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沈陽有幾家污水處理場都在什麼地方
沈陽一共有四家污水處理廠:
1、國電北部污水處理廠。
注冊地址在遼寧,沈陽,沈陽市崑山西路258號,公司性質屬於國有企業,自2006-01-19成立。
2、國電仙女河污水處理廠
國電東北環保產業集團有限公司仙女河污水處理廠辦公地址位於洪區青海路82號。
3、國電瀋水灣污水處理廠
國電東北環保產業集團有限公司瀋水灣污水處理廠辦公室地址位於洪區興凱湖街21號,於2006年01月19日在沈陽市於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注冊成立。
4、沙嶺污水處理廠
沈陽沙嶺污水處理廠成立於2008-05-27,位於沈陽市於洪區沙嶺鎮沙嶺小區,主要從事污水處理。
(1)沈陽污水監測擴展閱讀:
污水處理廠的選址:
1、廠址必須位於給水水源的下游;如果城鎮、工業區和生活區位於河流附近,廠址必須在它們的下游,而且要在夏季主風向的下風向,並應同城鎮、工業區、生活區以及農村居民點保持一定的距離,但又不宜太遠,,以免增加管道的長度。
2、廠址應盡可能與處理後出水的主要去向(如灌溉農田)或受納水體靠近。
3、充分利用地形,選擇有適當坡度的地區,以滿足污水處理構築物和設備高程布置的需要,節省能源和動力。
4、盡可能少佔和不佔農田,並考慮後續建設發展的可能性。
2. 沈陽市城市排水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排水管理,發揮城市排水設施的功能,防止洪澇災害,保護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提高人民生活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城市排水,是指城市規劃區內的污水、雨水、地下水的接納、輸送、排放和處理。
本條例所稱城市排水設施,是指接納、輸送和排放污水、雨水、地下水的管網、河道、溝渠、人工湖、泵站、閘門等設施和污水處理廠及其他污水處理設施。城市排水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第三條凡在城市規劃區內從事城市排水管理和建設、維護、使用城市排水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條市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排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排水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所屬的排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的管理工作。
區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排水管理和監督工作。
建設、規劃、房產、環保、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城市排水的有關工作。第五條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改造、維護、運行資金,列入年度城市建設投資計劃。第六條城市排水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分級管理、協調發展的原則。第七條鼓勵對城市排水的科學技術研究,積極推廣和支持先進技術設備用於城市排水事業,提高城市排水設施建設、改造、維護、管理的科學技術水平。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設施的權利和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制止、舉報。
市和區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對維護城市排水設施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管理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國民經濟發展計劃編制城市排水規劃,合理安排排水管網、排水泵站、污水處理廠等排水設施。
市有關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規劃,制定公共排水設施的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第十條城市排水應當遵循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原則。
城市新區建設、舊區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排水設施,應當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建設;尚未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舊城區,應當加快排水設施的改造,逐步向雨水、污水分流過渡。第十一條新建或者改建的排水管道,在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符合標準的沉澱井、隔油池、化糞池等設施。
在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地域,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排水工程,必須符合國家建設工程質量標准。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工程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排水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保修期自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2年。第三章排水設施使用管理第十四條城市排水實行許可證制度。凡直接或者間接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水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水戶),應當向市城市建設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排水許可證》,未取得《排水許可證》的,不得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水。第十五條申請辦理《排水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市排水規劃的要求;
(二)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准;
(三)已按規定建設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
(四)已在排放口設置專用檢測井;
(五)施工作業臨時排水有沉澱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堵塞或者損壞的,排水戶已修建預沉設施;
(六)重點排水戶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重點排水戶由市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會同環保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並向社會公布。第十六條申請辦理《排水許可證》,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排水管網(道)、專用檢測井、排放口位置和口徑圖紙及有關說明;
(三)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和污水處理工藝的有關資料;
(四)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排水檢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水溫、水壓檢測報告;
(五)生產產品種類、主要原料和用水量的有關說明;
(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與排水有關的資料;
重點排水戶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提供其他有關材料。
3. 遼寧省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污水處理廠運行的監督管理。
建設、財政、發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污水處理廠運行的相關工作。第三條市、縣政府對污水處理廠運行負總責,保證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第四條污水處理廠運行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污水處理費的撥付應當與污水處理廠運行情況掛鉤,由財政部門根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決定是否削減或者暫停撥付。第五條污水處理廠應當安裝污染物在線監測裝置和符合國家要求的中控系統,對污水處理廠運行和排放進行實時監控。
污水處理廠的出水水質應當達到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第六條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應當進行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規定進行安全處置。第七條污水處理廠的設備設施因維護、檢修需要暫停運行的,應當事先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第八條污水處理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所在地政府公開通報,並責令於15日內整改完畢;污水處理廠逾期不能正常運行的,一年內停止審批其所在地市或者縣所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超出建設期限3個月不交付使用的;
(二)已建成並具備運行條件而不組織運行的;
(三)已運行的污水處理廠擅自停止運行的。第九條污水處理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不設立運行記錄和台帳的,處1萬元罰款;
(二)未按規定安裝符合國家要求的中控系統的,處3萬元罰款;
(三)未按規定安裝污染物在線監測設備的,處5萬元罰款;
(四)排水不符合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處10萬元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第十條本規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4. 企業環評怎麼做
1.目 的
根據《監測與測量程序》要求,為了對本公司主要污染物排放是否達標作出評價,以確保體系運行對有關法律法規的符合性,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
對全公司各生產部門所排放廢水、廢氣、雜訊的監測過程。
3.職 責
3.1 安全環保部負責委託沈陽環境監測機構定期對公司廢水、廢氣、雜訊進行監測。
3.2行政部和生產部負責日常的生活、生產用水及廠界雜訊、廢氣的管理。
4.管理規定
4.1 本公司污染源監測的項目
a 廢氣:燃煤鍋爐煙塵(TSP)、S02;
b 廢水:辦公大樓、職工宿舍、食堂生活用廢水;
c 廠界雜訊。
4.2 委託沈陽環境監測機構監測的項目
a 廢氣:油爐煙塵(TSP)、S02,每年監測一次;
b 廢水:排放每年至少一次;
c 廠界雜訊:每年監測一次。
4.3 行政部檢查項目
廢水:每周檢查排放一次;
廢氣:採暖期每周檢查一次;
4.4 生產部檢查項目
廠界雜訊:每周檢查兩次。
4.4 行政部和生產部職責
檢查人員認真做好檢查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匯報解決。
4.5 安全環保部職責
安全環保部負責與沈陽環保機構保持聯系,對本公司的應監測項目進行監測,並做好監測
操作規程 文件編號:AH-EO-AH-026
污染源監測管理
記錄。對本公司自測項目,安全環保部負責核實污染源排放是否達標。
4.6 監測設備校準維護
在污染源監測過程中,應保證監測設備得到必要的校準維護,以保證所得數據的客觀有效,由機電工程部按照計量管理的有關要求,對監測設備進行維護管理,並保留有關記錄。
5.記 錄
5.1 《污染源監測記錄》 編號:
5.2 《監測設備校準維護記錄》 編號:
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