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哪些企业需要办理在线数据处理于交易业务的Edi许可证
很简单,如果贵公司是在上海、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地区,并且有第三方入驻电商的网站就需要办理EDI许可证
㈡ EDIUD软件,请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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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us
EDIUS[1]非线性编辑软版件专为广播和后权期制作环境而设计,特别针对新闻记者、无带化视频制播和存储。EDIUS拥有完善的基于文件工作流程,提供了实时、多轨道、多格式混编、合成、色键、字幕和时间线输出功能。除了标准的EDIUS系列格式,还支持 Infinity™ JPEG 2000、DVCPRO、P2、VariCam、Ikegami GigaFlash、MXF 、XDCAM、SONY RAW、Canon RAW、RED R3D和XDCAM EX视频素材。同时支持所有DV、HDV摄像机和录像机。
外文名
EDIUS
类型
非线性编辑软件
开发公司
Grass Valley(草谷)[1]
实用领域
广播和后期制作
㈢ 福建厦门怎么申请EDI证可以自己申请吗
您好,是可以自己申请办理的,只是有些麻烦,一般来说会选择咨询公司咨询办理。
受理部门:各省通信管理局
流程:
㈣ 我在福建福州,想办理EDI证,请问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在线数据处来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是自指利用各种与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 从事此类业务需要办理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牌照,简称edi许可证。
福建福州办理edi许可证需要具备这些条件:
1、申请企业的注册资金必须满足100万以上;
2、申请edi许可证需要企业先做好icp备案,备案后方可申请edi许可证;
3、申请edi许可证需要企业提供不少于3人的社保,关于人员最好是从事相关业务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edi许可证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2、公司法人身份证扫描件;
3、公司章程;(工商调档)
4、社保证明材料;
5、公司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扫描件;
6、托管协议协议彩色扫描件和托管商IDC(互联网数据中心)资质证书复印件;
7、互联网域名注册证书;
8、股东的相关证件;
9、公司股权结构图;
10、租赁协议或房产证明;
11、企业商标证书。
㈤ 电子商务网站到底办理ICP许可证还是EDI许可证
电子商务根据涉及的服务内容不同,所需要申请的许可证也有所不同,目前电子商务网站/公司涉及到的证照和资质大概有以下一些:
ICP网站经营许可证(示例:粤ICP证 14006356号):这个许可证是网站如果要正常经营都需要办理的。经营性网站是指网站所有者为实现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广告、设立电子信箱、开展商务活动或向他人提供实施上述行为所需互联网空间等活动的目的,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的并拥有向域名管理机构申请的独立域名的电子平台。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示例:新出网证(京)字026号):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示例:文网文[2006]58号-98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如音像制品、游戏产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和动漫画等)及其服务的活动。
互联网医疗卫生服务许可证(示例:京卫网审字(2001)):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卫生信息的服务活动。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示例:京(-经营性-2006-0016)):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许可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卫生信息的服务活动。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获得该证书的网站将具有从事互联网视频播放的资格。该证书与此前广电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所不同的是,获得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将有权独立制作包括广播剧、电视剧等视频内容,而获得视听许可证的企业依然无权独立制作视频节目。
短信息类服务接入代码使用证书:从事短信息服务业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短消息类服务的基础电信运营商;提供非经营性短消息类服务的党政、社会机构、企事业单位需要办理。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SP):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经营单位应向信息产业部或各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另外,具备登记注册条件、从事电子商务的公司等,要求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㈥ 角门附近有个楼大门写着AFEDI是什么组织
大门来写着AFEDI是中国人民解放源军某单位缩写“Air Force Engineering Design Institution”您可以称它为“洋桥12号院”。
㈦ 怎么填福建进出口有限公司的都报关单
报关单格式全国一致,分表头和表体两部分,表头通常是固定的,表体就是贵司出的产品信息。具体的填写规范如下:
一、预录入编号
指申报单位或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入的报关单的编号,用于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批准放行的报关单。
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的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计算机自动打印。
二、海关编号
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
海关编号由各海关在接受申报环节确定,应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9位数码,其中前两位为分关(办事处)编号,第三位由各关自定义,后六位为顺序编号。各直属海关对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应分别编号,并确保在同一公历年度内,能按进口和出口唯一地标识本关区的每一份报关单。
各直属海关的理单岗位可以对归档的报关单另行编制理单归档编号。理单归档编号不得在部门以外用于报关单标识。
三、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口的口岸海关选择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必须在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或分册,下同)限定或指定的口岸与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不符的,应向合同备案主管海关办理《登记手册》的变更手续后填报。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其他未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四、备案号
指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批备案等手续时,海关给予《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及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记手册》(以下均简称《登记手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或其他有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除少量低价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登记手册》的外,必须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填报《登记手册》的十二位编码。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登记手册》编号。
2、凡涉及减免税备案审批的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不得为空;
3、无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备案号长度为12位,其中第1位是标记代码。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必须与“贸易方式”及“征免性质”栏目相协调,例如: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征免性质也应当是来料加工,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应为“B”。
五、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进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本栏目填报的日期必须与相应的运输工具进境日期一致。
出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供海关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均免于填报。
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
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六、申报日期
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日期。
预录入及EDI报关单填报向海关申报的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时,由审单关员按实际日期修改批注。
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七、经营单位
经营单位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
本栏目应填报经营单位名称及经营单位编码。经营单位编码为十位数字,指进出口企业在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企业设置的注册登记编码。
特殊情况下确定经营单位原则如下:
1、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填报直接接受货物的单位。
2、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或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的,填报代理方。
3、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
八、运输方式
指载运货物进出关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特殊情况下运输方式的填报原则如下:
1、非邮政方式进出口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2、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旅客所乘运输工具填报。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4、无实际进出境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运输方式代码表》中的运输方式“0”(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和保税区退仓)、“1”(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7”(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8”(保税仓库转内销)或“9”(其他运输)。
九、运输工具名称
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名称或运输工具编号。
本栏目填制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运输工具名称。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填报船舶呼号(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为监管簿编号+“/”+航次号)。
2、汽车运输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码+“/”+进出境日期(8位数字,即年年年年月月日日,下同)。
3、铁路运输填报车次(或车厢号)+“/”+进出境日期。
4、航空运输填报航班号+进出境日期+“/”+总运单号。
5、邮政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进出境日期。
6、进口转关运输填报转关标志“@”+转关运输申报单编号;出口转关运输只需填报转关运输标志“@”。
7、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例如:管道、驮畜等。
8、无实际进出境的加工贸易报关单按以下要求填报:
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及料件结转货物,应先办理结转进口报关,并在结转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转入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号,即“转入XX(关区代码)XXXXXXXXX(进口报关单号)”。按转关运输货物办理结转手续的,按上列第6项规定填报。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在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进口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号。
上述规定以外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为空。
十、提运单号
指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
本栏目填报的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运单时,应分单填报。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填报进口提单号或出口运单号。
2、汽车运输免于填报。
3、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4、航空运输填报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
5、邮政运输免于填报。
6、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为空。
进出口转关运输免于填报。
十一、收货单位/发货单位
收货单位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包括:
1、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发货单位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包括:
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本栏目应填报收、发货单位的中文名称或其海关注册编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登记手册》的“货主单位”一致。
十二、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海关规定的《贸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贸易方式。
加工贸易报关单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少量低值辅料(即5000美元以下,78种以内的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登记手册》的,辅料进口报关单填报“低值辅料”。使用《登记手册》的,按《登记手册》上的贸易方式填报。
2、三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的料件或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进口报关单填报“一般贸易”。
三资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全部使用国内料件的出口合同,成品出口报关单填报“一般贸易”。
3、加工贸易料件结转或深加工结转货物,按批准的贸易方式填报。
4、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及按料件补办进口手续的转内销成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来料或进料)料件内销”;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来料或进料)成品减免”。
5、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因故退运进口及复出口以及复运出境的原进口料件退换后复运进口的,填报与《登记手册》备案相应的退运(复出)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
6、备料《登记手册》中的料件结转入加工出口《登记手册》的,进出口报关单均填报为“进料余料结转”。
7、保税工厂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根据《登记手册》填报相应的来料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
十三、征免性质
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征、减、免税管理的性质类别。
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或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保税工厂经营的加工贸易,根据《登记手册》填报“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
2、三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料件,填报“一般征税”或其他相应征免性质。
3、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按实际应享受的征免性质填报(如一般征税、科教用品、其他法定等)。
4、料件退运出口、成品退运进口货物填报“其他法定”。
5、加工贸易结转货物本栏目为空。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
十四、征免比例/结汇方式
征免比例仅用于“非对口合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代码“0715”)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填报海关规定的实际应征税比率,例如5%填报5,15%填报15。
出口报关单应填报结汇方式,即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结外汇的方式。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结汇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结汇方式名称或代码。
十五、许可证号
应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必须在此栏目填报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编号,不得为空。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十六、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起运国(地区)指进口货物起始发出的国家(地区)。
运抵国(地区)指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
对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如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则起、抵地不变,如中转地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地作为起运/运抵国(地区)填报。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起运国(地区)或运抵国(地区)中文名称或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代码“142”)。
十七、装货港/指运港
装货港指进出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
指运港指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可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航线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或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境内”(代码“0142”)。
十八、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境内目的地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
境内货源地指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
本栏目应根据进口货物的收货单位、出口货物生产厂家或发货单位所属国内地区,并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或代码。
十九、批准文号
进口报关单本栏目用于填报《进口付汇核销单》编号。
出口报关单本栏目用于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二十、成交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进口填报CIF价,出口填报FOB价。
二十一、运费
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运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运费的出口货物,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的国际运输费用。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运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本栏目。
运费标记“1”表示运费率,“2”表示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3”表示运费总价。例如:5%的运费率填报为5;
24美元的运费单价填报为502/24/2;
7000美元的运费总价填报为502/7000/3。
二十二、保费
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保险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保险费的出口货物,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国际运输的保险费用。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保险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运费栏目中。
保险费标记“1”表示保险费率,“3”表示保险费总价。
例如:3‰的保险费率填报为0.3;10000港元保险费总价填报为110/10000/3。
二十三、杂费
指成交价格以外的、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如手续费、佣金、回扣等,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杂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杂费标记“1”表示杂费率,“3”表示杂费总价。
例如:应计入完税价格的1.5%的杂费率填报为1.5;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1%的回扣率填报为-1;应计入完税价格的500英镑杂费总价填报为303/500/3。
二十四、合同协议号
本栏目应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协议)的全部字头和号码。
二十五、件数
本栏目应填报有外包装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舱单件数为集装箱(TEU)的,填报集装箱个数。
2、舱单件数为托盘的,填报托盘数。
本栏目不得填报为零,裸装货物填报为1。
二十六、包装种类
本栏目应根据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外包装种类,按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包装种类代码。
二十七、毛重(公斤)
指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
本栏目填报进(出)货物实际毛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报为1。
二十八、净重(公斤)
指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净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报为1。
二十九、集装箱号
集装箱号是在每个集装箱箱体两侧标示的全球唯一的编号。
本栏目用于填报和打印集装箱编号及数量。集装箱数量四舍五入填报整数,非集装箱货物填报为0。
例如:TBXU3605231*1(1)表示1个标准集装箱;TBXU3605231*2(3)表示2个集装箱,折合为3个标准集装箱,其中一个箱号为TBXU3605231。
在多于一个集装箱的情况下,其余集装箱编号打印在备注栏或随附清单上。
三十、随附单据
指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并向海关递交的单证或文件,合同、发票、装箱单、许可证等的必备的随附单证不在本栏目填报。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名称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证件的代码。
三十一、用途/生产厂家
进口货物填报用途,应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用途按海关规定的《用途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用途代码,如“以产顶进”填报“13”。
生产厂家指出口货物的境内生产企业,本栏目供必要时手工填写。
三十二、标记唛码及备注
本栏目上部用于打印以下内容:
1、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
2、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外贸企业名称。
3、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及凭《征免税证明》转内销货物,其对应的备案号应填报在本栏目,即“转至(自)XXXXXXXXXXXX手册”。
4、其他申报时必须说明的事项。
本栏目下部供填报随附单据栏中监管证件的编号,具体填报要求为:监管证件代码+“:”+监管证件号码。一份报关单多个监管证件的,连续填写。
一票货物多个集装箱的,在本栏目打印其余的集装箱号(最多160字节,其余集装箱号手工抄写)。
三十三、项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
第一行打印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
第二行专用于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填报和打印该项货物在《登记手册》中的项号。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进出口货物,必须填报与《登记手册》一致的商品项号,所填报项号用于核销对应项号下的料件或成品数量。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深加工结转货物,分别按照《登记手册》中的进口料件项号和出口成品项号填报。
2、料件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按照转出《登记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进口报关单按照转进《登记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3、料件复出货物,出口报关单按照《登记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4、成品退运货物,退运进境报关单和复运出境报关单按照《登记手册》原出口成品的项号填报。
5、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及按料件补办进口手续的转内销成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登记手册》进口料件的项号。
6、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征免税证明》中的项号,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登记手册》原出口成品项号,进、出口报关单货物数量应一致。
三十四、商品编号
指按海关规定的商品分类编码规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
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中商品编号与实际商品编号不符的,应按实际商品编号填报。
三十五、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
第一行打印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第二行打印规格型号,必要时可加注原文。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所提供的商业发票相符。
2、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以及监管的要求为准。禁止、限制进出口等实施特殊管制的商品,其名称必须与交验的批准证件上的商品名称相符。
3、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本栏目填报录入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名称与规格型号一致。
三十六、数量及单位
指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数量及计量单位。
本栏目分三行填报及打印。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进出口货物必须按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填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一行。
2、凡海关列明第二计量单位的,必须报明该商品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二行。无第二计量单位的,本栏目第二行为空。
3、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不一致时,还需填报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下方(第三行)。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一致时,本栏目第三行为空。
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不相同时必须修改备案或转换一致后填报。
三十七、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
原产国(地区)指进出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最终目的国(地区)指已知的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或代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料件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中国”(代码“142”),进口报关单填报原料件生产国。
2、深加工结转货物,进出口报关单均填报“中国”(代码“142”)。
3、料件复运出境货物,填报实际最终目的国;加工出口成品因故退运境内的,填报“中国”(代码“142”),复运出境时填报实际最终目的国。
三十八、单价
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
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三十九、总价
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
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四十、币制
指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币种。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情况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货币名称或代码,如《货币代码表》中无实际成交币种,需转换后填报。
四十一、征免
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征税、减税、免税或特案处理的实际操作方式。
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选择填报海关规定的《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中相应的征减免税方式。
加工贸易报关单应根据《登记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
四十二、税费征收情况
本栏目供海关批注进(出)口货物税费征收及减免情况。
四十三、录入员
本栏目用于预录入和EDI报关单,打印录入人员的姓名。
四十四、录入单位
本栏目用于预录入和EDI报关单,打印录入单位名称。
四十五、申报单位
本栏目指报关单左下方用于填报申报单位有关情况的总栏目。
申报单位指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直接向海关负责的企业或单位。自理报关的,应填报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名称及代码;委托代理报关的,应填报经海关批准的专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名称及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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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填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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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海关审单批注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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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福建省近年来在物流方面的优惠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和《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8号)的总体部署,加快发展我省现代物流业,现制定《福建省物流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实施期为2009年~2012年。
一、产业现状
物流总量快速增长。2008年,全省社会物流总额达2.33万亿元,增长11.9%;物流业实现增加值713.19亿元,增长9.4%;社会物流总费用1963.21亿元,与GDP的比率为18.1%。各种运输方式完成货运量5.73亿吨,增长13.2%;其中,完成港口货物吞吐量2.71亿吨,增长14.8%;港口集装箱吞吐量742.52万标箱,增长8.2%;完成邮电业务总量899.36亿元,增长12.1%。与此同时,一批物流企业发展壮大。2008年,我省获评“中国物流百强企业”11家,通过国家3A级及以上物流企业综合评估的物流企业8家(其中5A
级1家),获评“中国物流A级信用企业”3家(其中3A级2家),列入国家物流税收试点企业13家。
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新进展。全省规划建设了一批物流节点城市、物流园区和物流配送中心,为我省周边地区及中西部地区提供“公铁水”联运、“无缝衔接”服务的物流项目也正在加快建设中。厦门市和福州市分别成为全国性物流节点城市和区域性物流节点城市,以我省为主体的东南沿海物流区域和东部沿海物流通道成为国家重点建设的九大物流区域和十大物流通道之一,海峡西岸经济区物流业的区域布局进一步优化。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新突破。全省基本形成了以海、空港口为枢纽,以铁路海运为主通道,以公路为网络,以内河为辅助的综合运输体系。福州港、湄洲湾港、厦门港三大港建设步伐加快,厦门港进入我国集装箱干线港口行列,其集装箱吞吐量居全国第七位;福州港成为我国沿海主要港口之一。目前,全省港口有生产性泊位477个,综合通过能力达2.3亿吨;集装箱专用码头36个,吞吐能力达912万标箱。铁路干线有鹰厦、漳龙、峰福、赣龙、温福等5条出省铁路通道与全国铁路网相连,福厦铁路、龙厦铁路、厦深铁路、向莆铁路福建段等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逐步形成“三纵八横”高速公路网主骨架,现有5个进出省通道。拥有福州长乐、厦门高崎、泉州晋江、南平武夷山、龙岩冠豸山等5个机场。管道输送设施建设步伐加快,LNG和石油输送管道建设已全面展开。
信息化基础建设取得新发展。2008年,全省固定电话交换机容量1973万门,通信光缆线路总长度23.7万公里,移动交换机容量4629万户,移动分组数据网容量1045万户,移动短信中心容量8108万条,宽带接入端口达407万个。福建电子口岸项目在厦门已实现与口岸通关联检、物流企业等联网,建成覆盖厦门市物流园区的宽带网络和运输作业数据交换联动系统、通关数据支持系统、物流公共信息服务系统。福建交通集团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已完成整体规划,目前正按规划逐步推进物流信息平台各项功能的开发建设和应用。
服务中西部地区发展的物流通道正在形成。我省积极发挥港口资源优势和对台通道作用,大力拓展与周边地区的区域物流合作,出台了《福建省关于鼓励中西部省份从福建省港口进出口货物及投资建设码头泊位的规定》等优惠政策,建立了闽赣海铁联运联席会议制度,并多次赴中西部和周边省份推介对接福建港口,扩大了我省港口的经济腹地,为中西部地区提供了对外开放的出海通道。近年来,中西部省区通过福建进出的货物流量呈上升趋势。
我省物流业处于加速发展阶段,但与发达省份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管理体制不够健全,物流企业分布比较散,规模较小,实力偏弱,港口作为运输枢纽、物流节点的大规模集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各种运输方式的快速、无缝衔接需进一步完善,物流相关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增长率、物流业增加值增速较慢,高级物流人才缺乏,物流业规模化、专业化、信息化、社会化程度还相对较低。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项目、品牌、创新和服务带动,着力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以满足不断增长的社会物流需求为出发点,以降低社会物流成本、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服务质量为中心,以信息化建设和信息技术为支撑,推动传统物流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升级,以培育和规范现代物流市场为目标,营造有利于物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以厦门港等港口资源优势为依托,加强服务中西部地区发展的重要物流通道建设;加大引进力度,重点扶持龙头物流企业,着力建设重大物流项目,不断推进区域物流合作,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坚强的物流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发挥优势与先行先试相结合。充分发挥我省作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主体作用和比较优势,努力构筑对台交往、两岸物流合作的前沿平台和先行先试区域。积极推动跨区域物流合作,形成服务中西部地区发展新的重要物流通道。
2.
坚持大力引进和自身培育相结合。加快引进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利用其先进的技术、理念和管理经验,提升我省现代物流业发展整体水平。加大物流资源整合力度,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增强我省物流企业发展实力,提供专业化、社会化、规模化现代物流服务,提升服务其他产业的能力。
3.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既要立足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解决当前物流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促进物流业平稳较快发展;又要着眼产业的长远发展,促进物流产业的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升产业规模,提高产业竞争力。
4.坚持重点突破和全面提升相结合。以加快提升厦门和福州物流业发展水平为突破点,加快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信息化与物流业的融合,完善物流节点网络布局,全面提升我省物流业发展实力,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产业联动发展。
5.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和企业的主体作用,加强政策引导和组织协调,完善市场运作规则,着力解决制约物流业发展的体制、政策和设施瓶颈,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三)发展目标
到2012年,全省物流业增加值达1300亿元以上,年均增长16%左右;社会物流总费用与GDP的比率从2008年的18.1%降低到17.1%。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和重要商贸市场等物流设施建设投资额达600亿元以上。争取将厦门港建设成为国际航运枢纽港,将厦门建设成为连接海峡两岸的全国性物流节点城市,以港口带动远洋航线班轮、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做大做强物流企业,推动传统物流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升级,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超百亿元3家,超10亿元10家,力争全省进入“中国物流百强企业”保持在13家以上,获评5A级物流企业10家。第三方物流的比重有所增加,信息流、资金流与物流进一步融合,综合运输体系、物流节点网络建设显著进展,物流信息化进程不断加快,物流业的社会化、专业化服务水平和整体运行效率显著提高,物流业总体实力显著增强,物流业发展环境持续改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服务中西部地区发展的通道建设更加完善,闽台和闽港澳物流交流合作更加密切。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区域合作,拓展物流通道
1.加强海峡西岸经济区区域物流合作。按照海峡西岸经济区纲要,发挥闽浙赣、闽粤赣等跨省区域物流协作组织的作用,推动跨省区域物流合作。加快泉州、三明、龙岩、南平等地“无水港”建设,支持港口企业、物流企业到内陆地区拓展“海铁联运”等业务。积极对接两大三角洲物流业,充分发挥我省港口优势,吸引中西部省份企业到沿海建设“飞地港”,加快形成服务中西部地区发展新的重要物流通道。
2.加强闽台物流合作。发挥我省对台优势,先行先试,加强与台湾物流业的合作,强化招商引资力度,着力引进一批集运输、仓储、配送、信息于一体的现代物流企业。推进厦门、福州机场成为两岸货运包机新增航点。增加两岸集装箱班轮航线,加快发展对台客货运滚装业务。推动两岸物流信息网络相互衔接,加强两岸大通关合作机制建设。设立两岸合作海关特殊监管区,大力推进在台商投资区和台资企业密集地区开展海关保税物流中心试点。设立对台农产品物流加工保税区,并加强与之配套的检验检疫等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厦门、南安、东山和霞浦海峡两岸农(水)产品集散中心功能。加强闽台两地港口对接,发展对台贸易采购、国际中转等业务。推动对台小额贸易,放宽经营范围限制,扩大闽台贸易。鼓励我省物流企业到台湾设立办事机构及营业性机构。加强对台通邮基础设施建设。扩大闽台物流科教交流合作,开展我省赴台湾物流运作管理培训工作。
3.加强闽港、闽澳区域物流合作。推进闽港澳物流合作平台建设,强化物流项目招商引资,引入港澳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快物流企业和物流项目的对接。发挥闽港闽澳经济合作促进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在推动闽港澳合作方面的主渠道作用,联系组织港澳物流企业来闽考察商洽投资项目,支持港澳物流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和建立区域性物流中心。鼓励我省物流企业在香港上市。加强闽港、闽澳物流科教合作和物流行业协会的沟通交流,继续开展我省赴香港物流运作管理培训工作。
(二)发展国际物流,强化保税功能
1.加强厦门、福州和湄洲湾港口及厦门、福州国际机场物流园区的国际物流服务能力。积极发展转口贸易,简化境外船舶进出港区手续,优化港口功能布局,吸引境内外大型海运、航空货运企业入驻,增加远洋集装箱和航空货运航线,提高我省海、空港口国际货运集散能力。
2.加强区港联动,推动设立福州保税港区和泉州保税港区,加快泉州出口加工区、福州出口加工区向综合保税区转型。推进平潭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加快建设福州保税物流园区、海沧保税港区、厦门现代物流园区(东渡、象屿、航空港物流园区)等。合理规划布局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提升保税物流辐射带动作用。结合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整合,拓展出口加工区的保税物流功能,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3.推行“属地报关、口岸验收”和跨区域转关模式,建立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制度,扩大适用企业范围。推进EDI建设,实行进出口数据跨境跨区域跨部门交换、联网核查和企业网上办理进出口手续,不断完善口岸通关便利化措施,积极推进大通关信息资源整合,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和能力。
(三)加大引进培育力度,发展壮大物流企业
1.引进壮大知名外商投资和央属现代物流企业,充分发挥跨国、央属物流企业品牌和网络优势,提升产业整体发展水平。整合做强规模大、实力强的本省物流企业,提高市场集中度和占有率。鼓励支持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总部或运营中心落户我省。
2.引导物流企业拓展发展空间。拓展国际物流渠道,开拓以服务跨国公司为主的高端物流业务,积极参与跨国公司在华的物流业务。引进现代物流技术、设备,提供物流技术、信息化、管理咨询、保险团购等增值服务。鼓励物流企业在我省产业集聚地区开设集工业品展示、零售、批发、配送等于一体的工业品超市,为工业企业提供原辅材料集中采购、产品包装、统一配送等物流服务。
3.鼓励物流企业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联盟。引导物流企业采取参股、控股、兼并、联合、合资、合作等形式,与省内外物流企业建立战略联盟。促进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物流企业与内陆地区的物流企业开展运输、仓储、代理、包装、配送等物流分工与协作。
4.鼓励货代、船代、报关等物流中介组织为物流企业的发展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鼓励物流企业开展仓单质押、存货质押、在途货物抵押等物流金融业务。鼓励资产质量好、经营管理好、具有成长潜力的物流企业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
(四)推广现代物流管理,拓展物流服务领域
1.大力推广供应链管理与现代物流的理念、技术与方法的运用,推动传统运输、仓储、船货代理、商贸批发企业加快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增值型服务和创新型业务,实施采购、生产、销售和物品回收等物流的一体化运作,推进物流服务的社会化和专业化,加快第三方物流发展。
2.大力推动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围绕我省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石化三大主导产业和冶金、纺织服装、轻工、建材、林产等传统产业和重点产业集群,制定引导物流业积极服务制造业产业集群的相关政策,促进制造业与物流业有机融合和联动发展,提高我省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的竞争力。引导鼓励制造企业按照分工协作的原则,专注核心业务,改造物流流程,剥离或外包物流业务,促进供应链各环节的有机结合。推进制造企业和物流企业的合作领域从销售物流向采购物流、生产物流、回收物流扩展,合作内容从传统的储运外包向代理采购、工位配送、融资监管等新兴服务领域渗透,合作范围从单一物流环节向全程物流和供应链解决方案延伸。
3.大力发展商贸物流。合理布局城乡商业设施,完善流通网络,加快发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推进物流配送,建设商品配送中心,培育整合一批社会化、专业化的商贸物流配送企业,实行采购、包装、储存、加工、运输、销售等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建设一批以服务城市民生工程为主的社区配送中心,推行“共同配送”等物流运作模式。加快大中型商贸企业特别是连锁企业内部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和改造提升,扩大经营范围,延伸服务领域,形成提供社会化服务的专业配送中心,提高统一配送比例。
4.大力发展农村物流。在农村广泛推广应用现代物流管理技术,建立农业生产资料物流服务网络,推广统一配送模式。发展生鲜农产品物流和冷链物流系统,推广农产品从产地到销地的直销与配送以及农村日用消费品的统一配送。拓展以连接城乡、服务农村市场为主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双百市场工程”中相关的分销配送业务,构建城乡“双向物流”。推动农村邮政物流发展。
5.大力推动重点商品物流发展。建立煤炭、石油、钢铁、粮食、农资、散装水泥等大宗商品物流服务体系;完善药品、食盐及工业盐的仓储配送等物流服务体系;推动汽车及零配件物流发展,加快建立汽车综合物流服务体系;积极发展图书影像产品物流,加快建立快递物流服务体系。
(五)建设物流运输网络,推进各种运输方式对接
1.围绕发展大港口、大通道、大物流,整合港湾资源,加快建设海峡西岸北部以福州港为主体、中部以湄洲湾港为主体、南部以厦门港为主体的三大港口群,强化港口物流节点功能,发展多式联运,形成覆盖我省沿海主要港口、服务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快速集疏运体系。
2.加快纵深推进、南北拓展的高速公路建设,构筑“三纵八横”海峡西岸高速公路网,加快形成以福州、厦漳泉、龙岩、三明、南平等国家级交通运输枢纽为中心的涵盖整个海峡西岸的“半日交通经济辐射圈”,覆盖江西、浙江西南部,广东东北部,湖南南部等地的“一日交通经济辐射圈”。
3.加快实施纳入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调整规划的海西铁路发展项目,推进形成“三纵六横九环”海峡铁路网。推动省内铁路网功能整合和扩能提速,加快建设一批链接全省主要港口、重要工业基地的铁路支线,强化与国家干线铁路的联系,使海峡西岸铁路成为国家路网的重要通道和交通枢纽。
4.完善干支结合的空港布局,推进现有机场更新改造,完善福州、厦门国际机场两岸空中直航的设施条件,加强泉州晋江、武夷山、连城冠豸山机场的设施配套,增加开辟国内外新航线,扩大服务领域,形成以福州、厦门国际机场为主体的干支线机场相结合的空港布局。
5.加快石油、天然气等管道铺设进度,努力完成1100公里以上石油管道、1000公里以上LNG管道铺设目标,逐步形成油、气输送管道化。
(六)建设物流节点网络,提升整体辐射效应
发挥厦门对全省的带动和辐射作用,增加厦门港集装箱航运班轮挂靠班次、航线和大宗散货运输航线,提升厦门枢纽港的辐射能力,强化港口物流节点功能,做强做大厦门市现代物流业。依托中心城市、产业集聚区、货物集散地和交通枢纽,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三级物流节点城市网络,优化物流业区域布局。加快建设厦门和福州全国性物流节点城市,强化厦门的经济特区龙头示范作用和福州的省会中心城市重心辐射作用;规划建设区域性物流节点城市泉州市,地区性物流节点城市漳州、莆田、三明、龙岩、南平和宁德市,凸显泉州的支撑带动作用和漳州、莆田的骨干作用,发挥三明、龙岩、南平和宁德的后发优势,形成海峡西岸经济区物流整体辐射效应。
物流节点城市应加强本地区物流设施的普查,并根据本地区地理区位、产业结构、产业集群、市场需求,整合社会物流资源,建设一批现代物流园区,并明确物流园区的发展目标、功能定位、服务对象和开发模式,制定物流园区建设方案,做到统一规划、分期实施。根据我省产业集群规划布局,建设为其服务的专业物流中心和配送服务体系,推进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等物流节点网络建设发展,形成海峡西岸经济区“物流节点--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三级物流运作设施网络。
(七)建设物流信息网络,强化行业基础性工作
1.加强信息化基础建设,加快信息化与物流业的融合。大力推进企业物流管理信息化,推动物流企业完善信息系统,并与公共物流信息平台以及其他应用信息平台对接。推动建立物流信息采集、处理和服务的交换共享机制和物流信息数据中心,加快全省性、区域性和行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鼓励区域间物流平台的信息共享。加快构建商务、金融、税务、海关、邮政、检验检疫、交通运输和工商管理等政府部门的物流管理与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扶持培育物流信息服务企业和物流信息服务供应商,为物流企业提供信息化解决方案和便捷的服务。进一步加强“福建电子口岸”、“福建省交通物流信息公共平台”、“福建交通集团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等物流信息平台的建设和应用,积极推进“福建电子口岸”实现与中国电子口岸的联网,加强与浙江、江西、粤东等地电子口岸的合作,实现互联互通及数据共享。
2.开展物流标准的制定、推广和应用工作,推动组建福建省物流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鼓励我省物流企业参与国家、行业和地方物流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工作,积极开展现代物流业标准化试点,建设一批国家级、省级物流业标准化试点项目,推动物流企业在关键环节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运作。
3.加快物联网技术在物流业的推广,大力推进无线射频技术、卫星定位系统、二维码、传感及感知等技术在物流业的应用,逐步实现物品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支持物流企业和教学科研机构开展先进的物流技术、物流设施设备、物流管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物流科研成果的产业化。积极推进物流技术与管理创新,加快机械化、自动化进程。
4.强化行业协会工作,充分发挥物流行业协会的服务、自律、协调等作用。继续开展我省社会物流统计核算工作,建立“福建省物流统计网上直报系统”。加强物流业发展的监测、预测、预警制度的建设和运行监测分析。
5.强化物流人才培养培训工作。加强物流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推进物流学科专业和教育创新基地建设,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物流人才培养培训体系。进一步开展物流专业教育,加大对产学研合作办学的扶持力度,加快联办物流学院的建设,扩大联办功能,调整办学方向,不断完善产学研合作培养物流人才的机制。鼓励从境内外引进现代物流领军人才、高层次科技人才、高级管理人才,加强与境外物流教育与培训机构的联合与合作。继续制定实施物流培训计划,实现物流培训的组织化、常态化。
四、政策措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把握国家支持福建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契机,先行先试,落实和制定促进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改善物流业发展环境
1.加快我省物流法律体系建设进程,加快制定《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
2.加强与内地海关的合作,推行口岸放行进、出口提运单电子化,实现无水港货物“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改革检验检疫放行制度,对从无水港进出口的货物实施直通放行制度,实现“一次申报、一次施检、一次通行”。
3.对运送进出我省港口货物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免收政府还贷普通公路通行费。加快推行对通行高速公路运送进出口我省港口货物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实行“递远递减”的优惠计费模式。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地物流业的发展和交通情况,制定相应措施,为物流配送车辆的通行和停靠提供便利。
5.各级政府教育、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物流业相关专业人才培育和引进工作。对从境内外引进的现代物流高级技术、管理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本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建设海西人才高地的有关政策。
6.加快物流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建立物流企业信用档案试点,完善物流社会信用评价查询体系和手段,推进我省物流企业规范化运作。
7.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降低物流业分销、运输、仓储、货代等领域的境外资本准入门槛,简化审批手续。
(二)加大物流业用地政策支持力度
1.各级政府在城乡总体规划中应规划物流业用地,并按照城乡总体规划,统筹规划建设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经营集约的物流园区及物流仓储、配送中心,保障物流业发展用地需求。《方案》提出的规划建设项目用地要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本地区土地储备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安排解决。要优先安排规划建设项目用海用地,并依法依规减(免)缴海域使用金;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可优先用于发展物流业,从使用月份起减免土地使用税10年。
2.对重点培育和扶持的物流企业物流项目用地实行最优惠地价政策,按我省工业用地最低地价标准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并适当放宽其全部付清土地出让金的期限。
3.物流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年限可在法定最高年限范围内按需设定,出让金按设定的出让年限计收。允许实行土地年租制,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逐年缴纳租金,减少一次性用地成本投入。物流企业以土地、房产抵押融资的,有关部门应简化登记手续。
4.企业改制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设立仓储、包装、运输物流企业的,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单位土地资产处置的通知》(闽政办〔2007〕91号)规定,变更为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并转增国家资本金或国有股资本金。鼓励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对企业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利用现有厂区、厂房改造建设的项目,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通过财政预算支出全额返还给企业。
(三)积极落实和争取税收优惠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精神,积极争取国家税务总局的支持,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列入试点物流企业名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纳入物流税收试点企业名单中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其所属企业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物流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制造企业利用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投资入股成立物流公司,参与物流企业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物流企业租赁制造企业的仓储等闲置物流设施,其租赁支出按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四)增加各级财政投入
积极争取国家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专项资金的支持,调整和优化省级部门预算支出结构,集中财力加大对物流业的投入,统筹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给部门的专项资金支持物流业发展,并保持每年有所增长;同时,各级政府也要增加对物流业发展的投入。专项资金采取补助、奖励和贴息等方式,重点支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物流园区建设、工业企业物流外包、首次列入中国物流百强或评定为国家5A级和重点培育扶持的规模大实力强的物流企业、国际海运新航线的开辟、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引进、物流人才教育培训等。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金融机构应对信用等级资质较高(如获得中国物流A级信用级别)和进入中国物流百强的物流企业给予重点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物权法》框架内,发展各类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权利为抵(质)押品的信贷业务,并着力加强类似仓单质押、存货监管融资等符合物流企业经营特点的金融产品创新。支持物流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再融资和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专项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筹集发展资金;优先支持完成上市辅导的企业加快在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步伐。
五、组织实施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围绕《方案》的实施,进一步突出重点,提升服务水平,深化改革开放,创新体制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强化政策引导,加大舆论宣传,创造产业振兴的良好环境。
㈨ 办理Edi经营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
办理edi许可证需要具备这些条件:
1、申请企业的注册资金必须满足100万以上;版
2、申请edi许可证需要企业权先做好icp备案,备案后方可申请edi许可证;
3、申请edi许可证需要企业提供不少于3人的社保,关于人员最好是从事相关业务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edi许可证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2、公司法人身份证扫描件;
3、公司章程;(工商调档)
4、社保证明材料;
5、公司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扫描件;
6、托管协议协议彩色扫描件和托管商IDC(互联网数据中心)资质证书复印件;
7、互联网域名注册证书;
8、股东的相关证件;
9、公司股权结构图;
10、租赁协议或房产证明;
11、企业商标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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