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不达标如何处罚
现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能和环境需求无缝对接,污水虽达标,却对环境仍会造成污染,是重要原因之一,应当尽快推动排污标准与环境需求无缝对接。那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不达标如何处罚呢下面和裕祥安全网关注下吧。
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不达标应该得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2、限期治理适用范围: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 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限期治理:
(一)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标”);
(二)排放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总量”)。
第三条【不适用情形】 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不适用限期治理:
(一)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处罚。
(二)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罚。
(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四)违法采用国家强制淘汰的造成严重水污染的设备或者工艺,情节严重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处罚。
接下来看下哪些方法对净化污水有作用
管道处理工艺对净化污水有作用。管道处理工艺是利用输送污水的挂表到加压作为处理设备,并在管内充痒,使污水在输送过程中进行生物处理,以减轻管道末端污水处理厂的负担。生活污水处理厂只需建设沉淀池,不用活性污泥回流,管道处理能力可在较大范围内灵活变化,与普通活性污泥法比较,可节约投资40%,运转费用低,适用与污水输送距离较远的城市(管道长度需6km—l 0km)。
我们在平时最好多学习一些水污染安全小知识,饮用水尽量安装家用净水器过虑在饮用,这样更有利于用水安全。
⑵ 污水处理不合格被环保部门罚款怎么办
最好的规避办法就是不要随意排放污水,本公司没有能力的,可以找第三方污水处理公司处理。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污水处理不合格怎么办怎么处罚扩展阅读:
相关报道:
水污染防治考核不合格,也要被约谈。昨天,记者从市环保局了解到,本市对各区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的结果已经出炉,其中大兴区和平谷区考核不合格,两个区的相关负责人已被约谈,要求加快整改。
为深入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水十条”),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环境安全,本市于2015年12月印发实施了《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主要明确了“十三五”期间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
据介绍,在2016年《工作方案》实施的第一年中,全市上下共同努力,全市地表水水质稳中向好,地表水体监测断面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年均浓度值分别同比下降4.4%和4.9%;劣Ⅴ类水质河长比例同比下降4.6%;截至2016年底,全市污水处理能力提高到672万方/日,污水处理率提高到90%,城六区达98%,中心城区、新城和重点镇地区污水处理能力不足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为督促各区政府依法履行水污染防治责任,认真落实《工作方案》要求,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11个部门于今年3月联合印发了《考核办法》,分年度对各区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依据《考核办法》,今年3月至6月,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11个部门严格按照《考核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对各区2016年度水环境质量目标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了全面考核。
记者了解到,此次考核内容包括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两项。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具体考核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黑臭水体消除情况、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地下水质量保护情况等4项指标。
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具体考核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船舶污染防治、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强化科技支撑、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等8项指标。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
以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结果划分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再以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校核,评分大于60分的,以水环境质量评分等级为综合考核结果;否则以水环境质量评分等级降一档作为综合考核结果。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以此考核标准,因各区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均在60分以上,综合考核结果与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一致,即密云区、怀柔区为优秀;海淀区、延庆区、西城区、东城区、昌平区、房山区、门头沟区、石景山区为良好;顺义区、朝阳区、丰台区、通州区为合格;大兴区、平谷区为不合格。考核结果将作为对各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以及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近日,市环保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水务局约谈了考核不合格的大兴、平谷两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向两区指明了存在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下一步,两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加快治污进度、严格监管执法,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
⑶ 污水处理厂的不合理建议与实施方案
如果建抄成后的城市污袭水处理厂不合格,应该进行补救和整改,在补救和整改之前,要弄清问题所在,找出不合格的原因之后,提出合理化的补救整改实施方案,并将方案报告给建设厅(局),环保厅(局)、发改委(局)等部门。
城市污水处理厂不合格的原因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工艺设计不合理造成污水处理厂不合格;2、建筑工程或结构工程设计不合理造成污水处理厂不合格;3、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污水处理厂不合格;4、设备安装不合理造成污水处理厂不合格;5、调试运行不合理造成污水处理厂不合格;6运营管理不当造成造成污水处理厂不合格,只要把问题弄清,写出的报告就一定能引起高度重视并得到实施。
⑷ 处罚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中的条款,具体如何适用,请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确定。
⑸ 乱排污水举报哪个部门
看是哪种污水。
1、工业生产废水引起的污染应向环保部门举报。
2、造成渔业水体污染,发生死鱼、死蚌等水产养殖物死亡事故应向渔政部门举报。
3、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如船舶航行中排放的污水及漏油问题应向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举报。
4、因化肥和农药使用不当,造成水体的污染应向农业部门举报。
5、洗车业污水应向市交通运管部门,城管部门举报。
6、河道飘浮物城区外河水利部门应向城区内河城建部门举报。
7、饭店、酒店、快餐店、夜排档、茶馆、宾馆、旅店和招待所等产生的污水应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举报。
8、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规划及建设,城市生活污水入河,排污管网破裂引起的污染应向市建设局,市水务集团举报。
举报记得要有证据。
⑹ 养殖场排污水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1、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2、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⑺ 新环保法危废处罚标准
新环保法危废处罚标准分为以下几点:
1、停建罚款:项目环评未批先建的企业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2、查封扣押:政府环保部门可对企业进行封条贴示。非法排放、倾倒或处置危废、有放射性的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检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非法排放、倾倒污水处理厂污泥及化工等工业污泥的;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中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法排污的;其他。
3、按日计罚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环评未批先建;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排污;超标排污和超总量指标排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规避监管排污;通过暗管、渗坑渗井等方式排污等行为。
4、限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5、加重处罚:除依法处罚外,增加行政拘留。违反环保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6、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废、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⑻ 近期相关环境方面的问题及新闻有关环境污染环境保护之类
《水污染防治法》未将任何一种超标情形列为例外情况和免责事由。2019年2月28日,生态环境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做出权威回答:污水处理厂出水达标排放是《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的法律责任;污水处理厂作为专业机构,在建厂之前就应调查评估污水来源,通过市场作用体现各方责任,减少问题产生,保证达标排放责任。
因而,当事人不能以进水水质问题为借口,超标排放,更不能因此而成为逃避行政处罚的正当理由。
污水处理厂应承担哪些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本案当事人是惯犯,此次长期严重超标且拒不改正,应当加重处罚。
监管存在漏洞。《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环保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本案当事人在出现问题后,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了汇报,却未见政府有所作为,任由事态发展。
《孟州市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系与第三方的合同行为,与行政处罚属不同法律关系,无约束力;但政府部门有义务维护和保障污水处理厂权利,监管上游企业进水符合规定标准;进水企业也要履行协议,自行监管浓度,达“标”进水。
被罚者是否有追偿权利?
目前,本案已进入行政复议阶段。
可否转嫁?行政处罚是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特定违法行为而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律关系不同于合同约定的追偿民事法律关系,因此行政处罚由特定人承担、不可转嫁,否则就脱离了处罚真正目的。目前,法律也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的追偿权。行政处罚不可转嫁,但在没有实质违法的情况下,处罚的罚款是可以追偿的。
可获赔偿?《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本案中,行政机关违法在先,既缺少自己监管作为,又缺失报告后的管理作为,没有及时处罚和纠正上游企业,给当事人造成了处理成本、系统瘫痪、受到惩罚和信用名誉的损害。
怎么追责?本案中,上游企业虽未被处罚,但污水处理厂是因其违法被处罚,有理由由其民事赔偿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如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如何界定?本案的《特许经营协议》就是污水处理企业与进水企业之间的合同。“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损失强调的是与违约的因果关系,并不排除将行政处罚导致的利益纳入损失的范围,相对人受到行政处罚,应当可以作为违约损失向违约方追偿。
可代为治理吗?以《水污染防治法》为例,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分别从污水治理、污泥处置、船舶水污染、事故水污染方面规定,逾期、未按要求或者不具备能力采取治理措施的,监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污水处理厂处理其他企业产生的污水,虽不是代为治理,但其具有一致性:上游企业怠于处理,下游集中处理且要收取费用。
本案当事人污水处理厂在处理能力范围内履行了污水处理义务,出水浓度超标非自身原因造成。真实违法对象是超标进水企业及其他单位。处罚责任不能转移,但不应由污水处理厂全部承担,罚款追偿具有实质基础法律规定依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被处罚者追偿的权利,取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即污水处理厂在行为上有无实质违法。有证据证明积极履行义务的,被处罚的罚款可以追偿。否则,既违背公序良俗精神追求,也与上述法律规定要求不符,难以起到以法律法规规范教育公民遵纪守法的目的。本案当事人能且必须追偿。
作者单位:河南省灵宝市生态环境局
■案情介绍
最近,河南省焦作生态环境局拟对孟州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罚款4880万元,这家公司不服,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提起行政复议,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孟州市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是该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负责处理其产业聚集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出水一级A标准。数据显示,2015年以来,该公司存在废水超标排放、污泥处置不当、不配合环保检查和运行经费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几乎每年都受到1-2次处罚。
2月13日,采样监测发现,该公司总排口总磷(TP)1.42mg/L、总氮(TN)23.4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规定一级A标准(TP≦0.5mg/L,TN≦15mg/L)。4月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80万元。
3月25日,复查发现:总排口总磷2.37mg/L、总氮25.2mg/L,随即责令改正,实施按日连续处罚。4月28日,再次复查:正在运营,总排口氨氮23.8mg/L、总磷2.68mg/L、总氮30.5mg/L,浓度更高且新增一超标污染物,再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第一次计27日,罚款2160万元;第二次计34日,罚款计2720万元,总计罚款4880万元。
■不服理由
1.该公司陈述,出水超标系进水水量超负荷、水质超标准所致,各指标均超出设计负荷,导致系统瘫痪。
2.该公司申辩,受到进水冲击时,坚持正常运转,并连续向孟州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及孟州市生态环境局汇报水量、水质及影响情况,但未有明显改观。
3.该公司抗辩,其与上游进水企业签订的《孟州市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水质不合格的处理”明确:“运营期间,遇以下进水水质不符合标准的原因导致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时,经公司尽力采取措施,造成出水水质仍不达标;乙方不承担责任,且不影响乙方按照协议约定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