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适用于工业污水处理厂吗,有没有相关的政策文件明确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是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技术规范,因为其侧重点是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过程中面临的技术和安全问题设计的。
对于工业污水处理厂,目前国家并没有统一的适用标准,各地也可能有所不同。不过,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工业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以及安全技术的要求也相当重要。
例如,国家环保部曾发布了《工业企业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其中规定了污水排放限值和相关管理要求。同时,还有《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规定了工业废水中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处理技术要求。
此外,工业污水的处理和排放还需要根据地方政府的管辖范围和管理要求来进行规范。因此,建议您在进行工业污水处理项目前,仔细查阅当地环保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公布的法规和标准,并在项目中严格遵守各项规定,确保高质量完成污水处理工程。
2. 城污水处理厂正式运行条件有哪些
城市污水处理厂正式运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设计建设符合规范: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和建设需要符合相关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可靠性和适用性。
2. 完善的处理工艺和设备:污水处理厂需要具备完备的处理工艺和适用的设备,以确保有效地去除污水中的污染物和有害物质,达到排放标准。
3. 排放标准符合要求:处理厂所处理的污水排放标准需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环境保护法规要求,保证排放不会对环境和公共卫生造成不良影响。
4. 运行和维护管理:污水处理厂需要建立科学的运行管理制度,包括定期检查、设备维护、操作培训、污泥处理等,确保正常运行和设施的有效管理。
5. 专业人员和应急措施:污水处理厂需要配备专业的运营人员,熟悉处理工艺和操作要求,并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和预案。
6. 监测与报告:污水处理厂需要建立完善的监测和报告机制,定期监测处理效果、排放水质和运行状况,并向相关环保部门提交监测报告。
7. 其他要求:根据地方政策和条件,还可能需要满足一些特定的要求,如安全防护设施、噪音控制、气味治理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运行条件可能因地区和国家而异,因此在具体运营之前,还需根据当地的法规和要求进行详细的规划和审批程序。
3. 医疗废水处理技术规范
目前各大医院并没有对具有严重危害性的医疗废水进行合理处置,忽略了废水中病毒传染可能导致的水污染恶性事件,因此医疗废水处理非常重要。那么医疗废水处理技术规范有哪些呢?接下来倍领安全网来为大家讲解下吧。
第1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防止医院排放污水对环境的污染,规范医院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医院污水处理达标排放,配合国家推进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即将颁布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编制本技术指南。
指南根据医院性质、规模和污水排放去向,并兼顾各地情况,进行分类指导。为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供技术支持,供卫生、环保、建设等有关部门参考。
1.2 适用范围
1.2.1 本指南适用于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和专科医院(传染病医院(包括结核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肿瘤医院、口腔医院、妇产科医院和精神病医院等等)各类医院污水的处理。疗养院、康复医院等其它医疗机构和兽医院的污水处理工程可参照执行。
1.2.2 本指南内容包括医院污水的收集、工艺选择、竣工验收、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职业卫生和劳动卫生等方面。
1.2.3 本指南适用于医院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建设和管理。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89年7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7月12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号发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第253号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49-88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J 15-88(1997年版)
《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 CECS07:88
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正在制定的《医院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1.4 术语和定义
1.4.1 医院性质分类
本指南中将各类医院按性质分为综合医院和传染病医院两类,与卫生系统对医院及医疗机构的划分方法有差别。指南所指传染病医院指传染性疾病专科医院和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院。指南所指综合医院为不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院和各类非传染性疾病的专科医院。
1.4.2 医院污水
指医院产生的含有病原体、重金属、消毒剂、有机溶剂、酸、碱以及放射性等的污水。
1.4.3 污泥
指医院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1.4.4 废气
指医院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气。
1.5 医院污水的来源及危害
1.5.1 医院各部门的功能、设施和人员组成情况不同,产生污水的主要部门和设施有:诊疗室、化验室、病房、洗衣房、X光照像洗印、动物房、同位素治疗诊断、手术室等排水;医院行政管理和医务人员排放的生活污水,食堂、单身宿舍、家属宿舍排水。不同部门科室产生的污水成分和水量各不相同,如重金属废水、含油废水、洗印废水、放射性废水等。而且不同性质医院产生的污水也有很大不同。医院污水较一般生活污水排放情况复杂。
医院污水来源及成分复杂,含有病原性微生物、有毒、有害的物理化学污染物和放射性污染等,具有空间污染、急性传染和潜伏性传染等特征,不经有效处理会成为一条疫病扩散的重要途径和严重污染环境。
1.5.2 医院污水受到粪便、传染性细菌和病毒等病原性微生物污染,具有传染性,可以诱发疾病或造成伤害。
1.5.3 医院污水中含有酸、碱、悬浮固体、BOD、COD和动植物油等有毒、有害物质。
1.5.4 牙科治疗、洗印和化验等过程产生污水含有重金属、消毒剂、有机溶剂等,部分具有致癌、致畸或致突变性,危害人体健康并对环境有长远影响。
1.5.5 同位素治疗和诊断产生放射性污水。放射性同位素在衰变过程中产生a-、β-和γ-放射性,在人体内积累而危害人体健康。
1.6 医院污水处理原则
1.6.1 全过程控制原则。对医院污水产生、处理、排放的全过程进行控制。
1.6.2 减量化原则。严格医院内部卫生安全管理体系,在污水和污物发生源处进行严格控制和分离,医院内生活污水与病区污水分别收集,即源头控制、清污分流。严禁将医院的污水和污物随意弃置排入下水道。
1.6.3 就地处理原则。为防止医院污水输送过程中的污染与危害,在医院必须就地处理。
1.6.4 分类指导原则。根据医院性质、规模、污水排放去向和地区差异对医院污水处理进行分类指导。
1.6.5 达标与风险控制相结合原则。全面考虑综合性医院和传染病医院污水达标排放的基本要求,同时加强风险控制意识,从工艺技术、工程建设和监督管理等方面提高应对突发性事件的能力。
1.6.6 生态安全原则。有效去除污水中有毒有害物质,减少处理过程中消毒副产物产生和控制出水中过高余氯,保护生态环境安全。
第2章 医院污水水质、水量及排放标准
2.1 医院污水的收集
2.1.1 医院病区与非病区污水应分流,严格医院内部卫生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控制和分离医院污水和污物,不得将医院产生污物随意弃置排入污水系统。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医院,在设计时应将可能受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与其他污水分开,现有医院应尽可能将受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与其他污水分别收集。
2.1.2 传染病医院(含带传染病房综合医院)应设专用化粪池。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传染性污染物,如含粪便等排泄物,必须按我国卫生防疫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消毒。消毒后的粪便等排泄物应单独处置或排入专用化粪池,其上清液进入医院污水处理系统。
不设化粪池的医院应将经过消毒的排泄物按医疗废物处理。
2.1.3 医院的各种特殊排水,如含重金属废水、含油废水、洗印废水等应单独收集,分别采取不同的预处理措施后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系统。
2.1.4 同位素治疗和诊断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必须单独收集处理。
2.2 医院污水排放量
2.2.1 医院污水排放量
1、新建医院
新建医院污水排放量应根据《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建质[2003]4号进行取值设计,做到清污分流,节约用水。
2、现有医院
1)污水排放量根据实测数据确定
2)无实测数据时可参考下列数据计算
(1) 设备齐全的大型医院或500床以上医院:平均日污水量为400~600L/床.d,kd=2.0~2.2,kd为污水日变化系数。
(2) 一般设备的中型医院或100~499床医院:平均污水量为300~400L/床.d,kd=2.2~2.5,kd为污水日变化系数。
(3) 小型医院(100床以下):平均污水量为250~300L/床.d,kd=2.5,kd为污水日变化系数。
2.2.2 医院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分类
医院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以床位数分为100、15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及1000以上等。
2.3 医院污水水质
2.3.1 新建医院
每张病床污染物的排污量可按下列数值选用:
BOD5:40-60g/床.d,CODcr:100~150g/床.d,悬浮物:50~100g/床.d;
根据每张病床污染物的排出量和2.2.1中水量计算新建医院的设计水质。
2.3.2 现有医院
1) 污水水质应以实测数据为准;
2) 在无实测资料时可参考。
2.4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2.4.1 现有标准
现在执行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将医院污水按其受纳水体不同的使用功能等规定了相应的粪大肠杆菌群数和余氯标准,对COD、SS等理化指标无特别要求,只需达到要求相对较低的其他排污单位标准,且只给出余氯下限而无上限。
根据现行标准,现有医院污水处理工艺级别低,主要存在(1) 悬浮物浓度高,影响消毒效果;(2)水质波动大,消毒剂投加量难以控制;(3) 消毒副产物产生量大,影响生态环境的安全;(4)余氯标准无上限,过多余氯危害生态安全等问题。
2.4.2 新标准
为了加强对医院污水污物的控制和实施新的环境标准体系,国家已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编制《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新标准对医院产生的污水、废气和污泥进行了全面控制,在强调对含病原体污水的消毒效果的同时,兼顾生态环境安全。
2、在生物指标上,新标准对排入下水道与排入水体的医院污水提出不同要求。新标准严格区分医院性质,同时根据污水去向分为两个等级,并在原有标准基础上提出严格的控制各级指标。
3、新标准考虑了消毒效果和生态安全性问题,针对不同性质医院及污水去向对消毒时间和余氯量均作了明确规定,严格了余氯标准的上限。
4、在理化指标方面,对排入地表水体的医院污水和传染病医院污水的COD、BOD5、SS、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指标都在原有标准基础上进行了严格的控制,以增强污水处理系统的抗风险性。考虑氨氮也消耗消毒剂,对氨氮也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第3章、医院污水处理工艺
3.1 工艺选择原则
根据医院的规模、性质和处理污水排放去向,进行工艺选择。根据1.4.1中医院分类,分为传染病医院和综合医院。医院污水处理后排放去向分为排入自然水体和通过市政下水道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两类。 医院污水处理所用工艺必须确保处理出水达标,主要采用的三种工艺有:加强处理效果的一级处理、二级处理和简易生化处理。
工艺选择原则为:
3.1.1 传染病医院必须采用二级处理,并需进行预消毒处理。
3.1.2 处理出水排入自然水体的县及县以上医院必须采用二级处理。
3.1.3 处理出水排入城市下水道(下游设有二级污水处理厂)的综合医院推荐采用二级处理,对采用一级处理工艺的必须加强处理效果。
3.1.4 对于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小型综合医院,条件不具备时可采用简易生化处理作为过渡处理措施,之后逐步实现二级处理或加强处理效果的一级处理。
3.2 加强处理效果的一级处理工艺
对于处理出水最终进入二级处理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综合医院,应加强其处理效果,提高SS的去除率,减少消毒剂用量。加强一级处理效果宜通过两种途径实现:对现有一级处理工艺进行改造以加强去除效果和采用一级强化处理技术。
3.2.1 工艺流程
1、对现有一级处理工艺进行加强处理效果的改造
改造应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现有处理设施,对现有医院中应用较多的化粪池、接触池在结构或运行方式上进行改造,必要时增设部分设施,尽可能地提高处理效果,以达到医院污水处理的排放标准。
2、一级强化处理
对于综合医院(不带传染病房)污水处理可采用“预处理→一级强化处理→消毒”的工艺。通过混凝沉淀(过滤)去除携带病毒、病菌的颗粒物,提高消毒效果并降低消毒剂的用量,从而避免消毒剂用量过大对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
医院污水经化粪池进入调节池,调节池前部设置自动格栅,调节池内设提升水泵。污水经提升后进入混凝沉淀池进行混凝沉淀,沉淀池出水进入接触池进行消毒,接触池出水达标排放。
调节池、混凝沉淀池、接触池的污泥及栅渣等污水处理站内产生的垃圾集中消毒外运。消毒可采用巴氏蒸汽消毒或投加石灰等方式。
3.2.2 工艺特点
加强处理效果的一级强化处理可以提高处理效果,可将携带病毒、病菌的颗粒物去除,提高后续深化消毒的效果并降低消毒剂的用量。其中对现有一级处理工艺进行改造可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减少投资费用。
3.2.3 适用范围
加强处理效果的一级强化处理适用于处理出水最终进入二级处理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综合医院。
3.3 二级处理工艺
3.3.1 工艺流程说明
二级处理工艺流程为“调节池→生物氧化→接触消毒”。医院污水通过化粪池进入调节池。调节池前部设置自动格栅。调节池内设提升水泵,污水经提升后进入好氧池进行生物处理,好氧池出水进入接触池消毒,出水达标排放。
调节池、生化处理池、接触池的污泥及栅渣等污水处理站内产生的垃圾集中消毒外运焚烧。消毒可采用巴氏蒸汽消毒或投加石灰等方式。
传染病医院的污水和粪便宜分别收集。生活污水直接进入预消毒池进行消毒处理后进入调节池,病人的粪便应先独立消毒后,通过下水道进入化粪池或单独处理(如虚线所示)。各构筑物须在密闭的环境中运行,通过统一的通风系统进行换气,废气通过消毒后排放,消毒可采用紫外线消毒系统。
3.3.2 工艺特点
好氧生化处理单元去除CODcr、BOD5等有机污染物,好氧生化处理可选择接触氧化、活性污泥和高效好氧处理工艺,如膜生物反应器、曝气生物滤池等工艺。采用具有过滤功能的高效好氧处理工艺,可以降低悬浮物浓度,有利于后续消毒。
3.3.3 适用范围
适用于传染病医院(包括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院)和排入自然水体的综合医院污水处理。
3.4 简易生化处理工艺
3.4.1 工艺流程
简易生化处理工艺的流程为“沼气净化池→消毒”。沼气净化池分为固液分离区、厌氧滤池和沉淀过滤区。三区的主要功能分别为去除悬浮固体,吸附胶体和溶解性物质,进一步去除和降解有机污染物,最后通过沉淀和过滤单元去除剩余悬浮物和降解有机污染物,保证出水质量。所产生沼气根据气量大小作不同的处理,当1m3污泥制取沼气达15m3以上时,收集利用;当1m3污泥制取沼气不足15m3时,收集燃烧处理。
3.4.2 工艺特点
沼气净化池利用厌氧消化原理进行固体有机物降解。沼气净化池的处理效率优于腐化池和沼气池,造价低、动力消耗低,管理简单。
3.4.3 适用范围
作为对于边远山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医院污水处理的过渡措施,逐步实现二级处理或加强处理效果的一级处理。
第4章 医院污水处理系统
医院污水处理主要包括污水的预处理、物化或生化处理和消毒三部分。为防止病原微生物的二次污染,对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和废气也要进行处理。
4.1 预处理
医院污水进行预处理的主要目的是去除污水中的固体污物,调节水质水量和合理消纳粪便,利于后续处理。
4.1.1 化粪池
用于医院污水处理的化粪池主要有普通化粪池和沼气净化池。
普通化粪池和沼气净化池的原理是通过沉淀的作用先将有机固体污染物截留,然后通过厌氧微生物的作用将有机物降解。沼气净化池处理效率优于普通化粪池。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医疗废水处理技术规范的知识,希望可以对感兴趣的您有帮助,倍领安全网关于医疗废水处理等这方面的常识正在更新当中,如果您有兴趣,可以持续关注哦。
4. 污水处理厂人员配置行业标准
在中国,污水处理厂人员配置的行业标准主要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和管理。下面是一般情况下常见的污水处理厂人员配置标准:
1。 管理人员:包括厂长、副厂长、主管工程师等,负责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管理和决策。具体配置标准可能根据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和运营情况而有所不同。
2。 运行人员:包括运行班组长、操作员等,负责污水处理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3。 检测人员:包括化验员、监测员等,负责对污水样品进行采集、分析和监测,确保污水处理过程中水质的合格。
4。 维护人员:包括维修工、电工等,负责污水处理设备的检修、维护和故障排除。
5。 环保人员:包括环保工程师、环保验收员等,负责污水处理厂的环保工作,包括废气排放、噪声控制等。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规和标准,污水处理站的人员配置有如下规定:
1。 污水处理站应按照设计处理规模配备与运行管理相适应的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规范》(CJJ 50-2012),处理规模在5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厂,Operation和Maintenance人员推荐配置为15-25人。
2。 污水处理厂应至少配备1名驻厂总工程师和1-2名运营工程师。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人员资质标准》(CJJ/T 90-1999),总工程师应取得环境工程师资格证书,运营工程师应取得环境工程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3。 污水处理操作人员应经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如根据《污水处理厂操作人员资格评定办法》,一级和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主管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水处理厂主管操作人员证书。
4。 其他管理和维修人员,如化验员、设备维修人员、财务人员等,也应具备相关的专业资质。
5。 污水处理厂应制定并落实操作人员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制度,确保人员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安全意识。
污水处理厂人员配置的行业标准通常是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建设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制定和管理的。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污水处理厂人员配置行业标准的扩展内容:
1。 污水处理厂厂长:负责整个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和决策,具备相关工程技术和管理经验。通常需要具备相关高级职称或专业技术职务。
2。 运行班组长:负责指导和监督污水处理设备的运行操作,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知识和操作经验。通常需要具备中级职称或专业技术职务。
3。 操作员:负责污水处理设备的操作运行,按照规定的工艺流程进行操作。通常需要具备相关技术或操作证书。
4。 质量检测人员:负责对污水样品进行采集、分析和检测,以确保出水质量符合要求。通常需要具备相关化学或环境分析专业背景,并具备相应的检测资质。
5。 设备维护人员:负责污水处理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包括设备故障排除和设备检修。通常需要具备相关维修和电气知识。
6。 环保人员:负责污水处理过程中的环保工作,包括废气排放、噪声控制以及环保监督和检查等。通常需要具备相关环境保护专业背景,并具备环境管理或监测资质。
综上所述:我国对污水处理站的人员配置做了一定规定,要求按规模配备足够的操作和管理人员,人员应具有相关的专业资格证书,并进行持续培训。这些规定有助于确保污水处理站安全稳定运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四条
对排入地表水体的污水进行了具体规定。
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污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污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5.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内容简介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是在原建设部的指导下,依据建标[2004]66号文件的制订、修订计划进行编撰的。规程编制团队在深入调研和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参考了国际标准和发达国家的最佳实践,并广泛征求了意见,对原有规程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该规程的核心内容包括:总则,阐述污水处理厂的基本规定;污水处理,详细规定了污水处理的具体过程;深度处理,关注了新技术的应用;污泥处理与处置,强化了处理措施;臭气处理,注重环保要求;化验检测,确保水质控制;电气及自动控制,强调了设施的现代化管理;生产运行记录及报表,规范了运营数据管理;以及应急预案,提升了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本次修订的重点在于:对章节结构进行了优化,以适应不同工艺类型的污水处理厂需求;引入了近年来成熟的新技术和工艺;加强了污泥处理与处置部分的细致性;扩展了深度处理和臭气处理的内容;新增了应急预案,以确保应急响应的及时和有效。
值得注意的是,规程中以黑体字标识的条款具有强制性,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以保证污水处理厂的高效、安全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