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沈阳几个污水处理厂 位子都在哪区 谁告诉我一下 皇姑的几个 其他的知道的越详细就越好
阳光100东面,深水湾污水处理厂
宏发三千院东面,仙女河污水处理厂
丁香湖东南角有一个
皇姑区好像没有
剩下的都在三环以外
⑵ 沈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发挥城市排水设施的功能,防止洪涝灾害,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污水、雨水、地下水的接纳、输送、排放和处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和排放污水、雨水、地下水的管网、河道、沟渠、人工湖、泵站、闸门等设施和污水处理厂及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排水管理和建设、维护、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排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排水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所属的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和监督工作。
建设、规划、房产、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排水的有关工作。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运行资金,列入年度城市建设投资计划。第六条城市排水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级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第七条鼓励对城市排水的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和支持先进技术设备用于城市排水事业,提高城市排水设施建设、改造、维护、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
市和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对维护城市排水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编制城市排水规划,合理安排排水管网、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
市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制定公共排水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条城市排水应当遵循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原则。
城市新区建设、旧区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排水设施,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建设;尚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旧城区,应当加快排水设施的改造,逐步向雨水、污水分流过渡。第十一条新建或者改建的排水管道,在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沉淀井、隔油池、化粪池等设施。
在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地域,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排水工程,必须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排水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第三章排水设施使用管理第十四条城市排水实行许可证制度。凡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水户),应当向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的,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第十五条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施工作业临时排水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
(六)重点排水户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点排水户由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会同环保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排水管网(道)、专用检测井、排放口位置和口径图纸及有关说明;
(三)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处理工艺的有关资料;
(四)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水温、水压检测报告;
(五)生产产品种类、主要原料和用水量的有关说明;
(六)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与排水有关的资料;
重点排水户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供其他有关材料。
⑶ 沈阳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城市排水设施效能,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系指城市规划区内国家投资兴建、城建部门主管的市政公共排水设施及城市防洪设施(以下简称排水设施)包括:
(一)城市污水处理厂;
(二)污水、雨水泵站;
(三)污水、雨水管道、暗渠(以下简称管渠)、检查井、雨水井及其附属设施;
(四)防洪堤坝、运河、明渠、涵洞、闸门、蓄水库及其附属设施等;
(五)排水设施维修养护作业用地。其范围是:管渠和邻近铺设的其它专业设施之间的规划允许间距及批准的已有管线实际间距的二分之一米;明渠护坡脚外5米以内;蓄水库、闸门、涵洞、检查井、边缘外5米以内;雨水井边缘外1米以内。第三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为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排水设施实施统一管理。排水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管理,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委托市政排水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第四条 排水设施是城市公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二章 排水设施管理第五条 排水户管接设管理实行排水管理部门审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原则。接设户管须交纳接设费,接设费交至所接排水设施的管理部门。第六条 排水设施及其用地禁止下列行为:
(一)圈、压、占、构筑、开沟、挖洞、取土、采砂、埋尸、建窖、打井、开荒栽种植物、放牧、堆放物料、设置广告等及其它使用占地;
(二)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立杆架线、敷设管道、缆线等;
(三)设闸、立坝截水,安泵抽升,加压排水;
(四)倾倒垃圾、残土、粪便、冰雪、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废弃杂物等;
(五)私自接设管道排放污水;
(六)漂洗物品、生产作业等;
(七)私自拆动、取用、损坏或堵塞排水设施;
(八)排放含有弱化排水功能的物质和对排水设施具有腐蚀作用的污水;
(九)其它危害排水设施的各种行为。第七条 由于规划、建设等原因,确需占用、改建现有排水设施时,须经排水管理部门同意,并由排水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设计、改线、移建,按国家《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和建设规范标准施工。占用、改建排水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八条 经规划审批的工程,因施工涉及排水设施及其用地时,须到排水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在施工中须服从排水管理人员为确保排水设施完整的监理指导。因施工损坏排水设施,应按规定缴纳设施补偿费。第九条 由于建设等原因,需临时向排水管渠排放废水或地下水时,须到排水管理部门办理准排手续,缴纳排放费后方可排放。第十条 因故确需临时压占排水设施或用地时,须到排水管理部门办理临时压占手续,缴纳临时压占设施费、补偿费后方可压占。压占时不得使砂石、垃圾、残土、灰浆等杂物进入排水设施。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确需向排水设施接设专用排污户管,须到排水管理部门办理接设手续,并缴纳接设费。
接设户管者在办理接设手续时须向排水管理部门提报排水量、水质成分和废水处理设施设计等资料。第十二条 经批准接设户管者必须严格按照排水设施的规范和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工程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按规定时间排放污水,并接受排水管理部门对现场施工及日常使用的监理、指导。第十三条 排放单位如扩建、改建或改变生产工艺、转产等使水质水量发生变化时,须事前向排水管理部门申报。凡因排放超标准污水造成排水设施腐蚀、堵塞、坍塌等后果的,排放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交纳被损坏设施补偿费。第十四条 排水管理部门在审批接设手续时,须严格遵守污水、雨水分流制原则。雨水井中严禁接设户管。第十五条 批准接设的户管需遵循管道坡度自流原则,不得采取加压措施。第十六条 批准接设的户管与排水干线的接设井之间,必须设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沉淀或化粪、过滤等设施。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所接户管与市政管道连接点以上设施产权归承担建设费用者所有。产权单位或个人负责对其所有的排水户管设施及时清掏维护管理,因使用维护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责任由产权单位或个人承担。
⑷ 沈阳市做污水处理方案设计,或者建站的企业有哪些比较好
沈阳振兴环保产业集团做这些个污水厂的建设运营。
目前沈阳的北部污水处理厂、满堂河污水处理中心、沈水湾污水处理中心、仙女河污水处理中心、五里河污水处理中心和浑南湿地污水处理系统6座污水处理厂,其中四个是他们做的,运行情况尚好。
⑸ 沈阳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根据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及《辽宁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下列市政设施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一)城市道路:机动车道及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广场、街头空地、路肩等;
(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隧道等;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渠、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附属设施等;
(四)城市防洪设施:堤坝、运河、蓄水库、闸门等。第三条对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体制。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全市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市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区(县)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全市所有单位及个人,都有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责任和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损坏市政工程设施的行为。第二章道路管理第五条城市道路必须保持完好和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挖掘或占用。因故确需挖掘或占用城市道路的,经规划、公安交通管理和市容部门批准、并到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缴纳挖占道路费,领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挖占许可证后,按照规定的位置、面积、时间挖掘或占用。第六条经批准挖掘的道路,施工单位或个人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挖占许可证要留放在施工现场,以备查验;
(二)施工场地要设置安全围栅及安全标志。施工完毕,现场要清理干净,做到文明施工;
(三)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挖掘道路施工一律不得影响交通;
(四)不得损坏其它市政工程设施和公共设施,不得危及附近建筑物的安全;
(五)回填土时,要将沟槽内积水排净,并要分层夯实或碾压;不准回填垃圾、冰雪和冻土块。第七条新建的有结构路面,冬季(十一月十五日至翌年四月十五日)不办理挖掘手续,对因特殊情况必须开挖者,加倍收缴挖掘费。第八条因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及时抢修而挖掘道路的,应在开挖的同时补办挖掘手续。第九条各种管线设在路面上的井、栓等设施,应与路面等高,高低差不得超过一厘米。第十条机动车辆要在指定路段上试刹车。铁轮车、金属履带车不准在有结构路面上行驶。因特殊情况必须通行时,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保护路面措施后,在指定时间和路段通行。
在有结构路面的人行道上,禁止行驶和停放机动车辆和畜力车辆。第三章桥涵管理第十一条在桥梁、涵洞、隧道内,禁止:
(一)进行各种作业(含摆摊售货)、堆放物料、装置;
(二)采砂挖土、倾倒垃圾及其它废弃物;
(三)超车、试车、停车;
(四)超限车辆通过;
(五)追逐玩耍,攀登栏杆,损坏任何设施。第十二条凡需跨越桥涵进行施工作业时,须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施工,并须保持桥涵完好。第十三条凡因特殊需要超限车辆通过桥梁、隧道时,须报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防范措施,按指定时间和路线通过。第四章排水设施管理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损坏城市排水设施。未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不准:
(一)在排水管线私自接装分支管道;
(二)在有排水设施的用地上,修建建筑物、圈地、堆放物料等;
(三)在明渠、检查井内安泵抽升、设闸截水;
(四)向检查井、雨水井、明渠内倾倒垃圾、粪便等污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
(五)排放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有害污水;
(六)在明渠管辖范围(两侧各五米)内挖砂取土、种植农作物。第十五条临时需要圈占有排水设施的地段,或开挖排水管道时,须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圈占期间,占用单位要负责圈占地段内排水管、井的疏通和清掏。开挖的排水管道,要按批准的时间修复。如损坏排水设施,须缴纳赔偿费。第十六条在城市排水设施上接装分支管道须到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安装单位要服从市政工程的统一安排,所接分支管道的管径、坡度、接设位置等,均要符合城市排水工程的技术要求。第十七条单位自建的排水管道,与市政管道联接点以上部分,其产权为建设单位所有,由建设单位负责疏通、清掏和维修。
⑹ 沈阳有几家污水处理场都在什么地方
沈阳一共有四家污水处理厂:
1、国电北部污水处理厂。
注册地址在辽宁,沈阳,沈阳市昆山西路258号,公司性质属于国有企业,自2006-01-19成立。
2、国电仙女河污水处理厂
国电东北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仙女河污水处理厂办公地址位于洪区青海路82号。
3、国电沈水湾污水处理厂
国电东北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沈水湾污水处理厂办公室地址位于洪区兴凯湖街21号,于2006年01月19日在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
4、沙岭污水处理厂
沈阳沙岭污水处理厂成立于2008-05-27,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沙岭镇沙岭小区,主要从事污水处理。
(6)沈阳市市政污水处理扩展阅读:
污水处理厂的选址:
1、厂址必须位于给水水源的下游;如果城镇、工业区和生活区位于河流附近,厂址必须在它们的下游,而且要在夏季主风向的下风向,并应同城镇、工业区、生活区以及农村居民点保持一定的距离,但又不宜太远,,以免增加管道的长度。
2、厂址应尽可能与处理后出水的主要去向(如灌溉农田)或受纳水体靠近。
3、充分利用地形,选择有适当坡度的地区,以满足污水处理构筑物和设备高程布置的需要,节省能源和动力。
4、尽可能少占和不占农田,并考虑后续建设发展的可能性。
⑺ 沈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管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管行为,保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促进污水处理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含污水处理、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第三条市财政局是本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管工作。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排水管理部门受市财政局委托,负责征收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第四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业用水每立方米0.70元;
(二)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1.00元。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需调整时,由市物价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确定后公布实施。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用水量征收:
(一)由自来水公司供水的,按自来水公司所提供的售水量征收;
(二)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按水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采水量征收;
(三)无用水、采水计量装置的,按供水设施日供水能力核定的月用水量征收;
(四)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按总用水量减去产品含水量征收;
(五)临时性排水的,按其排水泵的额定流量吨/小时×排水时间×每立方米单价征收;
(六)新建工程项目,按实际用水量征收。第六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第七条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必须使用由市财政部门确定的统一专用票据。第八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排水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自来水总公司提供的排水用户用水量和市水利局提供的排水用户自备水源采水量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第九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月征收。征收时不能缴纳的,由征收部门责令30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千分之一征收滞纳金;逾期60日仍不缴纳的,处以应缴费额的1至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第十条对妨碍、阻挠征收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辱骂、殴打征收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二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尚未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区、县(市),仍按《沈阳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沈政令〔1997〕第26号)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居民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仍按原标准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⑻ 想知道: 沈阳市沈阳市南部污水处理厂在哪
沈阳南部污水处理厂位于苏家屯区谟家堡浑河闸东南,南邻南环城路,占地500亩,总回投资约9亿元,日答处理污水能力为60万吨,远期将达到80万吨。南部污水处理厂建设采用BOT模式,即企业投资建设、运营,政府监管,经公开招标,由沈阳振兴环保有限公司建设。
⑼ 沈阳有哪些比较有实力的环保工程公司(以污水处理工程为主)
葫芦岛北方膜复技术工业有限制公司
中外合资爱科索沈阳环境工程技术公司
辽阳大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阜新铁路环保设备厂
沈阳绿环生物降解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市自来水总公司
大连先基纸业有限公司
沈阳市市政工程机械厂
大连绿源汽车双燃料转换装置有限公司
沈阳环球绿色生物降解制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沈阳王氏水业有限公司
沈阳新洋高粱合板有限公司
沈阳兴华干燥设备厂
大连华宇环保供热设备厂
大连金州佳友纸塑制品有限公司
沈阳重型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阳光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辽宁鞍山新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大连力迪仪表控制系统有限公司
沈阳天百合绿色包装制晶有限公司
沈阳日欧自动化工程公司
大连市旅顺热能环保设备厂
辽宁铁岭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省铁岭市绿源环保净水剂厂
大连天马电器有限公司
鞍钢矿业公司大连石灰石矿
大连洁华环保产品有限公司
丹东蓝天环保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⑽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07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英杰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沈阳市推进农村技术承包若干规定》(市政府1998年第37号令)等25件政府规章业经市政府2007年10月29日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予以废止,现将有关废止规章目录公布如下:
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机关及日期废止、失效理由:1、沈阳市推进农村技术承包若干规定1988年第37号令不适应当前工作。2、沈阳市农村技术承包管理办法沈政发〔1989〕86号不适应当前工作。3、
沈阳市科技兴农规定
沈政发〔1994〕18号
已被国家、省相关文件
替代。4、
沈阳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
察证办法1998年第8号令
已被新的规章替代。
5、
沈阳市劳动鉴定暂行办法
1990年第6号令
有些条款与《工伤保险
条例》有冲突。6、
沈阳市犬类管理实施细则
沈政发〔1996〕27号
与《辽宁省犬类管理规
定》相抵触。7、沈阳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1995年第10号令8、
沈阳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1997年第7号令
不能满足当前的实际需
求。现条码和代码工作
主要依据1997年发布、
2004年修正的《辽宁省
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
理条例》和2005年国家
质检总局颁布实施的《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9、
沈阳市科学技术保密细则
沈政发〔1986〕91号
国家于2003年出台了新
的保密法,该细则已不
适用于当前科技、经济
发展的需要。10、
沈阳市小型餐饮业卫生管理办法
1999年沈政令32号
2005年6月卫生部颁布
了《餐饮业和集体用餐
配送单位卫生规范》。11、
沈阳市美容服务管理规定
沈政发〔1996〕16号
卫生部已颁布《医疗美
容服务管理办法》自20
02年5月1日起实施。12、
沈阳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1995年第18号令
已被《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
)所取代并被国务院明
令废止。13、
沈阳市奖励和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
人员暂行办法
1991年第8号令
与《辽宁省奖励和保护
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相
抵触。14、
沈阳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沈政发〔1987〕43号
被《沈阳市城市道路管
理条例》替代。15、
沈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
理规定
沈政发〔1995〕38号
与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国有土地
使用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不符。16、
沈阳市土地开发复垦、耕地保护管理
暂行办法1991年第18号令
与《土地管理法》不符
。17、
沈阳市城市规划建设违法案件处理办
法
沈政发〔1993〕20号
被《沈阳市相对集中城
市管理行政处罚权规定
》所涵盖。18、沈阳市房屋互换管理办法沈政发〔1993〕43号此项业务已失去效用。19、
沈阳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沈政发〔1993〕62号
已被《招标投标法》所
替代。20、
沈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04年第33号令
国家已出台《农产品质
量安全法》。21、
沈阳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征收
管理办法
1997年第26号令
2006年10月1日实施的
《沈阳市城市污水处理
费征收管理办法》中规
定的内容已涵盖此规章
内容。22、
沈阳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规定
1997年第34号令
今年国家出台的《企业
所得税法》中已明确规
定外企和国内企业的税
率是相同的。在税率上
地方无权制定鼓励外商
企业的优惠政策。23、
沈阳市城市市容景观管理规定
1998年第6号令
2003年实施的《沈阳市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已涵盖此规章
规定的内容。24、
沈阳市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
2000年第50号令
2007年省政府第200号
令《辽宁省非税收外管
理办法》已涵盖此规章
规定的内容。25、
沈阳市村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00年第47号令
此规章中设定了拆迁许
可与《行政许可法》相
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