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一級b排放標准
法律分析:一級B一般指的是《城鎮污水排放標准GB18918-2002》中所提到的基本控制項目最高允許排放濃度(也就是表1的內容);
具體如下(除pH外,單位均為mg/L):
COD:60;
BOD5:20;
SS:20;
動植物油:3;
石油類:3;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1;
總氮(以N記):20;
氨氮:8(15);括弧指大於12攝氏度時的指標
總磷:(06年以前建設)1.5,(06年(含)以後建設)1;
色度(稀釋倍數):30
pH:6-9
糞大腸桿菌(個/L):1000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
② 排水一級b和一級a標准
排水一級A標准和一級B標準是我國為生活污水排放制定的兩個不同標准,其中一級A標准要求更為嚴格。具體而言,排水一級A標准要求化學需氧量(CODcr)≤15mg/L、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5mg/L、懸浮物(SS)≤10mg/L、氨氮(NH3-N)≤1mg/L、總磷≤0.5mg/L等多項指標需滿足嚴格的限制。這種標准通常適用於特別重要的保護區域,如飲用水源地,以及對水質要求較高的農業灌溉等場合。
相比之下,排水一級B標准要求化學需氧量(CODcr)≤3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10mg/L、懸浮物(SS)≤20mg/L、氨氮(NH3-N)≤5mg/L、總磷≤0.5mg/L等多項指標需滿足相對寬松的限制。這種標准適用於城市居民區、一般工業區等場所的生活污水排放。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標准僅作為建議性標准,實際執行中可能會因地區差異和工程特點進行相應調整。這意味著在具體應用中,各地區和相關單位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調整排水標准,以確保水質達標。
在實施過程中,這些標准不僅有助於保護環境,減少水體污染,還對提高污水處理設施的效率和效果具有重要意義。因此,企業和居民都應嚴格遵守這些規定,共同維護良好的生態環境。
此外,隨著科技的發展和環保意識的增強,未來排水標准可能會進一步提高,以適應不斷變化的環境保護需求。這將促使污水處理技術不斷進步,推動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③ 一級a標准一級b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一級標準的A標準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當污水處理廠出水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作為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時,執行一級標準的A標准。一級標準的B標準是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GB3097海水二類功能水域和湖、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域時執行的標准。
法律依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 4.1.2 標准分級
根據城鎮污水處讓拍襲理廠排入地表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以及污水處理廠的處理工藝,將基本控制項目的常規污染物標准值分為一級標准、二級標准、三級標准。一級標准分為A標准和B 標准。一類重金屬污染物和選擇控制項目不分級。
4.1.2.1 一級標準的A 標準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當污水處理廠出水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作為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時,執行一級標準的A 標准。
4.1.2.2 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國家和省確定的重點流域及湖泊、水庫等封閉、半封閉水域時,執行一級標準的A標准,排入GB 3838地表水III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GB 3097海水二類功能水域時,執行一級標準的B標准。
4.1.2.3 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 3838 地表水、類功能水域或GB 3097海水三、四類功能海域,執行二級標准。
4.1.2.4 非重點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的污水處理廠,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採用一級強化處理工藝時,執行三級標准。但必須預留二級處理設賀稿施的位置,分期坦兄達到二級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