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排污许可证如何办理
1.企事业单位填报网上申报信息,提交纸质排污许可证申请资料;
2.环保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审批并提出修改意见、审核通过后核发排污许可证;
3.企事业单位自行监管企业环境管理情况,并按时提交执行报告;
4.环保部门采用不定期抽查等方式依证监督执法。
法律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二)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三)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贰』 排污许可证如何办理
一、排污许可证如何办理
1、排污许可证办理的方法如下:
(1)企事业单位填报网上申报信息,提交纸质排污许可证申请资料;
(2)环保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审批并提出修改意见、审核通过后核发排污许可证;
(3)企事业单位自行监管企业环境管理情况,并按时提交执行报告;
(4)环保部门采用不定期抽查等方式依证监督执法。
2、法律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二)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三)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意点有哪些
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意点如下:
1、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
2、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核发权限的部门申请;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更正;
4、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作出受理决定;
5、未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收到一次性告知不正材料的,从收件之日起视为受理。
『叁』 污水处理证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
1、书面申请(说明排水地点、水质情况)。
2、规划部门审批文件。(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总平面图)
3、厂区或小区排水平面布置图,雨、污管线的纵断图或者断面图。排水出口与市政管网连接图,注明比邻道路及周围环境名称。厂区墙外与市政检查井之间设置已备取样和安装流量计检查井。注明管道(渠)管径(尺寸)及管底标高。
4、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及平面布置图。
5、生产产品种类、主要原材料(仅限于工业项目)。
6、环境评价或者环境评价批复。
7、申请人身份证及法人委托书。
8、环保局颁发的试生产许可或者水质验收报告。
9、《城市排水许可许可申请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衍生问题:
排污水证到哪个部门办理
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审批部门应当受理。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1、依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2、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核发权限的部门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更正;4、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作出受理决定;5、未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收到一次性告知不正材料的,从收件之日起视为受理。
『肆』 如何办理排污许可证
法律分析:初次申领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换发正式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1、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报告。2、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表。3、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文件材料等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伍』 排污水证到哪个部门办理
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审批部门应当受理。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
2、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核发权限的部门申请;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更正;
4、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作出受理决定;
5、未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收到一次性告知不正材料的,从收件之日起视为受理。
一、排污许可证审批条件
(一)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二)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三)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四)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
(五)申请表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六)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如果是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还应审核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况;
(七)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四十七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长江流域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江河、湖泊排污口开展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
『陆』 排污水证到哪个部门办理
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排水户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1.企事业单位填报网上申报信息,提交纸质排污许可证申请资料;
2.环保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审批并提出修改意见、审核通过后核发排污许可证;
3.企事业单位自行监管企业环境管理情况,并按时提交执行报告;
4.环保部门采用不定期抽查等方式依证监督执法。
材料清单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历史现状类)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法人授权委托书
(3)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
(5)总平面图和排水平面总图
(6)排水水质检测报告(可承诺制)
(7)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8)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现场初审意见表
(9)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10)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注:非重点排污单位只需提供1、2、3、4、5、6、7、8等八项。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建筑施工期间、临时)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现场初审意见表
(3)排水水质检测报告(可承诺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法人授权委托书
(6)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施工期间排水方案(含工程的概况、施工期间现场排水平面图(标明检测井位置、外排管径、标高、与市政排水管网接口位置、排水流向,包括±0.00以上排水总平面图、±0.00以下排水总平面图、沉淀池、隔油池、化粪池及收集沟等详图)等资料)
(8)总平面图(规划部门盖章)
(9)现状地形图(盖设计院现状地形图审核专用章)
(10)既有污水设施(沉淀池、化粪池等)现状影像资料
发证要求
(1)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2)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二)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三)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柒』 排水许可证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排水许可证办理:申请人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指定的排水许可证办理窗口(或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专门机构的排水许可证办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排水许可证办理所需材料:1、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2、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3、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4、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5、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