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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屠宰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25-05-24 09:13:27

1. 广东省内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接纳的污水要求执行什么排放标准

《关于转报厦门市环保局在环境管理中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执行标准的请示》(闽环保科〔2006〕24号)收悉
一、工业企业等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应执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优先执行。
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4部门令第31号)第三条中“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的“国家规定标准”是指《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应按此标准执行。
三、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后的出水应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执行。

另外的部分参考资料,如下:

(一)尾水

pH、悬浮物、色度、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总氮、总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动植物油、石油类、粪大肠菌群数、总汞、总铅、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锌污染物浓度日均值均符合验收执行标准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 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B标准中严的要求,总余氯日均值符合参照标准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要求。

主要污染物去除率:五日生化需氧量89.1%、化学需氧量(CODcr)95%、悬浮物95.0%、氨氮72.6%、总氮80%均符合设计指标要求。

(二)废气

各监测点的硫化氢、氨、臭气浓度和CASS反应池甲烷浓度最大值均符合验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二级标准。

(三)噪声

首期工程污水厂厂界噪声和北门河泵站噪声监测结果均低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90)Ⅲ类标准.

2. 污水一级a排放标准

1. 污水处理一级A排放标准对化学需氧量(CODcr)的限值为不超过50 mg/l。
2. 生化需氧量(BOD5)的限值不超过10 mg/l。
3. 悬浮物(SS)的限值不超过10 mg/l。
4. 动植物油和石油类的限值均不超过1 mg/l。
5.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限值不超过0.5 mg/l。
6. 总氮(以N计)的限值不超过15 mg/l。
7. 氨氮(以N计)的限值不超过5(8)mg/l。
一级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用于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且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时,需遵守一级A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时,必须遵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包括常规污染物和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43项。
标准分级依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的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而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1. 一级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用于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且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时,执行一级A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时,也执行一级A标准。
2. 一级B标准:当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地表水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或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一级B标准。
3. 二级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地表水IV、V类功能水域或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时,执行二级标准。
4. 三级标准: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森友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顷冲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3. 求屠宰场污水bod排放标准!急!

关于企业排污的标准

现行的有两个

一个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另外内一个是《污水排入容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

对于这两个标准,针对屠宰企业都没有明确指出,应该归于“其他企业”类别

主要看,你处企业下游污水处理厂的类别

如果是二级处理厂,那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要求BOD可以到350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要求需要达到300

两个标准不同,这需要看当地环保部门的具体要求

还有下游污水处理厂的要求,有的地方,企业排污BC比值过低,有一家屠宰场,反倒希望你的水不经过预处理。

4. 屠宰和肉类加工污水处理问题的探讨

一、废水水质
屠宰分为畜类屠宰(牛、猪、羊)和禽类屠宰(鸡、鸭、鹅),屠宰污水主要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血污、油脂、碎肉、畜毛、未消化的食物及粪便、尿液、清洁冲洗水构成;肉类加工废水中主要有碎肉、油脂、血液、蛋白质、清洁冲洗水及一些加工工序产生的较高含盐废水等构成。这些废水中含有大量可溶和不可溶性有机物,可生化性好,不含有毒、有害物质,但是水质波动大,悬浮物质和大颗粒物质较多。经过多年的测定,污水水质见下表:
表一:屠宰、肉类加工行业产生的废水水质
行业 COD
(mg/l) BOD5 (mg/l) PH 温度
(℃) SS
(mg/l) 色度 氨氮
(mg/l)
猪、羊屠宰 1000-3000 500-1500 5-6 常温 1000 200 150-300
禽类屠宰 800-1500 400-800 5-6 常温 800 150 100-200
肉类加工 300-1000 200-500 5-6 常温 100 100 50-100
工艺流程及运行情况
1、工艺流程图
2、工艺运行情况简介
该工艺流程对于屠宰猪、牛、羊产生的污水,只要选择合适的水力停留时间,能够保证污水处理达标,运行稳定正常;对于肉类加工污水可以省略气浮池;对于禽类屠宰污水可以简化工艺(隔油沉淀池可以与A2O工艺中的厌氧工艺合并,省略气浮工艺);从实际运行效果看,污水经过处理都能够达到《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有些分公司合理利用处理之后的水资源,有的用于锅炉的水膜除尘中,有的用于绿化用水,有的用于冲洗地面,在节约用水方面起到一定作用。
三、常用处理工艺和设备
1、格栅机:一般分为人工和机械格栅两种类型,机械格栅机分为:臂式格栅机、链式格栅机、钢绳式格栅机、回转式格栅机四类,雨润集团一般常用回转式格栅机。
2、隔油沉淀工艺:污水中不溶于水的性固体含量高,采用隔油沉淀池使水中固体物质自由沉淀或者上浮,然后将能够上浮的油类和大颗粒的下沉物质从水中清除掉,可以极大的减轻后续处理的压力。
3、气浮处理工艺:针对废水中含有很多油类等比重小于水的物质,气浮处理能比较好的去除不溶水的油类物质。
4、厌氧、好氧处理工艺:经过前面的预处理工艺后,为了保证污水能够处理达标,采用厌氧、好氧处理工艺,一般有AO、A2O、SBR、UASB+O工艺,好氧处理工艺有:生物接触氧化、活性污泥法、生物滤池法等工艺。雨润集团以前的分公司采用过AO、A2O、SBR、UASB+O工艺,好氧多采用生物接触氧化工艺,从实践经验看,采用A2O工艺比较好,能够较好的满足氨氮达标的要求,工艺变更比较灵活,现在建设的污水处理工程统一采用A2O工艺。
5、沉淀池:一般分为平流式沉淀池、竖流式沉淀池和幅流式沉淀池三种。屠宰和肉类加工企业产生的污水量不是很大,一般采用竖流式和平流式沉淀池。
四、系统运行中的一些问题分析
1、在企业污水处理的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高程因素,保证设计的池子容积和设施能充分发挥作用。
2、机械格栅一般采用回转式,间距较大,很多小的不溶物不能被格栅拦截;转鼓式格栅格栅间距可以比较细,能处理掉细小的不溶物,但是曾经为了便于清除栅渣,将转鼓式格栅放在地面上,格栅前用泵提升进入格栅,泵很容易堵塞,检修麻烦,后来转鼓式格栅被废弃不用,反倒是回转式格栅运行方便,建议把转鼓式格栅配置在地面下适当的高程,使污水自流进入转鼓式格栅,栅渣需要提升到地面进行处理,栅渣后设置一个中间池,用泵提升污水进入调节池。
3、隔油沉淀池与气浮池产生的浮渣不应直接进入污泥浓缩池,应单独设置一个浮渣收集池。如果直接进入污泥浓缩池,因为污泥浓缩池中的上清液回流到调节池时,浮渣可以回到调节池,重复在气浮工艺中进行处理。
4、隔油池、二沉池、污泥浓缩池的污泥外排经常采用水压法,因为污水腐蚀性很强,经常开启容易漏水,长期不开启又难打开阀门,建议采用污泥泵抽排比较合理。
5、A2O工艺在A段分成3个以上的池子,利用潜水泵打回流到可以将传统的A2O工艺进行变型,能够更好的保证氨氮达标排放。
6、沉淀池:建议不使用斜板沉淀池,因为污泥容易在斜板上附着,随着厚度增大,污泥上浮随水流出,造成水质恶化。
7、污泥处理:压滤机工作需要消耗电能和药剂,正常运行后产生污泥量比较大,在土地充裕的情况下建议采用污泥干化工艺。
8、运行化验对COD、氨氮、PH指标进行了持续的检测,有在线检测设施,但是没有进行显微镜镜检,不容易及时发现微生物的变化,当水质恶化后采取行动,可能会出现短时不达标的情况。
五、结论
1、A2O工艺运行灵活,比较容易转变为VIP、….工艺,能够保证较难处理的氨氮达标。
2、系统抗冲击负荷好,在水质波动较大的情况下仍然能保证出水达标。
3、产生的污泥属于非危险废物类,可以堆肥,用于土壤改造。
4、处理后的达标清水已经有分公司在回收利用,可以考虑增加过滤等设施,提升水质,在更多方面使用回收的水,节约水资源。
相信经过以上的介绍,大家对屠宰和肉类加工污水处理问题的探讨也是有了一定的认识。欢迎登陆中达咨询,查询更多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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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屠宰污水处理的特点是什么

1废水水量、水质及处理要求

屠宰废水具有以下特点:

①水质、水量随时间变化大。产生的废水量随季节和日、时变化幅度很大,且屠宰多为一班制生产,白天流量大,浓度高,夜间流量小,浓度低。

②有机物含量高,可生化性好,固体悬浮物含量高。废水中含有大量血污、油污、肉屑、内脏污物及未消化食物等,且带有血红色和血腥味。根据环保要求,废水处理规模确定为2000m3/d,出水水质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的一级标准(见表1)。

屠宰废水经过格栅、隔油沉渣、气浮等预处理措施,能有效去除大部分悬浮物、动植物油等污染物,并去除部分有机物质,保证后续处理工段的正常运行,减轻生物处理负担。生物处理采用以水解酸化/三级生物接触氧化为主的工艺,有机物处理负荷高,耐冲击负荷,出水水质稳定。整个工艺设计完善合理,流程连续性强。经过调试运行,处理系统在COD浓度较高的情况下长期运行,能保持很好的处理效果,对COD、BOD5与SS的去除率均在95%以上,出水水质优于排放标准。

ps:yao污水处理菌种,zhao甘度哦

来源:中国网络网

6.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要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水量等指标。
4.1加工类别
按肉类加工企业的加工类别分为:
a。畜类屠宰加工;
b。肉制品加工;
c。禽类屠宰加工。
4.2 标准分级
按排入水域的类别划分标准级别。
4.2.1 排入GB 3838中Ⅲ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GB3097中二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
4.2.2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GB3097中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4.2.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
4.2.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2.1和4.2.2的规定。
4.2.5GB 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的水体保护区,GB 3097 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4.3 标准值
本标准按照不同年限分别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的排水量和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等指标,标准值分别规定为:
4.3.1 1989年1月1日之前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1执行。
表11989年1月1日之前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 序号污染物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1悬浮物1002504002生化需氧量(BOD5)60803003化学需氧量(CODCr)1201605004动植物油30401005氨氮2540-6pH值6~96~96~97大肠菌群数 个/L5000--8排水量 7.27.27.24.3.2 1989年1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之间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2执行。
表2 1989年1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 序号污染物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1悬浮物702004002生化需氧量(BOD5)30603003化学需氧量(CODCr)1001205004动植物油20201005氨氮1525-6pH值6~96~96~97大肠菌群数 个/L5000--8排水量m/t(活屠重)或m/t(原料肉) 6.56.56.54.3.3 1992年7月1日起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3执行。
表3 1992年7月1日起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序号污染物级别畜类屠宰加工肉制品加工禽类屠宰加工排放浓度
mg/L 排放总量
kg/t(活屠重) 排放浓度
mg/L 排放总量
kg/t(原料肉) 排放浓度mg/L 排放总量
kg/t(活屠重) 1悬浮物一级标准600.4600.35601.1--二级标准1200.81000.61001.8--三级标准4002.63502.03005.42生化需氧量(BOD5)一级标准300.2250.15250.45--二级标准600.4500.3400.72--三级标准3002.03001.72504.53化学需氧量(CODCr)一级标准800.5800.45701.20--二级标准1200.81200.71001.8--三级标准5003.35002.95009.04动植物油一级标准150.1150.09150.27--二级标准200.13200.12200.36--三级标准600.4600.35500.95氨氮一级标准150.1150.09150.27--二级标准250.16200.12200.36--三级标准------6pH值一级标准6~8.56~8.56~8.56~8.56~8.56~8.5--二级标准6~8.56~8.56~8.56~8.56~8.56~8.5--三级标准6~8.56~8.56~8.56~8.56~8.56~8.57大肠菌群数 个/L一级标准500050005000500050005000--二级标准100010001000100010001000--三级标准------8排水量m/t(活屠重)或m/t(原料肉) 一级标准6.56.55.85.818.018.0--二级标准6.56.55.85.818.018.0--三级标准6.56.55.85.818.018.0工艺参考指标 油脂回收率%>75>75>75血液回收率%>80->80肠胃内容物回收率%>60->50毛羽回收率%>90->90废水回收率%>15>15>154.4 其他规定
4.4.1 表1、表2和表3中所列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4.4.2 污泥与固体废物应合理处置。
4.4.3 工艺参考指标为行业内部考核评价企业排放状况的主要参数。
4.4.4 有分割肉、化制等工序的企业,每加工1t原料肉,可增加排水量2m3。
4.4.5 加工蛋品的企业,每加工1t蛋品,可增加排水量5m3。
4.4.6 回用水应符合回用水水质标准。
4.4.7 在执行三级标准时,若二级污水处理厂运行条件允许,生化需氧量(BOD5)可放宽600mg/L,化学需氧量(CODCr)可放宽1000mg/L,但需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4.4.8 非单一加工类型的企业,其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排水量和污染物排放量限值,以一定时间内的各种原料加工量为权数,加权平均计算。计算方法见附录A。
4.4.9 表1、表2中禽类屠宰加工排水量参照表3执行。

7. 屠宰场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屠宰场废水排放标准如下:
1、屠宰废水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要求;
2、污水来源于屠宰车间,主要包括如下:
(1)屠宰前冲洗牲畜的污水;
(2)烫毛、清洗胴体污水;
(3)清洗内脏污水;
(4)冲洗车间地面、器具污水;
(5)冲洗圈栏污水。屠宰过程排放的污水中血污染最为严重,通常放出的血均回收利用,既减少处理负荷又增加收入;
3、水量、水质屠宰过程中污水往往集中在短时间内排放,水量波动较大;
4、处理工艺流程。该污水可生化性较好,故采用生化法为主的处理方法;污水经格栅筛网去除较大悬浮固体和毛发等杂质后,直接进入初沉池,初沉池兼作调节池均化水质 水量,同时将污水中不溶性固体如未消化食物和粪便等沉下。沉淀地出水流入厌氧水解池,在厌氧菌胞外酶的作用下,将大分子有机物水解酸化变成小分子,将大部分不溶性有机物降解为溶解性物质;
5、主要构筑物及设备;
6、处理效果及分析;屠宰污水经初沉、厌氧水解、SBR生化处理后,污水中的污染物指标均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屠宰过程中排放的污水含有大量的血污、油脂、毛。内脏杂物、未消化的食物及粪便等污染物,并带有令人不适的血红色及血腥味,而且还含有大肠菌。粪便链球菌等危害人体健康的致病菌。这些污水具有浓度变化大,有机物含量高等特点,直接排入环境将严重污染水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8. 屠宰与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法律分析:有分割肉、化制等工序的企业,每加工1t原料肉,可增加排水量2m。加工蛋品的企业,每加工1t蛋品,可增加排水量5m。 回用水应符合回用水水质标准。在执行三级标准时,若二级污水处理厂运行条件允许,生化需氧量(BOD5)可放宽600mg/L,化学需氧量(CODCr)可放宽1000mg/L,但需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9. 屠宰污水排放国家二级标准要求氨氮和cod 是多少

各地污水处理厂对进水的标准有所不同,因此您应询问当地城镇污水处理厂具体要求。关于您提到的氨氮和COD,国家二级标准对此有明确的限定。氨氮限值通常为5毫克/升,而COD的限值一般为60毫克/升。请注意,这些标准可能会根据地区、季节或特定环境条件有所调整,因此在具体操作时,务必与当地的污水处理厂或环保部门进行确认。

氨氮,即溶解在水中的氮,是水体污染的重要指标之一。它主要来源于化肥使用、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等。在污水处理过程中,氨氮的去除通常涉及生物处理和化学处理等技术,以确保水体能够达到环保标准。在国家二级排放标准下,氨氮的控制对于保护水生生态系统和促进水体自净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COD,即化学需氧量,是衡量水体中有机污染物总量的一个指标。COD的测定基于氧化水样中有机物时消耗的化学氧化剂的量,以此反映水体中有机物的含量。COD限值为60毫克/升,意味着污水处理过程中需要采用有效的物理、化学或生物方法,确保有机污染物在排放前被充分降解或转化,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综上所述,氨氮和COD作为衡量水质的重要指标,在国家二级排放标准中有明确的限值要求。遵循这些标准,有助于保障水体质量和生态环境的健康,促进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与保护。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与污水处理厂及环保部门紧密合作,确保排放的水质符合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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