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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污水处理费文件

发布时间:2022-12-28 09:20:35

『壹』 什么是污水处理费

释义

水处理费是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的正常运行。


细则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污水处理费的所征税种是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污水处理费收费者和缴费者是合同关系,或委托关系。

一般情况下,污水处理费包含在水费里面。水费包括基本水费、城市附加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南水北调基金、水厂建设费、省专项费。 (根据省市收费不同,构成不同)


实施案例

早在2007年,济南就已根据省政府相关要求,制定出《济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至今一直按此要求实施。“这一办法主要确定了该费用征收主体是市市政公用局,征收范围是全市城区范围内所有用水户,同时确定了‘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市政公用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用水户将污水处理费缴到银行,再由银行通过自动分离系统将这部分费用分流到财政专用账户,实现专款专用,专门用来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据了解,济南目前每年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基本稳定在1.5亿元左右,但仍不能完全满足相关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成本投入。

2015年2月,山东省住建厅发布信息,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目前济南的水质净化一至四厂,及高新区水质净化厂,均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运作。

2015年2月,财政部发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并将于3月1日起施行。相关部门目前正在结合原先在本地实行的污水处理费相关征收办法,进行修改。

『贰』 污水费是按什么标准收取的

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居民生活类污水实行三阶梯式收费,家庭户月用水量在22立方米以内,污水处理费为0.90元/立方米;23-30立方米部分,污水处理费为1.00元/立方米;31立方米以上部分,污水处理费为1.10元/立方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叁』 污水费是按什么标准收取的

污水费的收取标准,一个正常的污水处理费用一般都是按运行费用收取的,和自来水费一起收的,正常的污水处理费用一般在0.7元左右,但是政府收取的时候还有管网等等的附加费用,如果用水量特别大的时候,政府还有部分特殊费用,比如北京对洗浴,洗车等大量用水单位的价格是很高的。
相关法律规定,凡设区的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暂时未达到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报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数额。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申报用水量(排水量)和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数额。
【法律依据】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公共供水企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代征污水处理费,由地方财政从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中支付代征手续费,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规定。

『肆』 烟台市水费收费标准

2020烟台用水收费标准
一、居民用水价格
第一阶梯,144m3(含)以下,水价为3.35元/m3(其中,基本水价为2.40辽阳人口总数,辽阳最新常
户籍所地转移元/m3,污水处理费为0.95元/m3)。
第二阶梯,144m3(不含)-204m3(含),水价为4.35元/m3(其中,基本水价
年以10年或为3.40元/m3,污水处理费为0.95元/m3)。
第三阶梯,204m3(不含)以上,水价为7.35元/m3(其中,基本水价为6.40元/m3,污水处理费为0.95元/m3)。
二、非居民用水价格非居民用水价格为5.02元/m3(其中,基本水价为3.62元/m3,污水处理费为1.40元/m3)。
三、总表居民用水价格
总表居民用水价格为3.35元/m3(其中,基本水价为2.40元/m3,污水处理费为
0.95元/m3)。
四、抄表到户、社、校福利机构用水价格抄表到户、社、校福利机构用水价格为3.55元/m3(其中,基本水价为2.60元/m3,污水处理费为0.95元/m3)。
五、特种行业用水价格特种行业用水价格为15.76元/m3(其中,基本水价为14.36元/m3,污水处理费为1.40元/m3)。

用户持烟台银行卡、中信银行卡、招商银行卡(或新开户)、身份证及给水编号(可咨询6536114)到上述银行网点签约后,水费将自动从卡中代扣代缴。为避免出现重复扣费现象,用户只能选择一家银行实行代扣。重新选择代扣银行的用户,需与原签约银行解约。同时,光大银行、中国银行代扣业务,也将在近期开通。 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烟台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服务区域内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水户。

『伍』 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文件属于什么范畴,法律效力如何

属于普通的规范性政策法律文件,法律效力极低,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一般是作为鼓励性、倡导性的文件。
法律分析
在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内,存在着许多效力层级不同、名称不同、制定机关也不相同的文件。例如,既包括常见的法律,还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等。不同文件分别由不同的有权机关进行制定,他们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也各不相同。对于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做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从制定主体上看,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在法律之下,国务院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各个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是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的各部门也可以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制定部门规章。除了上述文件之外,实践中存在着非常多的一般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政策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文件,便属于政策文件的范畴。一般来讲,政策并没有很强的法律效力,更多的是一种倡导性的、鼓励性的和引导性的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陆』 济南水费收费标准2022

关于调整济南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各供水企业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文件精神,为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城市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用水分类

将现行的居民生活、企事业、经营服务业、旅游星级饭店(餐馆)、特种行业五类用水简化合并为居民生活、非居民、特种用水三类。

二、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将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由现行每立方米0.90元调整为1.00元,非居民和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由现行1.10调整为1.30元。地下水自备水源取水污水处理费居民用水由0.90元调整为1.00元,非居民用水由1.10元调整为2.00元,矿坑排水每立方米1.30元。

三、居民用水调整价格并实施阶梯水价

(一)阶梯水价实施范围

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本市所有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每户按4口人计,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每月各档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3立方米,每户人口数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或居委会提供的实际居住证明认定。

(二)阶梯水量及价格

居民用户按年度用水量计算,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水量划分为三档,水价逐档递增,按档计收,第一阶梯用水量不超过144(含)立方米,到户水价为每立方米4.2元(基本水价2.8元、污水处理费1元、水资源费0.4元);第二阶梯用水量144-288(含)立方米,到户水价为每立方米5.6元(基本水价4.2元、污水处理费1元、水资源费0.4元);第三阶梯用水量为288立方米以上,到户水价为每立方米9.8元(基本水价8.4元、污水处理费1元、水资源费0.4元)。

四、调整非居民用水价格

非居民用水到户水价由现行每立方米4.4元、4.75元、5.4元统一调整为5.95元(基本水价4.25元,污水处理费1.30元,水资源费0.40元)。

五、特种用水

特种用水到户水价每立方米16.20元维持不变。

六、自备水源供水价格

为保持全市供水价格的统一,经营性自备水源供水价格执行城市供水价格,即居民到户水价执行每立方米4.2元,非居民到户水价执行每立方米5.95元。

七、相关配套政策

1、为缓解水价调整后对困难居民家庭带来的影响,对我市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济南市特困职工优待证》的居民家庭生活用水给予水价补贴,补贴标准由6.5元/月提高到19.1元/月。

2、执行居民水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等非居民用户,不执行阶梯水价,水价在第一阶梯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15元,即4.35元/立方米。

3、少数不具备一户一表条件而无法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含转供水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仍执行第一阶梯水价。阶梯水价实行一年后,对仍未实现一户一表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用水户,将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适当加价。

4、推进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统一建设、维护和管理。加快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移交进度,供水企业要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和管理,保障供水安全。供水价格调整后,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已移交供水企业的,由供水企业承担二次供水运行费用;尚未移交的,二次供水加压用电独立计量且电表过户给供水企业的,二次供水加压电费由供水企业承担。

5、供水企业对户表居民用户要严格执行阶梯水价,做好调价抄表的衔接工作,为用户提供用水信息告知服务,定期发布水质监测及居民用水情况,指导提醒用户合理用水,节约用水。

八、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2015年的阶梯用水量按实际8个月的用水量计算,即:第一阶梯用水量不超过96(含)立方米,第二阶梯用水量96-192(含)立方米,第三阶梯用水量为192立方米以上。

『柒』 济南商业用水收费标准

商业用水费为5.5元/吨,电费0.8元/度。商业水电费收费标准一般比住宅水电费高两倍其主要原因在于:1.建设标准不同。商住人防和消防的建设标准高,开发商成本高;
2.产权年限不同。民用70年,商住两用40
50年;
3.税费差异。首套普通住宅房在未来转让是契税是1.5%,而商住两用房则是按3%缴纳;
4.贷款条件限制。商住两用房不能用公积金贷款,即便贷款只有五六成按揭,首付和贷款利率都是很高的。
商业用水顾名思义,就是从事商业活动(如餐饮、商超等)所用的水。城市用水可分为居民用水和商业用水,其中商业用水价格较高。商业用水多数是循环在用,农田多数是靠雨水。做生意的利润一般都很大,所以政府收的费用都相对于居民费用高,可防止暴利,所以有的行业成本高利润低。商业用水标准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2.80元/立方米;
2、行政事业用水:3.90元/立方米;
3、工商业用水:4.10元/立方米;
4、宾馆、饭店、餐饮业等用水:4.60元/立方米;
5、洗浴业用水:60元/立方米;
6、洗车业、纯净水用水:40元/立方米;
7、农赔水:0.60元/立方米。
8.污水处理费:居民生活用水0.9元/立方米,其他用户用水1.50元/立方米。
9.中水:1.00元/立方米,暂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到户价由现行每立方米1.75元调整为2.60元(价内含基本水价1.93元,水资源费0.25元,污水处理费0.36元,城市公用事业附加0.06元)。
2、工业生产用水到户价由现行每立方米2.10元调整为2.90元(价内含基本水价2.05元,水资源费0.25元,污水处理费0.50元,城市公用事业附加0.10元)。
3、经营服务业用水到户价由现行每立方米3.20元调整为4.30元(价内含基本水价3.25元,水资源费0.25元,污水处理费0.65元,城市公用事业附加0.15元)。
4、特种行业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4.00元、8.00元统一调整为16.00元(价内含基本水价14.68元,水资源费0.25元,污水处理费0.92元,城市公用事业附加0.15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分类标准和分时办法由国务院确定。对同一电网内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
第四十二条
用户用电增容收费标准,由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捌』 淄博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根据《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以及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和从江河湖泊取水)向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第四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费征管权限代征。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六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户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
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户,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第七条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污水,其污水处理后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规定的一级或者二级标准的,由用户提出申请,经环境保护部门确认,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负责污水处理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水量后,按照补偿城市排水管网运行维护费的原则和先征后返的方式,适当核减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的具体核减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八条持有《特困职工证》或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城市居民,生活用自来水每户每月用水量不超过8立方米的,按征收标准的70%收费;每户每月用水量超过8立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正常标准收费。第九条企业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计入生产成本或者管理费用。第十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征收及解缴程序和方式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一条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季度向城市污水处理费代征部门支付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的标准按照实际缴入财政专户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的1.5%执行。第十二条代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第十三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张店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全额纳入市级财政专户。
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第十四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用于以下事项:
(一)向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企业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二)污水处理设施和城市排水设施、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三)支付代征手续费。第十五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第十六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当年度城市污水处理费使用决算以及下一年度城市污水处理费使用预算,由负责污水处理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七条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城市污水处理费。价格、财政、环境保护和负责污水处理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水处理企业的污水处理成本和质量进行定期监审,监审结论应当作为拨付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主要依据。第十八条用户应当按期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逾期不缴纳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城市污水处理费2‰的滞纳金,并可处应缴数额2倍的罚款。
本条前款规定的罚款,属非经营性活动的,罚款不得超过2000元;属经营性活动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未按照规定标准、期限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九条污水处理企业应当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做到达标排放。污水处理企业未能达标排放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予以处罚;对擅自停止运行或者未达标排放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部门提出建议,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停止拨付或者扣减城市污水处理费。

『玖』 政府给污水处理的补贴是多少

法律分析:我国各地污泥处置的补贴方式不同,但都是以环保项目能够长远可持续的运行为目的。在补贴额度方面,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都以污泥处置方式以及达到的效果为衡量标准。

法律依据:《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制镇,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开征,并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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