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工业废水的防治措施
1 加强对工业污染源管理推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环境管理,重视大中型企业的污染治理,同时加强中小企业环境管理。继续推行企业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强对污染源的监测,规范排污口,经常监控工业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及工艺、设备。对新建项目要从严管理,按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严格审批。
2 改善排污收费制度,促进工业废水处理设施运行对排污收费制度进行适当调整,重新确定排污收费原则,收费方式以及其管理和使用原则,建立新的排污收费机制,使排污收费制度有利于企业运行工业废水处理设施。 清洁生产
1、产品完善:调节产品结构优化产品配方组成;
2、废物产生源控制:能源、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优化,工艺设备改造和革新
3、废物综合利用:回收、再利用;
4、改进生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员工培训制度,考核制度)、末端处理(处理程度确定--处理技术与工艺流程优化--达标排放)。 工业废水处理回用是重要的节水途径之一,可涉及冷却、除灰、循环水、热力等系统。冷却水系统主要根据系统对水质要求的不同而采取循环、循序、梯级使用,热力系统主要是蒸汽回收利用,其他系统的排水经处理后主要用于水力除灰渣、生产生活杂用水进一步处理后作为冷却系统的补水。
大多数企业都有污水处理厂,但仅限于将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直接排放,只有少数企业能做到废水处理回用,但回用率不高,造成了水资源的严重浪费。因此,将工业企业的污、废水处理回用,特别是回用于生产过程,是大有潜力可挖的。
在企业生产运行中,根据各工序生产对水质的要求不同,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水的串联使用,使各工序各取所需,做到水的梯级使用,从而减少取水量,实现污水排放量的最小化;也可以针对污、废水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水处理方法,回用于不同的生产步骤,从而减少新鲜水的取水量、降低污水的排放量。
废水处理回用蕴含的节水潜力很大。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可将含油废水、电泳废水、切削液废水以及清洗液废水等处理,回用于绿化、生活杂用以及生产。石油化工行业在有机生产过程中,可考虑将蒸汽冷凝水回收利用,作为循环系统的补水;将生产用井水回收利用,作为循环系统补水;也可增加回用水深加工装置,将处理后的水作为循环系统的补水;有些冷却器和特殊部位需要工艺水冷却,也可考虑采用回用水。纺织印染行业是用水量较大的工业行业,可以采用生产过程中不同生产工序排放的废水通过处理后再回用于本工序,也可将全部废水集中处理后,全部回用或部分回用。啤酒行业可以安装冷凝水回收装置,有效降低锅炉补水;罐装车间的洗瓶水可以回收用于洗瓶机的碱Ⅰ、碱Ⅱ用水及杀菌机用水和设备、厂房卫生等;生产用水经过处理并加以沉淀,由加压泵送至各用水点,可以用于锅炉麻石除尘脱硫、中渣、冲厕、绿化及糟场冲糟、洗车、建设工地用水等;浸麦废水可以处理回用于锅炉除尘脱硫等。
『贰』 工业废水处理需要什么资质
【法律分析】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叁』 污水处理厂人员管理制度
岗位通报联络制度
为了更好地保证厂区夜间生产正常运行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值班安全,制定岗位联络通报制度。
一、值班的各个岗位:如遇不正常情况应定时向当班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通报,包括各岗人员的在岗情况、安全情况、生产运行情况等。
二、每次现场巡检后,凡遇非正常情况各岗均应通过电话向中心控制室通报,中心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准确记录各部门的通报情况。
三、严禁在岗人员随意脱岗、睡岗,所记录的情况将作为考核当月奖金的一项内容。
四、严禁各岗位虚报、瞒报情况,若发现,应按公司的相关制度处罚。
五、通报记录第二天8:00应准时送交调度室值班人员或调度中心主任。特殊情况详述。
井下、池内作业制度
一、井下、池内作业必须有主管工艺、设备技术员签字同意。要确定注意事项,准备相应的工具,如安全带、绳索等。
二、井下、池内作业,必须明确分工,指定负责人,安全员、抢救人员。作业人数不得少于3人。
三、井下、池内人员系好安全带后,安全带上的保险绳应由井上、池上人员负责收放。
四、下井、下池前需强制通风。如无强制通风条件,应使其自然通风半小时以上,使用可燃气体报警仪检测合格方可作业。作业中连续测量有害气体浓度,不符合工作要求时,必须立刻上井、上池。
五、井下、池内人员连续工作达半小时后,必须替换。
六、井下、池内作业完成,须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并做好记录。
生产调度制度
一、生产调度程序
1、本厂所有工艺参数调整、设备故障维修、断送电以及化验项目、化验量的确定、变更,应以调度单形式通知相关部门。执行部门按照调度单内容进行操作,无调度单不能进行上述作业。
2、调度单应有回执。回执一式两份,第一份在送交调度单时由接收人签字后,由送交调度单者带回调度室存档;第二份由执行部门主管在执行事由完成之后填写,并签字后送交调度室。第二份回执内容应为调度单执行情况。
3、调度单应由总调度主任签字并加盖调度章。调度单在送达执行部门值班负责人时生效。
4、各部门每季度将执行完毕的调度单整理后送交调度室存档。
5、各部门应按照制度,将收集到的运行数据、设备状况等生产运行情况上报调度室。各部门发现运行中存在的异常状况时,应在第一时间内上报生产调度,等候调度单并依调度单处理。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存在,可先停止设备运行再行上报,但必须随后向调度室及厂长说明情况:
⑴ 继续运行可能导致人员人身伤害;
⑵ 继续运行会对设备、设施、工艺运行造成重大损害。
6、有以下情况之一存在时,可不依调度单执行,但必须随后向调度室及厂长说明情况:
⑴ 依调度单执行,可能导致人员人身伤害;
⑵ 依调度单执行,明显会对设备、设施、工艺运行造成重大损害。
7、调度室每天认真填写调度日志,记录调度当天的反馈和处理情况。
8、调度单执行完毕,应及时整理。
9、设备运行情况、异常通报、故障、事故处理情况在日报报中做简要说明。
二、各区日常数据上报制度
1、水区
水区应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做好记录。在巡视中发现氧化沟、二沉池等构筑物出现异常,如浮泥、冒气、泥水分离、短流、偏流、泡沫、浮渣等,及时通知生产调度,由生产调度安排有关人员解决。水区应对处理情况做好记录,及时报告给生产调度。
2、泥区
泥区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如发现设备故障,一般问题记录在案,及时报生产调度;严重时立即停车并填写报修单,由生产调度签署意见后交机、电维修人员维修,泥区人员提供支持。
泥区如发现工艺方面的问题,由生产调度安排有关人员解决,水区要对处理情况做好记录,及时报告到生产调度。
3、变配电室
停、供电动作应由调度室下发调度单方可执行。
配电室电气设备故障报生产调度,由生产调度安排机电维修人员维修。
4、化验室
化验室每天以报表形式将实验数据整理后报调度,如发现数据异常,应通知调度,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预防。
生产调度根据生产需要,以调度通知单形式,确定化验项目、化验量。
如遇停电,生产调度应及时通知化验室保护好设备、仪器。
附:化验室项目检测频率安排一览表
化验室项目检测频率一览表
频率
取样名称
日检测项目
周检测项目
月检测项目
进水口
COD,BOD5,SS PH,水温
COD,BOD5,SS PH,水温, NH3-N
COD,BOD5,SS PH,水温,NH3-N,TP,TN,LAS,动植物油类,石油类
出水口
COD,BOD5,SS PH,水温
COD,BOD5,SS PH,水温, NH3-N
COD,BOD5,SS PH,水温,NH3-N,TP,TN,LAS,动植物油类,石油类,色度
氧化沟
SV30,MLSS,
镜检,DO
备注:
1、 选择控制项目的检测,进水口的检测项目根据生产运行的需要临时安排; 出水口的检测项目根据环保局对我们的要求确定项目检测。
2、 用于中水回用,例如:景观用水,农田灌溉用水,杂用水,电厂冷却循环水和冲灰水根据使用者要求确定相应的检测项目。
3、 氧化沟需增其他项目的检测由生产部门安排后检测。
5、生产调度与机、电维修班
生产调度根据设备故障情况,及时通知机、电维修班按程序现场修复故障设备。维修班应做维修记录,报生产调度。
6、中控室
中控室每天按时将值班记录情况,控制系统运行情况和微机报表报调度室。
化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一、化验室仪器设备应有明细帐、动态帐、检测仪器一览表。建立化验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包括化验仪器设备运转、维修记录等资料。
二、仪器设备应定机定人管理、维护、保养。
三、进口设备和精密仪器要组织专业人员调试和建立操作规程。
四、凡使用仪器设备者,必须仔细阅读说明书,掌握仪器结构、性能和操作程序,严格按照规程操作。仪器运行中,操作者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五、计量器具必须送到法定计量单位检定,根据检定结果,分别在计量器具上贴上“合格”,“准用”和“停用” 标签,标签不得污损遗失,凡已停用仪器设备必须在仪器档案使用栏有记录。
六、计量仪器设备全套技术资料、检定证书均应完整归档保存,不得失散缺损。
化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化验室应设置一位安全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二、安全员必须具备良好的安全知识,能够判断危险并设法使危险减到最小或者消除危险。
三、使用剧毒物品时,每次应按需用量领取,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四、易燃药品:乙醚、丙酮、苯和其它有机溶剂及废液等,要装在棕色坚固的玻璃瓶内,密封后置于低温处保存,并禁止靠近烟火。
五、易爆药品:氯酸盐、硝酸盐、及高氯酸应保存在低温处,周围不得有其它易燃品,密封后,置于低温处保存,并禁止靠近烟火。更不得在化验室内大量存放。
六、腐蚀性药品:强酸、苛性碱、冰醋酸应保存于坚固的瓶中。酸碱应分别放置。大瓶应放在橡皮板上,不得直接放在坚硬的地板上;用时,应严防溅入眼内。
七、化学分析室的房屋要设有足够的火警安全通道,在恰当的地方放置安全设备,如各类灭火器等。
八、分析人员应知道安全器材存放地点,熟悉其使用方法,安全员应定期检查消防器材是否正常,保证消防器材正常使用,负责化验室人员的安全知识学习与培训工作。
化验室安全操作制度
一、领用有毒药品时必须装入磨口玻璃瓶中(或直接倒入配制溶液的烧杯内),禁止用纸包装,使用时严防与皮肤接触。试验结束后,应妥善处理废液,一般废液可倒入下水道中,并用流水冲洗干净,含有氰化物的废液务必倒入含有碳酸钠和硫酸亚铁混合液的废液缸中。
二、配制稀硫酸时,只能将浓硫酸倒入水中,不得将水往浓硫酸中倒。
三、配制浓氢氧化钠,氢氧化钾及稀硫酸时,必须在耐热容器中进行并将其放入水槽中冷却,以免溶液温度急剧升高使容器破裂。
四、当溶液中有有毒气体时,如HCN,NO2以及其它腐蚀性酸雾,操作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
五、开启易挥发溶液的塞盖时,应在通风橱内进行,不得面对人身或自己的头部,也不得将其置于身体正下方。
六、正常沸腾的水或溶液取下时,必须用烧杯夹夹紧,先稍摇动,然后再将其取下,以免暴沸水、溶液飞溅而伤人。
七、用移液管移取有毒及腐蚀性液体时,不能用口吸,而应使用洗耳球或其它吸取工具吸取。
八、移动比重大的物体,包括盛装有腐蚀性和有毒的物质,应双手进行,一手握瓶一手托底。
九、所用试剂配好后,应立即贴标签,在标签上体现出试剂名称、浓度、用途以及配制时间,有毒药品加以说明。
化验室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一、化验室的样品采集,分析工具使用,数据分析,都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检验法的要求和步骤进行。
二、化验室的质量控制措施,要求每个工作人员认真贯彻和领会。
三、化验室的检验项目必须有专人操作,一直到结果报出。
四、常规项目检测,所有分析人员必须会操作分析。
五、大型分析仪器,必须专人管理、操作和维护。
六、所有仪器和分析器具,分析前和分析后要保持一致。并认真填写好使用记录。
七、当天的水样要当天作出分析结果,并于当日数据齐全后及时汇总上报调度室,若当天做不完的水样,必须妥善存放。
八、化验室要定期对使用的量器做计量鉴定,要对所承担的项目的检测方法和质控方法进行检定。
机修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二、严格遵守操作规范,细心操作,精心维护。
三、岗位设置规范、工具及各种移动设备摆放符合规定。
四、外单位人员不经允许不准随意进入操作场所,不准随意动用任何设备。
五、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防护物品和器具,工作中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六、新来人员必须经厂,班组两级安全教育方可上岗。
七、任何人不能带小孩进入作业区域。
八、按时巡回检查,每天不少于两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填写维修记录,发生事故正确分析判断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九、保持机修车间设备清洁,保证作业场所整洁卫生,搞好安全文明生产。
工器具管理制度
一、生产运行所用的维护、抢险工具,由水区每班班长于交接班时移交下一班次班长保管,于必要时分发使用并负责回收;维修、抢修工器具由机电维修班负责人负责保管,于必要时分发使用并负责回收。
二、上述工器具应存放于指定的工具箱中,未经当班负责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挪用。
三、抢险工具和抢修工具的每次使用均应记录在案,并于所处理事由完结后一工作日内报调度室备案。
四、借用工具者一律填写“工器具借用单”,办理借用手续,当天归还。抢修工具、抢险工具的借用需经厂长批准。
五、非本厂职工原则上不得借用前述工器具。特殊情况须厂长批准。
六、工器具的非正常损坏或丢失应由责任人予以赔偿。
七、工器具应进行必要的保养、维护。凡因正常损耗而无法修理的必须填写报废单,经调度室设备技术人员鉴定并由厂长签报公司批准后准予报废。
水区操作岗位巡视管理制度
一、巡视是水区操作人员日常工作中主要的一项内容,是防止运行中异常情况发生和对异常情况发生的原因进行正确判断和清除的有效手段。水区操作人员必须认真遵循此制度,以保证污水处理工艺的正常运行。
二、沿巡视路线、细心观察、勤看、勤听、勤嗅、勤摸、勤捞垃圾、勤巡,如实对所见情况做出记录。
三、巡视路线:粗格栅→泵房→细格栅→沉砂池→选择池→氧化沟→二沉池→回流及剩余污泥房以及污水污泥工艺管线上的启闭闸门。
四、白天巡视时间为9:00、10:30、14:00、16:00,夜间巡视时间为19:00、22:00、2:00、6:00各一次。
五、巡视中若遇重大问题,不能自行解决的,则必须尽快上报有关部门或领导,在征得有关部门或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开现场,并将发生的情况详细记录。
六、若遇异常情况,须跟踪观察,详细做好记录,并向下一班作交待,以免酿成重大事故。
七、做记录时,要求真实、准确、清晰,保持记录本的整洁。
中控室管理制度
一、卫生管理
1、中控室内必须保持洁净;
2、每班必须清扫,打扫卫生原则上使用吸尘器;
3、值班人员按规定着装上岗;
4、参观人员走后立即清扫。
二、安全管理
1、闲人不得随便进出中控室;
2、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若有紧急事件必须请同事代职,控制室内不得无人值守;
3、中控室内严禁烟火,若发生火灾一方面要及时通报,另一方面应使用配备的灭火器灭火;千万不能使用水灭火或其它的灭火器材灭火。
4、值班人员要对SCADA控制系统报警提示的任何故障进行记录并且作好观察,如果故障不能自动消除立即上报生产调度室和具体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
5、值班人员不得随便调控工业电视监控系统。
三、交接班管理
1、中控室值班人员实行三班二运转。白班值班时间为:8:00至17:00,夜班为:17:00至8:00。值班人员工作期间除工作就餐时间外没有休息时间。
2、值班人员必须将本次值班期间发生或出现的一切异常情况认真做准确、翔实的记录。记录必须字迹清楚,整洁干净,不得有乱涂乱画或缺页、丢页现象。
3、接班人员在接班时应检查上次值班记录情况,特别注意异常情况的记录,有情况需询问清楚,交接班人员两方都签字后交班人员方可离去。
四、其它事项
1、中控室内应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
2、值班人员不得随便带领其它人员进入中控室;
3、值班人员不得将食物带入中控室内就餐;
4、值班人员要服从分配,完成领导交给的临时接待任务,并能结合模拟屏和工艺流程对污水处理工艺进行讲解。
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厂区卫生保洁工作,明确部门责任,强化管理,特制定本卫生管理制度。
一、室内外
1、不能随地吐痰,不得乱扔杂物、烟蒂;
2、厂区所有道路、草坪、露天工作台及各建筑物附近不得长期堆放杂物、垃圾;
3、水区、泥区、食堂生活垃圾要及时清理;
4、使用水冲、洗、浇时要节约用水,不得乱冲、乱洒,不得常流水、常明灯。
二、室内
1、办公用品、文件资料、报纸书刊、化验器皿、药品、杂物不散不乱,桌面、台面卫生整洁。
2、办公机具、办公用品、门窗、地面要勤擦、勤洗、勤扫、勤拖,室内墙面瓷砖明亮洁净,厕所无异味。
3、个人衣着整洁,待人接物文明得体,言谈举止大方,保持室内安静有序。
三、设备
1、设备、仪器、仪表外观清洁,无油污与灰尘。
2、设备四周地面干净、无积水、积油。
运行资料管理制度
随着污水处理厂生产试运行的进行,各项管理工作正全面展开,工程安装即将竣工验收,为了加强内部管理,使污水处理厂内部各类档案和技术资料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污水处理厂设兼职档案管理员,档案暂定存放在中控室档案柜内各部门档案资料按具体要求定期及时入档,统一存放。档案管理人员认真记录、分类、编号、存放。专业常用资料由各专业部门输借用手续后自行保管。设备档案的技术资料待安装验收资料完善后统一建档,设备运行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化验分析记录及各类生产报表定期存档。
生产运行相关资料具体存档周期如下:
生产运行相关资料具体存档周期
序号
资料名称
存档周期
备注
1
信阳市污水处理厂生产运行日报表
月
2
中控室值班日志
月
3
岗位通报记录
月
4
水区运行记录
月
5
水区运行值班日志
月
6
泥区运行记录
月
7
配电室值班日志
月
8
机修班维修日志
季
9
化验室日分析报表
月
10
月水质汇总表
月
11
出水水质分析报表
月
12
BOD5生化培养原始记录
半年
13
取水样原始记录
半年
14
COD HACH方法原始记录
半年
15
化验室722S分光光度计使用记录
半年
16
化验室电子天平使用记录表
半年
17
重量分析原始记录
月
18
滴定分析原始记录
月
19
分光比色原始记录
月
20
生产调度单
月
21
生产调度单执行结果
月
22
生产调度值班记录
月
23
生产调度单发放、执行情况登记表
季
24
设备维护保养记录
及时入设备档案
25
设备大中修记录
及时入设备档案
注:1、按月入档的资料,由交存部门装订好后交档案管理员;
2、属单页汇总报表的资料,由档案管理员分类入夹,年终统一装订。
『肆』 污水处理岗位职责
1、在保洁中心班长的管理下,对污水处理进行控制,确保污水排放符合排放标准。回
2、每天上答岗前认真检查污水处理的有关设各是否正常。
3、开机先开水泵,后开水,加氯机必须在水流正常的情况下方可开机。
4、每天上午十时私下午三时为水质分析时间,要按规定进行余氯的测试,并做好记录,水样如不符合标准应及时调整加氯量,并于一小时后再进行余氯测试。
5、关机先关氯,再确定氯气己完全被关闭后再关水,并和接班人员交清楚液氯钢瓶数量方可下班。
6、设备操作按照操作规程执行。
7、严格遵守操作安全规程,每天做好二次余氯的测试工作,并做好相应的记录,遇到余氯不足或超出应及时调整加氯且里。
8、每天打扫污水处理站内外环境卫生,保持工作场所的清洁。
『伍』 谁有污水处理厂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厦门威士邦膜科抄技有限公司位于厦袭门火炬高新(翔安)产业园区,是一家以薄膜分离为核心技术的致力于综合环境服务领域的高新科技企业。
成立于2001年,现已成为全球为数不多的同时拥有膜材料制造、膜成套设备、工程设计、设备安装、水务投融资运营管理、环保药剂等贯通整个膜产业链的高科技企业,致力于膜法污水资源化、物料膜法预浓缩节能、安全饮用水解决方案、超滤膜生产、非传统水源解决方案以及环境友好技术咨询等综合环境服务。
并与ABB、SIEMENS、MITSUBISHI、HACH、GRUNDFOS、GF等国际知名品牌建立了良好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可以为全球范围内的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威士邦持有环保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营等资质证书,并通过了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已在各个领域成功地为客户提供了数百项环境解决方案及投融资运营管理服务,承建的多个项目获得“省级示范工程”、“全国循环经济试点工程” 、“国家重点环保实用技术示范工程”等荣誉称号,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环保部领导及业界专家学者的重视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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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如何解决工业废水处理难题
首先,工业结构调整与产业(产品、产能)淘汰相结合。调整的对象是高能耗、高物耗、高污回染和资答源消耗型的工业行业和小型制造企业。如草浆造纸,煤化工、焦炭,染料、医药、农药等精细化工,酿造、木薯淀粉酒精,铅锌冶炼、电路板,发泡剂、离子膜烧碱等。这些行业废水等污染治理难度大、投资高、运行成本高。要严格控制这些行业的规模数量,产品最好禁止出口,能够满足内需即可,或者转而依靠进口。针对这些行业,要采取的措施是严格环境管理制度,通过项目审批、环评等手段限制这些行业。
其次,提高排放标准、促进深度治理。当标准提高时,处理技术必须适应,增加工艺流程、采取关键技术、提高去除效率。同时,加强工业废水的循环利用、废水回用,深度处理、发展低排放技术等。
第三,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第四,提高设施运行管理的技术水平。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水平至关重要,建设设施、工艺技术的科技支持固然重要,但支撑达标排放和减排的根本还在于运行。先进技术的采用、缺陷的改造和保障正常运行都需要高新科技的支持,且后者要求更高。
『柒』 工业废水处理防治措施有哪些
工业废复水处理的防治措施:
1、加强制对工业污染源管理推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环境管理,重视大中型企业的污染治理,同时加强中小企业环境管理。继续推行企业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强对污染源的监测,规范排污口,经常监控工业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及工艺、设备。对新建项目要从严管理,按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严格审批。
2、改善排污收费制度,促进工业废水处理设施运行对排污收费制度进行适当调整,重新确定排污收费原则,收费方式以及其管理和使用原则,建立新的排污收费机制,使排污收费制度有利于企业运行工业废水处理设施。
3、工业废水处理是重要的节水途径之一,可涉及冷却、除灰、循环水、热力等系统。冷却水系统主要根据系统对水质要求的不同而采取循环、循序、梯级使用,热力系统主要是蒸汽回收利用,其他系统的排水经处理后主要用于水力除灰渣、生产生活杂用水进一步处理后作为冷却系统的补水。
『捌』 环保局怎样处理废水
环保局:政府职能部门,最高机关系国家环保部,隶属于国务院管理,总称:国家环境内保护部。主容要负责: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等等。
所以不是负责处理废水的,当被查到有私排废水时,环保局会要求立即停止排放,现在会被罚款,并让其停止排放,若不处理,会按日罚款。
废水一般得看什么废水,生活废水,一般都达到3级标准后经市政管网排出,
工业废水,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或者自建废水处理站,到达3级标准后经市政管网排出
『玖』 从事工业污水处理的工作的工作人员需要办理什么证件才能上岗
这种工种需要污水(废水)处理工职业资格证书。
贯彻落实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权于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环保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素质,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初、中、高级污水处理工《职业资格证书》(招收全国学员,证书全国通用)。
培训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如工业废水、城市污水处理系统的操作管理人员。
职业等级:污水处理工中高级资格
相关工种:污水处理工,污泥处理工,污水化验监测工,泵站操作工
培训时间:2-3个月
函授内容:污水处理工环保法律知识和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有关制度,污水处理工艺流程,排放出路及各排放指标,污水来源及水质变化规律,排水水质标准,污水的各种处理技术,系统主要设备基本知识和技术参数,污水处理常用仪表及电工基础知识,关于清洁生产、建设循环经济方面的知识等。
『拾』 有关工业水污染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法明确规定了保护水资源的相关政策、责任范围任及措施等,还明确规定了违反本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正文 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2.2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前款规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2.3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八条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三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应当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第二十六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机构负责监测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体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的,应当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