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施工工地发生事故项目经理怎么处罚
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履职,不得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二、项目经理必须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全责,负责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负责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项目经理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不得偷工减料;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负责组织质量安全技术交底。
四、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送检试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五、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在验收文件上签字,不得签署虚假文件。
六、项目经理必须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模板支架搭设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必须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起重机械使用过程日常检查,不得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
七、项目经理必须将安全生产费用足额用于安全防护和安全措施,不得挪作他用;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不得上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八、项目经理必须定期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必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在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
九、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岗前质量安全教育,组织审核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未经质量安全教育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
十、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报告质量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经理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项目经理履职不到位的,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
㈡ 请问工地安全事故如何处理
能否举证劳动关系,有没有合同什么的,看是否能申请工伤,工伤不行只能走人身损害赔偿路径
㈢ 做建筑工地污水处理站的工程,一般程序是什么
一般污水处理站工程的甲抄方都是政府部门吧,一般程序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批获得规划许可和用地许可,招标:可以是设计、勘察、施工总包,也可以分别招标,然后就开始施工了。
作为施工方当然是根据图纸按照施工顺序来啊。
㈣ 工地上施工出现安全事故应该怎样解决
建筑工地安全事故如何进行解决?此问题如果是针对单位提问,则按照当政府主管内部门有一容套完整的事故处理流程,按照流程的要求依次完成。如果是针对受伤害者及家属来说,首先是查看责任认定,如认定不实际可以提出异议请求重新认定;其次是申请工伤认定;如果是死亡按工伤保险条例申请死亡赔偿金与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如果是受伤则在治疗终结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等级主张伤残补助金并享受工伤的相应工伤待遇。
以上过程主要是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中产生纠纷则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
㈤ 污水处理厂事故处理时间一般多长
你问的很笼统,如果是细菌什么出问题,2个月也不一定搞定,普通阀门什么坏了换换分把种的事!你是要根据这个值设计《事故池》的大小么?
㈥ 工程施工工地,都有哪些常见伤害事故
一、钉子扎脚
这是工地最常见的一种伤害事故。从工人到项目经理,从施工单位到业主、质监部门,凡是到过工地的,基本都可能中彩,被钉子扎。其中各种模板为此类事故高发区,因上附钉子复杂、密集、隐蔽。
预防方法是进工地前穿戴好防御性能好的鞋子,进前派专人找个棍子前绑磁石吸一吸,即可排除相当部分钉子。万一被钉扎,要尽快对伤口包扎处理,打破伤风针,以防伤口溃烂、感染、扩散。
二、高处坠落
脚手架、楼梯侧面等高处作业时,因施工桁架、脚手板、密目网、扫地杆、剪刀撑等未按规范搭设,或自身未佩戴安全防护措施等各种原因,导致高处坠落,--其实即使只有2米的高度,坠落摔到关键部位后果也很严重。所以,坠落无高低,安全、规范施工才是第一。
三、电死电伤
工地工棚里,此类事故最为常见。特别是冬天,民工宿舍一般无空调、暖气等取暖设备,相对较冷,用电取暖即是主要方式。倒顺开关、山寨插排、花线、破皮电缆....各种不规范用电屡禁不止。偷着用、藏着用、躲着用变成常态,由此也触发了一系列安全事故,电死电伤者不在少数。
四、私用行吊
行吊安装完成后尚未经验收,包工老板为省吊车钱,未经允许偷偷使用,结果因机器操作不熟练、不规范导致吊物砸人事故发生。防止方法其实很简单,未经验收行吊,一律断电处理严禁使用。
五、下井作业
下井未通风通气导致中毒就不细说了。虽老生常谈,但依然出现。
这里说一种本不应该出现的下井事故。下井作业时由于时间较短,所以想当然认为不会出现意外,于是就放松了警惕,井周未设警示标志。结果井下工人露头时,刚好有车辆经过,不幸发生。这是一种典型的因麻痹大意、侥幸心理造成的意外事故,令人痛惜。
六、雾天塔吊
大雾天开塔吊是绝对禁忌。这是从下到上任何一个人都明白的常识道理。但为了抢工期,工地领导往往睁只眼闭只眼,于是事故就眼皮子底下产生。场地狭小、作业平面有限、几台塔吊同时作业,无论塔吊高度如何上下错开,但塔吊工作的起重臂划出的永远是一个三维的圆柱,无论如何限制平面工作角度,也避免不了雾天模糊视线和交接班交代疏忽。于是,不幸不可避免的再次发生。
㈦ 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事故如何处理
首先是停止施工,非救援人员一律迅速离开现场;
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统一指挥抢救伤亡人员,及时采取急救措施、送往就近医院或拨打120急救。
之后接着就是处理现场危险源,防止次生灾害。
施工时发生有害气体外溢、爆炸、坍塌、掩埋等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向安全生产监督、房产、土地等管理部门报告。
(7)污水处理施工工地事故处置扩展阅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