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的排放要求、处理工艺、消毒要求以及取样与监测等方面,旨在指导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产生的污水、污泥及废气排放控制,并对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后的排放管理提出要求。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并收集时,整体污水排放应符合本标准。对于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应遵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引用的规范性文件包括:
-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 HJ/T91 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的定义包括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从事疾病诊断和治疗活动的机构。医疗机构污水指的是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等部门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污泥是指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废气是指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污水排放要求分为不同类别,具体包括:
- 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应遵守表1规定。
- 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应遵守表2规定。
- 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应符合排放标准;排入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应执行预处理标准。
- 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需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 禁止向GB3838 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⑵ 污泥属于固废还是危废
泥污中的所含物质不同,其所属的分类也不同。
1、重金属超标的电镀废水与电镀污泥:
电镀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往往同时属于HW17、HW21、HW22、HW23。重金属超标的电镀废水,属于废水污染防治范围,纳入废水管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范围,不属于危险废物。
虽然超标废水未纳入危险废物管理,但是根据《两高司法解释》(2016版),如果废水中一类重金属(如铅、汞、铬、镉、砷)超标3倍、或者二类重金属(如镍、铜、锌、锰、钒)超标10倍以上的,除处以行政处罚外,照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
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根据环办【2010】157号文件,该类废物在转移管理的过程中,“参照危险废物管理,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该类污泥不属于危险废物,但是要提高管理层级,尤其是要加强台账管理,防止运输过程中抛洒滴漏与非法倾倒。
然而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往往因其浸出毒性超标、或者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和其他危险特性,绝大部分应属于危险废物范畴(判定方法主要依据企业环评、行业规律、物料来源、专家认定、属性鉴别等)。
3、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
属于危险废物(HW18)。但是在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后,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不纳入危险废物管理;
另一种情形是,如果经过预处理后,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有关要求的,协同处置过程也纳入豁免管理范畴。
4、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
大部分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规定,“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感染性废物”中列有“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等,应列入此类。
如果某医疗机构在环评时,对于废水处理工艺经过专门设计,并且已对污泥做出了属性判定,如果管理部门认为该类污泥应当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则应通过危险废物鉴别程序进行最后判别。
⑶ 污水处理中什么是物化污泥,什么又是生化污泥
物化污泥一般指工业生产所产生的废料、垃圾等经排放进入污水处理沉淀后的混合回物质。这一类物质一般具答有物理或化学危害,如重金属、化学毒物、放射性有毒物质(放射性废料)等,如处理不当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且难以逆转的破坏。
生化污泥则常见于城市排污、医疗单位污物处理以及生物化学科研机构产生的人畜粪便、医疗废物和生物化学废料等,其含有的细菌、病毒、有害微生物(寄生虫如阿米巴、血吸虫等)等有害物质在合适的环境下繁殖有可能导致瘟疫,对环境造成极大影响。
⑷ 污水处理厂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吗
废水生化处理的污泥不属于危险废物。以下废水处理污泥属于危险废物:
1、参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代码263-006-04:乙烯基双二硫代氨基甲酸及其盐类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过滤、蒸发和离心分离残余物及废水处理污泥;产品研磨和包装工序集(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和地面清扫废物;
2、参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代码263-011-04: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
3、参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代码201-001-05:使用五氯酚进行木材防腐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以及木材防腐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沾染该防腐剂的废弃木材残片;
4、参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代码201-002-05:使用杂酚油进行木材防腐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以辩缺及木材防腐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沾染该防腐剂的废弃木材残片;
5、参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代码201-003-05:使用含砷、铬等无机防腐剂进行木材防腐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以及木材防腐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沾染该防腐剂的废弃木材残片;
6、参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代码266-002-05:木材防腐化学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
7、参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代码900-409-06:900-401-06中所列废物再生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浮渣和污泥(不包括废水生化处理污泥);
8、参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代码900-410-06:900-402-06和900-404-06中所列废物再生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携段辩水处理浮渣和污泥(不包括废水生化处理污泥);
9、参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代码336-002-07:使用氰化物进行金属热处理产生的淬火废水处理污泥;
10、参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代码252-010-11:炼焦及煤焦油加工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不包括废水生化处理污泥);
11、参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代码450-002-11:煤气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不包括废水生化处理污泥)。
(4)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污泥属于扩展阅读
参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燃侍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参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参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四条,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