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湖北省工业废水cod排放标准
湖北省的污水排放标准以满足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基本要求。
根据《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实施细则(暂行)》第五条 排污权核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促进环境质量改善。排污权核定始终以促进污染减排、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改善环境质量为导向。区域环境质量恶化、环境容量不足的,对区域排污权总量应予以收严,倒逼产业技术升级,推动环境质量改善。
(二)确保排放标准底线。排污权核定以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基本要求。核定的排污权不得超过根据排放标准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或废气量核定结果上限。
(三)满足总量控制要求。排污权核定以落实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为目标,各区域核定的排污权总量必须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五年规划相衔接。
(四)推进公开公平公正。各排污单位具有公平分配排污权的权利,排污权核定须严格按照技术方法要求,遵从事实、操作公正,核定结果公示公开。
根据我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4.1水污染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排放控制项目中化学需氧量(COD)的排放控制量分为三个标准:
1、一级标准:A标准为50mg/L;B标准为60mg/L;
2、二级标准:100mg/L;
3、三级标准:120mg/L(当进水COD大于35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60%;BOD大于16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50%)。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全文可参阅国家环境保护部官方网站信息页下载附件1查阅:
http://kjs.mep.gov.cn/hjbhbz/bzwb/shjbh/swrwpfbz/200307/t20030701_6652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