權轉移甚為敏感。這就需要在ppp合同中提前預留股權融資運作的空間,否則會使股權融資受阻。
八、地方政府支持政策有關法律風險
根據《擔保法》、國發【2014】62號文、財政部財綜[2006]68號以及國辦發〔2015〕42號以及財金[2015]57號文等相關規定:
①政府擔保承諾無效。
②未經國務院批准,各級政府不得自行制定稅收優惠或財政優惠政策。對違法違規制定與企業及其投資者(或管理者)繳納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的財政支出優惠政策,應堅決予以取消。
③土地出讓收入和支出實行嚴格的收支兩條線,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資」等各種名義減免土地出讓收入,或者以土地換項目、先征後返、補貼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
④政府不得承諾固定投資回報,嚴禁通過保底承諾、回購安排、明股實債等方式進行變相融資,將項目包裝成ppp項目。
社會資本方應注意核查政府就ppp項目所給出的相關支持政策是否涉及以上法律風險。
九、項目補貼及資源補償有關法律風險
政府為大力推廣ppp模式、提高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供給能力與效率,多次出台政策要在財稅、價格、土地、金融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保證社會資本和公眾共同受益,通過資本市場和開發性、政策性金融等多元融資渠道,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項目的投資、運營管理。
因此,社會資本應充分了解擬投資項目的補貼補償、政策性貸款及其他支持政策,盡可能在協議中作出安排,以充分享有相關優待。對於公益性項目,政府財力有限的,盡可能爭取資源補償並在協議中明確約定,如特許經營權、冠名權、廣告經營權以資源開發權、物業和招商服務的機會。
十、項目公司管理及分配有關法律風險
根據現行政策,對於政府與社會資本方合資成立項目公司的ppp項目,社會資本方應在項目公司佔有控股地位。為保障項目公司決策統一和效率,社會資本一般要求政府出資人代表放棄對項目公司的決策權、選擇管理人的權利和分紅權利。若項目總承包方也參股項目公司,也可參照處理。實務中,也有政府出資人代表在合作期限內對項目公司一直未實繳出資的情況,此情形下,更應作如此安排。
十一、政府項目采購價款來源有關法律風險
社會資本方應爭取政府提前就ppp項目采購資金來源及籌措作出計劃或安排,涉及稅收地方留成部分、地方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土地出讓收入以及政府債券的,應核查政府方相應許可權及政策限制。
實務有政府承諾將配套土地同步上市,以出讓收入用於支付項目未來采購價款的。需要依法根據土地管理規定、規劃法、土地儲備管理規定和土地出讓收支管理規定等,核查政府許可權及相應安排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十二、與ppp項目配套或關聯項目的規劃和建設對接有關法律風險
ppp項目中,社會資本應作為項目運營商,對項目整體進行籌劃設計,以確保項目開發進度和投資收益。但在實務中,會涉及以下情形需要事先在協議中作出安排:
①項目建設配套要包括項目建設必需的項目用地、施工用地、水電供應、施工道路等配套設施,應由政府承諾在項目開前到位、滿足施工條件。
②ppp項目工程包之外但在設計之內的關聯工程,如水電網管網、綠化工程、跨鐵路橋梁公路段等,往往由地方平台公司或電力及鐵路行業指定公司壟斷承包,應由政府出面協調,並就相關權利義務及責任作出穩妥設計。
③還有與ppp項目工程相鄰或嵌套的不在社會資本方投資范圍內的工程項目,也應提前設置有關權利義務及責任條款,使之對ppp項目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施工的不利影響降到最低。
十三、項目考核有關法律風險
在ppp項目中,政府按項目的可用性、使用量或績效來確認采購對價。因此,對項目的可用性、使用量或績效考核關繫到社會資本投資回報預期的實現程度。為了使考核更透明、可操作及可預期,有必要事先全面明確相關考核標准、方法和程序,甚至應當在專項協議文件中明確。
十四、項目清算移交有關法律風險
對於政府與社會資本合資成立項目公司的ppp項目,在項目清算移交時常會面臨項目資產移交或股權轉讓的方式選擇,資產移交即由項目公司將項目資產移交政府,再由社會資本將項目公司清算解散;股權轉讓即由社會資本方將其所持項目公司股權全部轉讓給政府方出資人,社會資本全面退出項目公司。社會資本方需要結合項目具體情況和財務稅收等因素提前作好設計。
㈧ 政府在PPP項目中應注意的法律風險及如何防範
問題太大,具體一些。風險有系統風險、建設風險、運營風險、移交風險,各自的應對措施不同。建議咨詢專業人士。
㈨ ppp項目的法律風險是什麼
主要是指由於採納、頒布、修訂、重新詮釋法律或規定而導致項目的合法性、市場需求、內產品/服務收費、容合同協議的有效性等元素發生變化,從而對項目的正常建設和運營帶來損害,甚至直接導致項目的中止和失敗的風險。PPP項目涉及的法律法規比較多,加之我國PPP項目還處在起步階段,相應的法律法規不夠健全,很容易出現這方面的風險。例如江蘇某污水處理廠採用BOT融資模式,原先計劃於2002年開工,但由於2002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現有保證外方投資固定回報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頒布,項目公司被迫與政府重新就投資回報率進行談判。上海的大場水廠和延安東路隧道也遇到了同樣的問題,均被政府回購。
㈩ 有沒有關於污水處理ppp項目案例分析
有,廣州西朗污水處理項目,具體的分析內容搜:中國ppp模式培訓網蔣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