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生活污水排放超标的法律适用
目前环境执法中,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生活污水排放超标问题进行监管执法时,常遇到争议。常见情况是机关事业单位(仅排放生活污水)的外排口被监测,发现超标。这类单位通常没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仅通过化粪池沉淀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同样,部分生产企业无生产废水排放,仅有生活污水,处理工艺也仅是化粪池处理后排放。
环保执法机构在上述单位排放口监测超标后进行处罚,依据为《水污染防治法》中“水污染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规定。这些单位的环评报告书(表)中一般载明了排放标准,通常是处理后的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或地方标准。
笔者认为,生活污水不是生产废水,这些污水已纳入城市管网,最终进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且已缴纳污水处理费,免除了污水治理义务。因此,不应仅依据《水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
对于向城市管网排放生活污水的单位或个人,即排水户,其监管部门应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适用的标准为《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对此有明确要求,包括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条件、监管措施以及违规处罚等。
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需要提交多项材料,如排水许可申请表、排水户内部排水设施的图纸、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等。排水许可证核发的条件包括污水排放口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排放水质符合有关标准、建设预处理设施等。
排水户应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违反规定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包括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许可证、罚款、吊销许可证、向社会通报等。对于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将处以更重的罚款和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企事业单位生活污水排入城市管网的监管与处罚,应遵循《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以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的相关规定,而非仅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生活污水排放超标应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进行监管,并适用其具体规定进行处罚。
② 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处罚依据是什么
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处罚依据是《水污染防治法》,如果排放的水污染物超过了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的标准,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可以责令限期治理,并且缴纳排污非得两倍到五倍的罚款。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适用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进行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水的排放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如果不符合标准是属于违法的行为,需要按照相关法律做出处罚,如果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的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③ 污水处理是哪个部门负责
法律分析:排污由环保局管。因含污染物总量或浓度较高,污水处理厂是从污染源排出的污(废)水。达不到排放标准要求或不符合环境容量要求,从而降低水环境质量和功能目标时,必需经过人工强化处理的场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④ 污水处理厂归哪个部门管
污水处理厂一般被纳入市政公用管理系统,属于市政部门管辖。在建设与运营过程中,主要由城市管理(城管)部门进行管理。环保部门则负责监督污水处理厂入水的水质是否符合标准。
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污水处理厂的性质变得多样化。一些污水处理厂被归类为事业单位,还有一些则属于国营企业。此外,也有私人公司或各地的水务公司、环保公司参与其中。尽管如此,无论哪种性质的污水处理厂,主要的管理责任还是落在市政部门和环保部门身上。
市政部门负责整体规划和监管,确保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环保要求。环保部门则侧重于水质监测,确保污水处理后的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标准。
在市场化进程中,污水处理厂的运营模式也出现了多样化。一些污水处理厂采取市场化运作,引入私人资本和企业参与,以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而另一些则保持政府主导,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进行管理。
不同性质的污水处理厂虽然管理方式各异,但最终的目标都是确保污水处理效果,保护环境,保障居民健康。无论是事业单位、国营企业还是私人公司,都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污水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无论污水处理厂的性质如何变化,市政部门和环保部门始终是其管理和监督的主要力量。通过合作与协调,共同确保污水处理工作的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⑤ 工厂污水排放污染怎么办
各地环保职能部门有投诉电话,可以打电话投诉,工商执法部门也可以投诉,可以去上访揭发,但要注意先保护好自己,及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投诉无效再找电视台、报社媒体、网站、曝料,曝光。
⑥ 处罚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中的条款,具体如何适用,请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