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法律分析:可以参考排放标准中的图表,比如石棉纤维及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是 1.0或者1根纤维/c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是0.36
法律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4.1.3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废气基准含氧量折算执行GB 37822的规定。
4.1.4 排放光气、氰化氢和氯气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m,其他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表1所列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
『贰』 排气筒15米标准是2000,25米标准6000,18米排放标准1738,问是不是超标
超标了。
5.4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5.4.1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m,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其排放速率限值按表2所列对应排放速率限值的外推法计算结果的50%执行。外推法计算公式参见附录c。
5.4.2排气筒高度处于表2所列的两个排气筒高度之间时,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计算式参见本标准附录c。排气筒高度大于60m,按照60m高度的排放限值执行。
5.4.3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5.4.1的要求外,企业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表2所列对应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
5.4.4企业内有多根排放含vocs废气的排气筒的,两根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