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污水處理廠出水標准有哪些
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一級標準的A標准和一級標準的B標准其適用條件和環境要求如下:
1、一級標準的 A 標準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當污水處理廠出水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作為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時,執行一級標準的A標准。
2、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 GB3838 地表水Ⅲ類功能水域(規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GB3097 海水二類功能水域和湖、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域時,執行一級標準的 B 標准。
我國幅員廣大,自然條件及經濟發展水平相差懸殊,城鎮區域特點、產業結構及主要功能也各不相同,因此,城鎮污水的特性、收集方式、排放水體狀況、設計用地、選用工藝等均不相同。
目前,我國尚無針對小城鎮污水處理工程(處理規模小於2萬噸/日,多集中在2000~5000噸/日)的現場排水設計規范、標准、法規等,仍然採用現行中、大規模污水處理工程的相關標准,在工程設計中發現存在不少問題,主要如下:
(1)排水體制
一般新建城市、擴建新區、新建開發區等多採用分流制,對於已建成舊區由於歷史原因造成的合流制可改造成截流式合流制。
但是,很多小城鎮尚無排水系統,雨污水均沿道路邊溝或路面排至就近水體,一些城鎮(特別是山區和貧困地區等)由於街道過於狹窄、兩側建築密集、施工復雜,無條件修建分流制排水系統,可考慮採用完全合流制排水體制。
(2)排放標准
現行排放標准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其中除BOD5、COD、SS、pH外,總磷、總氮、氨氮、糞大腸菌群數等均需達到要求的標准。對於一些城鎮化發展中的地區而言,建設及運營資金短缺,土地資源緊張,可考慮將其標准進行調整或放寬。
Ⅱ 求歐盟,美國各州,日本,英國等國家,印染廢水的排放標准,一般的污水排放標准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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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污水處理廠出水標准有哪些
污水處理廠出水標准分幾級標准看你需要達到哪一級一級二級三級,每一級標准都不一樣的。
Ⅳ 歐盟水質評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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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管理
目前為止,歐盟在地表水質的改善和水中有毒物質污染的防止方面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仍有三個關於居住區水資源管理方面的工作需要繼續努力:洪澇災害的防止、地下水質的再恢復、將現在的污水處理系統向更加具有生態友好性方向轉變。另外,特別是在德國,大多數的新建居住區的雨水向河流和港灣的排放受到了嚴格地限制,甚至被完全禁止。在歐盟,水資源的節約措施被認為是所有水資源管理措施中最具有根本性的一環,特別是家庭用水消費,大多數歐盟國家的家庭水消耗被控制在每人每天130—160升。
PS:
在歐盟的大多數國家,城市生活的各個方面對生態化和可持續發展的迫切需求早在二十世紀60年代末、70年代初就被廣泛意識到了。隨後,經過了一個嘗試階段後,歐盟國家取得了一系列的進展,包括公眾意識極大增強、生態化法規的頒布等等,全社會有關生態建設的科學知識、工程技術、政府管理和公眾行為都達到了一個相對較高的層次。本文從以下幾個主要方面進行介紹:
生態與經濟關系的協調。面向生態化的產品和服務體系已經成為歐盟經濟發展的一個十分重要的方面。出於解決環境問題的需要,迫使歐盟的許多傳統重工業向高新技術和第三產業轉變的過程,使生態和經濟這兩對勢不兩立的「冤家」變成了相互融合,互相補充,甚至在城市的建築業中也出現了「生態賣點」:「智能建築」成為各大公司的共同選擇,甚至成為公司的象徵之一(例如,德國商業銀行的總部);越來越多的家庭趨向選用有生態標準的房屋;產業房地產項目也需要一定的生態標准來吸引客戶。對於城市和區域范圍來說,良好的城市環境、安全的生態系統、高質量的居住和娛樂條件、相對完整的周邊景觀是吸引高層的投資者、管理和人力資源的必要條件。事實證明,面向生態學的政策可以促進經濟的發展。
污染控制。在多數歐盟國家,由工業特別是由能源使用所產生的有毒污染物已經大大減少了,但由機動車輛產生的空氣污染成為大氣污染依然嚴重。大多數國家和城市正在採用各方面的措施減少與交通有關的污染物排放,例如:促進公共交通的發展;鼓勵人們盡量少用汽車和採用低污染、節能的汽車;通過宣傳提高人們的環保意識;通過各項節能措施和可更新能源的使用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在歐洲的中部、北部和東部的許多國家,供暖耗能占總能源消耗的約33%。1974年以來,歐盟通過一項政策,這項政策規定:考慮到讓居住區、商業區和公共場所的供熱系統達到更好的隔離和再利用效果,相關的規章和技術必須不斷地進行改進。例如,在德國,建築法規規定「建築物中的隔熱系統必須保證每年在取暖季節或降溫季節的能量消耗可以控制在每平方米面積100千瓦以內」。另外,還有兩種對能源消耗要求更嚴格的住宅,即「低能源消耗住宅」和「無能源消耗住宅」,它們的每平方米年能耗在30千瓦以下,這兩種住宅的發展無疑對減少城市CO2的排放有著重要意義,因而也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
廢棄物的防止、管理、處置和再循環方面。特別是在人口密度比較高的國家,用作垃圾填埋場的土地非常有限,用來維持垃圾填埋場的費用也很高。在有足夠的過濾系統保證的前提條件下,能夠給當地供熱和供能的廢物焚燒方法不失為一項很好的廢棄物削減措施,但從長遠考慮,為了減少CO2的排放,焚燒方法也是不可取的,應該發展更加合理和完善的方法。當然,歐盟的在許多方面也有缺欠之處:例如,很少考慮垃圾的分類和再循環這塊工作,城市廢棄物的防止和再利用事業在歐洲還只是剛剛開始,其中,包括德國、瑞典、挪威、丹麥等一些相對比較發達的國家也不例外。總的來說,歐盟在各種廢棄物的分類回收方面已經做了大量的工作(特別是德國),但關於廢棄物的綜合管理方面仍然是歐盟大多數國家今後努力的一個重要方向。
Ⅳ 污水處理廠運行和維護畢業論文
丹麥大型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和管理
崔成武1,* Gert Petersen1,2
(1. 丹麥技術大學環境與資源學院,Lyngby,丹麥,2800; 2. EnviDan,Kastrup,丹麥,2770)
摘要:本文簡要介紹了丹麥城市污水處理的現狀,包括城市污水處理廠數量、類型、處理負荷以及歐盟和丹麥環保部門的相關要求等。另外,針對大型城市污水處理廠,本文以Lynetten、Damhusen、Lundtofte 和Avedre 四大城市污水處理廠為例,介紹其運行維護和管理方面的經驗。最後,本文還介紹了丹麥以及上述四大城市污水廠的污水和污泥處理費用。
關鍵詞:丹麥,污水處理,污泥處理,氣體處理,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運行費用
中圖分類號:X703.1 文獻標識碼:A
The operation, maintenance and management of big domestic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s in Denmark
Cui Chengwu1,* Gert Petersen1,2
(1. Institute of Environment & Resources, Technical University of Denmark, Lyngby, Denmark, 2800 2. EnviDan, Kastrup, Denmark, 2770)
Abstract: This paper briefly introces the situation of domestic wastewater treatment in Denmark, which includes the numbers, types, capacities of domestic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s and the effluent requirements from both EU and Danish EPA. The operational experiences and management of the big domestic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s are explained mainly based on the data from Lynetten, Damhus?en, Lundtofte and Aved?re WWTP in Denmark. At last, this paper also introces the average wastewater treatment fee in Denmark and the operational cost of both wastewater treatment and sludge treatment in those 4 WWTPs.
Key words: Denmark, wastewater treatment, sludge treatment, gas treatment, domestic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operation fee
1.簡介
丹麥位於歐洲北部,經濟發達,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居於世界前列。同時,丹麥政府對環保建設非常重視,尤其是城市污水處理問題。在歐盟委員會關於91/271/EEC 法案(城市污水處理法案)執行情況的第三次和第四次總結報告中[1,2],丹麥與德國、奧地利等國共同被歸屬於歐盟城市污水處理較好的國家之列。自執行歐盟91/271/EEC 法案後,丹麥城市污水處理廠和工業廢水處理廠出水質量均得到明顯改善。自1989 年到2004 年,丹麥城市污水處理的發展可分為兩個階段,分別是1989~1996 年的快速成效階段和1996~2004 年的平穩下降階段。例如:在1989 年,丹麥城市污水處理廠出水中BOD5 總量為35000 噸,到1996 年,這一數據快速下降到5000 噸,而到2004 年,則平穩下降到2500 噸。
丹麥政府規定,當人口當量大於30PE1 時需建設相應的污水處理設備。根據2004 年統計結果[3],丹麥全國共有1193 個城市污水廠,其中237 個為私營污水廠。自1993 年到2004年的12 年間,丹麥城市污水處理廠的類型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具有脫氮功能的生物污水處理廠的比例從1993 年的54%提高到2004 年90.4%。與此變化相符合的是城市污水廠出水氮磷含量明顯降低。2004 年,城市污水處理廠TN 平均去除率為80%,TP 平均去除率高達96%。
在丹麥,盡管城市污水處理廠的數量較多,但規模普遍較小。在1193 個城市污水處理廠中,處理規模小於1000 m3/天的污水廠佔到了77.5%,但卻只處理全國6%的城市污水。絕大多數的城市污水是由大規模集中式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的。如:處理規模大於10000 m3/ 天的污水廠只有62 個,但卻處理了全丹麥70%的城市污水。
丹麥城市污水處理廠出水標准遵照歐盟91/271/EEC 法案以及丹麥環保部門和地方行政 區所制定的出水標准來執行。具體出水標准見表 1。
2.丹麥大型城市污水廠的運行和維護
丹麥大型城市污水處理廠(人口當量大於100000 PE,即進水量大於20000 噸/天的城市污水廠)所具有的共同特點之一就是污水和污泥處理的工藝非常接近。就下文重點討論的Lynetten、Damhus?en、Lundtofte 和Aved?re 污水廠來說,其污水處理的核心技術均採用基於氧化溝工藝的Biodenitro 或Biodenipho 技術。而對於污泥處理,一般都需要經過厭氧硝化、離心脫水和焚燒處理後,外排到垃圾填埋場。
另外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污水廠的管理方式非常類似。一般來說,丹麥大型城市污水處理廠有兩個具有不同功能的管理機構,分別稱為董事會和市政業務委員會。董事會成員由污水廠管轄范圍內的幾個行政區的工作人員組成。董事會成員代表其所在行政區,主要工作是協調行政區與污水廠之間的關系以及監督污水廠的日常運行情況。同時,還需對該行政區污水處理進行詳細的規劃和總結。而市政業務委員會則主要負責污水廠的日常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同時,在市政業務委員會中也會有各個行政區的負責人員,其主要負責與董事會成員進行對接,確保行政區與污水處理廠之間關系的通暢。以Aved?re 污水廠機構為例,該污水廠的污水來源於10 個行政區。該污水廠管理結構見圖 1。
2.1 基本情況簡介
Lynetten、Damhus?en、Lundtofte 和Aved?re 污水廠均位於丹麥西蘭島上,負責周邊行政區的城市污水和工業廢水處理[4,5]。2004 年,污水廠處理負荷和進水負荷情況見表 2。
Lynetten 是丹麥最大的城市污水處理廠,設計處理能力為15 萬噸/天,2004 年實際進水負荷近20 萬噸/天。Damhus?en 為丹麥第三大城市污水處理廠,設計處理能力為7 萬噸/天。Damhus?en 與Lynetten 共屬Lynettenf?llesskabet 公司(Lynetten 聯合公司)經營管理。Aved?re 為丹麥第五大污水處理廠,設計處理能力6.4 萬噸/天,歸屬丹麥Spildevandscenter Aved?re (Aved?re 污水中心)經營管理。Lundtofte 相對較小,設計處理量為2.2 萬噸/天。
上述四個污水廠進水水質特性和出水情況見表 3 和表 4。
對進水水質分析後發現:4 個污水廠進水水質的COD/BOD5 值屬文獻中[6]的中低值域范圍,這可能與工業廢水匯入有關。經過總結後發現:丹麥城市污水的COD/TN 和 COD/TP 均處於文獻中[6]規定的中高值域范圍內。
從中發現,四個城市污水廠的重點污染物出水指標均低於歐盟91/271/EEC 法案以及丹麥環保部門的相關要求。
2.2 工藝流程
丹麥城市污水處理廠工藝一般可分為三部分:污水處理單元、污泥和廢物處理單元以及廢氣處理單元。Lundtofte 污水廠是丹麥非常典型的城市污水廠,下面基於Lundtofte 污水廠的工藝流程對各部分進行討論。Lundtofte 污水處理廠的具體工藝流程見圖 2 所示。
2.3 污水處理單元
2.3.1 機械處理
對於城市污水廠來說,污水機械處理通常包括粗格柵、曝氣沉砂池、細格柵、初沉池以及二沉池等工序。由於各種機械處理工藝的設計已經非常成熟,因此無需再進行詳細討論。但是,針對機械處理過程所產生的廢物和廢氣處理問題是值得學習和借鑒的。
在進入曝氣池前,一系列的機械處理過程會產生大量的廢物。丹麥大型城市污水廠的做法是:固體廢棄物並沒有與剩餘污泥混合進入厭氧消化池,而是經過脫水後直接進入污泥焚燒爐進行焚燒處理。這是因為此類固體中無機物含量相對較高,直接進入消化池會影響厭氧消化效果。另外,這類廢物也沒有應用於建築方面的回用,主要原因是此類沙子中含有重金屬以及持久性有機物,對人體健康具有潛在危害。
丹麥大型城市污水處理廠十分重視機械處理過程中由於曝氣或攪動所產生廢氣的收集和處理問題。一般來說,曝氣沉砂池全部採用鋁質材料封頂。部分污水廠的初沉池上面也會封頂。處理過程中所產生的氣體,如H2S 也會隨特定的氣體管路進入焚燒爐處理。
2.3.2 生物處理
如前所述,丹麥大型城市污水廠污水生物處理工藝非常接近。上述四個污水廠均採用Biodenitro 或是Biodenipho 工藝。下面針對這兩種工藝進行簡單介紹。
2.3.2.1 工藝簡介
Biodenitro 和Biodenipho 工藝為丹麥Krüger 公司的專利技術。該種技術的特點是自動化控製程度高、佔地面積小、有機物和氮磷的去除效果良好。與Biodenitro 工藝不同的是,Biodenipho 在前面添加了一個厭氧池(Bio-P tank),因此具有生物除磷功能。而Biodenitro 無法進行生物除磷,只能藉助於化學除磷。
下面以Biodenitro 工藝為例,重點介紹該工藝的運行和控制。
Biodenitro 工藝的運行是基於氧化溝技術(丹麥城市污水廠多採用基於表曝的氧化溝技術)。通常是將兩個氧化溝劃分為一組,採用交替曝氣的方式運行以達到硝化反硝化的目的。Biodenitro 工藝分為四個階段,見圖 3 所示。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設置b 階段和d 階段的主要目的有兩個:一是去除第一階段在缺氧池中殘留的氨氮;二是由於硝化耗時相對較長,為了能夠達到更好的出水標准。
一般來說,盡管Biodenipho 工藝具有較強的生物除磷功能,但污水廠依然會輔助使用化學除磷的方法已達到更佳的出水TP 濃度。而採用Biodenitro 工藝的污水廠更是如此。投放的物質一般為FeCl3 或AlCl3,投放地點設置在曝氣池前。在曝氣池後安裝了磷在線監控裝置,當發現TP 濃度超標時會自動投加除磷。
2.3.2.2 控制系統
上述4個大型城市污水處理廠均採用SCADA和STAR系統來控制污水廠的正常運行。SCADA 技術建立在3C+S (Computer、Communication、Control、Sensor)基礎上。該系統主要用於控制泵站、流量以及污泥脫水工藝等等。而STAR系統(Krüger公司的專利技術)是建立在SCADA系統之上,是一種用於控制曝氣池運行的應用軟體系統。在氧化溝中會安裝在線檢測儀器,從而將主要的污染物參數,如:氨氮、硝酸鹽氮、總磷以及溶解氧濃度的信息發送到中心PLC上。由微機程序控制曝氣池各階段的運行時間和曝氣模式。因此,圖3中所示的4個階段的具體運行時間是由STAR系統通過曝氣池中具體污染物濃度的數據來控制的,但是會有一個最長運行時間。Lundtofte污水廠各階段的最長運行時間為90min。
另外,如果設備一旦發生問題,程序會自動向技術人員的手機發送簡訊息以告知其出現技術故障的具體位置。同時,微機程序還會自動向技術人員發送電子郵件告知其具體問題,技術人員可以據此判斷是否應該立即處理該故障問題。
2.4 污泥處理單元
2.4.1 丹麥污泥處理情況簡介
歐盟及丹麥政府非常重視城市污水處理廠所產生的污泥及其處理和排放的問題,並制定了相關的法案,如86/278/EEC 法案、91/271/EEC 法案等。對城市污水廠排放污泥中的重金屬以及持久性有性有機物的含量做出了相關的規定。
經過統計後發現,1999—2005 年,丹麥城市污水廠污泥處理和排放都產生了一定的變化,見表 5 所示。可以看出,變化最為明顯的是污泥焚燒比例大幅提高和填埋比例明顯下降。其中,污泥焚燒比例從1999 年的6%提高到2005 年的25%。上述的四個丹麥大型城市污水廠的污泥都經過焚燒處理。另外,盡管污泥總產量有所提高,但人均污泥產量基本保持不變。
2.4.2 污泥處理
初沉池和二沉池排出的剩餘污泥首先進行脫水、絮凝,之後進行厭氧消化。丹麥城市污水廠多採用中溫厭氧消化工藝,溫度控制在32~37℃,SRT 控制在25~30 天。一般來說,經過厭氧消化後,污泥的固含率約為1.55~3%。
污泥經過厭氧消化後,進入離心機脫水,污泥固含率提高到20%~32%。經過離心脫水後的剩餘污泥將會和沉砂池內的污泥混合,並進入焚燒爐。經過焚燒處理後的污泥收集後運送到垃圾填埋場。
2.4.3 生物氣
一般來說,丹麥城市污水廠厭氧消化池產生的生物氣中甲烷含量在65%左右,而每產生1m3 生物氣會削減1.15 kg 干污泥。生物氣能夠得到有效的收集並回用。回用主要的方式有兩種:一是產熱、產電,供本廠內部使用;另一部分則出售給附近的工廠或天然氣公司等。
2.5 廢氣處理單元
丹麥城市污水廠在污泥焚燒處理過程中,十分重視潛在的大氣污染問題。自焚燒爐產生的廢氣都要經過深度處理後才能排放到大氣中。下面以Lundtofe 污水廠為例,簡單介紹污泥焚燒後氣體深度處理設備和裝置。
從焚燒爐中排出的廢氣首先經過降溫後進入旋風分離器,在這一過程中有85%~90%的灰分會從氣體中分離出來。隨後,氣體進入湮滅爐中進行深度處理。在湮滅爐中,首先用水噴澆,使氣體進一步降溫。在水體內有溶解的NaHCO3 和少量的活性炭。主要目的是使用NaHCO3 吸附SO2、HCl 和HF 氣體,並轉化為Na2SO4、NaCl 以及NaF。活性炭則用來吸附汞等重金屬。最後,經過處理後的氣體進入布袋分離器進行固氣分離,所有固體連同污泥被運送到垃圾填埋廠,而經過處理後的氣體則通過煙筒排放到大氣中。
3.能耗、化學品消耗及污水廠運行費用
由於丹麥大型城市污水廠採用的工藝、運行方式以及管理結構大同小異,因此污水廠能耗、運行費用等統計數據也存在一定的一致性。對這些數據進行統計核算對於今後我國擬採用或已經採用類似工藝的城市污水廠的設計、運行、管理和評估工作具有一定的價值和意義。
但是,鑒於國情不同,環境和污水管理方式也有所差異,因此,利用單一貨幣形式(如歐元)來描述污水處理廠的運行費用是不合理的。因此,在運行費用的具體核算上,分以下幾方面進行討論。化學葯品以葯品使用量作為衡量標准;能量採用kWh 作為衡量標准。
3.1 污水處理廠能耗
丹麥大型城市污水廠電耗在35~45 kWh/(PE·年),和0.5~0.6 kWh/m3 污水。而生物污水處理電耗約為0.20~0.25 kWh/m3 污水,占總電耗的30%~50%;污泥處理電耗約占總電耗的30%~40%;而污水提升、機械處理和管理電耗約占總電耗的15%~35%。對於污泥處理來說,處理1kg 干污泥需耗能0.02~0.06 kWh。
3.2 化學葯品使用量
污水廠化學物質主要用於化學除磷和污泥脫水等。針對化學除磷,不同污水廠採用的物質不同。例如:Lynetten 污水廠採用FeCl3;而Lundtofte 污水廠採用AlCl3。化學物質投加量與污水水質、工藝以及出水指標有直接關系。Lynetten 和Lundtofte 污水處理廠化學除磷的情況見表 6。
從表 6 的數據可以看出,在進水TP 濃度基本相當的情況下,採用具有生物除磷功能的Biodenipho 工藝更加節省化學除磷物質量,而且可以獲得更好的出水TP 效果。
3.3 污水處理廠運行費用
丹麥城市污水廠運行費用主要費為四部分:員工工資、稅費、能耗和化學葯品費以及運行維護費用。以Lynetten 和Damhus?en 為例,2005 年兩個污水廠運行費用為1.86 億DKK,具體比例分配見圖 4。
一般情況下,丹麥污水處理廠最大的費用支出為員工工資。同時,在運行維護中還有相當部分是用於場地租用等。另外,丹麥污水處理廠需向政府繳納污水和污泥處理稅費。污泥焚燒以及外運到垃圾填埋場也都需要繳稅。在丹麥,只有污泥回用時不用向政府交稅。一般來說,丹麥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費用占總運行費用(不含人工費用和稅費)的40%~50%。
上述四個污水廠運行費用統計見下表 7。
值得一提的是,丹麥平均污水處理費用為15 DKK/m3,這與核算後的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費存在較大差異。主要原因是丹麥總污水處理費用不但包括污水處理廠的運行費用,還需計算污水管道的建設和維護費用。而市政污水管道的維護和管理歸各行政區。
4.結論
丹麥自20 世紀90 年代至今,城市污水處理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這一變化得益於丹麥政府積極執行歐盟91/271/EEC 法案及制定更為嚴格的相關出水標准。丹麥大型城市污水廠無論是運行工藝還是管理方式比較相似。總結其發展經驗和管理體制,對有效數據進行統計並吸收消化對處於發展中的中國城市污水處理是十分有益的。
參考文獻:
[1] 3rd Report from the Commission to the Council,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the European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 and the Committee of the Regions - Implementation of Council Directive 91/271/EEC of 21 May 1991 concerning urban waste water treatment, as amended by Commission Directive 98/15/EC of 27 February 1998. Access via Internet (20/08/2007):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CELEX:52004DC0248:EN:NOT
[2] 4th Report from the Commission to the Council,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the European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 and the Committee of the Regions - Implementation of Council Directive 91/271/EEC of 21 May 1991 concerning urban waste water treatment, as amended by Commission Directive 98/15/EC of 27 February 1998. Access via Internet (20/08/2007):
http://circa.europa.eu/Public/irc/env/wfd/library?l=/framework_directive/treatment_directive/4th_ uwwtd_report/final_circa-per/_EN_1.0_&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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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Cui Chengwu et al. The Maintenance and Management in Lundtofte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Denmark. China water & wastewater. (In Press)
[5] Cui Chengwu et al. The Maintenance and Management in Lynetten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Denmark. Water & Wastewater. (In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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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h2o-china.com/paper/viewpaper.asp?id=8165&viewit=yes
Ⅵ 各行業污水回用要求及水質標准
還有個抄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規范 (GB 50335-2002),不知道還有用
http://fzies.gov.cn/fgbz/jsbz/kjbz/%CE%DB%CB%AE%D4%D9%C9%FA%C0%FB%D3%C3%B9%A4%B3%CC%C9%E8%BC%C6%B9%E6%B7%B6.pdf
目前的狀況是回用水只是在某些行業應用較多,國家有標準的話說明這些行業是用回用水的,或者是鼓勵/要求這些行業用,但是不是所有行業都有相關標准。
Ⅶ 污水處理的回用水標準是什麼急救
一、回用水水質標准,是保證用水的安全可靠及選擇經濟合理水處理流程的基本依據。由於使用回用水的范圍十分廣闊,水質要求各有不同,總體上看回用水水質情況十分復雜。我國目前尚未系統地制定回用水水質標准。對有關水質要求宜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一).灌溉回用水水質標准
1.水質要求 灌溉回用水水質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不傳染疾病:(2)不破壞土壤的結構和性能,不使土壤鹽鹼化;(3)土壤中重金屬和有害物質的積累不超過有害水平;(4)不影響農業物的產量和質量;(5)不污染地下水。
根據水質要求,城市污水用於農灌,必須經過適當處理,未經處理的污水一般不允許以任何方式用於灌溉。城市污水至少要經過一級處理才能用於灌溉,如有可能最好驚醒二級生化處理。目前,經濟發達的國家已基本實現了這個要求,有些國家和地區甚至達到了更高要求。
2.水質標准 我國農田灌溉水質標准(GB5084-92),它也適用於農業灌溉回用水水質要求。國外經濟發達國家對農業灌溉回用水水質通常是根據灌溉對象區別對待,要求比較嚴格。
二).工業回用水水質標准
1.工業回用水水質要求 由於工業生產范圍廣泛,不同工業門類對用水水質要求差異極大。在考慮工業回用水的水質標准時,應該從實際出發,以各類工業用水的水質要求為依據來確定相應的工業回用水水質標准,污水處理後出水作為冷卻水回用時,一般有如下水質要求:(1)在熱交換過程中,不產生結構(2)對冷卻系統部產生腐蝕作用(3)不產生過多的泡沫(4)不存在有助於微生物生長的過量營養物質。對於其他類別的工業用水,如原料用水,生產工藝用水,生產過程用水以及鍋爐用水等,尚未有針對回用水的相應水質標准。若要將回用水用於各種工業類別,其水質必須符合有關行業相應的用水水質標准。
三).城市雜用水水質標准
1.生活雜用水水質標准 為了保證城市污水再生後作為生活雜用的安全可靠和合理使用,再生水水質必須滿足下列基本要求。
(1)衛生上安全可靠,無有害物質,其主要衡量指標有大腸桿菌群數,細菌總數,余氯量,懸浮物量,生化需氧量及化學需氧量等。
(2)外觀上無使人不快的感覺,其主要衡量指標有渾濁度,色度,臭味,表面活性劑和油脂等。
(3)不引起管道和設備的腐蝕,結構和不造成維修管理困難,其主要衡量指標有PH值,硬度,蒸發殘渣及溶解性物質等。
二、污水處理
1、是為使污水達到排水某一水體或再次使用的水質要求,並對其進行凈化的過程。污水處理被廣泛應用於建築、農業,交通、能源、石化、環保、城市景觀、醫療、餐飲等各個領域,也越來越多地走進尋常百姓的日常生活。污水處理行業的上游供應商主要是污水處理設備的製造商和污水處理葯劑供應商。都屬於發展較快,需求狀況良好的行業。
2、、污水處理行業:工業污水、中水回用、生活污水、汽車清洗等
3、污水處理方式:
1)、調節PH值用的:弱酸、弱鹼、強酸、強鹼、生石灰等。
2)、絮凝作用的:聚合氯化鋁、聚合氯化鋁鐵、聚丙烯醯胺等。
3)、調節細菌營養的:磷酸氫二鈉、尿素等
4)、消毒脫色的:次氯酸鈉、臭氧等。
Ⅷ 有人知道歐洲污水排放標准嗎
1.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廢氣排放和污泥處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標准適用於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廢氣排放和污泥處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區和工業企業內獨立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標准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標准中的條文通過本標準的引用即成為本標準的條文,與本標准同效。
GB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
GB3097 海水水質標准
GB3095 環境空氣質量標准
GB4284 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准
GB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GB12348 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標准
GB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
HJ/T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當上述標准被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本。
3.術語和定義
3.1 城鎮污水(municipal wastewater)
指城鎮居民生活污水,機關、學校、醫院、商業服務機構及各種公共設施排水,以及允許排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工業廢水和初期雨水等。
3.2 城鎮污水處理廠(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指對進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污水進行凈化處理的污水處理廠。
3.3 一級強化處理(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在常規一級處理(重力沉降)基礎上,增加化學混凝處理、機械過濾或不完全生物處理等,以提高一級處理效果的處理工藝。
4.技術內容
4.1 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4.1.1 控制項目及分類
4.1.1.1 根據污染物的來源及性質,將污染物控制項目分為基本控制項目和選擇控制項目兩類。基本控制項目主要包括影響水環境和城鎮污水處理廠一般處理工藝可以去除的常規污染物,以及部分一類污染物,共19 項。選擇控制項目包括對環境有較長期影響或毒性較大的污染物,共計43 項。
4.1.1.2 基本控制項目必須執行。選擇控制項目,由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污水處理廠接納的工業污染物的類別和水環境質量要求選擇控制。
4.1.2 標准分級
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排入地表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以及污水處理廠的處理工藝,將基本控制項目的常規污染物標准值分為一級標准、二級標准、三級標准。一級標准分為A標准和B 標准。一類重金屬污染物和選擇控制項目不分級。
4.1.2.1 一級標準的A 標準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當污水處理廠出水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作為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時,執行一級標準的A 標准。
4.1.2.2 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3838 地表水Ⅲ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GB3097 海水二類功能水域和湖、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域時,執行一級標準的B標准。
4.1.2.3 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3838 地表水Ⅳ、Ⅴ類功能水域或GB3097 海水三、四類功能海域,執行二級標准。
4.1.2.4 非重點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的污水處理廠,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採用一級強化處理工藝時,執行三級標准。但必須預留二級處理設施的位置,分期達到二級標准。
4.1.3 標准值
4.1.3.1 城鎮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項目,執行表1 和表2 的規定。
4.1.3.2 選擇控制項目按表3 的規定執行。
4.1.4 取樣與監測
4.1.4.1 水質取樣在污水處理廠處理工藝末端排放口。在排放口應設污水水量自動計量裝置、自動比例采樣裝置,pH、水溫、COD 等主要水質指標應安裝在線監測裝置。
4.1.4.2 取樣頻率為至少每2h 一次,取24h 混合樣,以日均值計。
4.1.4.3 監測分析方法按表7 或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認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執行。
4.2 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
4.2.1 標准分級
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所在地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要求和大氣污染物治理技術和設施條件,將標准分為三級。
4.2.1.1 位於GB3095 一類區的所有(包括現有和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污水處理廠,自本標准實施之日起,執行一級標准。
4.2.1.2 位於GB3095 二類區和三類區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分別執行二級標准和三級標准。其中2003年6月30日之前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實施標準的時間為2006年1月1日;2003年7月1日起新建(包括改、擴建)的城鎮污水處理廠,自本標准實施之日起開始執行。
4.2.1.3 新建(包括改、擴建)城鎮污水處理廠周圍應建設綠化帶,並設有一定的防護距離,防護距離的大小由環境影響評價確定。
4.2.2 標准值
城鎮污水處理廠廢氣的排放標准值按表4 的規定執行。
4.2.3 取樣與監測
4.2.3.1 氨、硫化氫、臭氣濃度監測點設於城鎮污水處理廠廠界或防護帶邊緣的濃度最高點;甲烷監測點設於廠區內濃度最高點。
4.2.3.2 監測點的布置方法與采樣方法按GB16297 中附錄C 和HJ/T55 的有關規定執行。
4.2.3.3 采樣頻率,每2h 采樣一次,共採集4 次,取其最大測定值。
4.2.3.4 監測分析方法按表8 執行。
4.3 污泥控制標准
4.3.1 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污泥應進行穩定化處理,穩定化處理後應達到表5 的規定。
4.3.2 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污泥應進行污泥脫水處理,脫水後污泥含水率應小於80%。
4.3.3 處理後的污泥進行填埋處理時,應達到安全填埋的相關環境保護要求。
4.3.4 處理後的污泥農用時,其污染物含量應滿足表6 的要求。其施用條件須符合GB4284 的有關規定。
4.3.5 取樣與監測
4.3.5.1 取樣方法,採用多點取樣,樣品應有代表性,樣品重量不小於1kg。
4.3.5.2 監測分析方法按表9 執行。
4.4 城鎮污水處理廠雜訊控制按GB12348 執行。
4.5 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包括改、擴建)時間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批準的時間為准。
5.其他規定
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水資源用於農業、工業、市政、地下水回灌等方面不同用途時,
還應達到相應的用水水質要求,不得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6.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6.1 本標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執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不能達到本地區環境功能要求時,可以根據總量控制要求和環境影響評價結果制定嚴於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並報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Ⅸ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什麼是污水處理回用
什麼是抄污水處理回用?
1、污水處理回用(sewage treatment and reuse)污水經過水質處理達到用水標准後,回用於農、林、牧、漁業、工業、城市或作為低質雜用水等的用水方式。污水處理回用既可解決水資源日益緊缺的問題,又可減輕或消除環境污染,具有明顯的社會、經濟、環境效益。
2、城市污水處理,一般採用一級或二級處理。
一級處理主要採用格柵、沉沙池、沉澱池處理易於沉澱的污染物,沉澱的污泥經污泥消化池及乾燥處理後回用於農田(肥料),或採取堆放、焚燒等處置;
二級處理是在一級處理後增加生物處理工藝,生物處理分為天然和人工生物處理兩種。前者採用生物塘、過濾田、灌溉田等進行處理;後者又可分為需氧和厭氧兩種生物處理,需氧生物處理一般採用氧化溝、生物濾地、曝氣池等人工設施處理污水。近年來一些發達國家為防止水體富營養化開展三級處理,去除污水中的氮、磷等營養物質,處理後的水或直接排入水體,或達到用水水質後進一步回收利用。
3、污水的回用及再生程度主要取決於:供水成本、水質要求、廢水處理費用及排污費用等,目前一般採用部分回用,結合使用少量新鮮水的方法,以降低污水處理回用費用。
Ⅹ 污水處理回用標准
CECS 05-1988 焦化廠、煤氣廠含酚污水處理設計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