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回用水--中水回用--科普--国标法2002年
中水回用科普及国标法2002年概述
中水回用,作为一种有效的水资源再利用方式,对于缓解水资源短缺、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对中水回用的科普介绍,以及基于2002年国标法的相关说明。
一、中水回用基本概念
中水回用,即将经过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即中水)回用于特定用途的过程。这些中水在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后,可以被用于厕所便器冲洗、城市绿化、洗车、扫除等生活杂用水,甚至还可以用于有同样水质要求的其他用途的水。这种方式不仅有助于节约水资源,还能减少污水排放,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具有积极作用。
二、中水回用标准(基于2002年国标法)
适用范围
中水回用标准主要适用于城市污水再生后回用做生活杂用水的水质要求。这些生活杂用水包括但不限于厕所便器冲洗、城市绿化、洗车、扫除等。同时,该标准也适用于有同样水质要求的其他用途的水。
执行单位与监督
本标准由城市规划、设计和生活杂用水供水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以确保中水回用的水质符合标准,保障用户的用水安全。
水质标准和要求
水质指标:中水回用的水质应满足一系列严格的指标要求,包括但不限于pH值、色度、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溶解性固体、悬浮性固体、总大肠菌群等。这些指标旨在确保中水在回用过程中不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管道与设备要求: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不得与自来水管道、水箱直接相连,以防止误饮、误用。同时,这些设备外部应涂浅绿色标志,以进行明确区分。
管理与维护:中水回用供水单位应加强对杂用水的水处理、集水、供水以及计量、检测等设施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的水质。
地方标准的制定与执行
地方可以根据本标准为基础,根据当地特点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的水质标准。然而,地方标准不得宽于本标准或与本标准相抵触。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宽于本标准时,应报建设部批准。地方标准列入的项目指标执行地方标准,未列入的项目指标仍执行本标准。
三、中水回用的意义
中水回用对于促进水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回用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可以减少对新鲜水资源的依赖,缓解水资源短缺问题。同时,中水回用还能减少污水排放,降低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此外,中水回用还有助于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中水回用实例与图片展示
(以下图片展示了中水回用的实际应用场景和设施)
(图片描述:中水回用的水质标准表格,详细列出了各项水质指标的要求和限值。)
综上所述,中水回用作为一种有效的水资源再利用方式,在节约水资源、减少污水排放和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通过遵循2002年国标法的相关要求,可以确保中水回用的水质安全、可靠,为人们的生活和环境保护做出贡献。
2. 中水回收再利用浅谈
下面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关于中水回收再利用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本文首先明确了中水的概念及其利用范围,然后分析了中水利用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重要意义,最后指出由于我国水资源严重紧缺,中水利用势在必行。
我国是一个严重缺水的国家,解决水资源短缺的主要办法有三种:节水、蓄水和调水。而节水是三者中最可行和最经济的。节水主要有两种手段:总量控制和再生利用。中水利用则是再生利用的主要形式,是缓解城市水资源紧缺的有效途径,是开源节流的重要措施,是解决水资源短缺的最有效途径,是缺水城市势在必行的重大决策。
1中水的概念及中水利用的范围
1.1中水的概念
“中水”的概念源于日本,主要指生活和部分工业用水经一定工艺处理后,回用于对水质要求不高的农业灌溉、市政园林绿化、车辆冲洗、建筑内部冲厕、景观用水及工业冷却水等方面的水,由于其介于上水(自来水)和下水(污水)之间,故称为中水。
在我国,关于中水的概念,建设部1995年发布的《城市中水设施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中水是指部分生活优质杂排水经处理净化后,达到《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非饮用水。
北京、大连、深圳等地的《城市中水设施管理办法》关于中水的定义与建设部基本相近,仅将其中的“部分生活优质杂排水”表述为“生活污水”。山东省济南市于2002年8月发布的《济南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对中水的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拓展,将中水表述为城市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或者工业用水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由于我国目前面临缺水威胁的不仅仅是大中城市,许多城镇、村镇及农村也面临同样的问题,作为法律概念,其定义应该具有前瞻性和普适性。因此,中水的概念可以表述为:在生活、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或者工业用水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1.2中水利用的范围
对于中水的利用范围,按照建设部《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主要用于厕所冲洗,绿地、树木浇灌、道路清洁、车辆冲洗、基建施工、喷水池以及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其他用水,《昆明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以及《济南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地方法规则增加了设备冷却用水和工业用水。从扩大水资源利用范围,减少浪费的角度出发,后者所规定的范围显然更为科学。
1.3中水利用与中水回用
对于中水利用,还有一个“中水回用”的概念。中水回用是指将小区居民生活废水(沐浴、盥洗、洗衣、厨房等)集中起来,经过适当处理达到一定的标准后,再回用于小区的绿化浇灌、车辆冲洗、道路冲洗以及家庭坐便器冲洗等方面,从而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从其概念可以看出,中水回用只是中水利用的一个方面。
2目前在我国大力推进中水利用的必要性
2.1水资源紧缺,形势严峻
我国目前668座城市中有400多座城市存在不同程度缺水,其中136座城市严重缺水,日缺水量达1600万立方米,年缺水量60亿立方米,由于缺水每年影响工业产值2000多亿元人民币。尤其是北方城市普遍缺水,水资源已成为这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限制性因素之一。
根据我国城市化的进程预计,到21世纪中叶,我国城市人将由目前不足4亿增加到9亿左右,城市数量将增加到1000个以上,城市水资源的供需问题将会在目前的尖锐态势下变得更加尖锐。
2.2水资源污染严重
我国的水源污染长久以来得不到有效控制,据全国7大水系和内陆河流110多个重点河段统计,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Ⅱ类的占32%,Ⅲ类的占29%,属于Ⅳ、V类的占39%。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COD、挥发酚和BOD等。黄河、松花江、辽河属Ⅳ、V类水质的河段已超过60%;淮河枯水期的水质已达到Ⅲ类,其大部分支流的水质,常年在V类以上。长江和珠江的水质Ⅳ、V的河段已超过20%。同时,城市内及附近的湖泊普遍存在严重富营养化。97%的大中城市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地下水污染物一般以酚、氰、砷、硝酸盐为主,铬、硫、汞次之。目前,我国80%的水域、45%的地下水受到污染,90%以上的城市水源污染严重。
2.3水资源浪费现象严重
城市家庭日常生活中的洗涤用水(主要包括洗衣服、洗菜等用水),其排放量占生活污水排放量的75%-80%。而另一方面,大多数城市在城市绿化、道路路面喷洒用水、汽车冲洗、厕所冲洗用水、消防用水等方面都是用的自来水,仅冲厕一项,我国每年就消耗大约100多亿立方米自来水,这相当于50座中型城市的年自来水用量!事实上,并非所有用水场合都需要优质水,而只须满足一定的水质要求即可。以生活用水为例,有相当一部分不需要与人体直接接触的生活杂用水并不需要太高的水质要求。如果将城市生活污水在原有处理工艺的基础上,进行深度处理,使其符合一定的水质标准,然后回用于对水质要求不高、需求量又很大的行业,如工业冷、园林绿化、汽车冲洗、居民生活杂用等,既可以节省大量的洁净水,缓解了城市用水的供需矛盾,又可以减少排污,实现污水资源化,在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方面都具有现实和长远意义。可见对缺水城市来说,这种水源是一笔宝贵财富。这种潜力的开发非常值得。
2.4中水利用的必要性
解决我国城市大面积缺水的对策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开源”,即通过修建引水工程、开采地下水、海水淡化乃至从国外进口淡水等方法增加水资源的供应量。二是“节流”,即通过各种方法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我们必须注意的是,各种“开源”措施在满足城市供水需求的同时也造成了很大的副作用,修建引水工程不仅耗资巨大,耗日持久,同时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和破坏;而大规模开采地下水更是导致地下水位降低,形成地质漏斗、地面沉降、地裂缝等严重的地质灾难;海水淡化不仅成本较高,同时适用范围也仅限于沿海城市;从国外进口淡水更是远水难解近渴。相比较而言,解决城市缺水问题“开源”只是治标,治本还得通过“节流”来解决。在各种“节流”措施中,在城市中推行中水利用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是解决水资源短缺的最有效途径,是缺水城市势在必行的重大决策。
3目前在我国大力推进中水利用的可行性
3.1国家政策支持
2000年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城市供水节水与水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大力提倡城市污水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并纳入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调配。由此可见,城市污水处理率的提高,大量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回用政策的逐步完善,为城市污水回用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中水利用的确是大有市场和大有可为,潜力很大,前景广阔。
3.2技术可行
我国近十几年来有关院校和科研部门组织科技攻关,在城镇和住宅小区的中水回用;城市污水净化后回用与园林绿化、市政景观、道路喷洒等;大型宾馆及娱乐场所的中水回用系统;城市中水回用与工业冷却水系统及工艺用水等方面的研究中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而且也兴建了若干示范工程。随着科技的进步,任何污水都可以通过不同的工艺技术加以处理,满足任何需要。一般来说,二级出水经消毒处理后,用做市政杂用水,生活杂用水、农业用水和景观用水等;在这基础上,经混凝过滤处理,可作为工业循环冷却水等;再经进一步处理,如用膜技术处理或用活性炭吸附后,就可作为工业上工艺用水或地面水,地下水回灌补充水等。
国内外已经有了很多成熟的经验。在天津市,仅中水洗车一项每年节约自来水超过500万吨。在大连,大连机车车辆厂1998年投资150万元对污水处理厂进行了改造,实施了中水回用工程。现在日回用中水800立方米,工厂绿化、冲厕及冷却水等都用上了中水,年节约水20万吨。美国1926年首次回收水,1971年已有358家工厂企业利用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回收量5.1亿立方米。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每年利用净化污水2.7亿立方米,相当于100万人口一年的用水量。1985年,前西德城市75%~80%的污水已经过二级处理后加以利用。通过大规模推进中水利用,发达国家的许多城市在城市发展扩大的同时实现了用水需求的零增长甚至是负增长。因此,从技术上说是比较成熟的。
3.3经济可行
中水利用在城市水资源规划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并且具有非常可观的经济价值。
(1)提供新水源:中水利用在对健康无影响的情况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非常经济的新水源。减少了由于远距离引水引起的数额巨大的工程投资。
(2)中水回用在提供新水源的同时,可以减少新鲜自来水用量,因此相应减少了城市自来水处理设施的投资。
(3)中水利用还可以减少污水排放数量,减少控制水体污染引起的治理费用。这些经济效益都是促使国内外许多城市采用中水利用的因素。
据国内专家的统计,当采用小区污水为中水水源时,人口大于1万或中水用水量达到750m3/d以上为经济;在城市污水处理厂增设中水回用系统,主要是新建一个净水间,其投资只是新建一个净水厂投资的30%,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在城市污水处理厂增设中水回用系统是最可行、有效的互益工程。
4中水利用的重要意义
首先,比远距离引水造价低。由于小区中水回用处理装置安装在小区内,减少了输水管线的基建投资和运行费用,将污水处理到杂用水程度,其基建投资只相当于从30千米外引水,若处理到可回用作较高要求的工艺用水,其基建投资相当于从40-60千米外引水。
其次,比海水淡化经济。由于小区生活污水污染物浓度较低(小于0.1%),可生化性较好,处理难度较小,而且可用深度处理方法加以去除。因此,当生活污水的排水作为中水水源时,主要污染物的浓度指标COD、BOD5、SS、NH3-N可满足处理技术要求。而海水则含有3.5%的溶解盐和大量有机物,其杂质含量为污水二级处理出水的35倍以上,因此无论基建费或单位成本,海水淡化都超过污水回用。
小区污水回用开辟了第二水源,降低了小区新鲜水取用量,经处理后的污水回用于小区,减少了污水的排放量,减轻了受纳水体的污染,也减少了治理环境污染的投资。所以污水回用既节约了水资源,也消除了环境污染,具有多重效益。
5结语
中水利用,实现污水资源化,是目前解决水资源紧缺的最有效的途径,是缺水城市势在必行的重大决策,可行性很强,具有重大意义和多重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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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水处理回用系统按其供应的范围大小和规模,一般有四大类” 求这四大类的出处是在哪本书上
中水回用系统按其供应范围和规模分四大类
中水回用系统按其供应的范围大小和规模,一般有下面四大类:
1、区域性建筑群中水回用设备系统
本系统特点是小区域具有二级污水处理设施,区域中水水源可取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水或利用工业废水,将这些水运至区域中水处理站,经进一步深度处理后供建筑内坤洗使器、绿化等用。
2、小区域建筑群中水回用设备系统
该系统的中水水源取自建筑小区内各建筑物所产生的杂排水。这种系统可用于建筑住宅小区、学校以及机关团体大院。其处理设施放置小区内。
3、排水设施不完善地区的单位建筑中水回用设备系统
城市排水体系不健全的地区,其水处理设施达不到二级处理标准,通过中水回用可以减轻污水对当地河流再污染。该系统中水水源取自该建筑韧的排水净化池(如沉淀池、化粪池、除油池等),该池内的水为总的生活污水。该系统处理设施根据条件可设于室内或室外。
4、排水设施完善地区的单位建筑中水回用设备系统
该系统中水水源取自本系统内杂用水和优质杂排水。该排水经集流处理后供建筑内冲洗便器、清洗车、绿化等。其处理设施根据条件可设于本建筑内部或临近外部。如北京新万寿宾馆中水处理设备设于地下室中。
有关中水设施的管理按照建设部发布的《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中水设施的设计按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编制的《建筑中水设计规范》。
4. 浅析中水回用技术及应用
污水资源化包括城市污水、工业废水和建筑小区生活污水的再生利用。其中建筑中水的回用,是指通过对集中住宅小区和密集建筑群等生活杂排水的局部收集、处理,再回用于附近建筑物和建筑小区的冲侧、绿化等生活杂用。中水回用既节省水资源,又减少城市供排水管网和处理设施的负荷,是解决缺水问题的一条有效途径。
1.中水回用技术简介
其特点为用各种物理、化学、生物等手段对工业所排出的废水进行不同深度的处理,达到工艺要求的水质,然后回用到工艺中去,从而达到节约水资源,减少环境污染的目的。下面就两种最主要的回用技术作一介绍:
1.1冷却水技术
节约冷却水是工业节水的主要途径:
1、改直接冷却水为间接冷却水
在冷却过程中,特别在化学工业中,如采用直接冷却的方法,往往使冷却水中夹带较多的污染物质,使其失去再利用的价值,如能改为间接冷却,就能克服这个缺点。
2、降低冷却要求,减少冷却水用量。
3、采用非水冷却。
如在某种工艺生产中,采用空冷或油冷,达到冷却的目的。
4、利用人工冷源或海水作冷却水,减少地下水或淡水用量。
5、合理利用冷却水。
对已使用过的冷却水可以进行一定的降温措施后,反复使用,也可以在第一次作为冷却水使用后,用于其它对水质、水温要求较低的场合。
在采用这个办法时,要注意各车间供水系统的密切配合,加强冷却水的管理,避免因一个环节出问题而影响其他车间供水。
6、冷却水的循环利用
这种冷却水利用技术主要是经过冷却器变成的热水经过冷却构筑物使水温降到回用水水温,从而循环使用。
冷却水在循环使用时,应注意水中细菌的繁殖、水垢的形成、设备腐蚀、水压、水量变化等问题。
1.2一水多用或污水净化再利用
由于生产工艺中各环节的用水水质标准不一,因此将某些环节的水经过适当的处理后重复利用或用于其它对水质要求不高的环节中。以达到节水的目的。如:可先将清水作为冷却水用,然后送入水处理站经软化后作锅炉供水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后用于生产、生活等。
中水回用技术举例
下面就生活中水做一简单介绍。
生活中水,主要指生活污水经过处理,达到使用标准后,用于冲厕、绿化、景观、喷洒路面以及冷却水的补充等杂用。中水水质应达到《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1、中水水源
选择中水,应首先选用优质杂排水,一般可按下列顺序取舍:
a、冷却水b、淋浴排水c、盥洗排水d、洗衣排水e、厨房排水f、厕所排水
2、处理工艺
当以优质杂排水和杂排水作为中水水源时,可采用以物化处理为主的工艺流程,或采用生物处理和物化处理的工艺流程。
当利用生活污水作为中水水源时,可采用二段生物处理,或生物处理与物化处理相结合的处理工艺流程。
3、中水设计建设规定
凡建设项目都应按规定同时配套设计中水设施,属以下情况的建设项目必须配套设计建设中水设施:
a、宾(旅)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建筑的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 b、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的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
c、住宅小区规划人口在3万人以上(或中水回用量在750立方米/日以上)。
有关中水设施的管理按照建设部发布的《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中水设施的设计按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编制的《建筑中水设计规范》。
2.中水回用水质要求
中水水质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2.1 满足卫生要求。其指标主要有大肠菌群数、细菌总数、余氯量、悬浮韧、cod、bod5、磷化物等。
2.2 满足人们感观要求,即无不快的感觉。其衡量指标主要有浊度、色度、臭味等。
2.3 满足设备构造方面的要求,即水质不易引起设备、管道的严重腐蚀和结垢。 其衡量指标有ph值、硬度、蒸发残渣、溶解性物质等。
近年来,我国对中水研究越来越深入,为保证中水作为生活杂用水的安全可靠和合理利用,于一九八九年正式颁布了《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251一89)。
3.中水回用标准及方式
3.1国内的城市杂用水标准情况
1989年建设部颁布的《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25.1-89)是我国有关城市杂用水水质的第一个部颁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厕所便器冲洗、城市绿化、洗车、扫除等生活杂用水水质要求。2002年中南市政设计研究院主持对该标准进行了修订并上升为国家标准(gb/t18920—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质》)。修订中将杂用水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消防和建筑施工用水。
3.2中水回用方式
城市可根据污水处理能力的大小和当地情况,选择不同的回用方式。大体有以下几种:①选择式回用方式,即在污水处理厂周围的一些居民区铺设管道,实行分质供水回用;②分区回用方式,即根据城市状况,分区实行污水再生利用;③全城回用方式,即全城铺设中水管道,适用于新建城市和有污水处理能力的小城镇。
4.中水回用的主要途径
4.1回用于工业
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的废水,根据用途的不同可直接或再经过进一步处理达到更高的水质后应用于工业生产过程中,如用做冷却水,熄焦、熄炉渣用水,灰渣水力输送用水,工厂绿地浇洒,地面、设备、车辆冲洗,消防用水,其中最具普遍性和代表性的用途是工业冷却用水。
4.2城市杂用
中水的城市回用途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城市生活冲厕用水,二是城市部分商业用水(如洗车行业),三是道路喷洒用水与城市绿地灌溉,四是非接触性景观中水与消防用水等。其中,城市生活用水是比较稳定的用水渠道,道路喷洒用水与城市绿地灌溉具有一定的季节性。
4.3农业灌溉
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的废水只需再经过简单的过滤即可达到农业灌溉用水的水质标准,其环境卫生和农产品的卫生学状况均良好。中水用于灌溉农田,通过土壤过滤、吸附、离子交换、化学反应、土壤微生物代谢和作物根系的吸收等机理,也能进一步净化水质,改良土壤结构,增加水分和肥分,使农作物增产,节省大量化肥,可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中水回用于农业灌溉,一般尚需建设一定的调蓄、灌溉工程,才能达到充分利用的目的。农业灌溉用水受季节性的影响明显。
4.4水利工程
4.4.1城市二级河道景观用水。国家对景观水质制定了水质标准,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与河道景观用水水质要求相似。在卫生指标上加以再处理即可达标。只要河道是流动的,其本身就具有一定的自净能力,这样不仅使城市景观得到改善,也为河道两岸再生水回用单位提供了输水渠道。
4.4.2用于地下含水层的存储及恢复。由于地下水的开采量过大,引起地面下沉。为了控制下沉,除限制开采量或禁止开采外,还要采取回灌措施。中水可以作为回灌水的水源之一,但要经过进一步处理,以达到地下水回灌的水质要求方可回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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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水回用回用标准
为统一城市污水再生后回用做生活杂用水的水质标准,确保既利用污水资源又能保证生活杂用水的安全和适用性,特制订了中水回用标准。
该标准适用于厕所便器冲洗、城市绿化、洗车、扫除等生活杂用水,也适用于有同样水质要求的其他用途的水。城市规划、设计和生活杂用水供水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地方标准不得宽于本标准或与本标准相抵触;地方标准列入的项目指标执行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未列入的项目指标执行本标准。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项目包括:厕所便器冲洗、城市绿化洗车、扫除浊度、度105溶解性固体、mg/l12001000悬浮性固体、mg/l105色度、ph6.5~9.06.5~9.0bod5、mg/l1010codcr、mg/l5050氨氮(以n计)、mg/l2010总硬度(以caco3计)、mg/l450450氯化物、mg/l350300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1.00.5铁、mg/l0.40.4锰、mg/l0.10.1游离余氯、mg/l管网末端水不小于0.2总大肠菌群、个/l33。生活杂用水的水质不应超过上述所规定的限量。
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不得与自来水管道、水箱直接相连。设备外部应涂浅绿色标志,以防止误饮、误用。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应加强对杂用水的水处理、集水、供水以及计量、检测等设施的管理,并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的水质。
GB/T18920-2002中详细规定了生活杂用水的水质标准,包括冲厕、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不同用途的水质要求。标准中还规定了检验方法,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检验污水再生设施的进水和出水以及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中水”一词是相对于上水〔给水〕、下水〔排水〕而言的。中水回用技术系指将小区居民生活废〔污〕水(沐浴、盥洗、洗衣、厨房、厕所)集中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标准回用于小区的绿化浇灌、车辆冲洗、道路冲洗、家庭坐便器冲洗等,从而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
6. 浅谈城市中水回用的结论与建议
所谓中水是相对于上水(自来水)和下水(污水)而言的,是指生活污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如厕所冲洗、绿地浇灌、景观河湖、环境用水、农业用水、工厂冷却用水、洗车用水等。
中水系统大致可分三类:一是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处理回蚂稿用的城市中水系统;二是若干建筑群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回用的小区中水系统;三是单栋的建筑物生活污水处理回用的建筑中水系统。
在此以自已的观点谈一下城市中水回用的结论与建议:
1、因地制宜,推广应用
一般建造中水设施一次性投入较自来水高2~5倍,并且日常运行成本又高于自来水,所以很少有人会放弃使用便宜、安全、方便的自来水而去用中水,已建的中水设施停止运行也就理所当然了。1996年深圳已建的中水设施93%停用就是因为这个原因。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北方由于水资源紧缺,人均水资源量747m3,尤其是黄淮海三流域人均水资源量仅500m3,在这种地区和沿海城市开发中水回用比长距离引水、海水淡化和人工降雨在经济上更具优势。以大连为例,海水淡化成本8.5元/m3,引碧入连2.3元/m3,引英入连3.6元/m3,中水回用2.0元/m3.
南方地区人均水资源量3,480m3,属于水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该地区1997年人均年用水咐指量447m3,仅占人均水资源量的12.8%,可见当地水资源的开发尚有很大潜力。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水污染日益严重。由于城市化发展过快,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跟不上,污水超标排放和任意排放使城市周围的地表和地下水源受到严重污染,水质恶化使可供利用的水资源急剧减少,部分城市出现污染型缺水,治污才是首要任务。要在加强城市排水系统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加强水体的污染整治。对不具备纳入城市污水总衡物配管条件的建筑物,为减轻水体污染,必须就地建造中水回用设施,保护水环境。
2、健全法规,统一管理
对于中水价格,政府有关部门可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如已建污水处理回用设施的,其所交纳的排水费根据对应的设施处理能力予以返回中水设施管理部门,贴补日常运行管理;同时也可借鉴国外的收费浮动政策,适当调高自来水水价,但也不宜人为过分抬高自来水价,一般将中水水价控制在自来水水价75%~80%左右较适宜。中水系统涉及部门颇多,住宅、环保、水务、卫生等部门都有各自的管理职责,由于污水集中处理通常较分散处理成本低、回用用途广、易管理、水质易控制,所以城市中水系统、小区中水系统和建筑物中水系统,大、中、小系统宜合理搭配,以防止建成的设施闲置或设备运行能力不足。建议小区中水系统和小区发展规划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同时,各地应制定统一的管理办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中水系统的设计、建设、运行,防止中水设施建设市场出现杂乱无章的现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中水处理装置和施工单位进行产品认定和施工资质审定,并负责各中水站出水水质监测。
3、完善设计,制定标准
1996年以前建造的中水处理设施大多采用常规工艺,一般自动化程度不高、操作复杂、设备质量也不尽如人意,导致建成后的设施根本无法运行或不能正常运行。如北京采用物化法处理的18套设施,因设计方面的问题,导致50%的设施根本无法运行,其余的设施出水水质也均有不同程度的问题。随着水处理技术的发展,应组织有关专家,借鉴国外先进的中水技术,对现行的《建筑中水设计规范》进行重新修订,提高中水设备的成套化、标准化、自动化及电子化等整体水平;对不同用途的中水,制定更详尽的最低标准;由于一般水处理成本与水处理量成反比,而已建的中水设施在100m3/日以下的为数不少,有的甚至只有20m3/日,为提高资金利用率,建议制定最小经济规模流量供设计参考。中水的处理成本与所采用的处理工艺和原水的水质有关,一般全污水(灰水+黑水)处理比灰水处理运营成本高近1倍。所以建议可先将灰水作为中水的原水,这样处理成本可降低一半,水质也易控制,处理后的水可优先考虑用来浇绿化和洗车、扫除、景观用水,而后考虑排管入户冲厕。
4、组织培训,持证上岗
中水处理工艺通常规模小、技术高、费用高,它要求高水平的处理,独立的配水系统,特殊的用户管道、闸门系统和熟练的操作。而目前中水设施管理人员大多是兼职,专业水平、管理水平有限,兼之各中水处理站缺少完善的管理制度,中水设施不能得以长期稳定运行,出水水质难得到保证。为保证中水水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中水运行管理人员,进行日常操作、水质化验、应急措施等培训,培训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提高管理队伍素质。
7. 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为推动城市污水的综合利用,促进节约用水,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部分生活优质杂排水经处理净化后,达到《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凡水资源开发程度和水体自净能力基本达到资源可以承受能力地区的城市,应当建设中水设施。
中水主要用于厕所冲洗、绿地、树木浇灌、道路清洁、车辆冲洗、基建施工、喷水池以及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其他用水。
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中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和归口管理工作,各城市节水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用水情况并结合各地实际,制订中水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按计划组织建设。
中水设施建设根据建筑面积和中水回用水量(中水设施建设规模)规定,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宾(旅)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建筑的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二)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的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三)住宅小区规划人口在3万元以上(或中水回用量在750立方米/日以上)。
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建筑符合当地中水设施建设条件的,其产权单位应当作出规划,组织建设中水设施;已建成的住宅小区符合中水设施建设条件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中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其建设投资应当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中水设施的设计,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中水设计能力的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规划要求,在国家有关设计规范颁布之前,暂按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编制的《建筑中水设计规范》(CECS30:91)执行。设计方案(含水量平衡及经济技术分析资料)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审定。对不按规定设计中水设施的工程项目,规划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许可证。
中水设施的建设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等级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承担中水设施施工的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确需改变原计划的,须经原设计审定部门批准。
中水设施应当按批准的设计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竣工,中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供水部门可以不予供水。
中水设施交付使用后,由房屋的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房屋管理单位负责中水设施日常管理和维修。房屋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中水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保证中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中水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
中水设施的管道、水箱等设备其外表应当全部涂成浅绿色,并严禁与其他供水设施直接联接。中水设施的出口必须标有“非饮用水”字样。
中水设施的技术和设备提供者,必须保证设备安装、调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交付管理单位使用,并按《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其产品进行保修。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制中水技术和设备商的竞标活动。
中水设施的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由城市节水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合格证方可从事管理工作。
中水设施应当逐步实行有偿使用,由管理中水设施的单位负责计量收费,征收的中水水费主要用于中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中水水费标准,由各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等部门制定。
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投入使用的中水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停用或中水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责令其管理单位限期达到水质标准,逾期未达到的,应依照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适量核减用水指标,直至符合要求。房屋管理单位不得将行政处罚费用转嫁给用户,违者将从重处罚。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由各地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水水质标准和检验方法按《生活杂用水质标准》(GJJ25.1-89)和《生活杂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J25.2-89)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规定。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
《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于1995年12月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以建城字第〔1995〕713号发布。该《办法》共2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