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污水许可证
一、法律依据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管理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二、受理范围
全市所有排放废水、废气的合法单位。
三、需提供的材料
1、有关环保合法的手续。新建企业和有新建项目的企业需提供环评报告和“三同时”验收材料;2000年以前建成的企业需提供“一控双达标”验收报告。
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2—4份。我市列入省163家重点污染企业的19家企业需填写申请表4份(名单见附件1);市属企业填写2份;市属以下企业填写3份(填表的具体要求及格式见范本)。
3、企业有关情况说明。包括生产情况(产品、产量、水耗、能耗、排污情况等),生产工艺及示意图,各产品的生产周期、排污节点及排放规律,清洁生产水平,企业上年环保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下年工作计划。
4、有效的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1份。重点行业及重点企业需提供当年的监测报告,其他企业可提供上年的监测报告。排污许可证监测须由企业向污控处或县、区环保局申请,由污控处或县、区环保局委托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经现场踏勘后制定监测方案,经市局污控处审核同意后,监测部门按照监测方案进行监测。
5、有效的排污申报登记表1份。排污单位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排污单位提交的申报数据经市环保局监察支队审核认可后,方合法有效。
四、企业提出申请
市属以下企业报送当地环保局初审,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直接报市环保局污控处审核。
五、环保部门审核、发证
对于市属以下企业,县(市、区)环保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有效的监测报告、《排污申报登记表》及该企业的环保表现,签署初审意见,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并将初审意见及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报送市环保局;对于市及市属以上企业,市环保局直接审核监测数据、申报数据,必要时现场核查的方式对市属及以下企业审核、发证;对于省重点污染企业,市环保局签署审核意见后,由企业报送省局审批。
六、审批原则
对于长期认真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治理设施完善,各项污染物排放能够稳定达标,近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和群众举报的企业,年审时换领正式排污许可证。
对排污单位的污水、废气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或总量指标)的,提出治理要求,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没有办理环保手续的项目、未执行“三同时”的项目、国家严禁建设和明令取缔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排污许可证。国家和省有淘汰期限和其它要求的项目,按期限要求办理。
七、排污许可证的变更
1、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必须在变更前15日内向市、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更改许可证内容。
2、排污单位因破产、关停等终止排放污染物,必须在7日内交回排污许可证。
八、审批时限
市环保局收到申请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单位出具申请受理凭证(格式见附件2),并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发放正式(临时)排污许可证、重新核定排污状况或上报省局的决定(因企业原因造成未能按要求到现场核查耽误的时间扣除)。对不符办理条件的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格式见附件3),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及其享有的听证权利。在排污许可证审批过程中实行办事公开制,确保审批公平、公正、公开;实行“A、B”角负责制,做到工作无缺位。
② 排污许可证和城市排水许可证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1、依据不同:
城市排水许可证依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证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2、发放范围不同:
城市排水许可证发放对象是向城市排水光武及其附属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排污许可证原则上包括所有向环境直接排放或间接排放污水和废气污染物的点源排污单位。
3、排放要求不同:
仅对于城市纳管排水户来说,城市排水许可证对其水量、入网水质做了规定;排污许可证还增加了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
排污许可证和城市排水许可证的联系:
1、城市纳管排水户应同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和排水许可证。
2、城市纳管排水户排放污水必须同时满足排污许可证和排水许可证的要求。
(2)污水入网许可证有什么用扩展阅读:
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
1、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2、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3、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4、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5、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6、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排污许可证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③ 排污登记和排污许可证的区别
法律分析:1、依据不同:
城市排水许可证依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证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2、排放要求不同:
仅对于城市纳管排水户来说,城市排水许可证对其水量、入网水质做了规定;排污许可证还增加了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
3、发证单位不同:
城市排水许可证由城建部门负责发放;排污许可证由环保部门负责发放。
法律依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市排水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 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④ 排水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的区别
指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发放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一定数量污染物的凭证。排污许可证属于环境保护许可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被广泛使用。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有关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核、颁发、中止、吊销、监督管理和罚则等方面规定的总称。
1、依据不同:城市排水许可证依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证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广东这边是依据《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2、发放范围不同:城市排水许可证发放对象是向城市排水光武及其附属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排污许可证原则上包括所有向环境直接排放或间接排放污水和废气污染物的点源排污单位。
3、排放要求不同:仅对于城市纳管排水户来说,城市排水许可证对其水量、入网水质做了规定;排污许可证还增加了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
4、发证单位不同:城市排水许可证由城建部门负责发放;排污许可证由环保部门负责发放,
他们之间的联系是:
1、城市纳管排水户应同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和排水许可证。
2、城市纳管排水户排放污水必须同时满足排污许可证和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即两种许可证中最严格的规定。
⑤ 排水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的区别
法律分析:依据不同:城市排水许可证依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证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排放要求不同:仅对于城市纳管排水户来说,城市排水许可证对其水量、入网水质做了规定;排污许可证还增加了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发证单位不同:发放范围不同:城市排水许可证发放对象是向城市排水光武及其附属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排污许可证原则上包括所有向环境直接排放或间接排放污水和废气污染物的点源排污单位。城市排水许可证由城建部门负责发放;排污许可证由环保部门负责发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⑥ 排污登记和排污许可证一样吗
法律分析:排污登记和排污许可证不一样。
法律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
⑦ 排污许可证包括什么内容
法律/文件
具体条款
《水污染防治法》(2008)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
第十五条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其他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许可法》
3实施方法编辑
一,排污总量控制是排污许可证的基础、关键,抓好排污总量控制是根本。政府部门要严格把好污染物的排放总量,确定各地区的排污总定量。由于区域辖区与环境容量存在矛盾,所以在排放量分配时,要组织地区环境容量分配的研究和预算,进行充分的调查,合理的规划。当然在有制度可以的情况下,有效的监督更能促使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2]
二,完善健全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政府要切实是实行其职能。
三,加强环保宣传,提高企业环保意识。环境是全球性的,不能因为经济的发展而弃之不顾,这是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较量,也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较量。[1]
四,完善好排污许可证的初始分配。拍卖、免费分配和定价出售有效地合理的分配好相应许可证,是比较公平的。我国采用免费分配为主,拍卖和定价出售为辅的模式。因为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着企业承受能力不足,政府管理水平相对较低,信息不对称、保护环境费用低的问题。
五,调动公众参与的热情,让公众参与到环保监督中来。完善监督制度。 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才能为我国环境保护做贡献,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保障。
4制度弊端编辑
环境容量既然作为一种功能性资源,排污指标应该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排污指标被企业无偿占有,其弊端有二:一是失去了用经济手段调整污染项目的市场准入功能,二是企业占用的现有排污指标无法流通,市场配置环境资源的功能难以发挥出来。
继1987年原国家环保局在上海、杭州等18个城市进行了排污许可证制度试点之后,1989年的第三次全国环保会议上,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环境管理的一项新制度提了出来。鉴于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基础的,国家从1996年开始,正式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政策列入“九五”期间的环保考核目标,并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各省市,各省市再层层分解,最终分到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是“十五”期间我国环保工作的重点。上海市已经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出台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规定”,其管理的基本程序是:排污申报登记;排污审核、核发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年度复审。[1]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实施给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尽管除了个别情况下基于确保财政收入的需要而由国家通过法律设立特别许可外,规定不得随意将许可证制度与创收相联系,不得滥设许可证乱收费。但排污许可证制度却有其特殊性,即行政主体不仅是作为监督管理者,而且是作为公众环境权益的监护人,作为环境容量资源公共所有者的代理人。资源是有价的,环境容量资源也不能无偿获得,在管理、转让这种环境容量资源时,既要尽到管理者的职责,又要行使代理人的权利,向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者收取一定的费用,以支付相应的行政成本和保护、改善环境的费用。[2]
5实施效果编辑
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后,[1] 容许排污权交易是国内环保制度的重大创新。排污单位经治理或产业(包括产品)调整,其实际排放物总量低于所核准的允许排放污染物总量部分,经环保部门批准,允许进行有偿转让。但是,由于在现行的管理安排中,采取的是由政府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是一种非市场化的配额办法,而不是使用市场交易的方式。所以从国内的情况来看,将排污权的交易具体化为一项可以操作的制度安排,并加以实际实施,需要在运行机制上进行探索。2001 年9月,亚洲开发银行资助的“二氧化硫排污交易制”在山西省太原市26 家企业试点,首开国内排污权交易之先河。
⑧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称排水许可),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四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第五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第二章许可申请与审查第六条排水户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第七条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作业需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已修建预处理设施,且排水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第九条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第十条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且未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排水户可提出延期申请,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可不再进行审查,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第十一条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⑨ 新实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要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与环保《排污许可证》有何区别
许可对象不同:排污许可针对向环境排污,排水许可针对向城镇市政下水道;
许可内依据不同:排污容许可证依据《水污染防治法》,排水许可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许可目的不同:排污许可对环境负责,属于谁污染谁治理;排水许可对排水设施安全负责,属于有偿使用市政设施;
许可标准不同:排污许可适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排水许可适用《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
发放主体不同:排污许可由环保部门发;排水许可由排水主管部门发;
发放范围不同:排污许可针对向环境直接排污的工业企业,特别是环保部门认定的重点排污户;排水许可主要针对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四类企业,以及地方确定的可能威胁排水设施安全的单位,对于可能排放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可以发双重许可。
一般来说,只要你是接入城镇下水道的,就只需领排水许可,无需排污许可。
办理排水许可不收费。
⑩ 排水证是不是必须要办
法律分析:如果是企业需要排放污水的,必须办理排水证,而且需要符合排水标准。
法律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