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FOB CFR CIF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履行通知义务时,各自通知的内容及其作用
FOB 也称“离岸价”,实践中的使用通常为“……港(出发地) FOB ……港(指定目的地)”。按FOB成交,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成员图片(4张)在FOB条件下,卖方要负担风险和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出口手续。采用FOB术语成交时,卖方还要自费提供证明其已按规定完成交货义务的证件,如果该证件并非运输单据,在买方要求下,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以给予协助以取得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 一些国家鼓励出口使用CIF术语,进口使用FOB术语,由本国保险公司和承运人保险或承运。 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FOB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FOB 船上交货 (……指定装运港)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FCA术语。 A 卖方义务 B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B1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和在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A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B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买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A4 交货 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 B4 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 A5 风险转移 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 B5 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按照下述规定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及于买方未按照B7规定通知卖方,或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货物,或较按照B7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A6 费用划分 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 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为止;及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出口时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它费用。 B6 费用划分 买方必须支付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及于买方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上述货物,或较按照B7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或买方未能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相应的通知而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A7 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A4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 B7 通知卖方 买方必须给予卖方有关船名、装船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A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供证明货物已按照A4规定交货的通常单据。 除非前项所述单据是运输单据,否则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取得有关运输合同的运输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内河运输单据或多式联运单据)。如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代替。 B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买方必须接受按照A8规定提供的交货凭证。 A9 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按照A4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按照卖方订立销售合同前已知的该货物运输(如运输方式、目的港)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合同所述货物无需包装发运)。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B9 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A10 其他义务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其取得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A8所列的除外)。 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义务 买方必须支付因获取A10所述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因给予协助而发生的费用。 对FOB术语的解释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此术语是指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按照《2000年通则》规定,此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但是,如合同当事人不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则采用FCA术语更为适宜。
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国际商会对FOB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装运港,按照习惯方式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自付费用提供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2.买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经由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2)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3.注意事项: (1)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风险,这也就是说如果货物在海上遇险或者遭遇海盗,将与卖方无关,买方不应此理由拒绝支付货款,所以卖方可以建议买方为货物投保。 (2)FOB价格包含了国内的所有费用。如果是货物比较多或者利润比较高的话,国内的费用是可以不用考虑的。而如果货物比较少,就需要相应提高价格,因为单位成本增加了很多,单位成本主要包括:内陆运费(工厂到港口或者集装箱仓库)、装卸费(特别是一些不能机械装卸的货物)、拼箱杂费、码头费、报送费、报检费等。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解释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分为六种,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 (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与《2000年通则》对FOB术语的解释相近。所以,《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与运用,同国际上的一般解释与运用有明显的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下列几方面: 1.美国惯例把FOB笼统地解释为在某处某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其适用范围很广,因此,在同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商人按FOB订立合同时,除必须标明装运港名称外,还必须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字样。如果只订为“FOB SanFrancisco”而漏写“Vessel”字样,则卖方只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城内的任何处所,不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 2.在风险划分上,不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是以船舱为界,即卖方负担货物装到船舱为止所发生的一切丢失与损坏。 3.在费用负担上,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FOB的变形
在按FOB条件成交时,卖方要负责支付货物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但各国对于“装船”的概念没有统一的解释,有关装船的各项费用由谁负担,各国的惯例或习惯做法也不完全一致。如果采用班轮运输,船方管装管卸,装卸费计入班轮运费之中,自然由负责租船的买方承担;而采用程租船运输,船方一般不负担装卸费用。这就必须明确装船的各项费用应由谁负担。为了说明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双方往往在FOB术语后加列附加条件,这就形成了FOB的变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FOB Liner Tenns(FOB班轮条件) 这一变形是指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处理,即由船方或买方承担。所以,采用这一变形,卖方不负担装船的有关费用。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 指卖方负担费用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而吊装入舱以及其他各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3.FOB Stowed(FOB理舱费在内) 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费是指货物人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 4.FOB 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 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费是指对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进行平整所需的费用。 在许多标准合同中,为表明由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常采用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方式。 FOB的上述变形,只是为了表明装船费用由谁负担而产生的,并不改变FOB的交货地点以及风险划分的界限。《2000年通则》指出,《通则》对这些术语后的添加词句不提供任何指导规定,建议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对CFR术语的解释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此术语是指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约定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运费。这里所指的成本相当于FOB价,故CFR术语是在FOB价的基础上加上装运港至目的港的通常运费。 《2000年通则》指出,CFR是全球广泛接受的“成本加运费”术语的惟一的标准代码,不应再使用C&F(或C and F,C+F)这种传统的术语。 在《2000年通则》中,明确规定CFR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如合同当事人不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PT术语。
CFR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国际商会对CFR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1.卖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2)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运输合同;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3)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 (4)向买方提供通常的运输单据,如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2.买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 (3)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4)支付除通常运费以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
使用CFR的注意事项
1.卖方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按CFR条件成交时,由卖方安排运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如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货运保险,甚至有可能出现漏保货运险的情况。因此,卖方装船后务必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和损失。 2.按CFR进口应慎重行事 在进口业务中,按CF、R条件成交时,鉴于由外商安排装运,由我方负责保险,故应选择资信好的国外客户成交,并对船舶提出适当要求,以防外商与船方勾结,出具假提单,租用不适航的船舶,或伪造品质证书与产地证明。若出现这类情况,会使我方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CFR的变形
按CFR术语成交,如货物是使用班轮运输,运费由CFR合同的卖方支付,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实际上由卖方负担。大宗商品通常采用租船运输,如船方按不负担装卸费条件出租船舶,故卸货费究竟由何方负担,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订明。为了明确责任,可在CFR术语后加列表明卸货费由谁负担的具体条件: (1)CFR Liner Terms (CFR班轮条件) 这是指卸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 (2)CFR Landed(CFR卸到岸上) 这是指由卖方负担卸货费,其中包括驳运费在内。 (3)CFR EX Tackle(CFR吊钩下交货) 这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况下,租用驳船的费用和货物从驳船卸到岸上的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4)CFR Ex Ship's Hold (CFR舱底交货) 这是指货物运到目的港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从舱底卸到码头的费用。 应当指出,在CFR术语的附加条件,只是为了明确卸货费由何方负担,其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线,并无任何改变。《2000年通则》对术语后加列的附加条件不提供公认的解释,建议买卖双方通过合同条款加以规定。
对CIF术语的解释
CIF术语的中译名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其原文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按此术语成交,货价的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港至约定目的的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 险费,故卖方除具有与CFR术语的相同的义务外,还就为买方办理货运保险,交支付保险费,按一般国际贸易惯例,卖方投保的保险金额应按CIF价加成10%。如买卖双方未约定具体险别,则卖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底的保险险别,如买方要求加保战争险,在保险费由买方负担的前提下,卖方应予加保,卖方投保时,如能办到,应以合同货币投保。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按CIF术语成交,虽然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和办理货运保险,但卖方并不承担保证把货送到约定目的港的义务,因为CIF是属于装运交货的术语,而不是目的港交货的术语,也就是说CIF不是“到岸价” 。 CIF到岸价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CIF通常是指FOB+运费+保险费。 C&F和CIF不同,C&F:cost and freight, 指成本+运费,后面跟目的地港口名称,也就是说运费要算到目的港,责任也止到目的港。 C&F通常是指FOB+运费。 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但是,在CIF条件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 因此,由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买方应注意到,CIF术语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如买方需要更高的保险险别,则需要与卖方明确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作出额外的保险安排。 CIF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若当事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IP术语。 A卖方义务 A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A2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A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经由惯常航线,将货物用通常可供运输合同所指货物类型的海轮(或依情况适合内河运输的船只)装运至指定的目的港。 b)保险合同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证据,以使买方或任何其他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合同应与信誉良好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订立,在无相反明确协议时,应按照《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伦敦保险人协会)或其他类似条款中的最低保险险别投保。保险期限应按照B5和B4规定。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卖方应加投战争、罢工、暴乱和民变险,如果能投保的话。最低保险金额应包括合同规定价款另加10%(即110%),并应采用合同货币。 A4交货 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 A5风险转移 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 A6费用划分 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 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及按照A3a)规定所发生的运费和其他一切费用,包括货物的装船费;及按照A3b)规定所发生的保险费用;及根据运输合同由卖方支付的、在约定卸货港的任何卸货费用;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出口时应缴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根据运输合同规定由卖方支付的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A7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A4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买方能够为受领货物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A9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按照A4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符合其安排的运输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该合同所描述货物无需包装发运)。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A10其他义务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买方取得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A8所列的除外)。 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额外投保所需的信息。 B1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B2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及从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 B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B4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已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并在指定的目的港从承运人处收受货物。 B5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如买方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通知,买方必须从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B6费用划分 除A3a)规定外,买方必须支付 自按照A4规定交货时起的一切费用;及货物在运输途中直至到达目的港为止的一切费用,除非这些费用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及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除非这些费用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及如买方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通知,则自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货物所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需要时从他国过境的费用,除非这些费用已包括在运输合同中。 B7通知卖方 一旦买方有权决定装运货物的时间和/或目的港,买方必须就此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A8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毫不迟延地向买方提供表明载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 此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或内河运输单据)必须载明合同货物,其日期应在约定的装运期内,使买方得以在目的港向承运人提取货物,并且,除非另有约定,应使买方得以通过转让单据(可转让提单)或通过通知承运人,向其后手买方出售在途货物。 如此运输单据有数份正本,则应向买方提供全套正本。 如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代替。 B8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买方必须接受按照A8规定提供的运输单据,如果该单据符合合同规定的话。 B9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B10其他义务买方必须支付因获取A10所述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因给予协助而发生的费用。 应卖方要求,买方必须向其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❷ 报关问题
1、2、你们原免税证明已经过期,无法使用。因有效期就是半年。
3、 征免税证明有效期6个月,如需延期,则申报审批最长6个月。如在延期有效期内没有进口则需要重新申报。所以你们这个免税只能从新办理了。在减免税已经申报上去但是未批下来时,货物到港可以申请担保放行。但是你们货已到港,15天不申报就要开始收滞报金了。而且免税申报需要在货物到港之前申报,现在只能正常交税进口了。或者你们申请进入保税区,等免税申报了在办理进口,不过哪种方式都需要额外费用。
4、 监管期限为5年,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计算。
5、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
6、(1)结转给享受同等减免税待遇的,转入单位要去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转入转出单位各自向自己当地海关办理出口、进口手续。转出地海关办理接触监管手续。(2)转让给不享受免税待遇的单位,则需转入单位办理补税和报关手续。
❸ 网上交易平台也需要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吗
网上交易平台是需要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办理EDI经营许可证需要用到的资料有(以上海为准):
1.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2.公司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公司章程(盖工商查询章原件)。
4.股东的相关证件:公司一级股东为自然人的,需其二代身份证原件彩色扫描件,公司一级股东为企业法人的,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彩色扫描件和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章的公司章程原件彩色扫描件。
5.公司人员身份证及社保证明材料(加盖社保局公章), 连续最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网络技术负责人、客服负责人、公司联系人、法定代表人的联系手机、固话、邮箱、传真。
6.网络接入服务协议和接入商资质、互联网域名注册证书、商标证书。
7.已取得到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没有的可不提供)。
8.若申请公司或某级股东为新三板上市公司,需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放的《关于核准XX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批复》原件彩色扫描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更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同意XX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原件彩色扫描件,以及本次许可提交时一个月以内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当前公司股东最新出资情况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其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中有企业法人股东的,需提交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出的能够体现最新“股东信息”的工商公示信息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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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国际保理的保理流程
国际保理业务有两种运作方式,即单保理和双保理。前者仅涉及一方保理商,后者涉及进出口双方保理商。国际保理业务一般采用双保理方式。双保理方式主要涉及四方当事人,即出口商、进口商、出口保理商及进口保理商。下面以一笔出口保理为例,介绍其业务流程。
出口商为国内某纺织品公司,欲向英国某进口商出口真丝服装,且欲采用赊销(O/A)的付款方式。
◎进出口双方在交易磋商过程中,该纺织品公司首先找到国内某保理商(作为出口保理商),向其提出出口保理的业务申请,填写《出口保理业务申请书》(又可称为《信用额度申请书》),用于为进口商申请信用额度。申请书一般包括如下内容:出口商业务情况;交易背景资料;申请的额度情况,包括币种、金额及类型等。
◎国内保理商于当日选择英国一家进口保理商,通过由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简称FCI)开发的保理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FACTORING将有关情况通知进口保理商,请其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评估。通常出口保理商选择已与其签订过《代理保理协议》、参加FCI组织且在进口商所在地的保理商作为进口保理商。
◎进口保理商根据所提供的情况,运用各种信息来源对进口商的资信以及此种真丝服装的市场行情进行调查。若进口商资信状况良好且进口商品具有不错的市场,则进口保理商将为进口商初步核准一定信用额度,并于第5个工作日将有关条件及报价通知我国保理商。按照FCI的国际惯例规定,进口保理商应最迟在14个工作日内答复出口保理商。国内保理商将被核准的进口商的信用额度以及自己的报价通知纺织品公司。
◎ 纺织品公司接受国内保理商的报价,与其签订《出口保理协议》,并与进口商正式达成交易合同,合同金额为50万美元,付款方式为O/A,期限为发票日后60天。与纺织品公司签署《出口保理协议》后,出口保理商向进口保理商正式申请信用额度。进口保理商于第3个工作日回复出口保理商,通知其信用额度批准额、效期等。
◎ 纺织品公司按合同发货后,将正本发票、提单、原产地证书、质检证书等单据寄送进口商,将发票副本及有关单据副本(根据进口保理商要求)交国内出口保理商。同时,纺织品公司还向国内保理商提交《债权转让通知书》和《出口保理融资申请书》,前者将发运货物的应收帐款转让给国内保理商,后者用于向国内保理商申请资金融通。国内保理商按照《出口保理协议》向其提供相当于发票金额80%(即40万美元)的融资。
◎出口保理商在收到副本发票及单据(若有)当天将发票及单据(若有)的详细内容通过EDIFACTORING系统通知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于发票到期日前若干天开始向进口商催收。
◎ 发票到期后,进口商向进口保理商付款,进口保理商将款项付与我国保理商,我国保理商扣除融资本息及有关保理费用,再将余额付给纺织品公司。
❺ 准备写关于电子商务企业转让定价方面的论文,可以结合当前的哪些国际国内实际情况和案例
电子商务指的是利用简单、快捷、低成本的电子通讯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 电子商务可以通过多种电子通讯方式来完成。现在人们所探讨的电子商务主要是以EDI(电子数据交换)和INTERNET来完成的。尤其是随着INTERNET技术的日益成熟,如柒月柒电子商务中心是真正的发展将是建立在INTERNET技术上的。电子商务师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电子商务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助理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❻ 电子提单流程
电子提单的流转是通过 EDI系统,将有关各方的计算机联成网络而实现的。电子计算机将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数字、文字、条款等,按特定的规则,转化为电子信息,借助于电子通讯设备,从一台计算机转送到另一台计算机上。其完整流转过程是:
1)、托运人向承运人发出订舱电子信息(Booking Message),承运人确认托运人提出的各项条款。
2)、承运人接受订舱,则电子信息系统自动产生并向托运人发送接受订舱及有关运输合同条件的EDI信息,由托运人的EDI系统加以确认并通知运输调度,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接管。
3)、托运人的EDI系统向海关和商品检验检疫机构的EDI系统发送申请报关,商检出口的EDI证书,经确认后传送给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EDI系统批准放行。
4)、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由EDI系统自动向托运人发送收货信息(Receipt Message),托运人确认后,托运人即成为电子提单的持有人。
5)、货物装船后,大副签发EDI收据并由承运人的EDI系统发送电子提单给托运人和银行的EDI系统,同时给托运人一个更新的电子签名的电讯密码,经托运人确认后即对货物具有了支配权,电子提单签发完结。
6)、托运人的EDI系统向银行的EDI系统发送电子发票、电子保险单和电子提单等电子单据,经银行确认后即完成结汇。
7)、托运人的EDI系统发送信息通知承运人,货物已转移给银行,随后承运人的EDI系统销毁与托运人的通讯密码,并向银行提供一个新的通讯密码。
8)、收货人向银行支付货款后,取得对货物的所有权。银行的EDI系统向承运人发出电讯通知货物所有权已转移给收货人。
9)、承运人的EDI系统向收货人的EDI系统发送EDI信息确认其控制着货物,并传送电子提单及一个新的通讯密码。
10)、承运人的EDI系统向目的港代理人发送EDI信息,将货物的说明、船舶情况及收货人的名称通知代理人,由代理人在船到港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的EDI信息。
11)、收货人得到到货通知后通知运输调度,凭其身份证明在指定地点提货。
注:电子提单是通过EDI技术将纸质提单的全部内容与条款以电子数据交换格式进行传送的有关货物运输合同证明的电子数据。
电子提单不是书面单证,而是显示在计算机上屏幕上的一系列结构化了的电子数据。有关各方,包括卖方、发货人或托运人、银行、商品检验检疫机构、保险公司、港口、买方和收货人,都以承运人为中心,通过专用计算机密码完成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交付和所有权的转让。采取电子收货人提货,不需要出示任何书面文件,只要出示身份证明,由船舶代理验明即可。
在电子提单形成和流转过程中,电子提单安全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情。电子提单的安全关键在于密码的保密性和在传递过程中防止被人偷换,必须严加防范,同时还要加强和完善对电子提单的立法工作。
❼ 电子商务交易的基本流转程式
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
从电子商务交易的分类来看,主要有企业对企业(B to B)和企业对消费者(B to
C)两种方式。而无论哪种方式的电子商务交易过程都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组成阶段:
(1)交易前的准备
买卖双方和参与交易的各方在这一阶段所作的签约前的准备活动。买方根据自己要买的商品,准备购货款,制订购货计划,进行货源的市场调查和分析,了解各个卖方国家的贸易政策,反复进行市场查询,利用Internet和各种电子商务网络寻找自己满意的商品和商家。然后修改并最后确定和审批购货计划,再按计划确定购买商品的种类、数量、规格、价格、购货地点和交易方式等。而卖方则对自己所销售的商品,进行全面的市场调查和分析,了解各个买方国家的贸易政策,制订各种销售策略和销售方式,召开商品新闻发布会并制作广告宣传、利用Internet和各种电子商务网络发布商品广告等手段扩大影响,寻找贸易伙伴和交易机会,扩大贸易范围和商品所占市场的份额。
参加交易的其他各方如中介机构、银行金融机构、信用卡公司、海关系统、商检系统、保险公司、税务系统、运输公司等,也都为买卖双方进行电子商务交易做好准备。
(2)交易谈判和签订贸易合同
买卖双方在这一阶段利用电子商务系统对所有交易细节进行网上谈判,将双方磋商的结果以电子文件的形式签订贸易合同。在合同中对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权利、所承担的义务、所购买商品的种类、数量、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期、交易方式和运输方式、违约和索赔等均有明确的条款。贸易合同双方可以利用电子数据交换(EDI)进行签约,也可以通过数字签名等方式签约。
(3)办理交易进行前的手续
买卖双方需要在签订合同后到合同开始履行之前在这一阶段办理各种手续,这也是双方在交易前的准备过程。交易中可能要涉及到中介机构、银行金融机构、信用卡公司、海关系统、商检系统、保险公司、税务系统、运输公司等与交易有关的各方。买卖双方要利用EDI与有关各方进行各种电子票据和电子单证的交换,直到办理完可以将所购商品从卖方按合同规定开始向买方发货的一切手续为止。
(4)交易合同的履行和索赔*
这一阶段从买卖双方办完与交易有关的各种手续之后开始。卖方准备货物、进行报关、保险、取证、信用卡等,然后将买方的商品交付运输公司包装、起运、发货。买卖双方通过电子商务服务器跟踪发出的货物,银行和金融机构也按照合同,处理双方的收付款并进行结算,出具相应的银行单据等。当买方收到所购的商品,整个交易过程就完成了。
❽ SEA WAY BILL 和 电放提单的区别
海运单与电放提单
摘 要:随着海运业和EDI贸易方式的飞速发展,提单的流程遇到了严峻挑战,尤其是近洋运输,货等单的问题给买方及港口都造成了不便,负担甚至损失.在此情况下,海运单和电放提单被广泛 使用.海运单和电放提单虽极具相同点,但也有所差异.本文通过对二者的分析比较,得出结论:中国应放弃电放提单的使用,转而推广使用海运单.
关键词:提单 电放提单 海运单
一,海运单与电放提单产生的背景
海运单与电放提单产生的根源是提单危机.提单,是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承运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运输契约的证明,法律上有物权证书的效用.提单自1500年问世以来,一直是国际海运中的重要媒凭,在运输单据中具有显赫地位.但近些年来,其优势却频频遭到冲击,危机重重.
首先是由于海运业飞速发展而带来的危机.近些年尤其是80年代以来,随着海运业的发展,集装箱运输广泛使用,高速船舶大量涌现,中途港大量减少,装卸设备不断改进,海运时间大大缩短.这对提单流程提出了挑战:在提单流程中,收货人必须凭提单正本提货,而正本提单往往被卖方所控制,当货到而提单未到收货地,或收货人未对汇票承兑,付款而得不到提单正本时,就会出现货等单的问题,由此而引起延迟卸货或码头拥挤现象,尤其是近洋运输.如从中国青岛港到韩国仁川一般航程为14小时,如采用提单,正本提单到达买方一般需一个星期左右,这样货物就要滞港至少5—6天,既给港口带来了压力,也给买方带来不便或增加了额外的费用,如担保提货的资金占用和仓储费等.在此情况下,海运单与电放提单便应运而生.
其次是EDI贸易方式给提单带来的危机.在"有纸贸易"中,提单有三种法律性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在EDI被运用于国际贸易以后,租船订舱由电子计算机自动进行.提单即表现为储存于电子计算机内的电子数据,这就是电子提单.电子提单的使用对提单的物权作用提出挑战.提单的物权作用目前要从电子信息传输中体现出来尚有困难.因为,首先买方不能把电讯传递的提单拿去提货,承运人不承认其法律效力;其次,货物在途时买方很难凭电讯传递的提单转让给新的买主.因此,有人提出在新的贸易方式下,提单的物权作用是否还有必要保留的问题,如不保留这一作用,那么提单就可以被其他的海运单据(如海运单,电放提单)所替代.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就主张在出进口商的交易中,如果能够确定进口商不拟出售在途货物,而且目的港能够确定,尤其是近洋运输,鼓励不使用海运提单,而鼓励使用海运单.开证时要求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以扩大海运单的使用面.然后通过EDI将海运单发展成为电子提单.现在世界上大型运输公司正在研究改进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亦即改进今后的电子提单,促使银行对货物能有控制权,让银行乐于接受.
鉴于以上原因,海运单与电放提单迅速发展.海运单于1977年开始被北大西洋之间部分运输采用,80年代以来迅速发展.目前已有比利时,巴西,加拿大,丹麦,法国,德国,爱尔兰,意大利,荷兰,西班牙,瑞典,前苏联 等国采用了海运单.日本也在跨国公司内部采用海运单.美国虽未采用,但根据美国法律,采用记名提单或不可转让提单交付货物时,不必要求收货人提供提单,只需证明自己是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即可,这样的提单也相当于海运单.1983年国际海事委员会在威尼斯召开了关于提单的研讨会,会议决定在不需要可转让单据的情况下,签发提单的做法不应受到"鼓励".会议结束后,便成立了关于海运单统一规则分委员会,专门研究海运单统一规则的制订问题,并于1990年6月颁布了《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进一步促进了海运单的发展.
我国由于种种原因尚未使用海运单,但却普遍使用与海运单作用相似的电放提单.电放提单虽然没有国际法规加以规范,但也在一定范围内广泛使用.如青岛比较大的一家国际货代公司瑞士丹沙国际货代公司,其业务中70%--80%都是使用电放操作,而与该公司长期合作的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AERSK),日本邮船公司(NYK),美国总统轮船有限公司(APL)等大型的国际环球航运有限公司都早已建立了各自的内部网络系统,使电放通知不仅仅是发一封E—Mail,一个传真,而是通过数据库联网,使用EDI技术传递信息.只要在该票货物的信息中加入电放操作的信息,即可通过网络进入目的港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的提货资料中,减少了许多操作上的人为失误(如漏发,错发电放通知).使用电放提单的目的一是解决货等单的问题,二是船公司与货代之间为了减少工作环节,使业务操作方便,快捷.
二,海运单与电放提单的含义,运行程序及特点
(一)海运单的含义,运行程序及特点
海运单(Sea—way Bill),是证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其基本作用主要有三:一是承运人收到的货物收据.二是运输合约的证明;三是解决经济纠纷时作为货物担保的基础.
海运单的运行程序如图1:
图1
(1)船公司签发海运单给托运人;
(2)船公司在船舶到卸货港前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
(3)收货人签署完这个到货通知并退还给船代理;
(4)船代理据以签发提货单给收货人;
(5)船抵港后,收货人凭提货单提货,船方查明收货人已将运费付清,办理结关手续,船方就可放
货.
由海运单的运行程序可见海运单有以下特点:
1.迅捷.在使用海运单的的情况下,不必向收货人交运单,收货人凭到货通知换取提货单而提货.承运人只要将货物交给海运单上所列明的收货人或其授权的代理,就被视为已经做到了小心谨慎.从根本上避免了货等提单的交付延滞,这是提单所不可比拟的.
2.对收货人安全.由于海运单不是物权证书,不能转让,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必须详尽表明,除收货人之外他人不得提货,即使第三者非法得到也不能提货.因此对收货人风险较小. 3.简便.在使用海运单的情况下,不必向收货人交运单,因此它可不与其它运输单据同行.运输单据可在装完货后立即发送给有关当事人.减少了发货人的制单工作,简化了复杂而谨慎的审单步骤.这对付款条件是预付或延期付款的不需随附运输单据的贸易,或总公司同海外分公司,海外分支机构之间的贸易是相当理想的.
4.承运人对错交货物须承担风险.由于具体收货人始终为承运人知晓,且必须交给该收货
人,承运人必须做到万分谨慎,验明收货人的确切身份.如果错交必须承担责任.
5.海运单对银行的债权没有保障.由于海运单不是物权证明,海运单项下银行不能取得货物
控制权.因此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对银行的债权没有保障.因此海运单的使用是有条件的:(1)银行接受海运单;(2)交易的双方和最终目的港(地)已经清楚,毋须再更改;(3)收货人同意;(4)不需要可转让物权凭证时.
(二)电放提单的含义,运行程序及特点
电放是由托运人向船公司发出委托申请并提交保函后,由船公司或船代以电报(传)通知目的港代理,某票货物无须凭正本提单提货,收货人可凭盖收货人公司章的电放提单换取提货单以清关提货的海运操作方式.
电放提单是指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注有"Surrendered"或"Telex Release"的提单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其基本作用有三:一是承运人收到其照管的货物收据,二是运输合同的证明,三是用来换取提货单的依据.其运行程序见图2.
图2
(1)由托运人向货代提交一份电放保函,表明电放操作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托运人承担.
(2)货代向船公司提出电放申请并提交作用相同的电放保函一份.
(3)船公司接受申请及保函后给目的港船公司代理发一份电放通知,允许该票货物可以用盖章后的电放提单换提货单.
(4)装船后,船公司向货代签发Master电放提单(Master电放提单是指在Master单的正本复印件或副本上注有"Surrendered"或"Telex Release"字样的单据,所谓Master单,是指由船公司签发的提单,亦称master bill of lading).
(5)货代向托运人签发House电放提单(House 电放提单是指在House单的正本复印件或副本上注有"Surrendered"或"Telex Release"字样的单据,所谓House单,是指由货代签发的提单,亦称House bill of lading).
(6)装运港货代向目的港的货代传真Master电放提单.
(7)托运人向收货人传真House电放提单.
(8)目的港船代理凭此Master电放提单签发提货单.
(9)收货人将盖其公司章的House电放提单交给目的港货代处.
(10)目的港货代凭此House电放提单交与收货人提货单.
船抵港后,收货人凭此提货单即可提货.
此种形式是电放操作中最常用的,其模式为:船公司 电放 目的港货运代理(简称货代)电放 收货人,若出口公司有专门负责出口的部门,自己能办理商检,报关,托运等业务,则不经货代,直接到船公司租船订舱申请电放,其运行程序则在上图2中去掉货代,其模式为:船公司电放 收货人.另外还有一种模式是:船公司 电放 货代 ,托运人 传统提单传递 收货人.采用这种模式,电放只作为其中的一个环节,只在船公司和货代之间使用,收货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单据传递及货款支付方式等都与传统的方式没有任何区别.此方式多用于远洋航运中,是长期合作,相互信赖的船公司和货代之间为了减少双方的工作量,节省邮寄费用,方便快捷地操作而采用的一种方式.
由电放提单的运行程序可见,电放提单有以下特点:
1.迅捷.电放提单可通过传真在几秒钟内完成单据传递.收货人凭电放提单换取提货单并及时提货,从根本上解决了货等单的问题.
2.对收货人安全.电放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可转让,对收货人风险小.
3.简便.采用电放提单,托运人一般用传真方式将电放提单传与收货人,传真方式不同于以往的邮递方式,减少了许多中间环节,也减少了其中间环节所带来的不必要的风险和失误,传递既简便又安全,也减少了收货人的风险.
4.承运人对错交货物不承担责任.电放操作中由于有电放保函,承运人可将错交货物的责任推给托运人,而自己不承担责任.他只要做到小心谨慎即可.
5.电放提单对银行债权无保障.电放提单是提单的副本或复印件,不可流通转让,议付,不是物权证明,对银行债权无保障.它的使用与海运单一样,也是有条件的.
四,海运单与电放提单的异同
(一)相同点
1.作用基本相同.海运单与电放提单都是承运人签发的货物收据,都是运输合约的证
明,都是为解决货等单的问题而产生的,对收货人安全,及时提货提供了便利.
2.抬头相同.由于海运单与电放提单都不能流通转让,所以对收货人必须详尽标明.
3.都不是收货人据以提货的凭证.两种方式下收货人都是凭提货单提货.
4.都可不必与其它单据同时运行.
5.托运人所承担的风险相同,都要承担货,款两空的风险.所以,托运人一般在预付方
式下,或收货人是信誉好的老客户或跨国公司内部贸易中才能使用.
6.对银行债权都无保障,银行不愿接受海运单与电放提单,这对卖方用L/C支付带来困
难,除非买方向银行提供担保或提交押金.所以,海运单和电子提单一般用于托收,预付,电汇等制服方式.
(二)不同点
1.承运人错交货物的后果方面.海运单方式下,承运人对错交货物必须承担责任.而电放提单方式
下,承运人对错交不负责任,当然承运人也必须做到尽职尽责.
2.法律规范及国际惯例方面.首先,海运单目前遵循的是国际海事委员会颁布的《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该规则共8条,包括适用范围,常用关键术语的定义,代理,承运人的权利和责任,货物说明,支配权,交付,效力.该规则为海运单的施行提供了法律规范.其次,《海运单统一规则》第4条规定,海运单所包含的运输合同,应受强制适用于由提单或类似的所有权凭证所包含的运输合同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的约束.根据这一规定,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对海运单仍然适用.再次,海运单还适用于主要的国际贸易惯例.一是国际商会的《90通则》.《90通则》在"引言"部分专门有"不可转让的运输单证代替提单"一节,其中规定,合同当事人知道买方不打算在货物运输途中出售该货物,他们可以特别约定免除卖方提供提单义务,而以其他单据如海运单,班轮运货单,货运收据或类似单证所代替.《90通则》在6种水上运输的术语(FAS,FOB,CFR,CIF,DES,DEQ)中,均承认在某些不同情况下,只要双方当事人认可,FAS,FOB条件下,由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CFR,CIF,DES,DEQ条件下,由卖方自负费用和风险,完全可以采用海运单代替提单作为合法的运输单据.这对海运单的推广十分有利.二是UCP500号.UCP500号规定,L/C要求港至港运输不可流通海洋运单,除非L/C另有约定,银行将接受不论如何命名的海运单.同时UCP500号对海运单做了详细的,严格的规定,供海上贸易,跟单信用证时使用,这无疑对海运单的广泛开展有促进作用.而电放提单目前既无专门的国际法律规范,也无相应的国内法规,使电放业务成为无法可依的操作行为.不利于有关纠纷的解决.
3.流通方面.海运单虽然不能背书转让,但有时在观念上有准可转让性.《海运单统一规则》第六
条规定,除非托运人已行使选择权,其是唯一有权就运输合同向承运人发出指示的当事人,托运人有权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前,甚至收货人提取货物之前的任何时候,都有权改变收货人的名称,但必须以书面或承运人能够接受的其他方式通知承运人,由此引起的承运人的额外费用由托运人负担.当然,托运人可改变收货人名称,但不能改变目的地.而电放提单一般不能转让.
结论:
1,海运单及电放提单是国际航运业及贸易方式发展的产物,它们在解决货等单,促进近洋运输,加强国际贸易与合作方面确实起到了独特的作用.
2,我国外经贸事业在加入WTO后将飞速发展,贸易量巨大,海运量将占90%左右,近洋贸易量亦
很大,如对港,澳,台,韩,东南亚国家和地区,若一味坚持使用海运提单,出口时常发生过期提单,或减少交易量.进口时经常造成由货等单而形成的不便或损失.由电放提单在我国的大量使用可知,在我国推行使用海运单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
3,海运单与电放提单的特点与作用基本相同,但海运单比电放提单更具科学性,规范性和推广价
值.我国完全可以放弃电放操作而推广使用海运单.更好地与国际贸易惯例接轨,提高国际贸易竞争力.
4,我们要大力宣传并深入研究海运单,结合我国的国情,尽快组织运输,贸易,金融,港口,海关等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措施,通力合作,积极试行,使海运单与海运提单结合使用,从而促进国际贸易及国际海运业的发展,同时也为EDI的实施做准备.
❾ 不可转让海运单的背景
不可转让海运单与海运提单同样也是船方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海上货物运输契约的证明。但它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收货人提货时无需出示海运单,承运人仅凭收货人提交的证明其为海运单上指定收货人的凭条交付货物。所以,使用不可转让海运单有利于进口商及时提货、简化手续、节省费用,并有助于减少欺诈现象。它是近十几年来欧洲、斯堪的那维亚半岛、北美和某些远东、中东地区开始通行的一种不可流通转让的海运单据。由于EDI在国际贸易中的广泛运用,更适合使用不可转让海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