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廣東省城鎮污水處理廠監督管理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以下簡稱「污水處理廠」)的監督管理,充分發揮其環境效益,改善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廣東省轄區范圍內的污水處理廠規劃、建設、運營和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建設部門」)負責對污水處理廠的規劃、建設和運營的監督管理,編制污水處理廠和污水收集管網建設專項規劃,並將其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依法對污水處理廠的環境保護實施監督管理,對污水處理廠建設期間的環境保護工作、投產後的運行情況及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污水處理廠的設計必須嚴格執行污水處理廠設計規范,並根據處理規模、水質特徵、受納水體的環境功能及當地的實際,選擇適用的污水處理工藝。
沿海城市和出水排入湖、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體等水污染防治特殊流域區域的污水處理廠,應採用脫氮除磷工藝。對已建成的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氮、磷等指標超標的,必須限期治理。
第五條污水處理廠建設必須執行環境影響評價、環保「三同時」及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制度。
日處理10萬立方米以上(含10萬立方米)污水處理廠的初步設計必須報省建設廳審查,10萬立方米以下的由地級以上市建設部門審查。
第六條污水收集管網的設計、建設應優先於污水處理廠的設計、建設,保證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後的實際處理負荷在一年內不低於設計能力的60%,三年內不低於設計能力的75%。
第七條推行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制度。政府要通過其授權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與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簽定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協議。
對於暫不具備條件實行特許經營的,在核定實際污水處理量及處理成本的基礎上,由政府授權部門與運營單位簽定污水處理廠委託經營協議或服務合同。
特許、委託經營協議或服務合同的內容必須符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規范設置排污口。在排污口應設置水量自動計量裝置,安裝pH、COD(或TOC)等主要水質指標在線監測監控裝置,並與當地環保部門和建設部門聯網。
污水處理廠在線監測監控裝置必須按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檢驗和校準,運行單位應正常使用、維護在線監測監控裝置,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改變或者損毀。
第九條污水處理廠必須按規定落實雜訊控制、除臭、消毒等措施,配套突發事件的防範和應急設施。新建(包括改、擴建)污水處理廠周圍應建設綠化帶,並按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以及批復意見要求設置一定的防護距離。
第十條污水處理廠建設完工後,建設單位必須向環保部門申請,經同意後污水處理廠方可進行試生產。
污水處理廠投入試生產之日起三個月內,建設單位必須向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保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污水處理廠方可正式投產。
對試生產三個月不具備環境保護驗收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試生產的三個月內向環保部門提出延期驗收申請,說明延期驗收的理由及擬進行驗收的時間。經批准後方可繼續進行試生產。
試生產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一條嚴格污水處理廠運營經費管理。污水處理費的支付應由依法通過計量認證的監測機構出具的污水處理量和出水水質報告,經建設部門和環保部門審核後,由財政部門核定撥款。
第十二條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實際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後持證上崗。
運營單位必須在污水處理廠正式運營前根據本辦法有關規定和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等制定詳細的管理制度和突發事故應急預案,並報當地建設部門和環保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建設部門對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排水戶實施排水許可證制度。環保部門對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
利用污水處理廠處理廢水的建設項目,其污水排放必須符合污水處理廠進水標准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的要求,與污水處理廠簽訂污水處理合同,並取得排水許可證。排污單位不得擅自向污水處理廠或其污水收集管網排放污水。
第十四條污水處理廠應當依法進行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向環保部門申請排污許可證。
第十五條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當保證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轉,排放污染物符合規定的標准。
污水處理廠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按有關規定徵收排污費,並由環保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或者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治理。
第十六條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當對其產生的污泥進行綜合利用或無害化處理。污泥經鑒別屬於危險廢物的,必須按危險廢物管理要求進行處理處置。
第十七條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對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檢測,並定期(按月、季、年)向當地建設部門和環保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各級環保部門須將轄區內的污水處理廠作為重點污染源進行管理,加強對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監管。
各地級以上市的環境監測機構,對本轄區內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情況每季度進行不少於一次的常規監測。
省環境保護監測中心站對廣東省的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情況必要時可以進行抽測、核查。
第十九條出現下列問題,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向當地的環保部門和建設部門報告:
(一)進水水質、水量發生重大變化或超出污水處理廠設計參數,可能嚴重影響污水處理效果的;
(二)在線監測監控系統、重要設備或配套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運行的。
接到報告後,環保部門和建設部門應當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
第二十條污水處理廠需暫停運行部分污水處理設施,導致處理能力明顯下降的,運營單位必須提前15天向環保部門申請,並向建設部門備案,在獲得同意後方可進行有關活動。
對於因突發事件或事故造成關鍵設備停運的,運營單位必須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報2006年並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污水處理廠不按照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擅自拆除、閑置、改變、損毀在線監測監控裝置的,依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六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未經環保部門同意停止運行污水處理設施的,按《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七條處理;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或社會影響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對於謊報實際運行數據以及製造虛假數據的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有關部門應依據特許、委託經營協議或服務合同,責令限期整改;對情節嚴重的,應終止特許經營權或委託經營權,取消其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格。
第二十五條對各級建設部門、環保部門或者依法委託的執法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部門)是指各級市、縣的建設、規劃、市政、公用、水務、城管等城鎮污水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有關污水處理廠規劃、建設和運營單位的監督管理條款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有關污水處理廠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條款由省環保局負責解釋。
⑵ 污水處理廠的不合理建議與實施方案
如果建抄成後的城市污襲水處理廠不合格,應該進行補救和整改,在補救和整改之前,要弄清問題所在,找出不合格的原因之後,提出合理化的補救整改實施方案,並將方案報告給建設廳(局),環保廳(局)、發改委(局)等部門。
城市污水處理廠不合格的原因主要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1、工藝設計不合理造成污水處理廠不合格;2、建築工程或結構工程設計不合理造成污水處理廠不合格;3、施工質量不合格造成污水處理廠不合格;4、設備安裝不合理造成污水處理廠不合格;5、調試運行不合理造成污水處理廠不合格;6運營管理不當造成造成污水處理廠不合格,只要把問題弄清,寫出的報告就一定能引起高度重視並得到實施。
⑶ 對昌吉污水處理廠的缺點改進方案
一般在污水處理這湯的話最主要的幾個數據就是說你的日均處理污水的流量是多少,然後和廢了多少電,投入和產出是否成正比,需要僱傭多少人員,像這種東西都是需要一個一個來計算的,然後得出來他的凈利潤是多少。
⑷ 污水處理整改報告怎麼寫
案例:污水處理整改報告 金源煤礦 機構職能
金沙縣新化鄉金源煤礦 污水處理 環保產業人才網
整 改 報 告
金源煤礦2010年10月24日 金沙縣環境保護局:
根據《貴州省環境保護條例》和金沙縣環境保護局環境整改通知書,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現將我礦生活污水處理整改如下:
1、 污水處理站的建設已經基本完工。
工程名稱:金沙縣騰龍、金源煤礦生活污水處理工程。 工程地點:金沙縣騰龍煤礦院內。 工程內容:每小時5立方米生活處理工程(包含收水管、土建、水處理設備的安裝調試、水質監測)
本工程建設已經完成,設備運行狀態正在調試階段,本項工程由白榮敢負責監督完成,在10月27日將正式投入使用。
2、 我礦對原煤堆放點淋溶所產生的污水治理施:
(1)在煤堆存放點范圍四周挖一條深0.5米、寬0.5米 的排水溝,這樣在煤場遭受雨淋時所產生的大量污水流入排水溝,排水溝的末端修建一個長、寬各三米,深五米的沉澱池,用於沉澱煤泥及污物,沉澱池末端流入本礦的污水處理池,再進行污水處理。從而解決了煤場范圍內淋溶產生的污水污染。
(2)另外在煤堆存放點建一個遮雨大棚,大棚面積為長三十米,寬三十五米的鋼架結構彩鋼面的大棚。
本項工程已經動工,預計工期五天,由白榮敢負責監督施工,在2010年10月28日前完成,由礦長周圍負責驗收此項工程。
3、 工業廣場范圍內的污水,以及淋溶所產生的污水處理措施: 在工業廣場四周挖一條0.5米深、0.5米寬的排水溝,排水溝末端流入污水池。
此項工程由礦長周圍負責監督施工,工期5天,在2010年10月28日前完成。工程完工由周圍負責驗收。
4、 礦內轄區沿河兩岸生活垃圾的處理措施:
由白榮敢負責進行人工清理,裝車運出礦區,進行統一管理,以免再次造成污染。 並在礦區內建立一個垃圾集中存放點,將生活垃圾集中管理,裝車運出野外集中處理。 本項由白榮敢負責實施,在2010年10月26日前完成,完成後由工程師負責驗收。 金源煤礦2010年10月24日 領導審批意見表
⑸ 污水處理廠進口濃度在線監控必須裝么
是我從網路法律搜索里找到的,沒有細看
建設部關於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管的意見
(建城[2004]153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天津市建委,重慶市市政管理委員會,北京市、上海市水務局:
為進一步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的監督與管理,全面提高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運行效率和管理水平,促進水污染防治工作,努力改善水環境,現就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管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管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九五」以來,國家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加大了以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為重點的環境基礎設施投入,對於緩解水污染,改善水環境,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一些地方政府監管職能不到位,監管體制不完善的問題十分突出;一些污水處理廠運行效率不高,運行管理不規范,影響了城鎮污水處理廠正常功能的發揮,影響了國家環境保護目標的實現。加強監管,保證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正常運行,不僅關繫到公共財政資金投入的效益,而且直接影響到城鎮的生態環境,關繫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繫到城鎮的可持續發展。各地要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運行的監管工作。
二、進一步明確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和運行的監管是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重要職責。城鎮污水處理廠是城市重要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是城鎮供水、節水、治污工作的重要方面,與城市規劃、管理密不可分,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職能分工,依法行政,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城鎮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的監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城鎮污水處理廠監管制度和目標考核制度,把各項監管工作落到實處。
三、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運營管理必須按照政事分開、政企分開的原則,明確城鎮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的責權,使城鎮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逐步成為產權清晰、獨立核算、自主經營的經營實體。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排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要是對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全過程進行監管,不直接參與污水處理廠運行與作業的具體管理工作。
四、大力推行特許經營制度。城市政府要通過其授權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與城鎮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簽定城鎮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協議,明確協議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對於暫不具備條件實行特許經營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可在核定實際污水處理量及處理成本的基礎上,由行政主管部門與運營單位簽定委託經營協議及污水處理廠服務合同。
五、要嚴格實施城市排水許可制度。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據城市排水許可制度的要求,加強對排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主要排放口特別是重點工業排放口水量水質的監督和監測,保障各類城鎮排水設施的安全運行,保證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正常運轉。
六、加快配套污水管網的建設,充分發揮污水處理設施的效益。保證城鎮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後的實際處理負荷,在一年內不低於設計能力的60%,三年內不低於設計能力的75%。
七、進一步完善城鎮污水處理收費制度,特別要加強對自備水用戶的污水處理費徵收工作。對自備水用戶,可由污水處理費徵收部門核定污水排放量,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協議方式委託銀行直接劃撥污水處理費。各地徵收的污水處理費應優先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
八、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委託有資格的檢測單位對城鎮污水處理廠進出水水質、水量和污泥進行定期監測,並監督污水處理廠的實際運行情況。可採用委派監管員的方式對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運行過程實行監管。在嚴格監管和監測的基礎上,加強對污水處理廠運營費撥付的核定工作。
九、城鎮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按規定接受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必須在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位置安裝在線監測系統對進出水量和主要水質指標進行實時監測。建立嚴格的取樣、檢測和化驗制度,按國家有關標准和操作規程對進出水的水質、水量和污泥進行檢測。完善檢測數據的統計分析和報表制度。按期(月、季、年)向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上報進出水的水質、水量、污泥處置情況、設備運行狀況及運行成本等。
十、對於進水水質、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的,其運營單位應將發生的情況和採取的措施及時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並同時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因進行設備設施檢修、維護需暫停污水處理系統運行,或導致處理能力明顯下降的,運營單位必須提前報告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取得同意後方可進行此類活動。對於因突發事件或事故造成關鍵設備停運的,運營單位必須採取措施,盡快搶修恢復正常運行,之後應及時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十一、要加強對主要管理人員的培訓。污水處理廠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實際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後上崗。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要進一步規范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管理,建立和完善各種規章制度。應按照《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的要求,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的設備管理、工藝管理和水質管理,切實保障污水處理廠安全正常運行。
十二、對於謊報實際運行數據以及製造虛假數據的城鎮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特許經營協議或委託經營協議,限期整改;對情節嚴重的,應終止特許經營權或委託經營權,取消運營資格;對造成重大社會影響和嚴重經濟損失的,要對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主要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並按規定做出處罰。
十三、切實做好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的處理和處置工作。鼓勵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對污泥進行綜合利用,對不能進行綜合利用的污泥,必須進行穩定化、無害化處理,防止二次污染。
十四、要逐步擴大城鎮污水處理信息公開的透明度,建立健全社會和公眾對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的監督機制,充分發揮輿論監督、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的作用。
建設部
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
發布部門:建設部 發布日期:2004年08月30日 實施日期:2004年08月30日 (中央法規)
⑹ 怎麼寫好污水處理廠託管運營工作簡報
污水垃圾處理工作簡報
(2010年 第6期)
省污水處理工作專班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垃圾處理工作專班 201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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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 全省城鎮污水處理項目建設運營情況
◆ 全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項目建設運營情況
◆ 省廳開展全省部分污水處理廠工程質量專項檢查
全省城鎮污水處理項目建設運營情況
截止2010年5月底,全省已建成污水處理項目102個(含調試運行項目24個,其中調試運行項目中改擴建項目2個),處理能力525.39萬噸/日;在建項目31個,設計處理能力96.4萬噸/日。
一、建設情況
(一)在建項目情況。目前全省污水處理在建項目共31個,分別是:武漢市南太子湖二期、黃金口、黃陂盤龍,黃石黃金山、團城山,宜昌市夷陵區三斗坪鎮、五峰縣、秭歸二期,荊門市南城區、沙洋縣,鄂州市樊口,孝感安陸市、漢川市、雲夢縣,十堰鄖西縣,黃岡市黃州火車站、黃州新區、羅田縣、英山縣,咸寧市長江產業園、崇陽縣、通山縣、通城縣,恩施市宣恩縣、咸豐縣、來風縣、鶴峰縣、巴東縣野三關鎮,仙桃市城南新區(管網工程)、天門市和神農架林區松柏鎮污水處理廠。其中,宜昌市秭歸縣二期、雲夢縣和恩施宣恩縣污水處理廠雖已完成廠區三通一平,但項目廠區還未進入實質性施工階段,應盡快完成有關准備工作,迅即開始廠區主體工程施工。
(二)未開工項目情況。按照《湖北省「十一五」城市污水處理目標責任書》的要求,十堰市西部犟河污水處理廠主體工程尚未開工,應抓緊前期准備工作,力爭早日開工,按期建成。
二、運營情況
截止5月底,全省已正式投運並上報住建部《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的污水處理廠共80座,設計處理能力431.59萬噸/日。5月份,上述80座污水處理廠(其中丹江口六里坪未報5月份月報)共處理水量11385.88萬立方米、COD削減量1.98萬噸,平均負荷率為85.3%,平均噸水COD削減量為0.174kg/m3。其中:運行負荷率低於60%的有9座,分別是秭歸縣水田壩鄉、歸州鎮、沙鎮溪鎮、郭家壩鎮、遠安縣、興山縣峽口鎮、房縣大木鎮、竹山縣和神農架林區木魚鎮污水處理廠;平均噸水COD削減量低於0.1kg/m3的有8座,分別是武漢二郎廟、黃浦路、沙湖、夷陵區、荊州市草市、公安縣、應城和十堰泗河污水處理廠;運行負荷率低於60%並且平均噸水COD削減量低於0.1kg/m3的有5座,分別是漢南紗帽、夷陵區太平溪、丁家壩、洪湖市和十堰市污水處理廠。
十堰市丹江口六里坪鎮污水處理廠經各級主管部門多次催報後,在6月底仍未填報5月份運營月報,望該廠主管部門進一步加強運行管理,按時在住建部《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平台上填報運營月報。
三、污水處理費徵收情況
截止5月底,全省除新設隨縣外,其餘76個市縣均已按照省政府規定的0.8元/立方米額度開征了污水處理費。各地行政主管部門應進一步加強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和監管力度,特別是要加大自備水源的征繳力度,確保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經費。
四、信息上報情況
本月各項目單位填報住建部《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運營項目月報情況基本良好,但還有24座已建成調試運行污水處理廠,尚未由在建狀態轉為運營狀態,分別是武漢落步嘴、黃陂前川、蔡甸、新洲陽邏、新洲邾城,宜昌當陽市、長陽縣,襄樊魚梁洲二期擴建、南漳縣、谷城縣、保康縣,荊門夏家灣二期,荊州江陵縣、監利縣,十堰房縣,黃岡團風縣、紅安縣、浠水縣、蘄春縣、黃梅縣,咸寧永安、嘉魚縣,恩施利川市和建始縣污水處理廠。上述項目應申請通過環保驗收後,盡快在住建部《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上由在建項目轉為運營項目。
五、附件
2010年5月全省在(擬)建污水處理項目建設形象進度表.xls
全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項目建設運營情況
截止2010年6月15日,全省建成城市生活垃圾處理項目39個(含垃圾收集與垃圾轉運站1個),處理能力14753噸/日;在建項目32個,設計處理能力13735噸/日;未建項目34個,設計處理能力為10071.6噸/日。
一、建設情況
(一)在建項目情況。全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廠)在建項目共有32個。其中:屬國家拉動內需項目3個(荊州市城區垃圾收運及固體廢棄物處理工程,紅安縣,潛江市擴建);屬「十一五」規劃項目9個(漢陽鍋頂山焚燒,洪湖市,十堰市城區西部,應城市,荊門市城區垃圾3座中轉站建設工程、荊門市城區垃圾收集與集中點新建改造,麻城市,咸寧市焚燒,神農架垃圾處理場);同屬「十一五」規劃、國家拉動內需項目15個(漢口地區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廠,陽新縣,宜城市,松滋市、監利縣,秭歸縣二期,武當山,安陸市,沙洋縣,黃岡市城區、英山縣、武穴市、黃梅縣,通城縣、崇陽縣);其它項目5個(武漢市東西湖焚燒,黃石市黃金山焚燒,襄樊市焚燒,荊州市集美焚燒,羅田縣)。
(二)未開工項目情況。全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廠)未開工項目共34個。其中:屬「十一五」規劃項目31個(武漢市青山區、武漢市城市建築垃圾綜合處理項目,襄樊市洪山頭擴建、南漳縣、保康縣、谷城縣、老河口市,公安縣、江陵縣,宜昌市猇亭、點軍、五峰縣,十堰市白浪、丹江口市、鄖西縣、竹溪縣,漢川市、大悟縣、孝昌縣,荊門市屈家嶺、京山縣、鍾祥市,鄂州市梁子湖區、華容區、花湖區,團風縣、蘄春縣,嘉魚縣、通山縣,仙桃市,天門市);其它未開工項目3個(石首市,孝感市焚燒,龍感湖)。
二、運營情況
全省已投入運營的生活垃圾處理項目共39個,處理能力14753噸/日,分別是武漢市二妃山、陳家沖、長山口衛生填埋、長山口焚燒,黃石市西塞、峰烈山,襄樊市洪山頭、棗陽市,宜昌市黃家灣、黃家灣擴建改造、夷陵區、宜都市、枝江市、當陽市、秭歸縣、遠安縣、興山縣、長陽縣,十堰市劉家溝、鄖縣、竹山縣、房縣,孝感市城區,荊門市第二垃圾無害化處理工程,鄂州市,浠水縣,赤壁市,隨州市煙岱包、廣水市,恩施市、利川市、建始縣、巴東縣、宣恩縣、咸豐縣、來鳳縣、鶴峰縣,潛江市、潛江市轉運站。其中26個通過無害化等級評定(武漢市二妃山垃圾處理場已封場);7個基本建成試運行(武漢市長山口焚燒,黃石市峰烈山,棗陽市,鄖縣、房縣,浠水縣,廣水市);4個建成運行未通過無害化等級評估(長陽縣避難溪,竹山縣,孝感市城區,隨州市煙岱包);1個改造項目完工(黃家灣垃圾處理場擴建改造工程);1個中轉站建成(潛江市垃圾收集與垃圾轉運站)。
三、信息上報情況
本月各市、州及運營單位填報住建部《全國城鎮生活垃圾處理管理信息系統》城市動態月報的上報率為100%,運營項目月報上報率為100%。其中武漢、黃石、襄樊、荊州、宜昌、十堰、孝感、荊門、鄂州、黃岡、咸寧、隨州、潛江、恩施等市(含所轄市、縣、區)以及神農架林區統計上報情況較好,能夠按照「評估辦法」要求及時、全面、准確填報。
四、附件
2010年5月全省在建垃圾處理項目建設形象進度表.xls:
省廳開展全省部分污水處理廠工程質量專項檢查
5月17日至5月20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城建處、省建設質安總站組織專家對武漢市南太子湖二期(擴建)等14座在建污水處理廠的實際進度、參建各方主體質量行為、安全文明施工和主體構築物實體質量進行了專項檢查。
檢查表明,大部分污水處理廠建設主管部門高度重視污水處理設施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較好地保證了污水處理設施工程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質量。但也有少部分污水處理廠在建設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如施工單位質量管理體系不健全、施工方案指導性不強、施工過程中工藝性試件留置或功能性檢測不規范、監理人員配備不齊、安全文明施工現場不到位等。對於存在的問題,檢查組提出了整改要求。
省廳要求,各地污水處理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監管力度,督促施工單位認真執行國家標准和技術規范、加強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整治,監督監理單位進一步強化現場監理,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進一步優化施工組織設計、倒排工期,確保年內高標准建成投產。
報:張通副省長,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秘書九處、政務督查室
送:各市、州、縣委、人大、政府、政協
發:市、州、縣建委(建設局),有關城市水務局、城管局
⑺ 污水量達不到設計量對污水生化處理的影響污水量一般要達到設計量的多少,污水處理設施才能正常運行
污水處理量達不到設計要求,對生化上來講的最大影響就是營養不足回,新鮮的水補充不足容答易導致菌種營養不良,且污泥老化嚴重,不過也看與設計流量相差多少,相差不多,稍微少一點的話能增加處理的效果,沒什麼大礙,相差的過多則為了養菌種一定需要投加營養物質,成本高,且這時候培養起來的污泥的緩沖能力小,水量水質一旦變化可能無法使出水達標。
⑻ 對污水處理廠突發環境應急預案怎麼評審
城市污水處理廠的緊急預案
1、指導思想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確保單位、社會及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預防重大環保事故發生,並能在事故發生後迅速有效控制處理,根據本廠污水處理工藝特點,本著「預防為主,自救為主,統一指揮,分工責任」的原則,制定《城市污水處理廠應急預案》。
2、編制說明
該預案由應急領導小組組長宣布啟動,但發生以下情況,該預案自然啟動:
(1)發現出水水質超標時;
(2)污水水量超過設計標准時 ;
(3)大面積、長時間停電時 ;
3、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職責及分工
4、應急處理原則
4.1.及時控制進入污水處理廠的污染物總量
4.2.加強運行控制,保證運行正常
4.3.加強設備運行維護
5、事故預防措施
5.1操作人員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操作,防止因檢查不周或失誤造成事故。
5.2及時合理的調節運行工況,嚴禁超負荷運行。
5.3加強設備管理,認真做好設備,管道,閥門的檢查工作,對存在的安全隱患的設備、管道、閥門及時進行修理或更換。
6、事故應急措施及注意事項
緊急事故的處理流程:
6.1發現後當班人員立即向領導小組組長匯報,並在事故處理過程中隨時保持與領導小組的聯系。
6.2領導小組接到報告後,應及時向直管公用事業局和當地環保部門匯報,並在事故處理過程中隨時保持與直管公用事業局和當地環保部門的聯系。
6.3當班人員排查造成事故的原因:
6.3.1發現進水超出設計標准
a 水量超過設計標准:立即向領導匯報,減少進水量。
b水質超過設計標准:立即對進水水質,工藝運行參數,出水水質數據進行分析,根據化驗數據對相關工藝流程進行及時調整。
6.3.2突發暴雨
a根據天氣預報,預先對各設備進行檢查,確保完好,組織力量對廠區雨水管線進行疏通,確保暢通。
b各崗位將各個設備間門窗關緊,防止雨水流入,影響設備運行。
c 隨時觀察各個處理水池的水位並向領導匯報。
d 外出巡視,必須兩人一組,注意防滑。
6.3.3水量超過生化系統設計處理能力
及時與領導聯系,並取水樣化驗COD和NH3-N。馬上向上級領導請示,按指示處理。
6.3.4突然停電
a 將現場設備退出運行狀態。
b 如長時間停電超過6小時,則通知上級主管部門及時送電。
c 來電後,按操作規程及時開啟設備,恢復運行。
7、事故後的恢復和重新進入
由事故應急指揮領導小組組長宣布應急狀態結束,恢復到正常運行狀態。開始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進行事故損失評估,組織力量進行污染區的清消和恢復。
8、預防和預警
8.1環境污染事故源
8.1.1環境污染事故源
廠區平面布置、工藝流程及排污管線(要求標明產污環節、排污口位置);
污水在從進廠到出廠的生產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潛在環境污染事故源基本情況,包括事故源的名稱、數量、位置,可能發生事故的時間和空間特點。
8.1.2預防工作
對城市污水廠在生產過程中可能產生的事故源進行調查,掌握污水廠潛在事故源環境優先污染物的產生、種類及分布情況。針對污染物的特點提出相應的應急措施。
建立優先污染物的快速監測方法,購置優先污染物的快速監測設備, 建立優先污染物的處置技術。
8.1.3預警及措施
按照突發事故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圍,對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預警進行分級。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預警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關信息證明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按照相關應急預案執行。
進入預警狀態後,應當採取的措施:
a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b發布預警公告。
c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
d指令各環境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狀態,污水廠化驗室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並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e針對突發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f調集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保障工作。
8.2應急響應
8.2.1應急響應程序
8.2.2信息報送與處理
a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報告時限和程序
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責任部門和責任人以及負有監管責任的部門發現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後,應立即在1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直管部門公用事業管理局報告,同時向上一級相關專業主管部門報告,並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緊急情況下,可以越級上報。
b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報告方式與內容
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初報從發現事件後立即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後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件處理完畢後立即上報。
初報可用電話直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環境事故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受害情況、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趨向等初步情況。
續報可通過網路或書面報告,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採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採用書面報告,處理結果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
8.3指揮和協調
8.3.1指揮和協調機制
根據需要,污水廠成立環境應急指揮部,負責指導、協調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應對工作。
環境應急指揮部根據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情況通知有關部門及其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和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各應急機構接到事故信息通報後,應立即派出有關人員和隊伍趕赴事發現場,在現場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各自的預案和處置規程,相互協同,密切配合,共同實施環境應急和緊急處置行動。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必須在當地政府和事發單位的協調指揮下堅決、迅速地實施先期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發生。
應急狀態時,專家組組織有關專家迅速對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供指揮部領導決策參考。根據事件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對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危害范圍、發展趨勢作出科學預測,為環境應急領導機構的決策和指揮提供科學依據;參與污染程度、危害范圍、事件等級的判定,對污染區域的隔離與解禁、人員撤離與返回等重大防護措施的決策提供技術依據;指導各應急分隊進行應急處理與處置;指導環境應急工作的評價,進行事件的中長期環境影響評估。
發生環境事故的有關部門要及時、主動向環境應急指揮部提供應急救援有關的基礎資料
8.3.2指揮協調主要內容
環境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包括:
a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b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應急指揮工作;
c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
d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e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f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群眾返回時間;
g及時向當地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
8.4應急監測
污水廠化驗室第一時間對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進行環境應急監測,掌握第一手監測資料,並配合地方環境監測機構進行應急監測工作。
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污染變化趨勢,並通過專家咨詢和討論的方式,預測並報告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發展情況和污染物的變化情況,作為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決策的依據。
8.5信息發布
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後,要及時發布准確、權威的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8.6安全防護
8.6.1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環境事故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程序。
8.6.2受災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a根據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性質、特點,告知群眾應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b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群眾疏散的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群眾安全疏散撤離;
c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8.7應急終止
8.7.1應急終止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a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b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c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d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e採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8.7.2應急終止的程序
a現場救援指揮部確認終止時機,或事件責任單位提出,經現場救援指揮部批准;
b現場救援指揮部向所屬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c應急狀態終止後,應根據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
8.7.3應急終止後的行動
a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結束後,應組織相關部門認真總結、分析、吸取事故教訓,及時進行整改;
b組織各專業組對應急計劃和實施程序的有效性、應急裝備的可行性、應急人員的素質和反應速度等作出評價,並提出對應急預案的修改意見。
c參加應急行動的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環境應急隊伍維護、保養應急儀器設備,使之始終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9、應急保障
9.1資金保障
9.2 裝備保障
9.3 通信保障
污水廠要建立和完善環境安全應急指揮系統、環境應急處置系統和環境安全科學預警系統。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確保本預案啟動時各應急部門之間的聯絡暢通。
9.4人力資源保障
污水廠要建立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培訓一支常備不懈,熟悉環境應急知識,充分掌握各類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處置措施的預備應急力量;保證在突發事故發生後,能迅速參與並完成搶救、排險、消毒、監測等現場處置工作。
9.5技術保障
建立環境安全預警系統,組建專家組,確保在啟動預警前、事件發生後相關環境專家能迅速到位,為指揮決策提供服務。
9.6宣傳、培訓與演練
9.6.1應加強環境保護科普宣傳教育工作,普及環境污染事件預防常識,增強職工的防範意識和相關心理准備,提高公眾的防範能力。
9.6.2加強環境事故專業技術人員日常培訓和事故源工作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環境應急處置、檢驗、監測等專門人才。
9.6.3定期組織環境應急實戰演練,提高防範和處置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9.7應急能力評價
為保障環境應急體系始終處於良好的戰備狀態,並實現持續改進,對各級環境應急機構的設置情況、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與執行情況、隊伍的建設和人員培訓與考核情況、應急裝備和經費管理與使用情況等,在環境應急能力評價體系中實行自上而下的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機制。
10、後期處置
組織實施環境恢復計劃
11、附則
11.1名詞術語定義
11.1.1環境事故:是指由於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群眾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
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和對全國或者某一地區的經濟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和損害,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環境事故。
11.1.2環境應急:針對可能或已發生的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需要立即採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以避免事件發生或減輕事件後果的狀態,也稱為緊急狀態;同時也泛指立即採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
11.1.3泄漏處理:泄漏處理是指對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放射性物質、有毒氣體等污染源因事件發生泄漏時的所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泄漏處理要及時、得當,避免重大事件的發生。泄漏處理一般分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處置兩部分。
11.1.4應急監測:環境應急情況下,為發現和查明環境污染情況和污染范圍而進行的環境監測。包括定點監測和動態監測。
11.1.5應急演習:為檢驗應急計劃的有效性、應急准備的完善性、應急響應能力的適應性和應急人員的協同性而進行的一種模擬應急響應的實踐活動,根據所涉及的內容和范圍的不同,可分為單項演習(演練)、綜合演習和指揮中心、現場應急組織聯合進行的聯合演習。
11.2預案管理與更新
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或者應急過程中發現存在的問題和出現新的情況,應及時修訂完善預案。
11.3地方溝通與協作
建立與地方環境應急機構的聯系,組織參與地方救援活動,開展與相關的交流與合作。
11.4獎勵與責任追究
11.4.1獎勵
在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1.4.2責任追究
在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工作中,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後果,追究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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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如何提高污水處理到滿負荷
污水的處理負荷一般是指污水處理系統對於進入的污水能夠穩定達標的前提下,內所處理的污水量,或污染容物的總量。
譬如某污水廠設計2000m3/d,進水COD1000mg/L,而實際上來水是1000m3,來水COD2000多,如果處理出水穩定達標,也可以說該系統已達到了滿負荷。
當然這個滿負荷是相對的,設計人員設計說明上會提一下污水處理單元中微生物的有機負荷是多少,池內微生物的濃度是多少,如果你在運行中,通過管理,提高了池內的生物量,提高了它的處理能力,也完全可以超負荷運轉。
一般的設計指標都是運行比較穩定的參數,再高或者低一些,也未嘗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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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負荷的提高過程中,逐漸提高生物量,以及單元去除能力,逐漸增加處理污水量,這個過程就是調試的過程。這個調試的指標是出水水質合格,出水穩定,就可以慢慢增加污水負荷,直到滿負荷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