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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污水處理最新規范

發布時間:2022-08-25 18:42:47

⑴ 醫療污水處理標准

法律分析:1、醫療機構病區和非病區的污水,傳染病區和非傳染病區的污水應分流,不得將固體傳染性廢物、各種化學廢液棄置和傾倒排入下水道。2、傳染病醫療機構和綜合醫療機構的傳染病房應設專用化糞池,收集經消毒處理後的糞便排泄物等傳染性廢物。3、化糞池應按最高日排水量設計,停留時間為24-36h。清掏周期為180-360d。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四條 醫療機構的各種特殊排水應單獨收集並進行處理後,再排入醫院污水處理系統。(1)低放射性廢水應經衰變池處理。(2)洗相室廢液應回收銀,並對廢液進行處理。(3)口腔科含汞廢水應進行除汞處理。(4)檢驗室廢水應根據使用化學品的性質單獨收集,單獨處理。(5)含油廢水應設置隔油池處理。

⑵ 醫院污水處理的規定

法律分析:1.全過程式控制制原則2.減量化原則3.就地處理原則4.分類指導原則5.達標與風險控制相結合原則。6.生態安全原則。醫院污水處理設施的操作人員,實行專門崗位,由醫院指定專人管理。醫院污水採用二級處理氯消毒工藝流程。嚴格按照加氯池內水容量,計算氯量,保證氯、水充分接觸一定時間後,抽取水樣進行檢測,每天不少於兩次,經化驗符合國家規定標准方可排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種植和養殖,科學合理施用農葯、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科學處置農用薄膜、農作物秸稈等農業廢棄物,防止農業面源污染。禁止將不符合農用標准和環境保護標準的固體廢物、廢水施入農田。施用農葯、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及進行灌溉,應當採取措施,防止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環境。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定點屠宰企業等的選址、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從事畜禽養殖和屠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措施,對畜禽糞便、屍體和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防止污染環境。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農村生活廢棄物的處置工作。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固體廢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等環境衛生設施,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公共設施,並保障其正常運行。

⑶ 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放標準是什麼

本標准自實施之日起,城鎮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的排放和污泥的控制一律執行本標准。 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工業廢水和醫院污水,應達到GB8978《污水綜合排放標准》、相關行業的國家排放標准、地方排放標準的相應規定限值及地方總量控制的要求。
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排入地表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以及污水處理廠的處理工藝,將基本控制項目的常規污染物標准值分為一級標准、二級標准、三級標准。一級標准分為A標准和B標准。部分一類污染物和選擇控制項目不分級。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第五條 5.1 總汞,總鎘,六價鉻,總砷,總鉛,以車間或處理設備排水口抽檢濃度為准;其他控制項目,以排水戶排水口的抽檢濃度為准;5.2 所有排水單位的排水口應設有檢測井,以便於采樣;並在井內設置污水水量計量裝置;5.3 水質數據,以城市排水監測部門的檢驗數據為准

⑷ 醫院污水處理余氯標准

法律分析:一、傳染病結核病總余氯執行0.5mg/l(直接排入水體要求)。

1、採用含氯消毒劑消毒的工藝控制要求為:

消毒接觸池的接觸時間1.5h,接觸池出口總余氯6.5-10mg/l

2、採用其他消毒劑對總余氯不做要求。

二、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總余氯執行0.5mg/l(直接排放要求),間接排放不作要求。

1、採用含氯消毒劑消毒的工藝控制要求為:

排放標准:消毒接觸池接觸時間1h,接觸池出口總余氯 3-10mg/l。

預處理標准:消毒接觸池接觸時間1h,接觸池出口總余氯 2-8mg/l。

2、採用其他消毒劑對總余氯不做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條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並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⑸ 已繳納污水處理費醫院必須要做污水處理系統嗎

根據相關資料查詢顯示:必須。
1、對醫院污水產生、處理、排放的全過程進行控制。
2、嚴格醫院內部衛生安全管理體系,在污水污物發生源進行嚴格控制和分離,醫院內生活污水與病區污水分別收集。
3、嚴禁將醫院污水污物隨意棄置排入下水道。
4、防止醫院污水輸送過程污染與危害,醫院必須就地處理。
5、根據醫院性質、規模、污水排放去向以及地區的差異對醫院污水處理進行規范性的分類與指導。
6、考慮綜合性醫院和傳染病醫院污水達標排放基本要求,加強風險控制,從技術、建設和監督管理方面提高對突發性事件處理的能力。

⑹ 醫院污水排放標准

醫院污水排放標准包括:
1、每張病床每天排放的污水量約為200-1000L;
2、未經處理的原污水中含菌總量達10^8個/mL以上。
控制水污染,保護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質的良好狀態,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和城鄉建設的發展。
醫療廢水的處理目前通常有兩大類:
1、預處理;
2、深度處理。
預處理一般為過濾、沉澱、消毒等簡單處理工藝,處理一般達到納管標准;深度處理即為預處理加上生化處理,處理一般達到國家的排放標准。常見的普通曝氣法、氧化溝法、A/B法、A2/O法屬於前者,生物轉盤、接觸氧化法屬於後者。小規模醫療廢水生化處理常用工藝有:A/O工藝,MBR工藝,SBR工藝,CASS工藝。醫療廢水一體化設備多採用改良的AO法和MBR法,二者的核心都是以生物處理為主,只是MBR工藝在污水的末端處理上增加一套膜處理系統,使廢水的出水水質更好更穩定。
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具體包括:
1、污水排放要求;
2、傳染病和結核病醫療機構污水排放執行表1的規定;
3、縣級及縣級以上或20張床位及以上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污水排放執行表2的規定。直接或間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的污水執行排放標准,排入終端已建有正常運行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下水道的污水,執行預處理標准;
4、縣級以下或20張床位以下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所有醫療機構污水經消毒處理後方可排放;
5、禁止向GB3838I、II類水域和III類水域的飲用水保護區和游泳區,GB3097一、二類海域直接排放醫療機構污水;
6、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療機構,應將傳染病房污水與非傳染病房污水分開。傳染病房的污水、糞便經過消毒後方可與其他污水合並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門的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部門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⑺ 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規范和標准

法律分析: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規范和標準是為了規范醫院污水處理工程的設計、建設和運行管理,防止醫院污水污染環境,預防疾病傳播和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標准。本標准規定了醫院污水處理工程的總體要求、工藝流程及技術參數、設備及材料、檢測與過程式控制制、輔助設施設計、勞動安全與職業衛生、施工與驗收、運行與維護的技術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一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准,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體的使用功能以及有關地區的經濟、技術條件,確定該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准,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第十三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十四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或者地方的經濟、技術條件,適時修訂水環境質量標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⑻ 海南醫院污水排放標准

根據相關資料查詢,1、縣級及縣級以上或20張床位及以上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污水排放執行表2的規定。直接或間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的污水執行排放標准,排入終端已建有正常運行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下水道的污水,執行預處理標准。
2、縣級以下或20張床位以下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所有醫療機構污水經消毒處理後方可排放。
3、禁止向GB3838I、II類水域和III類水域的飲用水保護區和游泳區,GB3097一、二類海域直接排放醫療機構污水。
4、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療機構,應將傳染病房污水與非傳染病房污水分開。傳染病房的污水、糞便經過消毒後方可與其他污水合並處理。
5、採用含氯消毒劑進行消毒的醫療機構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應進行脫氯處理,使總余氯小於0.5mg/L。

⑼ 環發[2003]197號 廢止了么

環發[2003]197號是指醫院污水處理技術指南。沒有廢止。是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防止醫院排放污水對環境的污染,規范醫院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管理,促進醫院污水處理達標排放,配合國家推進醫院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即將頒布的《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的實施,編制的技術指南。
《醫院污水處理技術指南》1.1編制目的。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防止醫院排放污水對環境的污染,規范醫院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管理,促進醫院污水處理達標排放,配合國家推進醫院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即將頒布的《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的實施,編制本技術指南。指南根據醫院性質、規模和污水排放去向,並兼顧各地情況,進行分類指導。為醫院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提供技術支持,供衛生、環保、建設等有關部門參考。

⑽ 西安市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管理,防治水環境污染,改善城市水環境,實現城市水資源可持續利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的規劃、建設、運營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污水處理,是指通過一定的系統和設備,採用相應的技術方法,對生活污水、生產經營廢水、入流雨水等進行凈化的過程。

本條例所稱再生水,是指城市雨水、污水等經收集處理後,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相關水質標准,可在一定范圍內使用的凈化處理水。第四條市水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藍田縣、戶縣、周至縣、高陵縣水行政管理部門、城市污水處理行政管理部門和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轄區內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環保、市政公用、規劃、國土、建設、房屋、價格、市容園林、林業、公安等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做好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的相關工作。第五條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的原則,與城市道路、排水等規劃相銜接,做到廠網配套、管網優先,提高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率。第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公共財政的投入,加快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公共管網的建設。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第七條鼓勵、支持城市污水處理、污泥處置和再生水利用的科學研究,引進和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的水平。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和舉報破壞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的行為。第九條對在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十條市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市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

未經法定程序調整和變更,規劃確定的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或者改變其用途。第十一條市水行政管理部門、各區縣和開發區應當根據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規劃編制區域規劃。

碑林區、新城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的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區域規劃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門編制並組織實施。

各開發區范圍內的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區域規劃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門會同開發區管委會編制,由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實施。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藍田縣、戶縣、周至縣、高陵縣的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區域規劃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水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組織實施。第十二條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規劃、區域規劃在編制過程中,編制機關應當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第十三條市水行政管理部門,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藍田縣、戶縣、周至縣、高陵縣水行政管理部門、城市污水處理行政管理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應當依據城市排水規劃及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規劃、區域規劃,制定城市排水管網及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計劃。第十四條城市排水管網覆蓋范圍以外達到規模要求的用水排水戶應當自建污水處理設施。

電鍍、化工、印染、冶金等生產企業,醫院、實驗室等排放有毒有害廢水的單位,應當自建污水處理設施,並達標排放。

前款所列有毒有害廢水不得作為再生水水源。第十五條新建城市供水管網的,應當同時建設再生水管網。第十六條碑林區、新城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及各開發區轄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藍田縣、戶縣、周至縣、高陵縣新建、改建、擴建下列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一)建築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店、公寓、綜合性服務樓等;

(二)建築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的機關、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大型綜合性文化、體育場館等;

(三)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每日可回收水量大於150立方米的居住區和集中建築區等;

(四)優質雜排水的日排放量超過200立方米的企業或者工業小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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