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有哪些
探掘分离管理制度、探放水作业现场图牌板管理制度、防治水工作绩效考核制度、探放水作业质量验收制度、防治水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水文地质工作制度、生产安全联系制度、地测工作质量及事故分析制度、地测资料定期分析、保管、提供制度、设备、工具使用、保管、发放制度、地测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暴雨天气期间巡视及停产撤人制度、探放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制度、探放水工作日常巡回检查制度、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探放水培训制度、探放水工作考核制度、探放水作业优先制度、井田内及周边煤矿监测监控管理制度、防治水预案及事故分析制度、探放水技术例会制度、
②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已经于2009年8月17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本规定旨在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1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
矿井应当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矿井所在位置、范围及四邻关系,自然地理等情况;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及含水层和隔水层分布规律和特征;矿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边老空区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的构成分析,主要突水点位置、突水量及处理情况;对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防治水工作建议。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的依据包括: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图件绘制、计算评价和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一体化。
当矿区或者矿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时,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矿区或者矿井未进行过水文地质调查或者水文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应当进行补充水文地质调查。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范围应当覆盖一个具有相对独立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的地下水系统。水文地质补充调查除采用传统方法外,还可采用遥感、全球卫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统等新技术、新方法。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资料收集。收集降水量、蒸发量、气温、气压、相对湿度、风向、风速及其历年月平均值和两极值等气象资料。收集调查区内以往勘查研究成果,动态观测资料,勘探钻孔、供水井钻探及抽水试验资料;地貌地质的情况。调查收集由开采或地下水活动诱发的崩塌、滑坡、人工湖等地貌变化、岩溶发育矿区的各种岩溶地貌形态。对第四系松散覆盖层和基岩露头,查明其时代、岩性、厚度、富水性及地下水的补排方式等情况,并划分含水层或相对隔水层。查明地质构造的形态、产状、性质、规模、破碎带(范围、充填物、胶结程度、导水性)及有无泉水出露等情况,初步分析研究其对矿井开采的影响;地表水体的情况。调查与收集矿区河流、水渠、湖泊、积水区、山塘和水库等地表水体的历年水位、流量、积水量、最大洪水淹没范围、含泥砂量、水质和地表水体与下伏含水层的水力关系等。对可能渗漏补给地下水的地段应当进行详细调查,并进行渗漏量监测;井泉的情况。调查井泉的位置、标高、深度、出水层位、涌水量、水位、水质、水温、有无气体溢出、溢出类型、流量(浓度)及其补给水源,并素描泉水出露的地形地质平面图和剖面图;古井老窑的情况。调查古井老窑的位置及开采、充水、排水的资料及老窑停采原因等情况,察看地形,圈出采空区,并估算积水量;生产矿井的情况。调查研究矿区内生产矿井的充水因素、充水方式、突水层位、突水点的位置与突水量,矿井涌水量的动态变化与开采水平、开采面积的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和防治水措施及效果;周边矿井的情况。调查周边矿井的位置、范围、开采层位、充水情况、地质构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离煤柱以及与相邻矿井的空间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并收集系统完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及有关资料;地面岩溶的情况。调查岩溶发育的形态、分布范围。详细调查对地下水运动有明显影响的补给和排泄通道,必要时可进行连通试验和暗河测绘工作。分析岩溶发育规律和地下水径流方向,圈定补给区,测定补给区内的渗漏情况,估算地下水径流量。对有岩溶塌陷的区域,进行岩溶塌陷的测绘工作。
矿区、矿井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进行气象观测。距离气象台(站)大于30 km的矿区(井),设立气象观测站。站址的选择和气象观测项目,符合气象台(站)的要求。距气象台(站)小于30 km的矿区(井),可以不设立气象观测站,仅建立雨量观测站;进行地表水观测。地表水观测项目与地表水调查内容相同。一般情况下,每月进行1次地表水观测;雨季或暴雨后,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的观测次数;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观测点应当布置在下列地段和层位:对矿井生产建设有影响的主要含水层;影响矿井充水的地下水强径流带(构造破碎带);可能与地表水有水力联系的含水层;矿井先期开采的地段;在开采过程中水文地质条件可能发生变化的地段;人为因素可能对矿井充水有影响的地段;井下主要突水点附近,或者具有突水威胁的地段;疏干边界或隔水边界处。观测点的布置,应当尽量利用现有钻孔、井、泉等。观测内容包括水位、水温和水质等。对泉水的观测,还应当观测其流量。观测点应当统一编号,设置固定观测标志,测定坐标和标高,并标绘在综合水文地质图上。观测点的标高应当每年复测1次;如有变动,应当随时补测。
矿井应当在开采前的1个水文年内进行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在采掘过程中,应当坚持日常观测工作;在未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前,应当每7-10日观测1次;待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后,应当每月观测1-3次;当雨季或者遇有异常情况时,应当适当增加观测次数。水质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1次。技术人员进行观测工作时,应当按照固定的时间和顺序进行,并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测完,并注意观测的连续性和精度。钻孔水位观测每回应当有2次读数,其差值不得大于2 cm,取值可用平均数。测量工具使用前应当校验。水文地质类型属于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当尽量使用智能自动水位仪观测、记录和传输数据。
③ 谁有煤矿防治水岗位责任制及水害排查治理制度
4.3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成员构成及职责
水害事故发生后,及时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是处理事故的关键所在,指挥部设在矿调度室,当总指挥不在时,当天值班的矿领导为临时总指挥,组织抢险救灾。
4.3.1 组织机构
总 指 挥: 副 总 指 挥:办公室成员: 下设六个抢险小组:
工程组 组长: 组员:工程科全体人员
机电组 组长: 组员:机电科人员
供应组 组长: 组员:供应科全体人员
保卫组 组长: 组员:武装部全体人员
救护组 组长: 组员:保健站全体人员
汽运组 组长: 组员:汽车队全体人员
斜井安监组 组长: 组员:斜井安监处人员
通讯组 组长: 组员:通讯班全体人员
矿井防治水办公室主任:电 话:成 员:
4.3.2 处理事故过程中有关人员职责
1.矿长:是处理水害事故的全权指挥者,在总工程师、铁煤集团公司董事长、铁煤集团公司总经理、铁煤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地测处长和矿山救护队队长的协助下,制定并实施营救受灾人员和处理事故的作战计划。
2.矿总工程师:是矿长处理水害事故的第一助手。在矿长领导下,总工程师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制定并实施营救受灾人员和处理事故的作战计划。
3.各有关副矿长:根据营救受灾人员和处理作战计划,负责组织为处理事故所必须的工人待命,及时调集救灾所必需的设备材料,并由指定的副矿长严格控制入井人员,签发抢救事故用的入井特别许可证。
4.矿副总工程师:根据矿长命令,负责某一方面的抢救工作。
5.矿山救护队队长:对矿山救护队的具体行动负责,全面指挥、领导矿山救护队,根据营救受灾人员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所规定的任务,并严格执行《矿山救护规程》,完成对灾区受灾人员的援助和事故处理。如果与外集团公司救护队联合作战时,应成立矿山救护队联合作战部,由本集团公司救护队长担任指挥,协调各救护队的作战行动。
6.驻矿安全监察处处长:根据批准的营救受灾人员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以及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抢险救灾工作的安全和入井人员的控制实行有效监督。
7.保安区区长:按照矿长的命令负责改变矿井通风系统,注意主要通风机的工作状况和组织完成必要的通风工程,并执行与通风有关的其它措施。
8.调度主任:按矿长的命令负责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协助矿长进行抢救和灾害处理。
9.有关的区、队、班长:负责查对留在本区内的人数,并采取措施将他们有组织地带领撤到安全地点直至地面,将在现场所见到的事故性质、范围和发生原因等情况,如实详细报告给矿调度,并随时接受矿长命令,完成有关抢救和灾害处理任务。
10.矿值班调度员:负责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情况,并立即将情况报告给矿山救护队、矿长、矿总工程师、集团公司调度室以及矿其他领导及有关单位,及时向下传达矿长的命令,通知并召集有关人员到调度室待命,随时调度井下救灾情况,统计掌握出入井人数和留在井下各地区的人数。
11.矿灯、井口信息站负责人:应根据入井人员的打卡、矿灯的号码和单位入井名单查清在井下人员的数量和姓名,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对无入井特别许可证的,不得发给矿灯,井口信息站严格检查,制止入井。
12.供应科科长:及时准备好必需的抢救器材,并根据矿长的命令,迅速运送到指定地点。
13.机电科长:根据矿长的命令,负责改变主要通风机的工作制度,并保证正常运转,掌握矿井内的停送电工作,及时抢救和安装机电设备,完成其它有关任务。
14.运输一队队长:负责将受灾人员及时运送到井上,保证救灾人员和器材及时运到事故地点,满足救灾需要。
15.工程地测大队队长:负责准备好必要的图纸和资料,并根据矿长命令完成测量设计工作。
16.保健站站长:负责组织对伤员的急救治疗、护理和药物供应以及转院工作。
17.后勤科长:保证对受灾人员的妥善安置和救灾人员的食宿及其它生活事宜。
18.武装保卫处驻大明煤矿保卫科科长:负责事故抢救和处理过程中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持矿区的正常秩序,不准闲杂人员入矿,并在井口附近设专人警戒,严禁闲杂人员逗留围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