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云南昆明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生产
滇清环境至2017年成立之初就先率先与本地唯壹一所二本院校“玉溪师范学院”达成发展平台共建共识,并形成了稳固的“校企产学研合作”关系,云南昆明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生产。目前,我公司与玉溪师范学院化学生物与环境学院已建成西南地区独具特色的一座“水处理技术研发”示范基地,并获得2018年云南省“水处理技术研究工程中心”认定,并且,我公司还引进了一批环保领域具有较高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高级工程师作为公司常驻技术顾问,旨在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创新型科研技术水平,云南昆明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生产,云南昆明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生产,为新阶段的技术创新、工艺发明创造方面获取更高层次的目标成果提供必要保障。保山污水净化设备厂家,云南滇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供应。云南昆明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生产
环境友好型EPT高浓度废水预处理设备的技术亮点:1.安全、节能、高效、环保:EPT电催化氧化设备来用的是一体化集成技术,催化原理采用高频低流直流电源,更安全;采用高纯钛衣涂层电极,更节能;采用预氧化处理技术,更高效;采用全自动往控制系统,更环保。2.智能化设计、可编程、自动运行:EPT电催化氧化技术采用集成设计、PLC可编程设计,实现设备运行全过程自动监控,自动化程度高。3.对污染物实现相的分离:通过对EPT电催化氧化技术的技术部剖析根据物料守恒原理,在催化作用条件下产生的固相污染物在往复式渣水分离装置作用下实现相与相的分离。4.可生化性大幅提高、致毒性明显减弱:EPT电催化氧化设备单位时间内在其设备电极室内部伴随成千上万的微型电解池反应,难降解物质、制毒物质得以高度氧化降解。云南昆明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生产厂家曲靖污水净化设备厂家,云南滇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供应。
小区是具有一种或多种功能的相对的区域,包括通常意义上的居民生活小区、医院、公园、旅游渡假村、新建大学城、高速公路的生活服务区等,其排水系统通常不在城市市政管网覆盖范围之内,必须设置的污水处理设施。小区生活污水不同于包括部分工业废水的城市污水,其水质水量特征为:水质、水量小时变化系数较大,污染物浓度通常比城市污水低,污水可生化性好,处理难度较小;且由于其污染来源比较简单,从处理技术和处理成本角度考虑,具有相当的技术可行性和很高的回用价值。近年来,通过对国外成熟技术的借鉴和国内的研究实践,小区回用技术得到了很快的发展。生活污水深度处理的目的是进一步去除污水中的悬浮物(SS)、有机物、氮磷等营养盐以及可溶的无机盐等。云南滇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的研发生产、方案设计、销售、安装与工程施工等专业化一条龙服务的企业,欢迎前来我公司参观洽谈。
云南滇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本土专业的标准化污水处理设备供应商。专业从事工程、民用一体化的水处理设备研发、方案设计、销售、安装与工程施工等专业化一条龙服务的企业。本公司集中了全球先进的水处理设备的产品进行优势组合,从而形成多方位性的产品系列,可根据不同的水源水质、不同的出水要求和水量,并结合现场条件为您量身定做不同价位不同等级的很好的水处理设备配套方案,提供完善的工程设计、设备安装、技术维护和完善的售后服务,形成了专业化、系统化、一体化的运营模式,旨在为广大客户提供更质量的服务、更健康的水环境、更和谐的生活品质。滇清环境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各行业的废水、污水净化处理。
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是我公司在总结国内外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运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公司自己的科研成果和工程实践,设计出的一种成套有机废水处理装置,即以碳钢防腐为主要原料的系列污水处理设备。其目的主要是使生活污水和与之类似的工业有机废水经该设备处理后达到用户要求的排放标准。本产品普遍适用于住宅小区、写字楼、商场、宾馆、饭店、机关、学校、、医院、船舶码头、养殖场等生活污水和与之类似的工业有机污水(纺织、啤酒、制革、食品、化工等行业的有机污水)。全套设备一体化程度高,地上地下均可放置。具体的欢迎来电咨询云南滇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技术和设备成套供应为主要形式的工程总承包的收入,是企业效益的主要来源。云南养殖场废水处理设备哪家便宜
活性污泥微生物法是众多废水处理技术中应用范围蕞广、处理蕞高效、投资成本蕞低的一种普遍技术。云南昆明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生产
环境友好高效型溶气气浮装置:溶气气浮机装置主要用于固—液或液—液分离的一种水处理环保设备产品。气浮装置是通过溶气和释放系统在水中产生大量的微细气泡,使其粘附于废水中密度与水接近的固体或液体微粒上,造成整体密度小于水的状态,并依靠浮力使其上升至水面,从而达到固—液或液—液分离的目的。高效气浮设备引进日本新技术,运用高效溶气泵将水、气混合加压溶解形成溶气水,再减压释放,微细气泡析出与悬浮颗粒高效吸附而上浮,从而达到固液分离的目的。云南昆明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生产
云南滇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东风中路98号红塔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是一家公司是一家集污水处理技术咨询、工艺设计、产品研发、设备生产、施工、运维调试于一体的技术型环保企业。公司长期专注于高难度特种废水处理的试验研究和示范工程应用研究,其中特别在制药类废水(合成类、提取类)、精酿啤酒废水、食品加工废水(粮油、肉制品、糖果)、橡胶加工废水、屠宰场废水、造纸废水等领域具有较为丰富的技术经验。的公司。公司自创立以来,投身于环保设备,污水处理设备,污水净化设备,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是环保的主力军。滇清水处理设备致力于把技术上的创新展现成对用户产品上的贴心,为用户带来良好体验。滇清水处理设备始终关注环保行业。满足市场需求,提高产品价值,是我们前行的力量。
②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文」(2)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文」
促进再生水利用。以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地区城市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北京市2万平方米、天津市5万平方米、河北省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京津冀区域达到30%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参与)
推动海水利用。在沿海地区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在有条件的城市,加快推进淡化海水作为生活用水补充水源。(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八)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编制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开展华北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京津冀区域实施土地整治、农业开发、扶贫等农业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以配套打井为条件。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九)提高用水效率。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制定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国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在东北、西北、黄淮海等区域,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国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7亿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水利部、农业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参与)
(十)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水利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在黄河、淮河等流域进行试点,分期分批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水利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四、强化科技支撑
(十一)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加强国家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科技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海洋局等参与)
(十二)攻关研发前瞻技术。整合科技资源,通过相关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海水淡化和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开展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水环境基准、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科技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十三)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全国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发展改革委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参与)
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十四)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县级及以上城市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等参与)
完善收费政策。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健全税收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设备,必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加快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资源税税费改革等工作。研究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参与)
(十五)促进多元融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参与)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中央财政加大对属于中央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力度,合理承担部分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向欠发达地区和重点地区倾斜;研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以奖代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财政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十六)建立激励机制。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民银行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参与)
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探索采取横向资金补助、对口援助、产业转移等方式,建立跨界水环境补偿机制,开展补偿试点。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财政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水利部等参与)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十七)完善法规标准。健全法律法规。加快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排污许可、化学品环境管理等法律法规制修订步伐,研究制定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功能区划、节水及循环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染责任保险、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环境监测、生态流量保障、船舶和陆源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起草地方性水污染防治法规。(法制办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海洋局等参与)
完善标准体系。制修订地下水、地表水和海洋等环境质量标准,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农田退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健全重点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各地可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十八)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环境保护部负责)
完善国家督查、省级巡查、地市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研究建立国家环境监察专员制度。(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央编办等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境保护部牵头,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参与)
(十九)提升监管水平。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海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发挥环境保护区域督查派出机构和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作用,探索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机制。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于2015年底前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境保护部牵头,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海洋局等参与)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2017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海域建成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海洋局等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各市、县应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环境保护部负责)
③ 造纸工业废水的排放标准是
工业废水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废液,里面含有多重有毒物质,不只是污染环境,对人类的健康也有很大的危害。因此,工业废水的排放一定要达到排放标准才可以,否则就会危及人类的健康。那么工业废水的排放需要遵循哪些标准呢?接下来,小编就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GB/T 21814-2008 工业废水的试验方法 鱼类急性毒性试验
GB/T 32327-2015 工业废水处理与回用技术评价导则
YS/T 740-2010 氧化铝工业废水苛性碱度测定方法
DB43/350-2007 工业废水中锑灏锄融标准
DB43/ 968-2014 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6/ 1149-2019 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 1889-2017 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4/T 2499-2015 白酒工业废水中挥发性脂肪酸的测定 酸化蒸馏滴定法
DB34/T 2500-2015 白酒工业废水中活性污泥性能指标的测定
DB32/ 3431-2018 钢铁工业废水中铊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2/ 3432-2018 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2/T 3432-2018 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2019-2012 钢铁工业废水治理及回用工程技术规范
HJ 2030-2013 味精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36-2013 染料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44-2014 发酵类制药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45-2014 石油炼制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51-2016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废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54-2018 磷肥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471-2020 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575-2010 酿造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T/CNS 8-2018 电子束处理印染和造纸工业废水技术规范
④ 云南养殖场污水处理设备批发
溶气气浮装置适用范围:造纸废水处理及纤维回收、印染废水处理、电镀等含各种重金属离子废水处理、含油废水处理、制革废水处理、化工废水处理、油漆废水处理、食品废水处理、生物处理的泥、水的分离、低温低浊度地面水处理、含藻地面水处理、其它多种废水的固、液分离等。云南滇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环保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制造、销售及安装,云南养殖场污水处理设备批发,云南养殖场污水处理设备批发、维修及工程施工于一体的综合性高新技术环保企业,公司长期专注于分散式生活污水的集成化处理及各类高难度处理特种废水的处理试验研究和工程应用示范研究,云南养殖场污水处理设备批发。格栅是污水处理中的第1道工序,对后面工序有着很重要的作用。云南养殖场污水处理设备批发
随着近年来环境治理的巨大需求带动环保设备产业的日益增长,根据工信部部数据显示,目前我国从事环保设备制造的企业约7000家,行业产值规模7440亿元,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市场。但从行业集中度来看,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出现了诸如三聚环保、启迪桑德等一批的环保设备企业,但行业内企业仍然以中小型的私营企业为主。前瞻通过统计2017年全国环保设备行业大上市企业营收数据得到,2017年大企业营收合计500亿元,占环保产业的6.72%;大企业营收合计676亿元,占环保产业的9.08%。环保设备行业呈现出大而不强局面。云南养殖场污水处理设备批发环境友好高效型溶气气浮装置是主要用于固—液或液—液分离的一种水处理环保设备产品。
滇清环境2017年公司创立之初主要以污水处理技术解决为主,其产值为380万元;2018年下半年标准化污水处理设备正式投产实现产值610万元;2019年初标准化生产线顺利完成实现设备量产当年产值突破1000万元;2020年公司采取技术+服务升级,降低30%设备销售成本,预计实现年产值突破2000万,2025年预计实现年产值5000万。现阶段公司计划将我公司生产的标准化污水处理产品推向全国范围,为广大客户提供技术性能稳定、产品质量过硬、性价比优、服务周到的标准化污水处理产品。我们是标准化污水处理产品供应商、技术服务商以及产品运维商,未来公司计划将我公司的标准化污水处理产品推向全国乃至全球范围,树立国际污水处理标准化产品品牌典范。
在涉及使用污水处理设备的行业,污水处理设备的防腐技术对其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防腐技术也决定污水处理设备的使用效率和使用年限。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污水处理设备防腐技术的一些知识。1、正确的选材和设计:材料有很多种类,不同类型的材料在不一样的环境中它们的腐蚀速度有所不同,我们应该针对性的选择满足于特定环境设计要求的物理力学性能好、腐蚀性低且价格相对便宜的材料。2、调整环境:改善局部环境,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建议工艺中选用缓和的介质代替强腐蚀介质。3、加入缓蚀剂:缓蚀剂分为三类即气相、有机和无机缓蚀剂。一般在腐蚀环境中加入少量缓蚀剂可以减缓金属的腐蚀。4、合金化:在基体金属中加入能促进钝化的合金成分,当加入量达到一定比例后,便得到耐蚀性优良的材料。5、表面处理:金属在接触使用环境前先用钝化剂或成膜剂处理,表面生成稳定密实的钝化膜,抗蚀性大程度增加。6、金属镀层和包覆层:在钢铁底层上可用一薄层更耐腐蚀的金属保护。7、涂层:用有机涂料保护大气中的金属结构,是普遍的防腐手段。8、衬里:衬里一般为整片材料,适用于和强腐蚀介质接触的设备内部。迪庆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价格,云南滇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供应。
高压泵的存在是污水净化设备的关键程序,没有高压泵的污水净化设备,水就无法通过反渗透膜进行过滤,从而也就达不到想要的净水效果。高压泵是提供反渗透渗入渗出体系所需产水量以及水质的压力,使过滤水经过泵体之后抵达10公斤左右的压力,以满足膜体的进水压力,保证纯水的出水量。在使用含有反渗透系统的污水净化设备时,一定要记住高压泵的前压力不能小于0,不过高压泵是设有压力保护开关的。高压泵在运行的时候必须在有水的情况下,否则,干烧,会烧坏机体,而且高压泵的使用电压是380V。在运行纯净水设备时,当水位达到设定渗入水位的时候启动原水增压泵,延时3秒钟之后,启动高压泵,当水位不到,压力会变低,这时候就会系统启动报警停机。玉溪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销售厂家,云南滇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供应。云南养殖场污水处理设备批发
滇清环境与玉溪师范学院化学生物与环境学院已建成西南地区独具特色的一座“水处理技术研发”示范基地。云南养殖场污水处理设备批发
D-A2(D-A2MBBR)技术的问世得益于研究者在针对A2污水处理工艺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基础之上,经过长达数年的小试、中试试验研究结果。滇清环境有幸参与研发了两系列厌氧/缺氧交替运行式D-A2/D-A2MBBR污水处理工艺技术。该技术优势在于:①两系列交替运行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因回流硝化液DO过高所造成的反硝化、释磷效率过低的问题,从而保证系统在较大回流比条件下的高效脱氮除磷效果。因为A系列正常进水并保持释磷和脱氮状态时,处于静歇的B系列则因过度缺氧而进行脱氮和超量释磷,厌氧段聚磷菌超量释磷作用必然导致其在好氧段的超量吸磷,终实现明显除磷。这是该工艺脱氮除磷明显增强的关键因素。②D-A2(D-A2MBBR)工艺污水处理过程中的运行方式除了兼具了A2(工艺与SBR工艺的特点外还具备接触氧化工艺的特征。从整体而言,D-A2(D-A2MBBR)工艺具有明显的A2O工艺的污泥回流系统和硝化液回流特点,以空间的厌氧-缺氧-好氧环境切换而实现系统的脱氮除磷效果;从局部而言,D-A2(D-A2MBBR)两系列厌氧/缺氧池交替运行过程中具有类似于SBR工艺进水期、反应期、沉淀期等阶段特点,以厌氧-缺氧环境的定时切换而强化脱氮除磷效果。云南养殖场污水处理设备批发
云南滇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公司是一家集污水处理技术咨询、工艺设计、产品研发、设备生产、施工、运维调试于一体的技术型环保企业。公司长期专注于高难度特种废水处理的试验研究和示范工程应用研究,其中特别在制药类废水(合成类、提取类)、精酿啤酒废水、食品加工废水(粮油、肉制品、糖果)、橡胶加工废水、屠宰场废水、造纸废水等领域具有较为丰富的技术经验。的公司,是一家集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专业化公司。滇清水处理设备深耕行业多年,始终以客户的需求为向导,为客户提供的环保设备,污水处理设备,污水净化设备,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滇清水处理设备继续坚定不移地走高质量发展道路,既要实现基本面稳定增长,又要聚焦关键领域,实现转型再突破。滇清水处理设备始终关注环保行业。满足市场需求,提高产品价值,是我们前行的力量。
⑤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修正)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环评类别项目类别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一、畜牧业1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二、农副食品加工业2粮食及饲料加工含发酵工艺的年加工1万吨及以上的其他 3植物油加工/除单纯分装和调和外的单纯分装或调和的 4制糖、糖制品加工原糖生产其他(单纯分装的除外)单纯分装的 5屠宰年屠宰生猪10万头、肉牛1万头、肉羊15万只、禽类1000万只及以上其他/ 6肉禽类加工/年加工2万吨及以上其他 7水产品加工/鱼油提取及制品制造;年加工10万吨及以上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全部区域8淀粉、淀粉糖含发酵工艺的其他(单纯分装除外)单纯分装的 9豆制品制造/除手工制作和单纯分装外的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 10蛋品加工//全部 三、食品制造业11方便食品制造/除手工制作和单纯分装外的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 12乳制品制造/除单纯分装外的单纯分装的 13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含发酵工艺的味精、柠檬酸、赖氨酸等制造其他(单纯分装的除外)单纯分装的 14盐加工/全部/ 15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单纯混合或分装的 16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除手工制作和单纯分装外的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 四、酒、饮料制造业17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有发酵工艺的(以水果或水果汁为原料年生产能力1000千升以下的除外)其他(单纯勾兑的除外)单纯勾兑的 18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除单纯调制外的单纯调制的 五、烟草制品业19卷烟/全部/ 六、纺织业20纺织品制造有洗毛、染整、脱胶工段的;产生缫丝废水、精炼废水的其他(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除外)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 七、纺织服装、服饰业21服装制造有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艺的新建年加工100万件及以上其他 八、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22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制革、毛皮鞣制其他/ 23制鞋业/使用有机溶剂的其他 九、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4锯材、木片加工、木制品制造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其他/ 25人造板制造年产20万立方米及以上其他/ 26竹、藤、棕、草制品制造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有化学处理工艺的;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以下的,或使用水性漆的其他 十、家具制造业27家具制造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其他/ 十一、造纸和纸制品业28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全部// 29纸制品制造/有化学处理工艺的其他 十二、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30印刷厂;磁材料制品/全部/ 十三、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31文教、体育、娱乐用品制造/全部/ 32工艺品制造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以下的,或使用水性漆的;有机加工的其他 十四、石油加工、炼焦业33原油加工、天然气加工、油母页岩等提炼原油、煤制油、生物制油及其他石油制品全部// 34煤化工(含煤炭液化、气化)全部// 35炼焦、煤炭热解、电石全部// 十五、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36基本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水处理剂等制造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单纯混合或分装的/ 37肥料制造化学肥料(单纯混合和分装的除外)其他/ 38半导体材料全部// 39日用化学品制造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单纯混合或分装的/ 十六、医药制造业40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全部// 41单纯药品分装、复配/全部/ 42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有提炼工艺的其他/ 43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全部/ 十七、化学纤维制造业44化学纤维制造除单纯纺丝外的单纯纺丝/ 45生物质纤维素乙醇生产全部// 十八、橡胶和塑料制品业46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橡胶加工、橡胶制品制造及翻新轮胎制造;有炼化及硫化工艺的其他/ 47塑料制品制造人造革、发泡胶等涉及有毒原材料的;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的;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其他/ 十九、非金属矿物制品业48水泥制造全部// 49水泥粉磨站/全部/ 50砼结构构件制造、商品混凝土加工/全部/ 51石灰和石膏制造、石材加工、人造石制造、砖瓦制造/全部/ 52玻璃及玻璃制品平板玻璃制造其他玻璃制造;以煤、油、天然气为燃料加热的玻璃制品制造/ 53玻璃纤维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全部/ 54陶瓷制品年产建筑陶瓷100万平方米及以上;年产卫生陶瓷150万件及以上;年产日用陶瓷250万件及以上其他/ 55耐火材料及其制品石棉制品其他/ 56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含焙烧的石墨、碳素制品其他/ 57防水建筑材料制造、沥青搅拌站、干粉砂浆搅拌站/全部/ 二十、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58炼铁、球团、烧结全部// 59炼钢全部// 60黑色金属铸造年产10万吨及以上其他/ 61压延加工黑色金属年产50万吨及以上的冷轧其他/ 62铁合金制造;锰、铬冶炼全部// 二十一、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63有色金属冶炼(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全部// 64有色金属合金制造全部// 65有色金属铸造年产10万吨及以上其他/ 66压延加工/全部/ 二十二、金属制品业67金属制品加工制造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其他(仅切割组装除外)仅切割组装的 68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有电镀工艺的;使用有机涂层的(喷粉、喷塑和电泳除外);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其他/ 二十三、通用设备制造业69通用设备制造及维修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其他(仅组装的除外)仅组装的 二十四、专用设备制造业70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其他(仅组装的除外)仅组装的 二十五、汽车制造业71汽车制造整车制造(仅组装的除外);发动机生产;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零部件生产其他/ 二十六、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72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及修理机车、车辆、动车组制造;发动机生产;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零部件生产其他/ 73船舶和相关装置制造及维修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拆船、修船厂其他/ 74航空航天器制造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其他/ 75摩托车制造整车制造(仅组装的除外);发动机生产;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零部件生产其他/ 76自行车制造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其他/ 77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其他(仅组装的除外)仅组装的 二十七、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78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铅蓄电池制造其他(仅组装的除外)仅组装的 79太阳能电池片太阳能电池片生产其他/ 二十八、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80计算机制造/显示器件;集成电路;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其他 81智能消费设备制造/全部/ 82电子器件制造/显示器件;集成电路;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其他 83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印刷电路板;电子专用材料;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 84通信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全部/ 二十九、仪器仪表制造业85仪器仪表制造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其他(仅组装的除外)仅组装的 三十、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86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废电子电器产品、废电池、废汽车、废电机、废五金、废塑料(除分拣清洗工艺的)、废油、废船、废轮胎等加工、再生利用其他/ 三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87火力发电(含热电)除燃气发电工程外的燃气发电/ 88综合利用发电利用矸石、油页岩、石油焦等发电单纯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含煤层气)发电/ 89水力发电总装机1000千瓦及以上;抽水蓄能电站;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90生物质发电生活垃圾、污泥发电利用农林生物质、沼气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 91其他能源发电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利用地热、太阳能热等发电;地面集中光伏电站(总容量大于6000千瓦,且接入电压等级不小于10千伏);其他风力发电其他光伏发电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天然渔场;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92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燃煤、燃油锅炉总容量65吨/小时(不含)以上其他(电热锅炉除外)/ 三十二、燃气生产和供应业93煤气生产和供应工程煤气生产煤气供应/ 94城市天然气供应工程/全部/ 三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95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工程/全部/ 96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新建、扩建日处理10万吨及以上其他/ 97工业废水处理新建、扩建集中处理的其他/ 98海水淡化、其他水处理和利用/全部/ 三十四、环境治理业99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等工程/新建脱硫、脱硝、除尘其他 100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利用及处置的(单独收集、病死动物化尸窖(井)除外)其他/ 1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采取填埋和焚烧方式的其他/ 102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全部/ 三十五、公共设施管理业103城镇生活垃圾转运站/全部/ 104城镇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全部// 105城镇粪便处置工程/日处理50吨及以上其他 三十六、房地产106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针对标准厂房增加第三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三十七、研究和试验发展107专业实验室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转基因实验室其他/ 108研发基地含医药、化工类等专业中试内容的其他/ 三十八、专业技术服务业109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含勘探活动和油气资源勘探)/除海洋油气勘探工程外的海洋油气勘探工程 110动物医院/全部/ 三十九、卫生111医院、专科防治院(所、站)、社区医疗、卫生院(所、站)、血站、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疗养院等卫生机构新建、扩建床位500张及以上的其他(20张床位以下的除外)20张床位以下的 112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建其他/ 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113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有化学、生物等实验室的学校其他(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除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114批发、零售市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115餐饮、娱乐、洗浴场所//全部 116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集中洗涤、餐具集中清洗消毒/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其他 117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狩猎场、赛车场、跑马场、射击场、水上运动中心高尔夫球场其他/ 118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体育场、体育馆等/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119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特大型、大型主题公园其他(城市公园和植物园除外)城市公园、植物园 120旅游开发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缆车、索道建设;海上娱乐及运动、海上景观开发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封闭及半封闭海域;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121影视基地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122胶片洗印厂/全部/ 123驾驶员训练基地、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机动车检测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124加油、加气站/新建、扩建其他 125洗车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场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126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有喷漆工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127殡仪馆、陵园、公墓/殡仪馆;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四十一、煤炭开采和洗选业128煤炭开采全部// 129洗选、配煤/全部/ 130煤炭储存、集运/全部/ 131型煤、水煤浆生产/全部/ 四十二、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132石油、页岩油开采石油开采新区块开发;页岩油开采其他/ 133天然气、页岩气、砂岩气开采(含净化、液化)新区块开发其他/ 134煤层气开采(含净化、液化)年生产能力1亿立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草原、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四十三、黑色金属矿采选业135黑色金属矿采选(含单独尾矿库)全部// 四十四、有色金属矿采选业136有色金属矿采选(含单独尾矿库)全部// 四十五、非金属矿采选业137土砂石、石材开采加工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138化学矿采选全部// 139采盐井盐湖盐、海盐/ 140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全部// 四十六、水利141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142灌区工程新建5万亩及以上;改造30万亩及以上其他/ 143引水工程跨流域调水;大中型河流引水;小型河流年总引水量占天然年径流量1/4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144防洪治涝工程新建大中型其他(小型沟渠的护坡除外)/ 145河湖整治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湿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146地下水开采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湿地四十七、农业、林业、渔业147农业垦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湿地、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148农产品基地项目(含药材基地)/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湿地、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149经济林基地项目/原料林基地其他 150淡水养殖/网箱、围网等投饵养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151海水养殖/用海面积300亩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湿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天然渔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四十八、海洋工程152海洋人工鱼礁工程/固体物质投放量5000立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第三条(二)中的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天然渔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153围填海工程及海上堤坝工程围填海工程;长度0.5公里及以上的海上堤坝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湿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天然渔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154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工程全部// 155跨海桥梁工程全部// 156海底隧道、管道、电(光)缆工程长度1.0公里及以上的其他/ 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157等级公路(不含维护,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新建30公里以上的三级及以上等级公路;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1公里及以上的隧道;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主桥长度1公里及以上的桥梁其他(配套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四级公路除外)配套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四级公路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158新建、增建铁路新建、增建铁路(30公里及以下铁路联络线和30公里及以下铁路专用线除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30公里及以下铁路联络线和30公里及以下铁路专用线/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159改建铁路200公里及以上的电气化改造(线路和站场不发生调整的除外)其他/ 160铁路枢纽大型枢纽其他/ 161机场新建;迁建;飞行区扩建其他/ 162导航台站、供油工程、维修保障等配套工程/供油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163油气、液体化工码头新建;扩建其他/ 164干散货(含煤炭、矿石)、件杂、多用途、通用码头单个泊位1000吨级及以上的内河港口;单个泊位1万吨级及以上的沿海港口;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165集装箱专用码头单个泊位3000吨级及以上的内河港口;单个泊位3万吨级及以上的海港;涉及危险品、化学品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166滚装、客运、工作船、游艇码头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167铁路轮渡码头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168航道工程、水运辅助工程航道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防波堤、船闸、通航建筑物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169航电枢纽工程全部// 170中心渔港码头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171城市轨道交通全部// 172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新建快速路、干道其他 173城市桥梁、隧道(不含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全部/ 174长途客运站/新建其他 175城镇管网及管廊建设(不含1.6兆帕及以下的天然气管道)/新建其他 176石油、天然气、页岩气、成品油管线(不含城市天然气管线)200公里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177化学品输送管线全部// 178油库(不含加油站的油库)总容量20万立方米及以上;地下洞库其他/ 179气库(含LNG库,不含加气站的气库)地下气库其他/ 180仓储(不含油库、气库、煤炭储存)/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项目其他 五十、核与辐射181输变电工程500千伏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330千伏及以上其他(100千伏以下除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182广播电台、差转台中波50千瓦及以上;短波100千瓦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183电视塔台涉及环境敏感区的100千瓦及以上的其他/第三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184卫星地球上行站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185雷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186无线通讯//全部 187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
⑥ 现在的水污染这么严重,怎么办国家有哪些政策来处理
2015年4月16日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下称计划),计划提出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从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强化科技支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十个方面开展防治行动。
全文如下: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水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当前,我国一些地区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受损重、环境隐患多等问题十分突出,影响和损害群众健康,不利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国家水安全,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江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中国而奋斗。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到2030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
到2020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0%左右。京津冀区域丧失使用功能(劣于V类)的水体断面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左右,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力争消除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
到2030年,全国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为95%左右。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能源局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环境保护部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参与)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到2020年,全国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除干旱地区外,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等参与)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农业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农业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在缺水地区试行退地减水。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地表水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问题较严重,且农业用水比重较大的甘肃、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山东、河南等五省(区),要适当减少用水量较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2018年底前,对3300万亩灌溉面积实施综合治理,退减水量37亿立方米以上。(农业部、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等参与)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13万个。(环境保护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等参与)
(四)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分类分级修订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相关环保标准。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的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航行于我国水域的国际航线船舶,要实施压载水交换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编制实施全国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位于沿海和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五)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5年起,各地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备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环境保护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六)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七大重点流域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环境保护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七)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水利部、能源局等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以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地区城市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北京市2万平方米、天津市5万平方米、河北省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京津冀区域达到30%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参与)
推动海水利用。在沿海地区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在有条件的城市,加快推进淡化海水作为生活用水补充水源。(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八)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编制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开展华北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京津冀区域实施土地整治、农业开发、扶贫等农业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以配套打井为条件。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九)提高用水效率。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制定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国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在东北、西北、黄淮海等区域,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国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7亿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水利部、农业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参与)
(十)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水利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在黄河、淮河等流域进行试点,分期分批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水利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四、强化科技支撑
(十一)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加强国家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科技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海洋局等参与)
(十二)攻关研发前瞻技术。整合科技资源,通过相关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海水淡化和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开展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水环境基准、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科技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十三)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全国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发展改革委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