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生活污水處理廠總磷超標0.18倍罰款規定
處罰什麼呀,把污水處理廠關了就解決了!為什麼不找生產污水的廠去處理罰沒事呢!
❷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不達標會被怎樣處罰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不達標應該得到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回防治法》:
第七十四條答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2)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未建處罰規定擴展閱讀:
第十二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准,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體的使用功能以及有關地區的經濟、技術條件,確定該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准,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網路
❸ 亂排生活污水也要受處罰嗎
是的,亂排生活來污水也自要受處罰。《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21號)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❹ 污水處理廠沒有進行三同時驗收怎麼處罰
沒有進行三同時,沒有進行環評等,環保局是可以依據環保法進行處罰的。
《中回華人答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六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葯,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❺ 南京市水環境保護條例的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水環境保護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批准禁止性建設項目,受理未按照規定徵求公眾意見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以及未按照規定實行區域限批的,對其主要責任人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到責令停止生產、建設、吊銷有關證照等重大行政處罰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三)環境保護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不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或者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治理,處以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排污單位未按照限期治理規定的要求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停產整頓。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擅自建設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未按照環評批復採取水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無排污許可證或者持過期排污許可證繼續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排放,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不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排放,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直接向水體排放水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按照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排污單位設置的排污口不符合國家和省環境保護規范要求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工業企業通過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通過市政雨水排放口排放生活污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個人通過市政雨水排放口傾倒生活污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五十元以上兩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運行三個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該建設項目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建設項目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進行試生產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試生產,並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建設項目試生產超過三個月,建設單位未申請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驗收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責令停止試生產,並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屠宰場未採取有效措施造成水環境污染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養殖專業戶未採取有效措施造成水環境污染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
(一)向水體排放危險廢物和有害廢物;
(二)在水體清洗或者向水體丟棄裝貯過油類、化工品、危險廢物、有害廢物或者有毒物質的容器;
(三)直接排放清洗裝貯過油類、化工品、危險廢物、有害廢物或者有毒物質的車輛、船舶和容器的廢水或者溶劑;
(四)非法轉移傾倒,利用暗管、採取稀釋或者滲漏方式排放廢水、廢液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違法排放的水污染物正常處置費用超過十萬元的,按照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處以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銷售含磷洗滌用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學校、科研機構、醫療機構、企業等單位實驗、檢驗、化驗產生的廢液未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危險廢物的管理規定單獨收集,進行分類安全處置而直接排放或者傾倒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未對含有有毒污染物名錄內污染物的污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含有難以生物降解的有機污染物的廢水,以及餐飲、娛樂等服務業產生的污水進行預處理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在飲用水水源地準保護區新設排污口或者新建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水的項目的,由市、縣(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水行政、農業、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依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在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和準保護區擅自通行裝運有毒有害和油類、糞便等易污染水體物質的車輛和船舶,水上餐飲經營,開山採石、取土,損毀林木,破壞植被、水生生物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設置畜禽養殖場、屠宰場的,責令拆除違法設施,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船舶和排筏在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航行、作業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垃圾填埋場或者含有地下工程設施的貯存液體化學原料、油類的單位,未按照規范採取防止滲漏措施或者未建設地下水污染防治設施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破壞、損毀或者擅自改動水環境監測設施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水污染事故發生後,造成事故的單位未及時採取有關應急措施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條例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行政管理部門,對嚴重損害水環境的行為,可以責令責任人賠償損失。
有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水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提供支持。
❻ 污水處理廠部分污水未經治污設施超標排放怎樣處罰
新環保法實施以來,行政拘留、查封扣押、按日計罰等一系列新規對遏制污染態勢、打擊違法排污、震懾違法分子起到了積極而有效的作用。但是在具體的工作實踐中,在對城鎮污水處理廠這類單位的超標處罰上,環境執法人員還存在困惑。
筆者要討論的幾種情況並不鮮見,主要體現在3方面:第一種情況是隨著社會活動和經濟運行的規模不斷擴大,污水量和污染物負荷不斷增加,污水處理廠原設計的處理工藝和流程已無法滿足處理達標的要求,導致超標排放的隱患逐漸增大;第二種情況是簽訂運維合同時,對污水處理廠運維達標的指標要求,沒有按照國家《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去設定全面污染物指標,而是僅設定幾種主要污染物指標,導致運維單位在日常運行中「減標降級」;第三種情況是在污水處理廠運行一段時間後,當處理設施、設備出現故障、老化,有可能對處理效果造成影響時,業主單位和運維單位銜接不到位,對設施設備的更新改造技術方案和投資不能及時明確和落實,導致超標排放的風險加大。
在新環保法及配套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實施後,一旦由於上述原因導致城鎮污水處理廠超標排放,除了對超標行為本身的處罰罰款外,還有可能按日連續處罰,會涉及較大金額的罰款。而且,當超標源於某一環節的處理工藝缺失或者失效時,亦或由於建設單位對存在故障、老化的設施設備不及時開展維修更換時,往往短期內無法整改完成,而《辦法》上規定,環保部門是在下達責令改正文書的次日起30日內進行復核檢查,而且對超標排放是採取監測的方法。雖然配套辦法釋義中提出這個責令改正是立即,沒有期限,但在實際上造成了污水處理廠僅有不足30天的整改期。如此短暫的時間,不但完成整改不具有現實的可行性,而且連《辦法》所規定的污水處理廠制訂和上報整改方案的時間都遠遠不夠,落實整改更是成為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環保部門責令改正後在30日內的復核檢查,對污水處理廠來說,不啻是提供了一個看上去有機會卻不合乎情理、無法使用的整改機會。這時的復核監測,往往會出現繼續超標的情況。依照《辦法》的規定,屬於仍舊違法排放污染物,即拒不改正。環保部門可以依照《辦法》的規定,對污水處理廠的運維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處罰的金額會呈數十倍的上漲。
環保部門根據超標情況啟動按日計罰固然不錯,但從現實來講,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運維單位不見得心服口服,甚至會由此產生對抗情緒。一旦連續按日處罰金額較大時,有可能迫使運維單位的對抗情緒發生轉變,出現「走為上策」的情況。當下,部分運維單位也正是吃准了環保部門這種投鼠忌器的心理,面對超標問題反而心安理得。環保部門,尤其是基層從事日常執法與巡查的監察執法部門面臨尷尬和無奈,這值得法律法規起草部門和立法機關深思,值得各級地方政府深思。
毋庸諱言,城鎮污水處理廠這類污染物集中收集、處理和排放的單位,正是因為它具有社會公益服務的屬性,大多由當地政府投資建設。因此,其責任主體理應由當地政府來承擔,而不能視其為普通排污者,不能簡單地將污水處理的運維單位作為責任主體。社會化、市場化的運作機制,決定了運維單位與政府是合作共贏的關系。如果簡單地把污水處理廠的運維單位作為責任主體,恐怕會有一部分運維單位沒有膽量承接污水處理廠這么大的業務,即便接手運行,考慮到面臨的風險、承擔的責任,也難以做到心無旁騖。
因此,可以通過商討對《辦法》進行及時修訂。而對於像城鎮污水處理廠超標排放污水這類情況,或許應該考慮將建設單位作為責任主體和處罰對象,並督促其承擔相應的責任。從我們了解的情況看,通常政府或政府部門才是實際的建設方,污水處理廠的整改工作本身也涉及較大的資金、技術和監管投入,只有政府才有這個能力去謀劃、實施和完成整改,才能在短期內消除因超標排放帶來的環境風險隱患。不僅如此,還應針對這類單位運行維護的特點進行具體分析和考慮,為污水處理廠的整改設定具體而合理的期限,整改到期後再進行復核。
❼ 未按環評要求建設污水處理設施 套用哪個條款
污水綜合排來放標准
為貫徹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控制水污染,保護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質的良好狀態,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和城鄉建設的發展,特製定本標准。
還是找專業的污水處理廠來建設吧,這樣會省去很多麻煩
❽ 污水處理設施在建設中可能面臨哪些問題
樓主好^抄0^
很高興為你解答問題:
污水處理設施在建設中可能面臨如下問題:
一是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滯後,能力不足,水平不高,適應不了發展需求;
二是污水管網與污泥處理等配套設施建設不同步, 環境效益沒有充分發揮;三是污水處理費徵收不到位,運行機制尚未完善,運營效率需要提高。
不懂歡迎追問~
維拓環境 十萬伏特團隊真誠為你解答。
如果滿意請採納,謝謝!
❾ 建築工地將污水直接排污雨水官網如何處罰
資料顯示,96%的村莊沒有排水渠道和污水處理廠,生產生活污水隨意排放,由此造成農村河流普遍遭到污染,嚴重威脅地下水,甚至有的淺層地下水已經遭到污染,不能取用。一些人問:亂排污水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1.《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下面給大家介紹下哪些方法對凈化污水有作用?
化學法就是使有毒、有害廢水轉為無毒無害水或低毒水的一種方法,主要有酸鹼中和法、混凝、化學沉澱、氧化還原等。
酸鹼中和法是指採用加鹼性物質處理酸性廢水,加酸性物質處理鹼性廢水,讓兩者中和後,加以過濾可將廢水基本凈化;
凝聚法指將污水中加入明礬,充分攪拌,使帶電荷的膠體離子沉澱下來;
化學沉澱法是在廢水中加入化學沉澱劑,使之與廢水中的重金屬污染物發生反應,以生成難溶的固體物而沉澱;
氧化還原法是加入化學氧化劑或還原劑,有選擇地改變廢水中有毒物質的性質,使之變成無毒或微毒的物質;電化學法是利用電解槽的化學反應,處理廢水中污染物質的一種技術,包括電解氧化還原、電解凝聚等不同的過程。
為了用水安全,我們應撐握些水污染安全小知識,同時還可以用便攜凈水器將水處理使用,這樣更有利於健康用水。
❿ 污水直排的處罰規定
污水直排的處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第八十四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依照前款規定採取措施、給予處罰。
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的;
(二)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准,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
(七)未採取防滲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的;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雙層罐或者採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進行防滲漏監測的;
(九)未按照規定採取防護性措施,或者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九項行為之一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10)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未建處罰規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