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污水處理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環境保護部關於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實施意見》和《國務院關於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實施意見》中有規定。
法律依據:《環境保護部關於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實施意見》 第三條 排污單位承擔污染治理的主體責任,可依法委託第三方開展治理服務,依據與第三方治理單位簽訂的環境服務合同履行相應責任和義務。第三方治理單位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准及合同要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合同約定的責任。《國務院關於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實施意見》 第八條 排污企業承擔污染治理的主體責任,第三方治理企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准以及排污企業的委託要求,承擔約定的污染治理責任。
⑵ 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
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標準是按照補償排污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成本,並合理盈利的原則進行核定的。以下是關於污水處理費徵收標準的詳細說明:
成本補償與合理盈利:
稅費優惠:
費用包含關系:
合同或委託關系:
綜上所述,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標準是一個綜合考慮成本補償、合理盈利、稅費優惠以及費用包含關系等多方面因素的復雜體系。具體徵收標准可能因地區、時間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⑶ 委託協議書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協議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簽訂協議是解決糾紛的保障。我們該怎麼擬定協議呢?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委託協議書(精選5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了更好地繁榮我國新聞事業,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乙方)與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甲方),就乙方在由乙方所主辦的_________________網(_________)上代理銷售甲方圖片之合作事項,達成以下協議。
1.合作內容甲方委託乙方獨家代理天府圖片網上發布銷售,甲方圖片。
2.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2.1 甲方選擇代理銷售的形式為:
獨家委託全面代理銷售(甲方不得將乙方代理圖片提供給除甲方所在單位以外的其他媒體有償使用);
獨家委託代理網上銷售(甲方可以將乙方代理圖片提供給除甲方所在單位以外的其他紙質媒體有償使用,但必須在提供圖片時向乙方說明使用單位情況)。
2.2 甲方選擇代理銷售圖片的提交方式為:
直接上傳;
E-mail發送;
郵寄;
直接交送。
2.3 甲方圖片必須具有獨立版權,並保證其真實性,如果因為版權或新聞真實性所引發的一切後果由甲方完全承擔。
2.4 經甲方委託後,乙方可以進行甲方提供圖片的網上發布和銷售,甲方不得擅自將此圖片提供給其他網站進行網上發布。
2.5 甲方有權利對自己委託交易的圖片的交易情況進行查詢。乙方經營甲方圖片時,一經成交應立即將成交結果(包括數量,價格,用途)通知甲方。
2.6 交易結束後,乙方在收到交易收入的一個月之內與甲方結算。雙方按照扣除乙方營業稅後的收入分成,分成比例為:
獨家委託全面代理銷售:甲方60%,乙方40%;
家委託代理網上銷售:甲方40%,乙方60%。
2.7 乙方在每月15日前向甲方支付甲方上月應得稿費。
2.8 乙方在甲方委託的許可權內獨立經營,甲方不得干涉。乙方越權經營,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的責任,並收回乙方越權經營所得收入。
2.9 乙方有責任通過必要的技術手段保護甲方委託經營的圖片的版權及其它合法權益。如發生的第三方侵權,對追討回的收入雙方應在扣除甲乙雙方為追究侵權責任過程中發生的必要費用後,按2.6款中所列明的比例進行分配。
2.10 甲方收入原則上由甲方個人按照國家有關法規交納稅款。甲方要求乙方代扣代繳相關稅款時,乙方有義務代其代理相關手續,並向甲方提交稅單。
2.11 甲方允許乙方出於促銷的目的,在印刷樣本,出版電子刊物,網路宣傳等方面使用甲方委託代理的圖片。乙方將通過對圖片的技術處理來保證其版權不受侵犯。
3.協議的生效,變更及解除
3.1 本協議生效期間為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3.2 如在本協議有效期滿或在延長期滿時有一方提出終止合同,均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另一方;
3.3 除法律認可的不可抗力外,在本協議有效期內,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終止本協議的執行;
3.4 協議條款的任何補充,須經過雙方協商同意後簽定補充,並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在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發生的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本著相互信任和理解的精神協商解決;
4.其他
4.1 本協議有效期為一年。期限屆滿,如雙方均未提出終止本協議的要求,協議自動延長一年;
4.2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協議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4.3 未經過對方許可,甲方雙方都不得將本協議內容透露給第三者。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江西500KV南昌變電站、500KV夢山變、500KV羅坊變電站的生產、生活輔助設施委託檢修維護的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委託內容
1、生活用水系統;
2、消防噴淋系統;
3、消防報警系統;
4、生活污水處理系統;
5、暖通設備(如空調、軸流風機等)及站內照明系統。
上述事項的日常維護,事故應急處理。上述事項的大修項目,在同等條件下,甲方優先考慮委託給乙方。
二、委託要求:
1、乙方應建立所需維護工作范圍設備檔案;
2、乙方應確保所委託設備正常工作運行;
3、乙方在接到一般設施故障通知後,應在2個工作日內恢復設備的正常運行。
三、委託期限為: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四、委託費用:
委託採用包工、包料(含耗材、小修配件)的方式。每月日常檢修、維護的費用暫定為叄萬元整,合同價款以結算費用為准。
五、付款方法:
合同簽訂後,甲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30%作為備料款,以後按季度支付。
六、甲方的權利義務:
1、制定本項目工程運行、維修、養護工作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及考核標准,並要求乙方遵守。
2、做好工程設備、設施及維修材料、維修工具交接的前身准備工作,全面配合乙方順利開展維護、保養等工程服務工作。
3、檢查監督乙方工作的實施及制度的'執行情況,並將日檢中發現的設備缺陷及異常情況作詳盡紀錄,及時告知乙方。
4、檢查跟蹤乙方服務質量,遇有不合格服務、違紀人員對其進行糾正和處罰,給甲方造成的不良影響及後果,使甲方工作陷入被動的,甲方有權視情節扣除當月部分費用並要求乙方在兩日內調換甲方認為達不到工作要求的工程人員。(處罰標准由甲乙雙方服務人員補充協商制定)
5、按本合約中規定的付款方式、金額、時間按時支付委託費用。
6、甲方有權調動乙方服務人員義務參加應急突發事件。
七、乙方權利義務
1、本合同一經簽訂,乙方應提交針對用水系統、噴淋系統、報警系統、污水處理系統、空調及站內照明系統管理方案,配備專業技術人員負責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並做好設備、設施的維護工作。
2、乙方應全面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及日常行為規范,熱心周到為甲方服務。
3、有完整詳細的管理記錄、運行記錄、檢查記錄、維修紀錄、保養紀錄。
4、乙方在管理范圍內發現的不安全隱患提出書面整改意見,甲方應認真研究並書面形式回復,甲方未採取有效措施造成的事故以及經濟損失,乙方承擔責任。
5、報修工作因乙方長時間不能解決造成的後果,由乙方負責。
6、因乙方人員工作失職、失誤造成甲方及設備、財產損失,由乙方全額賠償。
7、本合同終止時,乙方必須向甲方移交全部管理的檔案資料。
8、因乙方責任造成的人員安全、設備損壞等損失,均由乙方負責。
9、如不可抗力協商同意終止。
八、本協議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雙方各持貳份,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 乙方:
(代表簽字及蓋章) (代表簽字及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委託方):
乙方(受託方):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委託事項
甲方因工作需要,委託乙方到工商部門查詢「」工商檔案資料。
乙方查詢范圍包括但不限於該公司設立、變更(含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等)、注銷和吊銷等方面。
二、甲方權利義務
(一)甲方應提供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要求的各種材料保證乙方能順利完成委託事項。
(二)甲方有權參閱、使用查詢所獲各項資料。
三、乙方權利義務
(一)乙方指派律師完成甲方委託事項。
(二)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需要變更甲方指示的,應當經甲方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甲方取得聯系的,乙方應當妥善處理委託事務,但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甲方。
(三)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要求,報告委託事務的處理情況。
四、轉委託
乙方應當親自處理委託事務。經甲方同意,乙方可以轉委託。轉委託經同意的,甲方可以就委託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乙方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託未經同意的,乙方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乙方為維護甲方利益需要轉委託的除外。
五、與第三人關系
(一)乙方以自己的名義,在甲方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乙方與甲方之問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甲方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乙方和第三人的除外。
(二)乙方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乙方與甲方之間的代理關系的,乙方因第三人的原因對甲方不履行義務,乙方應當向甲方披露第三人,甲方因此可以行使乙方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與乙方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甲方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
乙方因甲方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乙方應當向第三人披露甲方,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乙方或甲方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甲方行使乙方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甲方主張其對乙方的抗辯。第三人選定甲方作為其人的,甲方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乙方的抗辯以及乙方對第三人的抗辯。
六、協議的終止
(一)乙方完成甲方所委託的查詢事項後,本協議自行終止。
(二)甲方破產或者乙方解散的,委託合同終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因甲方破產致使委託合同終止將損害甲方利益的,在甲方的清算組織承受委託事務之前,乙方應當繼續處理委託事務。
(四)因乙方解散致使委託合同終止的,乙方的清算人應當及時通知甲方。因委託合同終止將損害甲方利益的,在甲方作出善後處理之前,乙方的清算人應當採取必要措施。
七、補充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達成的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糾紛的解決
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的糾紛。
九、協議生效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
甲方(委託人):
乙方(受託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甲方與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乙方為甲方提供房屋出租居間服務的有關事項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委託事項
甲方委託乙方出租位於鄭州市區號樓______號房間,房屋建築面積_平方米,租金:①、______元/㎡/日;②、______元/月。
房屋用途:__________,對承租人條件要求: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委託期限
委託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計____。
第三條甲方義務
1、甲方應向乙方出示身份證、房產所有權證書或證明甲方對該房屋依法享有處置權的其他證明。
2、甲方不是產權人的,應出具產權人的書面委託書。
3、甲方對所提供的上述資料的真實合法性負責。
4、甲方應對乙方的居間活動提供必要的協助與配合。
5、甲方不得在委託期限內及期限屆滿後____月內與乙方介紹的承租人進行私下交易。
6、委託期內甲方不得無故終止合同,因特殊原因需要終止合同的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乙方,並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條乙方義務
1、乙方應認真完成甲方的委託事項,按照房屋用途和甲方對承租人條件的要求尋找承租人,將處理情況及時向甲方如實報告,並為承租人現場看房及甲方與承租人簽定房屋租賃合同>提供聯絡、協助、撮合等服務。
2、乙方收取必要費用、傭金的,應向甲方開具收費收據。
第五條傭金及其他費用
1、傭金標准按照甲方與承租人實際成交的一個月租金計算。
2、甲方與承租人簽定房屋租賃合同>時,即向乙方支付傭金。
3、委託事項未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支付傭金。
4、委託事項完成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乙方負責。
第六條違約責任
1、甲方未如約支付傭金、必要費用或者與乙方介紹的承租人進行私下交易的,應按照上述月租金的兩倍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乙方提供虛假信息、故意隱瞞事實或有惡意串通行為的,應退還已收取的傭金,並賠償甲方。
第七條其他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力及不能預想之因素導致損毀或造成損失,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2、房屋因市政建設需要拆除或改造,使甲乙雙方造成損失,互不承擔責任。
3、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附補充協議。
4、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修改或取消本合同。
5、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
6、本合同附房屋設備清單。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乙方:
甲方委託乙方管理號房,房屋面積平米,並代表甲方對外出租。雙方協議事項如下:
一、甲方委託乙方對外出租,代管費由乙方在收取的租金中扣除,房屋租金按元至元。
二、代管費按每月租金的%收取。
三、甲方委託乙方對外簽訂租房合同收取房屋押金,並代甲方收取租金;租金收到後轉入甲方提供的銀行帳號,或通過電話聯系交付租金。
四、甲方把房屋交給乙方出租前,甲、乙方進行檢查房內所有設施設備填寫好驗收單,雙方簽字。未在本地的業主由物業服務處驗收。
五、有線電視由甲方提供開戶,租戶交收視費;租戶退房後由甲方到有線台辦暫停手續。
六、房屋出租後由租住人按時繳納管理費、水電費等各項費用。七、在租房退房時驗收所有設備,完好後交付業主。
八、按租賃合同如業主要求提前退租,要提前一個月並需支付承租方一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
九、附房屋設備驗收單一份。
十、本委託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附房屋交接驗收單、房屋物品清單各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⑷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第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第十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范圍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託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特許經營合同、委託運營合同涉及污染物削減和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徵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家鼓勵實施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排 水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窪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採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准,明確雨水的排水分區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徑流。
第十九條 除乾旱地區外,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二十一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五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設置於機動車道路上的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管網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後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在汛期,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1]
第四章 污水處理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並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維護運營合同,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成本信息。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定城鎮污水處理運營成本,應當考慮主要污染物削減情況。
第三十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三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排水監測機構接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不應低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並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為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的安全運行提供保障條件。
第三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履行維護運營合同的情況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核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第三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監督考核中,發現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要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採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後仍無法安全運行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終止維護運營合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終止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的維護運營合同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和水環境狀況,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指導。[1]
第五章 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窨井蓋,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後,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採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二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范圍內地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情況。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並承擔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等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後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
(二)未及時採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三)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水戶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放污水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罰。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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