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廢水隔油池滲漏是否屬於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
排污單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水處理設施,是一種較為普遍的環境違法行為,如何認定其違法事實、應適用哪種法律條文,在環境執法過程中尚存在一些爭議。本文通過案例的形式對上述問題進行分析和探討。
某河面出現了一條數公里長的污染帶,漂浮有大量白沫。環保部門經調查發現,是某紙業公司將大量未經處理的造紙廢水與處理後廢水混合後排入江中。環保部門對采樣過程及該公司兩條排水溝排放大量未經處理的造紙廢水的事實進行了公證。環保部門認為,該公司存在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水處理設施和惡意偷排污水的事實,對其進行行政處罰10萬元,責令其封死排水溝,保障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轉。該紙業公司申請進行處罰聽證。
由於環保局採用了公證取證的辦法,該公司對排放未經處理的廢水及《水質監測報告單》廢水超標的事實沒有異議,但提出當時連降大雨,造成污水處理池中水量增大而導致廢水外排,應屬不可抗力,並非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水處理設施。
環境執法人員認為,氣象部門對降雨早有預報,該公司知道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要求無法滿足生產需要,應採取限產或停產措施。但該公司在明知後果的情況下,為節省運行成本,放任污染發生,因而構成「故意」違法。而且,在污染事故發生後,該公司既未進行通報也未採取任何措施,而是任由污染產生,因此應當承擔行政處罰的法律責任。
在行政處罰中,「故意」、「不正常使用」必須進行嚴格認定。關於「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的認定,國家環保總局曾專門針對環保設施的違法行為做過解釋(環發〔2003〕177號),認為排污單位有「將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經過處理設施,直接排入環境」等任何一種行為,環保部門可以認定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
排污單位明知上述行為可能導致污染物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該結果發生的,環保部門對該行為可以認定為「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
在上述案件中,該紙業公司「明知」「將未經處理的污水從處理設施的中間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環境」可能造成污染後果,為節省成本而「放任」結果發生,因而構成「間接故意」。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及其《實施細則》第41條的規定,責令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並且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排污單位限期恢復正常使用,並應同時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
本案中,由於該公司連續違法排污、排放的廢水嚴重超標、行為後果嚴重,因此可以適用該條款的最高處罰,即處以10萬元罰款。
Ⅱ 污水廠溢流能處罰嗎
法律分析:污水廠溢流能處罰。污水處理廠應當是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無論污水處理廠由哪個單位承建和管理,當發生違法行為,都應當處罰違法行為人,也即處罰污水處理廠。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不經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1、暗管是指通過隱蔽的方式達到規避監管目的而設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臨時排污管道;
2、滲井、滲坑是指無防滲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滲作用的、封閉或半封閉的坑、池、塘、井和溝、渠等;
灌注是指通過高壓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Ⅲ 污水直排的處罰規定
污水直排的處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第八十四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依照前款規定採取措施、給予處罰。
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的;
(二)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准,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
(七)未採取防滲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的;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雙層罐或者採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進行防滲漏監測的;
(九)未按照規定採取防護性措施,或者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九項行為之一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3)企業污水滲漏如何處罰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Ⅳ 養豬場污水亂排罰款多少
未採取有效措施,致使儲存的畜禽廢渣滲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發惡臭氣味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向水體傾倒畜禽廢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已經委託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代為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或者未委託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一、水污染處罰條件:
1、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3、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二、水污染處罰程序:
1、立案;立案是指環境行政主體對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控告檢舉材料和自己發現的違法行為,認為需要給予環境行政違法人行政處罰,並決定進行調查處理的活動;
2、調查取證;調查取證是案件承辦人員對於案件事實調查核實、收集證據的過程;
3、審查調查結果;調查終結後,案件承辦人員應提出有關事實結論和處理結論的書面意見,由環境行政主體負責人審查批准;
法律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第十三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與雨水分流設施,畜禽糞便、污水的貯存設施,糞污厭氧消化和堆漚、有機肥加工、製取沼氣、沼渣沼液分離和輸送、污水處理、畜禽屍體處理等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
Ⅳ 如何治理企業排污
陽光、空氣和水源是人類生存的依賴,任何破壞和污染的行為,都可能製造出環境噩夢。
繼霧霾天氣之後,企業排污引起的水資源污染也引起了大家的關注。環保部在2012年2月下旬至3月,組織北京、天津、河北等六省(市)環保廳(局)排查華北平原的工業企業發現:55家企業存在利用滲井、滲坑或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排放、輸送或者存貯污水。
《2010中國環境狀況公報》顯示,全國地下水質量狀況不容樂觀,水質為優良—良好—較好級的監測點總計為1759個,佔全部監測點的42.8%,2351個監測點的水質為較差—極差級,佔全部監測點的57.2%。這種局勢還在加劇。國土資源部近幾年的調查顯示,有40%的城市地下水水質在不斷惡化。
水質在惡化的同時,企業的排污現狀卻沒有停止,並且出現愈演愈烈之勢。為什麼企業敢如此膽大妄為?首先是我國的立法不夠完善。我國規范地下排污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水污染防治法》,其中七十六條明確規定「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於動輒百萬、千萬的污水處理設備來說,輕重不言自明。法律之下,企業還敢向地下直接排放未處理的工業廢水,根源在於現實中的法治不力,不能觸及企業主的根本利益,他們鋌而走險也就不難理解。
立法不完善與法治不力只是問題的表象,在執法的過程中,環保部門的孤軍奮戰更是讓執法大打折扣。環境問題的解決需要政府內部多部門的協力,孱弱的環保部門緊靠一己之力難以解決全部問題。在政府內部,司法機關的介入則會補齊環保部門的「短板」。
2010年紫金礦業污染事件中,如果依照《水污染防治法》處罰,只能「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但司法部門介入後,依照《刑法》中「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起訴,則可突破行政處罰的「百分之三十」門檻,按照實際定損對責任人處以罰金,最終紫金礦業被處以3000萬元罰款。由此可見,司法部門的有效介入對於增強環保監管威懾力是有益的。
造成企業肆無忌憚排放污水,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國維權機制的不健全,尤其是「公益訴訟」制度不健全。如果國內的公益訴訟較為完善,任何一名受到不良空氣污染、水體侵害的公民個體,都可以直接以公益訴訟的名義,向相關企業要求維權、向法院起訴行政不作為者的話,相信也會對企業形成威懾。
西方國家尤其是美國,公益訴訟制度已相當完善和成熟,然而中國目前卻還沒有真正落實這種制度,公益訴訟在目前的中國還只是一種理論,而且在中國,公益訴訟的實施限制條件極多,無論在法規層面還是實際操作層面都步履維艱,由公民或社會團體為原告提起並得到立案的公益訴訟案例少之又少,暫時還很難起到填補環境監管漏洞的重任。
環境被無限制地透支下去,地下水更新和自凈非常緩慢,一旦被污染,所造成的環境與生態破壞,往往長時間難以逆轉,最終人們也會成為環境的犧牲品。
Ⅵ 垃圾滲濾液滲漏如何處罰
垃圾滲濾液,屬於有毒有害的液體,排出後經過雨水管網流入河道,會對疫情防控和水環境造成安全隱患問題。垃圾滲濾液滲漏的,一般會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根據我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法律依據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Ⅶ 關於環保局的罰款標准,謝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會進行二萬以上十萬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第七章第八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或者未公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第八十四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7)企業污水滲漏如何處罰擴展閱讀: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對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的危害和影響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實行風險管理。
第三十三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第三十四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第三十五條 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第三十六條 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第三十七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八條 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九條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四十條 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工業集聚區、礦山開采區、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等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採取防滲漏等措施,並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四十一條 多層地下水的含水層水質差異大的,應當分層開采;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
第四十二條 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採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報廢礦井、鑽井或者取水井等,應當實施封井或者回填。
第四十三條 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
參考文獻: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Ⅷ 浙江耐司康葯業有限公司的污染環境
婺城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浙江耐司康葯業有限公司,及陳光明(該公司總經理)、范升東(該公司副總經理)等9人,涉嫌污染環境罪一案。此案在該院官方微博「金華婺城法院」實時直播,法院將擇期作出宣判。
根據起訴書內容,2010年以來,浙江耐司康葯業有限公司在生產阿奇黴素、克拉黴素以及阿奇黴素和克拉黴素中間體等原料葯過程中,將產生的蒸餾殘渣、離心母液等大量危險廢物採用焚燒、滲漏、直排、私設暗管等方式非法進行處置。
2012年12月,「耐司康」總經理陳光明在明知公司原料葯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蒸餾殘渣需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企業處置的情況下,為節省處置費用,同意公司分管環安部的副總經理范升東關於公司私自焚燒蒸餾殘渣的建議,之後還批准給焚燒工人發放每噸400元的焚燒補貼。後公司環安部經理洪郁辰和副經理方小兵安排環安部員工胡建如、方軍良、徐金平、鄭志春使用焚燒爐焚燒蒸餾殘渣共計70.91噸。其中,胡建如參與焚燒18.51噸,鄭志春參與焚燒18.04噸,徐金平參與焚燒17.06噸,方軍良參與焚燒17.29噸。
2014年2月,劉莉莉開始擔任公司副總經理助理,負責分管環安部工作。後劉莉莉明知蒸餾殘渣等危險廢物需委託具有資質的廢物處理中心處置,未採取措施及加以制止,對方小兵安排工人排班焚燒予以認可。其間,「耐司康」共計焚燒蒸餾殘渣8.60噸。「耐司康」在2013年3月28日、5月21日,分別因私設暗管排放超標水污染物及項目未經環保部門批准投入生產且生產廢水經雨水管嚴重超標排放被環保部門查獲,後被市環保局分別處以罰款10萬元和罰款44.4萬元的行政處罰。之後,「耐司康」進行了相應整改,但雨水管網、生活污水管網仍存在滲漏情況。陳光明、范升東、劉莉莉、洪郁辰、方小兵在公司的工業污水處理能力無法滿足生產需求時,通過安排或默許胡建如、方軍良、徐金平、鄭志春在日常生產期間操縱一沉池邊上的閥門及由洪郁辰、方小兵操縱雨水收集池裡的閥門,將工業污水直排到生活污水管網,再滲漏到地下或滲漏到雨水管網後,直排到外面的市政雨水管網。
2014年5月22日,市環保局對「耐司康」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私設管網直排廢水,遂進行采樣。經市環境監測中心站檢測並由省環保廳認可,「耐司康」廠內雨水管窨井和雨水管網排放口的化學需氧量、氨氮、甲苯嚴重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及《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的限值要求。
2014年5月,上述被告人均被警方傳喚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