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和利用主要方法一览(附污泥处理工艺流程)
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和利用主要方法一览(附污泥处理工艺流程)
污水处理厂是为了处理城市污水而建立的设施,它能够有效地去除污水中的有害物质,提高水质,保护环境。然而,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却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污泥是由污水中的固体物质和微生物经过沉淀、浓缩等处理过程而形成的,含有大量的有机物和营养物质,如果不加以处理和利用,将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本文将介绍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和利用主要方法,帮助读者了解如何有效地处理和利用污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一、污泥处理工艺流程
在介绍污泥处理和利用方法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污泥处理的基本工艺流程。一般而言,污泥处理工艺包括污泥脱水、污泥稳定化处理和污泥资源化利用三个主要环节。
1. 污泥脱水:污泥脱水是将污泥中的水分去除,使其达到一定的固体含量,便于后续处理和利用。常见的污泥脱水方法包括压滤、离心脱水、带式脱水等。
2. 污泥稳定化处理:污泥稳定化处理是通过控制污泥中的微生物活动,降低有机物的含量,减少污泥的体积和臭味,提高其稳定性。常用的稳定化处理方法有厌氧消化、好氧消化、热风干化等。
3. 污泥资源化利用:污泥资源化利用是将处理后的污泥转化为有价值的产品或能源。常见的资源化利用方法包括土壤改良剂、燃料制备、建材制备等。
二、污泥处理和利用主要方法一览
1. 厌氧消化:厌氧消化是将污泥置于密闭的容器中,在无氧条件下进行微生物降解,产生沼气和稳定的有机肥料。厌氧消化能够有效地降解有机物,减少污泥体积,同时产生的沼气可以用作能源。
2. 好氧消化:好氧消化是将污泥暴露在氧气充足的环境中,利用好氧微生物降解有机物。好氧消化能够进一步降解污泥中的有机物,提高稳定性,产生的产物可以用作土壤改良剂。
3. 热风干化:热风干化是将污泥暴露在高温环境中,利用热风将污泥中的水分蒸发,达到脱水的目的。热风干化能够大幅度减少污泥的体积,便于后续处理和利用。
4. 燃料制备:将污泥经过干化和热解等处理过程,转化为固体燃料,如生物质燃料、炭化燃料等。这些燃料可以用于发电、供热等领域,实现污泥的能源化利用。
5. 建材制备:将污泥与适量的填料、添加剂等混合,经过成型、烘干等工艺制备成建材产品,如砖块、砌块等。这些建材产品具有一定的强度和稳定性,可以用于建筑领域。
三、结语
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和利用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对于减少污染、节约资源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介绍了污泥处理和利用的主要方法,包括厌氧消化、好氧消化、热风干化、燃料制备和建材制备等。通过合理选择和组合这些方法,可以实现污泥的高效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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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总责,通过依法征收污水处理费和适当的财政补贴,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管理。
财政、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污水再生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城镇污水再生利用率应当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第六条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运行申请。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城镇污水处理厂已经具备运行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运行。第七条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60%。第八条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在进水口、出水口和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及流量计量装置,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施联网。
在线监测装置投入使用前,应当经过依法检定,使用中的在线监测装置,应当依法定期检定。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维护在线监测装置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第九条污水处理厂出水口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设计能力大于2万吨/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要求的中控系统并正常运行。第十条工业企业等排污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在工业企业内部先行处理,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后,方可排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纳污水水质浓度不得高于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标准。第十一条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进行提标改造。第十二条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过设计标准导致出水超过标准时,城镇污水处理厂有举证的责任和应急处理的义务,并且应当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处理。第十三条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运行中产生的污泥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进行安全处置,并对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对污泥暂存池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使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建设要求。第十四条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臭气外溢并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第十五条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建立污水处理厂运行记录和台帐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保持连续运行,不得擅自停运。因设施大修、检修、维护等确需全部或者部分设备停运或者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并按照规定时间恢复正常运营。第十七条因突发事件导致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或者部分设备停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立即启动安全运行应急预案,进行检修,并在2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恢复正常运行后,污水处理厂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八条城镇污水处理厂需要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建设。
城镇污水处理厂试运行期间或者停运期间,废水若需直接排入河湖,应当向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