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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如何規定第一類污染物和第二類污染物
第一類污染物是指能在環境中或動物體內蓄積,對人體健康產生長遠不良影響的污染物質。版 第一類污染物共有13項,權不分建設年限,不分行業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納水體的功能類別,一律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采樣(采礦行業的尾礦壩出水口不得視為車間排放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低於標准規定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第二類污染物是指長遠影響小於第一類污染物質的污染物,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 897896)根據建設年限,對第二類污染物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作出了規定。
3.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分幾級,各級標准適用於哪類污水排放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被劃分為三個等級。針對那些需要排入地表水三類水域或海水二類海域的污水,應執行一級排放標准。而對於那些計劃排入地表水四類或五類水域,以及海水三類海域的污水,則需遵循二級排放標准。如果污水計劃排入已設置二級污水處理設施的城鎮排水系統,則應達到三級排放標准。
一級標準的設定旨在確保污水中各種污染物的含量在較高水平上得到控制,以保護地表水三類水域和海水二類海域的環境質量。相比之下,二級標准則更為寬松,適用於對水體污染控制要求較低的四類和五類地表水及三類海域。至於三級標准,它主要針對那些能夠通過二級污水處理廠進一步凈化的污水,確保它們在排放前達到一定標准。
每一級標准都有其特定的排放限值,包括化學需氧量(COD)、氨氮、總磷、懸浮物等。這些限值會根據污染物類型和水體敏感性進行調整。例如,一級標准通常要求COD濃度低於50毫克/升,氨氮濃度低於5毫克/升,而三級標准則較為寬松,COD濃度可以達到100毫克/升,氨氮濃度可以達到10毫克/升。
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排放標准並非一成不變。隨著技術的進步和環境保護要求的提高,相關標准可能會被進一步修訂和完善。因此,污水處理設施需要定期更新其處理工藝和技術,以確保持續符合最新的排放標准。
此外,各級標準的執行還受到地方政府環保部門的嚴格監管。定期的水質檢測和環境評估是確保污水排放符合標準的關鍵措施。企業或機構若未能達到相應的排放標准,將面臨罰款和其他處罰。
總體而言,通過實施這些標准,可以有效減少污水排放對環境的負面影響,保護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促進生態系統的健康。
4. 污水分類標准
污水可以分為這四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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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工業廢水 來自製造采礦和工業生產活動的污水,包括來自與工業或者商業儲藏、加工的徑流活滲瀝液,以及其它不是生活污水的廢水。
第二類:生活污水 來自住宅、寫字樓、機關或相類似的污水;衛生污水;下水道污水,包括下水道系統中生活污水中混合的工業廢水。垃圾、各種大氣顆粒物沉降等[3] ,通過地表徑流、土壤侵蝕、農田排水等形式進入水體環境所造成。具有分散性、隱蔽性、隨機性、潛伏性、累積性和模糊性等特點,因此不易監測、難以量化,研究和防控的難度大。水污染物(waterpollutant)排入水體中引起污染的物質。
第三類:商業污水 來自商業設施而且某些成分超過生活污水的無毒、無害的污水[2]。如餐飲污水。洗衣房污水、動物飼養污水,發廊產生的污水等。
第四類:表面徑流 來自雨水、雪水、高速公路下水,來自城市和工業地區的水等等,表面徑流沒有滲進土壤,沿街道和陸地進入地下水。
5.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如何規定第一類污染物和第二類污染物
1. 第一類污染物定義為在環境或動植物體內可能積累並對人體健康造成長期不良影響的物質。
2. 含有第一類有害污染物的廢水,不論行業、排放方式或受納水體功能類別,均應在車間或處理設施排出口取樣。
3. 這些廢水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中列出的「第一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的規定。
4. 第二類污染物指的是其長期影響相對較小的污染物質,排污單位排放口取樣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應符合標准中「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的要求。
5. 第一類污染物共包括13種物質,如總汞、烷基汞、總鎘、總鉻、六價鉻、總砷、總鉛、總鎳、苯並(a)芘、總鈹、總銀、總α放射性和總β放射性,它們均對環境和人體健康構成嚴重威脅,因此需要嚴格控制。
6. 第二類污染物包括pH值、色度、懸浮物、化學需氧量、石油類、揮發酚、總氰化物、硫化物、氨氮等,其長遠影響小於第一類污染物,但同樣需要受到適當的排放標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