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水保方案公示多少天
法律分析: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 第四条 第一款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且已向社会公开的,水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证明。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进一步细化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因此,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公示期满后,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Ⅱ 环评网上公示多少天
环保局公示的期限不会超过60天的。先做环评报告表,环评报告表完成,环保工程完成,验收完成,然后做一个环评登记表。简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管理,降低小微企业环评成本。《意见》指出,通过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从而降低项目环评数量和类别,缩小项目环评范围;修订报告表格式,简化报告表编制内容,从而降低编制难度。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探索打捆审批、“绿岛”模式等同类项目环评简化模式。深化环评审批正面清单改革,明确现行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在新《名录》发布实施前继续执行,鼓励地方因地制宜细化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实施要求。
Ⅲ 环评规划报告公示的期限是多少天
通常地方环保局公示的期限不会超过60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其实并没有对公示期进行过说明,但是有一条确是有规定的,就是第二十二条: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也就是说如果你的是报告书,当地环保局必须在60天内给你回复,成与不成。所以通常地方环保局公示的期限不会超过60天的。
(3)报废水库需要公示多少天扩展阅读: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Ⅳ 水利工程报废手续
水库报废,必须经过论证、审批等程序后实施。
法律依据: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库,应当予以报废:(一)防洪、灌溉、供水、发电、养殖及旅游等效益基本丧失或者被其他工程替代,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二)库容基本淤满,无经济有效措施恢复的;(三)建库以来从未蓄水运用,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四)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工程严重毁坏,无恢复利用价值的;(五)库区渗漏严重,功能基本丧失,加固处理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六)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降等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七)因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
Ⅳ 丹江口水库消落地最新政策
在丹江口水库共设立界标、警示牌、宣传牌150个,在保护区边界建设围网4.6万米,在一、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设立禁航标志6000米,在库区周边安装高清摄像头近1500个,对库区周边、入库河流实施24小时监控。累计投资7.6亿元,在淅川县城和汇水区乡镇,建成污水、垃圾、污泥处理厂(场)等,年处理污水能力达到1700多万吨、生活垃圾16万余吨。
一、应当予以报废的水库:
1、防洪、灌溉、供水、发电、养殖及旅游等效益基本丧失或者被其它工程替代,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
2、库容基本淤满,无经济有效措施恢复的;
3、建库以来从未蓄水运用,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
4、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工程严重毁坏,无恢复利用价值的;
5、库区渗漏严重,功能基本丧失,加固处理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
6、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降等仍不能保证安全的;
7、因其它原因需要报废的。
二、水库降等的组织实施包括以下措施:
1、必要的加固措施;
2、相应运行调度方案的制定;
3、富余职工安置;
4、资料整编和归档;
5、批复意见确定的其他措施。
法律依据:《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安全管理,规范水库降低等别(以下简称降等)与报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Ⅵ 一般注销公示多少天
法律分析:注销公示一般为45天。根据我国相关规定,注销公示需在清算组成立之后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因此注销公示期一般为45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Ⅶ 公告一般需要公示几天
法律分析:法院公告的期限要依据公告的类型而定,例如文件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要公告送达的,公告的期限是60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Ⅷ 环评规划报告公示的期限是多少天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
(二)公众参与说明;
(三)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
(二)建设单位名称;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名称;
(四)建设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五)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开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8)报废水库需要公示多少天扩展阅读:
环评规划报告书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5.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Ⅸ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安全管理,规范水库降低等别(以下简称降等)与报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的已建水库。第三条 降等是指因水库规模减小或者功能萎缩,将原设计等别降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等别运行管理,以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措施。
报废是指对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水库以及功能基本丧失的水库所采取的处置措施。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库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统称为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第五条 水库降等与报废,必须经过论证、审批等程序后实施。第六条 报废的国有水库资产的处理,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库,应当予以降等:
(一)因规划、设计、施工等原因,实际工程规模达不到《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扩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
(二)因淤积严重,现有库容低于《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恢复库容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
(三)原设计效益大部分已被其它水利工程代替,且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或者水库功能萎缩已达不到原设计等别规定的;
(四)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能满足《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或者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除险加固经济上不合理或者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
(五)因征地、移民或者在库区淹没范围内有重要的工矿企业、军事设施、国家重点文物等原因,致使水库自建库以来不能按照原设计标准正常蓄水,且难以解决的;
(六)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工程破坏,恢复水库原等别经济上不合理或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现阶段实际需要的;
(七)因其它原因需要降等的。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库,应当予以报废:
(一)防洪、灌溉、供水、发电、养殖及旅游等效益基本丧失或者被其它工程替代,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
(二)库容基本淤满,无经济有效措施恢复的;
(三)建库以来从未蓄水运用,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
(四)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工程严重毁坏,无恢复利用价值的;
(五)库区渗漏严重,功能基本丧失,加固处理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
(六)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降等仍不能保证安全的;
(七)因其它原因需要报废的。第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予以降等或者报废的水库,由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根据水库规模委托符合《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部建设[2001]22号)规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出水库降等或者报废论证报告。
水库降等论证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水库的原设计及施工简况、运行现状、运用效益、洪水复核、大坝质量评价、降等理由及依据、实施方案。
水库报废论证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水库的运行现状、运用效益、洪水复核、大坝质量评价、报废理由及依据、风险评估、环境影响及实施方案。
小型水库,根据其潜在的危险程度,参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确定论证内容,可以适当从简。第十条 水库降等或者报废论证报告完成后,需要降等或者报废的,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应当逐级向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降等或者报废申请书;
(二)降等或者报废论证报告;
(三)报废水库的资产核定材料;
(四)其它有关材料。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水库降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权限审批,并报水库原审批部门备案:
(一)跨省际边界或者对大江大河防洪安全起重要作用的大(1)型水库,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对大江大河防洪安全起重要作用的大(2)型水库和跨省际边界的其他水库,由流域机构审批;
(三)除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大型和中型水库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上述规定以外的小(1)型水库由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小(2)型水库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跨行政区域的水库降等报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库报废按照同等规模新建工程基建审批权限审批。
其他部门(单位)管辖的水库降等与报废,审批权限按照该部门(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审批结果应当及时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Ⅹ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库,应当予以降等:
(一)因规划、设计、施工等原因,实际工程规模达不到《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扩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
(二)因淤积严重,现有库容低于《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恢复库容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
(三)原设计效益大部分已被其他水利工程代替,且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或者水库功能萎缩已达不到原设计等别规定的;
(四)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能满足《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或者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除险加固经济上不合理或者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
(五)因征地、移民或者在库区淹没范围内有重要的工矿企业、军事设施、国家重点文物等原因,致使水库自建库以来不能按照原设计标准正常蓄水,且难以解决的;
(六)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工程破坏,恢复水库原等别经济上不合理或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现阶段实际需要的;
(七)因其他原因需要降等的。
法律依据:《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库,应当予以报废:(一)防洪、灌溉、供水、发电、养殖及旅游等效益基本丧失或者被其他工程替代,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二)库容基本淤满,无经济有效措施恢复的;(三)建库以来从未蓄水运用,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四)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工程严重毁坏,无恢复利用价值的;(五)库区渗漏严重,功能基本丧失,加固处理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六)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降等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七)因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