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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萬噸污水處理廠泥

發布時間:2025-10-13 21:03:25

A. 污水處理廠是不是每天都出污泥的

不是。
水處理廠是否出泥(這里理解為污泥運出廠外處置)需要考慮以下條件(專前兩項起決定性作屬用):
1、污水處理廠使用的工藝;
2、污水廠的規模;
3、污水廠運行的具體情況;
4、污水廠設計時其儲泥池的大小、設計排泥時間以及結合污泥性狀和池中水質情況調整的排泥時間。
傳統活性污泥法中,中、大型污水廠每天出泥(處理能力5000立方米/天以上),例如使用AAO工藝、氧化溝工藝、接觸氧化工藝等污水處理廠。但是同樣的工藝,小型污水廠就會設計污泥干化池或者先於污泥濃縮池中存放,一段時間內都不排泥。
另外工藝的不同,例如MBR工藝、生物轉盤等,工藝原理決定了其產生的污泥較少,結合處理的水質、水量,系統每天產生的污泥量不足以出泥,也是一段時間內才出泥一次。
實際運行中,遇到突發情況,例如管網破裂雨水湧入等意外情況,一天不排泥也是正常的。
所以,污水處理廠並不是每天都出污泥的。

B. 涓鍙30涓囧惃鐨勬薄姘村勭悊鍘傦紝姣忓ぉ浜х敓澶氬皯娉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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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污水處理廠處理1萬噸水污泥產量是多少

如果是城市污水處理場每天每萬噸產泥量大概在8噸(含水量80%)左右。

D. 2018年東莞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新規解讀

2018年東莞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新規解讀

6月28日,東莞市正式對外印發《東莞市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新規」),並明確將於8月起正式實施。按照新規,今後,污水處理必須建立污泥管理台賬,且相關台賬資料必須至少保存5年時間。

建立健全污泥管理責任制

統計資料顯示,2002年以來,東莞市累計投入100多億元進行污水處理廠和截污管網建設。目前,已建成二級污水處理廠37家,除3家由政府投資運營外,其餘34家以建設-經營-轉讓(BOT)或移交一經營一移交(TOT)模式建設運營,在全國率先實現了生活污水集中處理城鄉全覆蓋。截污主幹管網規劃投資規模約74億元,管網總長860多公里,設計污水收集能力近期約210萬噸/日,遠期約569萬噸/日。

這意味著,每天都會有大量污泥在全市各個污水處理廠中產生並面臨無害化處理,否則將給周邊環境及人身安全埋下巨大隱患。根據新規,這些污泥的處置都應遵循集中化、減量化、無害化及資源化的原則。

具體來說,污泥產生單位應當將污泥交由有嚴控廢物經營資格的單位處置。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污泥管理責任制,切實履行職責,防止由污泥引發的環境污染事故。

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制定與污泥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方案,並報市環保部門備案。

此外,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對從事污泥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及緊急處理等知識培訓;同時應執行嚴控廢物管理制度、污泥轉移申報制度、聯單管理制度和備案制度。

污泥處置單位還每季度至少一次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廠區臭氣排放及廠區邊界的臭氣濃度進行監測,監測報告定期報送環保部門備案,一旦發現濃度超標,污泥處置單位應立即向環保部門報告,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污泥運輸禁設中轉儲存點

新規明確,為防止污泥處置引發環境污染事故等,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均應當建立污泥管理台賬。登記內容包括污泥產生量、處理處置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資料保存時間為5年。

污泥產生單位、運輸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情形發生:一是未使用專用容器、包裝物貯存污泥或貯存的污泥裸露的;二是丟失污泥的;三是將污泥作為生活垃圾處理,或者交給污泥處置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處理的;四是運送中發生意外情況,導致污泥溢出、散落的;五是在污泥處置地點外拋棄、填埋污泥的;六是造成污泥流失、泄漏、擴散的等其他情形。

新規還指出,發生污泥流失、泄漏、擴散時,污泥產生單位、運輸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立即採取緊急處理措施,並及時向市環保部門報告。

在日常管理過程中,污泥處置單位還要建立健全泥質及污泥處置副產品檢測和檢驗制度。每季度至少一次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污泥、泥餅、泥粉等的含水率、重金屬等指標進行檢測,檢測報告定期報送環保部門備案。

此外,污泥處置單位應當採用密閉車輛進行污泥運輸,不設中轉儲存點。運輸過程中應進行全過程監控和管理,防止因裸露、散落或泄漏造成二次污染,嚴禁隨意傾倒、偷排污泥。

污泥產生單位應當合理安排排泥時間,並於污泥貯存點貯存量達到80%以上時通知污泥處置單位到廠區收運污泥,污泥處置單位應當收到污泥產生單位的通知後及時到其貯存點收運污泥,並合理安排收運車次,確保各貯存點的污泥24小時內(含法定節假日)清運。

東莞市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本市污泥處置工作的管理,預防和減少污泥二次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廣東省嚴控廢物處理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污泥,是指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在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半固態或固態物質,不包括柵渣、浮渣和沉砂。

第三條本市轄區內的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含樟村水質凈化廠,下稱污泥產生單位)產生的污泥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工業污泥的處理處置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執行。

第四條本市污泥的處置,應遵循集中化、減量化、無害化及資源化的原則。

第五條市環保部門負責對污泥處置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水務部門配合市環保部門對污泥產生單位進行日常監督管理,財政部門按程序對污泥處置費進行撥付。上述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污泥處置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污泥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六條污泥產生單位應當將污泥交由有嚴控廢物經營資格的單位處置。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污泥管理責任制,切實履行職責,防止由污泥引發的環境污染事故。

第七條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制定與污泥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方案,並報市環保部門備案。

第八條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對從事污泥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及緊急處理等知識培訓。

第九條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執行嚴控廢物管理制度、污泥轉移申報制度、聯單管理制度和備案制度。

第十條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建立污泥管理台賬。登記內容包括污泥產生量、處理處置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資料保存時間為5年。

第十一條污泥產生單位、運輸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情形發生:

(一)未使用專用容器、包裝物貯存污泥或貯存的污泥裸露的;

(二)丟失污泥的;

(三)將污泥作為生活垃圾處理,或者交給污泥處置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處理的;

(四)運送中發生意外情況,導致污泥溢出、散落的;

(五)在污泥處置地點外拋棄、填埋污泥的;

(六)造成污泥流失、泄漏、擴散的其他情形。

發生污泥流失、泄漏、擴散時,污泥產生單位、運輸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立即採取緊急處理措施,並及時向市環保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從事污泥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

第十三條污泥處置單位應建立健全泥質及污泥處置副產品檢測和檢驗制度。每季度至少一次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污泥、泥餅、泥粉等的含水率、重金屬等指標進行檢測,檢測報告定期報送環保部門備案。

第三章污泥收集、運送

第十四條污泥產生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避免生活垃圾、金屬工具製品等一系列異物進入污泥,使產生的污泥泥質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泥質》(GB24188-2009)表一「污泥基本控制指標及限值」,並由污泥處置單位指導污泥產生單位設置統一規范的污泥收集容器。

第十五條污泥處置單位應當採用密閉車輛進行污泥運輸,不設中轉儲存點。運輸過程中應進行全過程監控和管理,防止因裸露、散落或泄漏造成二次污染,嚴禁隨意傾倒、偷排污泥。

第十六條污泥產生單位應當合理安排排泥時間,並於污泥貯存點貯存量達到80%以上時通知污泥處置單位到廠區收運污泥,污泥處置單位應當收到污泥產生單位的通知後及時到其貯存點收運污泥,並合理安排收運車次,確保各貯存點的污泥24小時內(含法定節假日)清運。

運送污泥的時間應避開上下班高峰期,運輸路線應避開人群密集區,盡可能減少對周邊居民的影響,嚴禁車輛停放在人群密集區。同時,污泥處置單位收運污泥應遵循「一車一運」的原則,以確保污泥計量的准確、可靠。

第十七條在特殊情況下,污泥產生單位按照規定設置的貯存點不足以容納產生的污泥的,污泥產生單位應當及時通知污泥處置單位收運,處置單位應當增加收運頻次或者車次,保證污泥的及時收運。

第十八條污泥運輸車輛需依法取得相關道路運營資質後,方可進行污泥運輸。

第十九條污泥產生單位在轉移污泥前,應向市環保部門報批污泥轉移計劃,並申領嚴控廢物污泥轉移聯單。污泥產生單位可委託污泥處置單位辦理轉移聯單申報手續。禁止污泥運輸單位、處置單位接收無轉移聯單的污泥。

第二十條污泥產生單位、運輸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如實填寫嚴控廢物污泥轉移聯單,並加蓋公章。聯單一式五聯,並交由環保部門等相關部門存檔留底。

第二十一條運送污泥,實行《污泥運送登記卡》管理制度。《污泥運送登記卡》按照一車(次)一卡,由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的交、接人員填寫並簽字。

第二十二條運送污泥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無銳利邊角、易於裝卸和清潔的專用密閉式運送工具。運送工具應具有明顯的嚴控廢物警示性標識。

第二十三條運送污泥的專用車輛使用後,應當在污泥處置場所內及時進行清潔,對清潔產生的污染物妥善處理,防止二次污染。

第四章污泥的處置

第二十四條從事污泥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向市環保部門申領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未取得處理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有關污泥處置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從事污泥處置活動的單位,依照規定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配備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污泥貯存、處置設施或者設備;

(二)有符合嚴控廢物經營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建立保證污泥安全處置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四)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和國家標准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六條污泥處置單位按國家有關規范設置計量房,在處置污泥前逐車過磅計量登記,按月匯總。計量房應設置在線監控系統,與市環保部門在線監控中央控制系統聯網,以監控其計量、車輛進出廠情況。監控資料保存時間為5年。同時,污泥產生單位有權對污泥處置單位的污泥運輸車輛裝運情況進行檢查並可派員跟車到污泥處置單位查看污泥計量情況。

第二十七條污泥處置單位每季度至少一次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廠區臭氣排放及廠區邊界的臭氣濃度進行監測,監測報告定期報送環保部門備案,一旦發現濃度超標,污泥處置單位應立即向環保部門報告,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第二十八條污泥處置單位處置污泥的技術污染防治措施必須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試行)》及《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技術指南(試行)》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污泥處置費按特許經營協議或其他服務協議約定的標准執行,有關污泥處置費的具體支付程序按《東莞市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費支付辦法》執行。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市財政、環保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污泥處置單位申請撥付的污泥處置費、污泥處置數量、污泥處置達標情況及污泥處置後最終殘留物去向進行監督,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污泥處置檢測工作可通過招標或其他方式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監測單位進行,確保污泥處置符合有關要求。

第三十二條市環保、水務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對污泥的產生、貯存、處理、處置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定期交換監督檢查和抽查結果,發現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消除。

發現無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或者不按照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規定從事污泥處置活動的,市環保部門應當按照《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和《廣東省嚴控廢物處理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市環保、水務部門接到對污泥處置單位、污泥產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投訴和舉報後,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及時調查核實,依法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公布。

第三十四條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對有關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三十五條污泥產生單位應於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環保分局報告上月污泥產生量、轉移量及去向等情況,並接受市環保部門的核查;污泥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嚴控廢物處理情況檔案,如實記載其利用、處置的污泥類別、來源、去向等事項,並於每月10日前向市環保部門及所在地環保分局報告上月嚴控廢物處理情況。

第三十六條污泥處置單位應每年3月前向市環保部門報送上年度污泥環境管理報告書。污泥環境管理報告書應當包括企業經營狀況、運營管理、污染物排放等內容。

第三十七條污泥處置單位應確保污泥得到及時接收、處置,未及時接收、處置污泥的,應當依法承擔有關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污泥處置單位應當於每月10日前向市環保部門報送上月《嚴控廢物轉移聯單》(污泥專用)、《污泥運送登記卡》及《污泥處置月報表》。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由市環保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規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

E. 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量如何計算 最好詳細一些。

污水處理中產生的污泥數量,依污水水質與處理工藝而異。城市生活污水按每人每天產生的污泥量計算。例如,當沉澱時間為1.5h,含水率為95%,每人每天產生初沉池污泥量為0.4~0.5L/d·人。

也可通過物料平衡來推算,但實際上一般是通過經驗積累實測數據。城市污水處理廠的污泥量按照南方的多個城市統計;1萬噸污水處理廠年平均值1噸/日絕干污泥,摺合含含水率80%,產污泥5噸。10萬噸污水處理廠含水率80%,產污泥50噸/日。一般夏季多一點,冬季略少一點。

(5)每萬噸污水處理廠泥擴展閱讀

分類

根據污泥從污水中分離的過程,可將其分為如下幾類:懸浮物濃度一般在1%~10%,低於此濃度常常稱為泥漿。由於污泥的來源及水處理方法不同,產生的污泥性質不一,污泥的種類很多,分類比較復雜。

1、按來源分

污泥主要有生活污水污泥,工業廢水污泥和給水污泥。

2、按處理方法和分離過程分

污泥可分為以下幾類:初沉污泥():指污水一級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沉澱物。

活性污泥(activitedsludge):指活性污泥法處理工藝二沉池產生的沉澱物;

腐殖污泥:指生物膜法(如生物濾池、生物轉盤、部分生物接觸氧化池等)污水處理工藝中二次沉澱池產生的沉澱物。

化學污泥:指化學強化一級處理(或三級處理)後產生的污泥。

3、按污泥的不同產生階段分

沉澱污泥(primarysettlingsludge):初次沉澱池中截留的污泥,包括物理沉澱污泥,混凝沉澱污泥,化學沉澱污泥。

生物處理污泥(biologicalsludge):在生物處理過程中,由污水中懸浮狀、膠體狀或溶解狀的有機污染物組成的某種活性物質,稱為生物處理污泥。生污泥(freshsludge):指從沉澱池(初沉池和二沉池)分離出來的沉澱物或懸浮物的總稱。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污泥產生量

F. 日處理量10萬噸的污水處理廠每天產生多少污泥

日處理量10萬噸的污水處理廠每天會產生100噸的濕污泥。
污水處理廠在選購污泥處理設備時首先要計算每日產生的污泥量,這里所說的污泥產生量包括污水處理每個工序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完最終產生的污泥。
影響污水處理廠污泥產量的原因有許多方面,其中污水處理工藝,以及水質的影響比較大。投產的污水處理廠,一般一萬噸污水會產生10噸以上的污泥,這些污泥含水率較高,一般在80%以上。而污水處理廠都要求配有相應的污泥處理設備,對污泥減量化、無害化處理後,才可運輸到污水處理廠外。
污泥壓干機、污泥壓濾機等經過多個污水處理廠使用,可將含水率90%以上的污泥壓干成含水率40%的泥餅,使污泥體積減小為原來的1/10,很大程度的實現了污泥的減量化,既便於運輸,又解決了佔地面積大、污染范圍大的難題。
通過以上數據可粗略估算,如果一座污水處理廠日污水處理量為10萬噸,則會產生100噸的濕污泥。因此也需要處理量不小於100噸/日的污泥處理設備,才能順利運行,不因污泥堆置問題影響正常運營。

城市污水處理廠的污泥量按照南方的多個城市統計;1萬噸污水處理廠年平均值1噸 / 日絕干污泥,折
合含含水率80%,產污泥5噸。10萬噸污水處理廠含水率80%,產污泥50噸 / 日。
一般夏季多一點,冬季略少一點。

拓展資料

污水處理 (sewage treatment,wastewater treatment):為使污水達到排入某一水體或再次使用的水質要求對其進行凈化的過程。污水處理被廣泛應用於建築、農業、交通、能源、石化、環保、城市景觀、醫療、餐飲等各個領域,也越來越多地走進尋常百姓的日常生活。

處理污水的方法很多,一般可歸納為物理法、化學法和生物法等。

污水處理廠:有人調查100多座大處理廠,一半曬太陽呢,還有資金不足成本高效率低的,普遍效率不足70%,低的只有40%。

(參考資料:網路 污水處理)

G. 1立方米的生活污水處理後能產生多少噸淤泥

這個和進水BOD及SS有關,一般市政污水處理廠每1萬噸廢水的產泥量在4-8噸左右,極端的就不好說了,進水COD小於150mg/l,1-2噸也有可能,工業與生活混合預處理加葯的污水廠10-15噸也正常。以上數字多是每1萬噸廢水的產泥量。具體的計算你可以下一個「水處理設計助手」裡面有詳細的污泥計算書

H. 1噸污水處理完能產生多少污泥

因為污水濃度是多少不知道,還有處理效率如何不知道。
污水處理中產生的內污泥數量,依污水水容質與處理工藝而異。城市生活污水按每人每天產生的污泥量計算。例如,當沉澱時間為1.5h,含水率為95%,每人每天產生初沉池污泥量為0.4~0.5L/d·人。污泥量也可通過物料平衡來推算,但實際上一般是通過經驗積累實測數據。

I. 污水處理廠檢查要點

1、污水處理廠、污水站基本情況
檢查污水處理廠、污水站處理工藝、設計處理規模、排放標准、城鎮人口數量、污水管網長度、工業廢水及生活污水處理量。

2、中控系統
1)中控室安裝建設。設計規模在2萬噸以上的污水處理廠、污水站要按相關規定安裝治污設施運行中控系統和在線自動監控設施,實時監控污水處理廠運行情況和污染物排放情況。按規定應安裝而未安裝的,核算期不予核算污染物減排量。
2)中控系統數據採集。採集的數據主要有進出水累計水量和瞬時水量、進出水水質、鼓風量(曝氣設備電流強度)、提升泵電流強度、液位、溶解氧濃度、pH、污泥濃度、氧化還原電位等數據。其中,進出水累計水量和瞬時水量、進出水水質、鼓風量(曝氣設備電流強度)、溶解氧濃度、污泥濃度必須接入中控系統的參數
3)中控系統數據存儲。歷史數據以分鍾數據、小時數據和日數據3種周期格式存儲,分鍾數據保存最近7天以上、小時數據保存最近3個月以上、日數據保存最近1年以上,歷史數據備份周期不低於30天。能夠顯示相關參數歷史曲線,歷史曲線的周期變化與中控系統運行記錄、手工化驗記錄要保持一致。
4)中控系統數據顯示。
主要包括進出口瞬時水量、進出口COD濃度、進出口氨氮濃度、溶解氧濃度、污泥濃度的歷史曲線必須在同一個操作界面能夠顯示,其它參數歷史曲線可以同上述參數歷史曲線進行隨機替換。具體見相關要求
5)中控系統數據管理。中控系統數據要真實有效,管理人員必須熟練掌握數據系統管理,及時梳理數據,及時發現問題並解決。
6)中控室運行記錄。合理、規范
7)在線聯網和有效性
檢查在線監測設備應安裝在沉砂池後,細格柵前,必須有獨立的操作空間,做好防腐蝕。
檢查在線監控設施必須和省、市兩級環保部門監控平台聯網,並保證數據上傳有效。
檢查是否嚴格按照國家要求定期進行在線監控數據有效性審核。

3、水質、水量參數要求
(1)進出口水量。
污水處理量核定。與當地環保部門監控平台聯網、通過數據有效性審核、運行管理規范、數據保存完整且數值合理的在線自動監測數據,取出口流量數據。
污水處理量校核。採用污泥產生量、用電量校核。處理每噸污水產生干泥量約為0.1-0.12 千克;產生含水率為75-80%的污泥量約為0.4-0.6千克;處理每噸污水消耗電量約為0.2-0.35度。
(2)進出口水質。
進口COD、氨氮濃度。一般情況下,進入污水處理廠COD的濃度控制在200-350mg/L、氨氮的濃度控制在20-45 mg/L;若COD濃度高於350 mg/L、氨氮濃度高於45 mg/L時,應及時檢查是否有高濃度工業污水進入,若COD濃度低於200mg/L、氨氮濃度低於20 mg/L時,應及時檢查是否有管網滲漏問題。
污水處理廠排放標准。一級A:COD為50 mg/L、氨氮為5 mg/L(溫度低於12℃為8 mg/L);一級B:COD為60 mg/L、氨氮為為8 mg/L(溫度低於12℃為15 mg/L)。(松花江流域、遼河流域的污水處理廠執行一級A標准)
水質數據採用。與當地環保部門監控平台聯網、通過數據有效性審核、運行管理規范、數據保存完整且數值合理的在線自動監測數據;各級環保部門的監督性監測數據;取每季度(月)數據均值;企業自測數據為參考。以上數據明顯不合理的,按照督察核查現場取樣監測結果測定。原則上,核算的生活污水COD、氨氮平均進水濃度不高於我省污水處理廠進水濃度限值。
污泥濃度控制在2-5g/L。
溶解氧濃度曝氣池控制在2-4mg/L,曝氣池出水控制在1-1.5mg/L,厭氧池控制在小於0.5mg/L。
氣水比控制在5-8之間。
4、污水處理系統檢查

1)核查預處理系統。是否及時壓榨清運柵渣,做好格柵間的通風換氣,定期清理渠道內的積沙;污水提升泵能夠正常運轉,定期清洗集水池內的泥沙。
2)核查生化系統。保證生化系統運行處於最優狀態,一般情況下,生化池中活性污泥的顏色要保持黃褐色,有泥土氣味,泡沫不多、白色,較容易破裂。
3)核查沉降系統。有初沉池的污水處理廠要定期清除池內的積泥,調整混凝劑和助凝劑的用量,保證混凝效果最佳;二沉池中要保持污泥迴流、出水效果最佳。
4)核查污泥脫水系統。要保證污泥脫水機正常運轉,加葯量要滿足出泥含水率為80%以下的要求。
5)核查溢流口。污水處理廠要對進出口溢流管線控制閥門進行封堵。開啟溢流管線控制閥門,必須經縣(市、區)環保局上報市(州)環保局,報告形式分書面形式和電話形式,遇到突發事件時可以採取電話形式,日常維護必須以書面形式。有開啟和封堵溢流管線控制閥門記錄。
6)核查污泥沉降比。現場取生化系統的污泥做實驗,查看污泥沉降比是否在制在20%-30%之間。

5、化驗室核查
檢查內容:化驗室儀器設備、化驗方法及監測頻次、化驗結果運用是否合理、規范,滿足要求。

6、檔案、台賬、資料管理
檢查檔案、台賬、資料管理是否合理、規范,滿足要求。

7、污泥處理、處置、去向等
1)檢查污泥堆放是否合理、規范,滿足要求。。不能做到即產即清的污水處理廠必須建設防雨防滲的污泥堆放場,不允許污泥隨意堆放,污染周邊環境。
2)檢查污泥產生量、污泥去向。按照相關規范要求查看污泥產生量是否合理。建設單位是否有明確的污泥去向,保存污泥處置合同、污泥出廠單據、財務往來單據,污泥作為原材料生產有機肥、花肥的要提供廠家的收購證明。檢查污泥含水率是否滿足要求。
3)污泥處置台賬記錄與污泥轉運聯單
檢查污泥處置台賬記錄的內容是否:合規、合理,是否全記錄。污泥轉運聯單是否符合要求等。

8、污水排放口:
檢查污水排放口是否合理設置。總排污口須設置環保標志牌等。按照相關規范設置采樣點。如:工廠總排放口、排放一類污染物的車間排放口,污水處理設施的進水和出水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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