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工厂私自向河流排放污染物,对此有什么办法
水污源的来源主要是未加工的处理的工业废水,生活废水.
死亡有机污染 它来源于未经处理的城市生活污水、造纸污水、农业污水及都市垃圾.死亡有机质能消耗水中溶解的氧气,危及鱼类的生存;还能导致水中缺氧,致使需要氧气的微生物死亡.而正是这些需氧微生物能够分解有机质,维持着河流、小溪的自我净化能力.它们死亡的后果是:河流和溪流发黑、变臭,毒素积累,伤害人畜.
有机和无机化学药品污染 这些化学药品来源于化工厂、药厂、造纸厂、印染厂和制革厂的废水,以及建筑装修、干洗行业、化学洗剂、农用杀虫剂、除草剂等. 绝大部分有机 品会积累在水生生物体内,致使人食用后中毒.被有机化学药品污染的水难以得到净化,人类的饮水安全和健康受到威胁.
人类生产活动造成的水体污染中.工业引起的水体污染最严重.如工业废水,它含污染物多,成分复杂,不仅在水中不易净化,而且处理也比较困难.
工业废水,是工业污染引起水体污染的最重要的原因.它占工业排出的污染物的大部分.工业废水所含的污染物因工厂种类不同而千差万别,即使是同类工厂,生产过程不同,其所含污染物的质和量也不一样.工业除了排出的废水直接注入水体引起污染外,固体废物和废气也会污染水体……
农业污染首先是由于耕作或开荒使土地表面疏松,在土壤和地形还未稳定时降雨,大量泥沙流入水中,增加水中的悬浮物.
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近年来农药、化肥的使用量日益增多,而使用的农药和化肥只有少量附着或被吸收,其余绝大部分残留在土壤和漂浮在大气中,通过降雨,经过地表径流的冲刷进入地表水和渗入地表水形成污染.
城市污染源是因城市人口集中,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和废气引起水体污染造成的.城市污染源对水体的污染主要是生活污水,它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各种污水的混合液,其中包括厨房、洗涤房、浴室和厕所排出的污水.
世界上仅城市地区一年排出的工业和生活废水就多达500立方公里,而每一滴污水将污染数倍乃至数十倍的水体.
大量的污染物首先排入河流,造成内陆水域污染.80年代初我国对5.3万公里的河段进行调查,水污染不能灌溉的约占23.3%,水质合乎饮水标准仅占14%.湖泊和海湾的污染也相当严重.就连地下水也难逃此劫.
水污染对人类健康危害极大.污水中的致病微生物,病毒可引起传染病的蔓延.水水中的一些巨毒物质可在几分钟使人畜死亡.最危险的是镉,铅等金属物质,进入人体后造成慢性中毒,一旦发现就无法遏止. 美国进口普卫欣天 猫有效防雾霾出门做好防护
❷ 河流养鱼怎么防止上游放污水
河道养鱼又称为河道沟渠养鱼、河沟养鱼,外荡养鱼等,包括增殖和养殖两个方面。由于河道的水文特点的原因,使河道养鱼有较大的难度,因而河道养鱼主要在平原或丘陵地区的水流较缓的小河道中开展较多。
一、河道的基本情况
陆地上经常有水流动的泄水凹槽称为河流。流速大,水位不稳,泥沙含量高,水生生物贫乏是河流的共同特征。但不同河流的水文和环境条件差别很大。
大型河流,如黄河、长江等的水文状况很复杂,特别是上、中游,水流很急,水位变化很大,水生生物只有一些着生种类,生物量很低,渔业利用性能很差。大型河流的浮游生物主要是由相通的静水水域流进的,自身生长的只是一些硅藻。下游的条件有所改善,浮游生物量以及底栖生物(摇蚊幼虫和寡毛类)逐渐增加,但比湖泊、水库少得多。
山地溪河主要指山地溪流和大型江河的上游及支流。这种河流的水位落差大,水温低,水质清瘦,饵料生物极度贫乏。只有在改造、开发的基础上用于渔业生产。
平原小河道和沟渠,特别是水网地区的小型河沟,一般都处在人口稠密地区,水流平缓,水位变动相对较小,水质肥沃,浮游生物、底栖生物甚至水生维管束植物都很丰富,来自于村落的生活污水和周围农田的营养物质也很多,因而很适合于养殖。
二、大型河道的鱼类增殖放流和资源保护
大型河道的水文特点决定了它的渔业方式主要是鱼类的增殖放流和资源保护。所谓放流,是指把苗种投放到天然水域,听其自然成长繁殖,以获得资源的再生产。而我国湖泊,水库投放四大家鱼苗种,不能自然繁殖,又有拦鱼设备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在人的管理之下生产,只有增加产量的作用,不能实现资源的再生,因而称之为放养。我国大型河道的放流工作做得很少,但浙江省在这方面工作做得较好。例如:1971年12月份和1972年4-5月,先后向瓯江投放鲢、鳙鱼种约30万尾,1972年7月1日到9月15日在瓯江捕获的5500公斤成鱼中,放流的鲢、鳙占90%以上。钱塘江水系自1958年人工放流以来,四大家鱼渔获量占总渔获量的比例已由放流前的8%上升到40%(1972年)。
乌苏里江和图们江也先后搞过大麻哈鱼的人工放流,有一定的效果。而大麻哈鱼放流在日、美等国已有百余年历史,成效显著。日本放流幼鱼的体长3.4-5.9厘米,1974-1983年回归率为4.1-6.3%。我国大型河道鱼类资源的保护只有从控制水土流失和控制污水排放以减少河水泥沙含量和减轻水污染这两个关键环节着手,同时对捕捞进行限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除了在大型河道上建立的水库以外,真正在大型河道的渔业养殖方式非常少。四川近几年出现的船体金属网箱养鱼,可设置于流速较大的江河,如涪江、嘉陵扛中。这种养鱼方式是制做一条两头为密封舱,船体为空框架,外包金属网的铁船,空框架内设置网箱进行养鱼。它的特点是抗水流能力强,产量很高。
三、山地河道的渔业开发
由于山地河道环境条件特殊,养鱼很困难。但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人为改造和开发,用于养鱼。
在条件较好的地方可建设小型水库或塘堰实行综合养鱼,包括与畜牧业相结合进行施肥、投饵养鱼。
可以利用山地的自然地势建设流水养鱼场。因为山地溪河往往落差较大,容易找到合适的场地建设流水养鱼场,引入自然流水,不费能源又可获得高产,如果水温低,可以饲养名贵的鲑鳟鱼类。
湖北省有的山区,利用山地溪河试养大鲵(娃娃鱼)也是很好的开发方向。
四、平原小河道、沟渠养鱼
平原小河道、沟渠条件优越,可以进行拦养和网箱养鱼。
(一)拦养
拦养就先在某一河段的上、下都设置拦网或竹箔,然后在围拦内进行养鱼。
1.围拦的建设有竹箔、网箔或拦网三种形式。竹箔适合于水流较缓,水深不大的河道,拦网适合于较宽、较深的河道。其设计建造方式与湖泊、水库的有关拦鱼设施相同。
2.围拦内河道的清整主要目的是清除污泥和凶猛鱼类。底部污染可用挖泥船或小型夹泥船清除,或待干旱、枯水季节时人工挖出。清除污泥会使水环境条件得到改善,防止水质恶化。河道的凶猛鱼类主要是翘嘴红鲐,蒙古红鲌、乌鳢等,可采用药物、钩钓、网具反复捕捞等方式进行清理,以保证放养鱼种的安全。
3.鱼种放养由于平原小河道水质肥沃,浮游生物、腐屑丰富,水一直处于定向交换状态,溶氧也较充足,周围很容易采集到水草、螺、蚬等天然饵料,因而有两种放养方式:
(1)依靠丰富的浮游生物饲养鲢、鳙鱼,适当搭配其他鱼类,不投饵或投饵量很少。鲢、鳙(4:6)鱼种占总放养量的70%左右,其余30%主要青鱼、草鱼、鲂、鳊鱼、鲫、鲤(鲤、鲫、鳊占20%左右)。由于拦鱼设备要求要有较大过水能力,因而要求四大家鱼鱼种全长应在13.3厘米以上,并有一定比例的2龄鱼种(主要是指草鱼、青鱼),鳊、鲂全长9.9厘米以上,鲤、鲫鱼6.6厘米以上,放养量应根据水面大小、水质肥瘦等具体情况灵活掌握。条件较差的,可放200-300尾/亩,条件较好的可放300-500尾/亩,有的河道的放养量还可更高。
广西南宁市城市内河养鱼,面积140亩,1956年9月至1957年3月间,投放鱼种18.11万尾,平均每亩放1294尾,其中,鲢占44%,规格9.2-16.5厘米;鳙占28%,规格10-16.5厘米。鲤占23%,规格2.6厘米;草鱼占5%,规格10-16.5厘米。1957年4月捕捞,生产成鱼48吨,平均亩产342.5公斤。
(2)吃食性鱼类占较大比例,主要饵料来源为从周围水域人工采集水草和螺、蚬。这种养鱼方式的面积较小,参照湖泊的围拦养鱼方式进行养殖,不同的是鲢、鳙鱼所占比例比湖泊围拦养鱼的大,一般可达30-50%。
如江苏吴县水产养殖场有河道18亩,平均水深1.5米,1976年以青鱼为主,搭配草鱼、鲤、鲢、鳙、鳊、鲫,进行投饵、施肥,当年亩产650.2公斤,亩净产376.45公斤。其中,青鱼占52.1%,草鱼3.3%,鲤鱼15.3%,鲢、鳙、鳊、鲫29.3%。
4.河道拦养的管理河道拦养的管理最重要的是管好拦鱼设备,拦鱼设备一旦损坏造成逃鱼,后果不堪设想。必须对拦网、竹箔等及时检查、维修、清除污物。有些河道经常有船只通过,因而应派专人管理过船升降滑轮。除此之外,还应搞好防盗、防洪、防污染等工作。
(二)其他养鱼方式
根据河道的条件,在浮游生物丰富,流速较小的河道中,可设置鲢、鳙鱼网箱,全靠天然饵料养殖。如四川铜梁县平滩区乡镇边的河道,水质肥沃,水位变化小,水流缓慢,设置鲢、鳙网箱,1992-1993年折合亩产达1-2万公斤。 水质较好的河道也可设网箱养吃食性鱼类。
在终年有水流的引入沟渠上可进行渠道金属网箱养鱼。这种养鱼方式是:在网箱设置处对渠道一边的岸扩宽改造,然后用金属网片围成40-60平方米的箱体,参照流水养鱼和网箱养鱼的措施进行精养,产量可达150公斤/平方米以上。目前这种养鱼形式在四川眉山一带非常普遍。
❸ 生活污水灌溉农田有什么影响
生活污水灌溉农田没有影响。城市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以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尿素、氨氮、磷、钾等为多,且含有钙、镁、铜、锌、铝等多种微量元素,其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用于农业灌溉在我国乃至世界都有着悠久的历史,在目前全球水资源日趋紧张的情况下,许多地区已将污水作为重要的灌溉水源。
生活污水灌溉农田有什么影响
接下来看下水污染成因与污水处理方法?
城市化造成的水污染。在城市地区,大部分土地被屋顶、道路、停车场所覆盖,地面渗透性很差。雨水落到地面上通常被土壤吸收,有些被植物吸收,有些渗入地下,有些则流入地表水中。
所以城市化建设改变了下垫面的性质。下雨时,雨水遇到渗透性很差的地面,迫使它四处横流,在雨水横流过程中带走了大量的城市污染物。通常这些雨水不经任何处理,直接通过城市的排水管道排放到当地的河流中。
首先,它污染了接收雨水的河流、溪流或湖泊。有研究发现,城市径流中含有高浓度的铜、铅和锌,足以杀死许多种鱼和无脊椎水生动物,暴雨也是有毒金属、氯化有机化合物和悬浮固体的主要载体;
其次,城市径流往往突涌而至,不像土壤和植物的缓慢滤流,水的力量会冲刷溪流河床,破坏水生环境;
再次,因为所有的暴雨水都以这种高速率被导入当地河流,旱季就没有存水慢慢渗入溪流和河流中,可能会造成溪流完全干枯和河流水面大幅度下降,这对水生环境也有破坏作用。
同时,在一些城市降雨可能会造成另外一个头痛的问题———混合污水溢流。
由于混合下水道可以同时充当雨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水通道。所以在雨季,它同时排放污水和雨水,有时排放到污水处理厂的水量太多,远远超出其处理能力。多余的水(混合污水溢流物)未经任何处理或仅进行一级处理就直接排放到水域里,造成水质污染。
❹ 应该如何保护水资源
保护水资源,首先要全社会动员起来,改变传统的用水观念。要使大家认识到水是宝贵的,每冲一次马桶所用的水,相当于有的发展中国家人均日用水量;夏天冲个凉水澡,使用的水相当于缺水国家几十个人的日用水量;这绝不是耸人听闻,而是联合国有关机构多年调查得出的结果。因此,要在全社会呼吁节约用水,一水多用,充分循环利用水。要树立惜水意识,开展水资源警示教育。国家启动“引黄工程”、“南水北调”等水资源利用课题,目的是解决部分地区水资源短缺问题,但更应引起我们深思:黄河水枯竭时到哪里“引黄”?南方水污染了如何“北调”?所以说,人们一定要建立起水资源危机意识,把节约水资源作为我们自觉的行为准则,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水资源警示教育。
其次,必须合理开发水资源,避免水资源破坏。水资源的开发包括地表水资源开发和地下水资源开发。水在开采地下水的时候,由于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较大,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对揭露和穿透水层的勘探工程,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做好分层止水和封孔工作,有效防止水资源污染,保证水体自身持续发展。现代水利工程,如防洪、发电、航运、灌溉、养殖供水等在发挥一种或多种经济效益的同时,对工程所在地、上下游、河口乃至整个流域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都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也可能造成一定范围内水资源破坏。另外,一些采矿行业对水资源的破坏不容忽视,如煤炭开采中每采一吨煤要排漏0.88立方米水,按某省年采煤3亿吨计算,每年仅因采煤损失地下水资源高达2.64亿立方米,并对地下水体地质构造造成极大的破坏。又如,无限度的乱砍乱伐,造成植被严重破坏,对水土保湿及水资源的地表埋藏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第三,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减少水资源浪费。有效节水的关键在于利用“中水”,实现水资源重复利用。另外,利用经济杠杆调节水资源的有效利用。由于水管理不到位,很多地方有长流水现象发生,而有些地方会“捧碗祈天”,因此,必须安装有效的水计量装置,执行多用水多计费的原则,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城市用水定额管理是国际上通行的办法,它是在科学核定用水量的前提下,坚持分类对待的原则,市民生活用水、工商企业用水、机关事业团体用水实行不同的水价,定额内平价,超额部分适当加价,以培养公民节约用水的习惯。在节约用水资源的同时应避免无效浪费。北方的冬季,水管很容易冻裂,造成严重的漏水,应特别注意预防和检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为了缓解水资源紧张的情况,除了大力抓好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工作外,跨流域调水已经成为我国北方城市的必然选择,跨流域调水必然带来水资源供需关系的变化,所以水权交易必在实行;由于我国一直实行“福利水”制度,水没有被当作一种经济商品对待,所以,在水资源的配制上,市场机制通常被管制方法所替代,当前应当转变观念,认识到水资源的自然属性和商品属性,遵循自然规律和价值规律,确实把水作为一种商品,合理应用市场机制配置水资源,减少资源浪费。
第四、进行水资源污染防治,实现水资源综合利用。水体污染包括地表水污染和地下水污染两部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水、工业垃圾、工业废气、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都能通过不同渗透方式造成水资源的污染,长期以来,由于工业生产污水直接外排而引起的环境事件屡见不鲜,它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极坏影响,因此,应当对生产、生活污水进行有效防治。在城市可采取集中污水处理的途径;工业企业必须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生产污水据其性质不同采用相应的污水处理措施。总之,我们必须坚决执行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度,必须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严格执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度,促进企业污水治理工作开展,最终实现水资源综合利用。
同时,改革的用水制度,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加大治理污染和环境保护力度,也是水资源保护利用的有效途径。应当加大改革力度,打破行业垄断,健全组织机构,统一管理,在全国建立起一个自下而上的水督察体系。进一步改革水价,实行季节性水价,在水资源短缺地区征收比较高的消费税以限制用水等等。只有这样,才能对环境保护和降低成本有益,才能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发展有中国特色的水务市场,从而优化配置水资源,也是保护利用水资源的重要内容。21世纪被称为水的世纪。中国水务行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据预测,中国水务行业应该有万亿元以上的空间,到2005年仅污水处理一项就有4000亿元的市场份额。多年来由于“水”带有浓重的社会福利色彩,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品,水的价值和价格的背离,严重制约了水行业的发展,水资源因此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这种情况在新的历史形势下,应当得到转变。
❺ 怎样保护水资源急需!!!
1。节约资源 减少污染
(1)节水为荣,随时关上水龙头,防止滴漏。
(2)慎用清洁剂,尽量用肥皂,减少洗涤剂中的化学物质对水的污染
2.社区和家庭要全面行动起来,坚持一水多用,节约厨房一盆水、浴室一缸水、洗衣一桶水,真正做到节水在身边。
学校要不断强化节水教育,在广大青少年中传播节水理念,学习水情知识,树立节水意识,努力培养科学、文明、节约的用水习惯。
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节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作为社会的一分子,每个人都要增强节水意识,从小处做起,共同行动,坚持不懈,节约每一滴水,构建和谐社会,共创美好未来!
❻ 水污染的解决方案
1、节能减排
2、强化法律法规
3、加大监督,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4、加大宣传、增强社会环保意识
5、把环保列入行政考核之中
6、增加治理投入,解决已经污染的水域问题
❼ 求如何净化水的简便方法!!!
一般说来,除泉水和井水(地下深水井)可直接饮用外,不管是河水、湖水、溪水、雪水、雨水、露水,还是通过渗透、过滤、沉淀而得到的水,最好都应进行消毒处理后再饮用。那么,怎样进行消毒呢?方法如下:
1.利用亚氯酸盐,即漂白剂,也可以起到消毒的作用。在已净化的水中,每升水滴入漂白剂3、4滴,水质混浊则加倍,摇晃匀后,静置30分钟,即可饮用或备用。只是水中有些漂白剂的味儿,注意不要把沉淀的浊物一同喝下去。
2.如果以上的消毒药物均没有,正巧随身携带有野炊时用的食醋(白醋也行),也可以对水进行消毒。在净化过的水中倒入一些醋汁,搅匀后,静置30分钟后便可饮用。只是水中有些醋的酸味。
3.在海拔高度不太高(海拔3000米以下)且有火种的情况下,把水煮沸5分钟,也是对水进行消毒的很好的方法。
4.如果寻找到的水是咸水时,用地椒草与水间煮,这虽不能去掉原来的咸味,却能防止发生腹痛、腹胀、腹泻。如果水中有重金属盐或有毒矿物质,应用浓茶与水间煮,最后出现的沉淀物不要喝。
5、制作简易过滤器:把装水的容器在底端挖一个小洞,插根管子;铺一层小石子在容器底部,再铺一层粗沙,然后依此铺上细沙、木炭、毛巾等。这样一来,就可将浑浊的水过滤成清水,加上消毒药片,即可饮用。
6、取一个空塑料饮料瓶,剪去底部,瓶口用带导管的单孔塞塞紧,将瓶子倒置,瓶内由下向上分层放置洗净的膨松棉、纱布、活性炭(木炭)、石英沙、小卵石等,就得到一简易的净水器。
说明:
①小卵石、石英沙要洗干净,小卵石、石英沙起过滤作用。
②家中如果没有带导管的单孔塞,可以在瓶盖上打几个小孔替代带导管的单孔塞.
❽ 养猪场污染溪流,溪流边上村民无饮用水
要么政府要求或资助建污水处理长,要么自己装净水器。或者整个村子装个大点的净化水设备。
❾ 将污水排入河流中会怎么样
您好!
这个主要看废水中污染物的种类
高酸碱的废水、富营养废水、重金属废水、热污染废水等等
导致水体酸碱化
富营养化
重金属污染甚至底泥重金属污染
出水口水温改变等
1) 死亡有机质:
来源举例: 未经处理的城市生活污水, 造纸污水, 农业污水, 都市垃圾
危害:
· 消耗水中溶解的氧气, 危及鱼类的生存。
· 导致水中缺氧, 致使需要氧气的微生物死亡。而正是这些需氧微生物因能够分解有机质, 维持着河流, 小溪的自我净化能力。它们死亡的后果是: 河流和溪流发黑, 变臭, 毒素积累, 伤害人畜。
2) 有机和无机化学药品:
来源举例: 化工, 药厂排放, 造纸、制革废水, 建筑装修, 干洗行业, 化学洗剂, 农用杀虫剂, 除草剂
危害:
· 绝大部分有机化学药品有毒性, 它们进入江河湖泊会毒害或毒死水中生物, 引起生态破坏。
· 一些有机化学药品会积累在水生生物体内, 致使人食用后中毒。
· 被有机化学药品污染的水难以得到净化, 人类的饮水安全和健康受到威胁。
3) 磷:
来源举例: 含磷洗衣粉, 磷氮化肥的大量施用
危害:
· 引起水中藻类疯长。因为磷是所有的生物生长所需的重要元素。自然界中, 磷元素很少。人类排放的含磷污水进入湖泊之后, 会使湖中的藻类获得丰富的营养而急剧增长(称为水体富营养化)。
· 导致湖中细菌大量繁殖。疯长的藻类在水面越长越厚, 终于有一部分被压在了水面之下, 因难见阳光而死亡。湖底的细菌以死亡藻类作为营养, 迅速增殖。 · 致使鱼类死亡, 湖泊死亡。大量增殖的细菌消耗了水中的氧气, 使湖水变得缺氧, 依赖氧气生存的鱼类死亡, 随后细菌也会因缺氧而死亡, 最终是湖泊老化、死亡。
· 可对热带地区的海滨水域造成与上速情况相似的水体富营养化的威胁。
4) 石油化工洗涤剂
来源举例: 家庭和餐馆大量使用的餐具洗涤灵
危害:
· 大多数洗涤灵都是石油化工的产品, 难以降解, 排入河中不仅会严重污染水体, 而且会积累在水产物中, 人吃后会出现中毒现象。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望采纳,谢谢
❿ 中央下达的一份文件关于禁止承包溪流、河流、是否属
发展畜禽养殖业,对于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对此是大力支持的,但从事畜禽养殖业也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到能否占用耕地建养殖场这一问题,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则一概不得占用建养殖场。因为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规定精神,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而不能用于养殖业。
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则在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养殖场。《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据此,如果你们所在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拟占用的耕地列为畜禽养殖场用地的范围,有关养殖户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养殖场,无须获得建设用地的审批(但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除外)。当然,具体养殖场的设立还需要符合《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
建议你们查阅所在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果该规划没有将有关耕地划为畜禽养殖场用地范围,你们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建议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变更,以更好地适应你村农业生产的实际。
如果走正常程序如下:
1、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租用协议或意向协议。
1、视养殖场项目大小需向当地发改部门申请立项,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
2、在当地农业(畜牧)部门办理相关生产手续
3、在当地环境部门办理环评手续,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等
4、办理相关立项手续后到当地国土部门办理设施农用地使用手续,签订或缴纳土地复垦费用。
另外,为什么要在基本农田上建养殖场呢?手续繁杂,协调要求多,这种小项目还很有可能通不过用地会审,建议在一般园地或林地、未利用地等非耕地(基本农田)上建设生产。
附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
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
理。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
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
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
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第二十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
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
模。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二十三条
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
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
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统计调查方案,依法进行土地统计,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
报、拒报、迟报。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
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
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
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
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
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
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第四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
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
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
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第五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