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建築法有哪一條有說排污管和雨水管不能接在一起的啊
:-)你好,正好有朋友是做建築設計的。
這個情況應該屬於規范問題上,市政要求做設計時候,排內污與雨容水要分開的
如果排水設計不做到這一點的話,設計是很難通過批準的
但是在實際上,目前好多地方還是雨污合流,為了節省造價
遇到這種情況,你應該聯系市政局和環保部門來處理。
『貳』 污水管道可以接入雨水管道嗎有無依據
當然不可以,比如我們上海,《上海市排水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在實專行雨水、污屬水分流制的地區,雨水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這個東西要看你們當地有沒有這個要求,城市的話,一般都是要分開的。因為污水一般都是要經過處理的,否則會造成污染
『叄』 污水不能排入雨水井內國家有哪些規定
在大市政管線中,雨水管是雨水管,污水管是污水管,任何小區內的排水要接入大市政,必須把雨水和污水分開,否則根本不讓接。有一些要求不是很高的地區可以把雨水排入污水,但絕不允許污水排入雨水。
『肆』 雨水排入污水井違法嗎
法律分析:不違法。一般而言污水和雨水的排放都是獨立的,污水不允許排入雨水管道,而少量雨水進入污水排放管道是允許的,但不可大量排入,因為污水管道的容量有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建設和改造公共衛生設施,改善飲用水衛生條件,對污水、污物、糞便進行無害化處置。
『伍』 餐飲污水排放雨水管處罰
法律分析: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保法》
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葯,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陸』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污水排入城鎮排水管網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以下稱排水許可),對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排水許可工作的指導監督。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許可工作的指導監督。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許可證書的頒發和監督管理。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專門機構承擔排水許可審核管理的具體工作。第四條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未取得排水許可證,排水戶不得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城鎮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第五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確定並向社會公布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第二章許可申請與審查第六條排水戶向所在地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集中管理的建築或者單位內有多個排水戶的,可以由產權單位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並由領證單位對排水戶的排水行為負責。
各類施工作業需要排水的,由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第七條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排水戶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
(三)按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四)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
(五)排水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擬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提交水質、水量預測報告;
(六)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材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條符合以下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排水許可證:
(一)污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質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准等有關標准;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排放口設置便於采樣和水量計量的專用檢測井和計量設備;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已安裝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施工作業需排水的,建設單位應當已修建預處理設施,且排水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標准。第九條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
因施工作業需要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的,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根據排水狀況確定,但不得超過施工期限。第十條排水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准予延續的,有效期延續5年。
排水戶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按照許可內容排放污水,且未發生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有效期屆滿30日前,排水戶可提出延期申請,經原許可機關同意,可不再進行審查,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延期5年。第十一條在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內,排水口數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項目或者濃度等排水許可內容變更的,排水戶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排水戶名稱、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項變更的,排水戶應當在工商登記變更後30日內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
『柒』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城市排水行為,保障排水設施安全正常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城市內澇災害,治理和保護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建設、管理和城市排水設施的使用、運營、維修及其相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統籌規劃、配套建設。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財政物價、水利防洪、衛生防疫、質量監督等行政管理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城市排水規劃與污水處理建設、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權利和義務,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進行制止和舉報。
對在城市排水和污水再生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城市總體規劃,遵循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與綜合利用相結合的原則,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市排水和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專業規劃。專業規劃應當包括降水、中水、再生水及污泥處置綜合利用等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第七條新建城市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市排水設施,應當制定雨水、污水分流分治的改造規劃,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污水管與雨水管連接。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排水設施項目,應當優先安排污水收集系統建設。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當採用符合國家標准並穩定可靠、經濟節能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排水、污水處理設施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批。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排水排入水體的排污口的設置應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確保排污口的設置符合水功能區劃、水資源保護規劃和防洪規劃的要求。第九條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已覆蓋的區域內,不得新建化糞池及相關活性污泥截污池、塘。
未被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覆蓋的城市生活服務區,應當按規定配置格柵井、沉澱池或化糞池等污水處理設施。
在城市規劃控制區域內,未被城市排水設施覆蓋的居民聚居區、風景名勝區、旅遊景點、度假區、機場、鐵路車站等排放生活污水的區域和經濟開發區、獨立工礦區等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准建立中、小型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污水處理達標排放。第十條承擔城市排水設施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具有相應的資質。
城市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的驗收標准和驗收程序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建設檔案應當報送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城市排水設施規劃、建設、維護、管理以及補償污水處理運營成本差額所需經費。第十二條城市區域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溝渠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三章城市排水許可第十三條在城市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排水戶應當按照城市排水專業規劃的要求,將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網。嚴禁排水戶將污水直接排入水體。第十四條城市排水實行許可制度。直接或者間接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水的下列排水戶應當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
(一)排放工業污(廢)水、醫療污水的企、事業單位;
(二)排放污水的賓館、酒店、垃圾中轉站、糞便處理場、屠宰場、養殖場、農貿市場等;
(三)排放污水的機動車清洗場、建設工程施工工地和混凝土製品場等。
前款所規定應當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的排水戶,由排水戶所在地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污水排放標准確定;未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的,不得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自建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符合城市排水專業規劃,與城市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連接的,應當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
『捌』 私自將生活污水排到雨排管,國家有哪條法律法規管理嗎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二十條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玖』 邯鄲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內澇災害和水污染,改善城市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建設、監督和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市主城區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城市排水管理單位受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具體實施日常運營管理工作。
武安市、峰峰礦區、各縣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開發區管委會確定的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水利、環保、公安交警、電力等相關部門和單位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統籌規劃、配套建設。
市、縣(市、區)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水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編制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專項規劃和排水(雨水)防澇專項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和用地以及超標徑流雨水排放途徑等,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備案。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專項規劃的要求,逐步增加城市排水設施、防澇設施建設和維護資金的投入,每年列出專項資金用於防澇應急專用設備購置、防汛應急工程和無出路管道的建設,完善城市排水系統。第六條新建城市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市排水設施,應當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制定雨水、污水分流分治的改造計劃,一並列入政府建設計劃,同步實施。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小區、商場等建築及其配套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住宅陽台(露台)、地下車庫等用水部位設置污水管道,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將使用後的污水排入污水管網。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污水管與雨水管連接。第七條市、縣(市、區)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排水雨污分流制度宣傳,普及城市排水的法律、法規知識,提高公眾保護城市水環境的意識,推動公眾參與城市排水設施保護。
支持環保社會團體、志願者開展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活動。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在保護公共排水設施中做出顯著貢獻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給予獎勵。第八條市、縣(市、區)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專項規劃,優先安排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新建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應當符合城市排水設施技術標准、規范及其建設標准。已建成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改造計劃並逐步實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尚未覆蓋的區域,建設單位應當自建或者委託第三方建設、運營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的污水處理設施,未建設或者不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不得排水。第九條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招標、委託、指定或者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確定具備相關資質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
維護運營單位的義務如下:
(一)按照國家、地方有關技術標准對排水設施進行日常養護維修,保證排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
(二)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不排放未達標污水。
(三)安全處理處置污泥,跟蹤記錄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並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環保部門報告。
(四)定期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報送水質水量、泥質泥量、運營成本等相關信息,向環保部門報送水質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並配合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環保部門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五)保證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因檢修等原因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九十個工作日前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報告。
(六)汛期加強對城市廣場、立交橋、隧道、涵洞、低窪地等易澇區域的巡查,及時排除隱患;發現險情時,及時向城市排水管理單位報告,並按照預案採取排澇措施。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