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九龙湖污水处理厂对周围居民有影响
有。九龙湖污水处模明理厂许唯码慎多大指敬功率的机器,包括鼓风机,水泵等,都会产生较大的噪声,影响周围的居民休息。因此九龙湖污水处理厂,对周围居民有影响。九龙湖污水处理厂位于江西省南昌市九龙湖片区阁皂山大道。
『贰』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的第三章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防治水污染应当按照流域或者区域统一规划。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干流和鄱阳湖的水污染防治规划以及全省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由省环保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全省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二十四条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东江源头和鄱阳湖设立生态功能保护区,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环保、水利、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损坏生态功能保护区标志。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环保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损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二十六条省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组织建立全省水环境监测网络,对水质状况进行监测、评价。
第二十七条长江九江段、鄱阳湖、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干流及其沿岸地表水环境风险安全距离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医药、化工、农药、电镀、制革、印染、造纸、矿山采选、冶炼、焦化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地表水环境风险安全距离,由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科学合理地确定,并经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确认。
前款规定范围内已建的上述项目,应当制定规划,逐步改造、外迁或者关闭。
第二十八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排污口。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九条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测、探矿、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条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城乡规划、发展改革、环保、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已建成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加强配套管网的建设,确保正常运营和达标排放。
第三十一条工业园区、开发区应当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并保证污水达标排放。
第三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区湖泊的保护,湖泊水质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水质Ⅳ类标准的,应当及时组织清淤、换水。
禁止向城区湖泊排放各类污染物。
第三十三条在市政排水管网收集范围内,饮食、车辆清洗等服务业,其污水排放设施应当与市政排水管网相连接。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农业产业布局,合理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完善农业基础设施;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引导农民科学施肥;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引导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田间合理灌排,引导农民发展节水农业,防止水体污染。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划定畜禽、水产养殖区,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配套建设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保证污水达标排放,推进畜禽粪便等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
禁止在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栏养殖;禁止向库区及其支流水体投放化肥和动物性饲料作为水产养殖饲料。
『叁』 江西省污水处理厂铊的排放量是多少
6μg/L。江西省污水处理厂是位于江西省的一家工厂,其是受官网认证,法律保护的正规工厂,该工厂排污量都是符合标准的,其总铊排放量限值为6μg/L,该工厂主要处理磷肥工业废水。
『肆』 江西省征收排污费办法(修正)
第一条为了搞好全省征收排污费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消除危害、赔偿损失的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第三条本省境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排污费包括:
(一)对超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排污单位,征收超标排污费;
(二)对未超过前项标准或指标,但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
(三)对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酒茶楼、个体饮食业等服务行业的锅炉、炉灶以及其他行业的窑炉、采暖锅炉排放的烟尘,参照工业锅炉烟尘排放标准,向排污单位征收烟尘排污费。
对产生噪声、放射性、汽车尾气以及其他流动污染源的,逐步开展收费。
征收排污费的具体项目和标准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是本辖区征收排污费的主管机关,各级环境监理所(站)负责本级排污费的征收。
中央部属、省属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省环境监理站征收。设区的市(地区行政公署)属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设区的市(地区行政公署)环境监理所(站)征收。县(市、区)属及县(市、区)以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县(市、区)环境监理所(站)征收。
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私营企业的排污费,按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权限的划分,由对该企业建设项目进行审批的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理所(站)征收。
建筑噪声排污费由建筑施工现场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监理所(站)征收。
排污费按月或按季征收,各级环境监理所(站)征收的排污费分别缴入同级财政。
对跨行政区域的排污单位征收排污费的管辖,由有关环保部门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可报请省环保部门协调决定或者由省环保部门直接征收。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征收排污费的管理工作。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环保部门可充实和配备必要的人员。第七条凡开展征收排污费工作的环保部门,必须根据上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下达的征收排污费年度计划和实际征收数,于下年度开始前一个月编制出本地区排污费征收计划,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作为下年的征收任务。
征收排污费应当根据规定的收费范围、项目、标准和收费权限,向物价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征收排污费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与省环保部门联合监印的《征收排污费收款收据》。第八条排污单位应当按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的时间如实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拒报或者谎报的,由环保部门给予警告或处以300元至3000元的罚款。第九条环保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对排污单位申报登记的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进行核定,其监测数据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对污染物的核定应每年进行两次。对核定结果有争议的,由上一级环保部门裁定或指定监测单位在一个月内另行核定。第十条排污单位在同一排污口排出含有两种以上超标准污染物质时,按收费额最高的一种计算收费。
按区域特点划分并实行同一环境质量标准的功能区域和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排污单位经过治理和改善管理,已经达到排放标准的,停征超标准排污费;降低排污数量和浓度的,减征超标准排污费。排污单位因搬迁、设备检修、停止生产或者其他原因暂不排污一个月以上的,应暂时停征排污费。
排污单位符合前款所列情况之一的,可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停征或减征,环保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停征或减征的决定。第十二条对缴纳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从开征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的5%。
『伍』 江西省11个设区的市()原生生活垃圾处理基本实现零填埋
江西省11个设区的市(城区)原生生活垃圾处理基本实现零填埋,即江西省11个设区的市城区原生生活垃圾处理基本实现零填埋。
到2025年底,江西全省设区市中心城区、县(市、区)城区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左右;设区市中心城区、县(市、区)城区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左右。基本满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需求;支持条件好的乡镇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
在相关工作中存在问题需要解决:
1、分类工作推进不平衡。除试点城市外,全省其他城市总体上分类和处理体系尚不健全,全链条管理不够规范,源头减量和分类准确率还不高,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待持续推进。
2、分类管理机制不健全。跨区域协同处理机制不顺畅,第三方服务市场监管机制不健全,居民生活垃圾减量化机制激励性不够,居民生活垃圾分类阶梯计价、计量收费机制尚不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偏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