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污水处理后达到二级排放标准后进入城市污水管网还需办理排污许可证吗
必须先办理排污许可证才可以排污的,然后才有达标排放,不然是属于违法行为。
《排污许专可证》是《排放污染物许属可证》的简称。在《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下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2. 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达到二级排放标准后,可排入三类水体吗
不可以。记得上学那会说,是不可以的。两种水体从质的角度上讲是不行的。
3. 有关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的问题
这个一般是污水厂设计时由政府定的。目前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多数为一级专标准,少部分为二属级标准(一般建成时间比较长了)。有的时候政府也会在水厂运行后再提出水质升级,即执行更严格的标准,这时需要对污水厂进行改造。
例如将一级B标升级为一级A标
排入污水厂污水需执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一般污水厂的处理后水都排到自然水体中,对环境没有影响。
地表水水质综合标准中5类水体是表达自然地表水水质的,表示自然界中什么样的水可以做什么。而污水厂排放当然要遵循《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可能就是你说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三级排放标准”。这个标准有三级,三级标准是最差的。一级标准A标即可达中水回用标准了。现在一般(特别是小城镇)都在执行一级B标。大型城市污水处理厂(天津纪庄子、北京高碑店等)原来执行二级标准,现在好像也有改造升级。
4. 广东省内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接纳的污水要求执行什么排放标准
《关于转报厦门市环保局在环境管理中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执行标准的请示》(闽环保科〔2006〕24号)收悉
一、工业企业等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应执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优先执行。
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4部门令第31号)第三条中“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的“国家规定标准”是指《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应按此标准执行。
三、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后的出水应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执行。
另外的部分参考资料,如下:
(一)尾水
pH、悬浮物、色度、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总氮、总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动植物油、石油类、粪大肠菌群数、总汞、总铅、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锌污染物浓度日均值均符合验收执行标准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 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B标准中严的要求,总余氯日均值符合参照标准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要求。
主要污染物去除率:五日生化需氧量89.1%、化学需氧量(CODcr)95%、悬浮物95.0%、氨氮72.6%、总氮80%均符合设计指标要求。
(二)废气
各监测点的硫化氢、氨、臭气浓度和CASS反应池甲烷浓度最大值均符合验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二级标准。
(三)噪声
首期工程污水厂厂界噪声和北门河泵站噪声监测结果均低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90)Ⅲ类标准.
5. 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环评可以已新建的形式去写吗
昨评审补办环评项目该项目施工期已完且营运环评单位完全按新建项目写环评报告其主要专原经验足属于类项目依本经验提注意事项:1、总体环评思路应按新建项目写应尊重客观事实客观评价已建项目环境影响2、施工期环境影响主要顾施工期已采取哪些预防措施需预测需计算源强需强调拟采取××××防治措施等3、加强说明已建项目存环境问题及污染扰民投诉情况主要说明已建项目建哪些环保设施没采取哪些环保措施或建设哪些环保设施含油污水预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口、垃圾收集点、严控废物暂存场、废气排放口等关注环保设施否已建设已建并附相应实况相片没建设提相应措施4、营业期环境影响预测模型应适使用项目已建些环境影响已存实测比预测更客观项目产噪声情况实测边界否达标比预测否达标更准确并用定量预测都要用模型预测适选取5、说明该项目补办环评具体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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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到水体中的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厂现行排放标准按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其中含有污水处理后排放到相应水体的相应指标要求。
7. 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还要做环评吗
肯定需要做环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