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白酒审查细则2020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白酒包括以淀粉原料或糖质原料加入糖化发酵剂(糖质原料无须糖化剂),经固态、半固态或液态发酵、蒸馏、贮存、勾调而制成的产品。白酒的申证单元为1个。
法律依据:
《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第三条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白酒,是指以粮谷为主要原料,以大曲、小曲或麸曲及酒母等为糖化发酵剂,经蒸煮、糖化、发酵、蒸馏、陈酿、勾调而成的蒸馏酒,类别编号为1501-1。
B. 新白酒2022的国家标准
新白酒2022的国家标准如下:
1、国标规定,高度白酒,酒度在41度以上,多在55度以下,一般不超过65度;低度白酒,采用了降度工艺,酒度一般在38度,也有的20多度。
2、国标规定,60%vol蒸馏酒的铅含量不得超过1毫克/L(以Pb计)。铅超标会引起中毒、甲醇。
3、国标规定,以粮谷类为原料的白酒中甲醇含量不得超过0.6克/L,以其他原料生产的白酒中甲醇含量不得超过2.0克/L。
4、国标规定,卫生标准要求锰在酒含量中,不得超过2毫克/l(以Mn计)。锰是人体正常代谢必需的微量元素,但过量的锰进入机体可引起中毒。
白酒生产企业应加强基酒贮藏的管理,建立基酒入库、封罐、标记、出库及勾调组合等详细的记录档案,做到贮存年份可追溯、勾调比例可查证。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市白酒企业一律禁止无依据标注“年份酒”;确需标注“年份酒”的必须有备案有效的年份酒企业标准,且具有相应的溯源证据。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条
规范白酒企业生产行为。
白酒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严格按白酒生产许可条件要求配齐配好生产设备设施,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保证生产条件持续符合要求。
要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保持相应的记录和文件完整可查,实现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各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企业进行生产许可的延续、变更等必须在符合产业政策前提下进行。禁止超期提出复审、延期复审申请。严禁买卖、出租、出借白酒生产许可证,严禁租赁生产设备设施获取生产许可证。新的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修订工作已启动,将从原辅料进场、生产过程控制到产品出厂提出更严格的要求,企业应提前做好准备,应对更严格的生产许可审查。
C. 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有2010版吗 希望找到的能帮个忙,发有邮箱:[email protected] 在下感激不尽!!
亲,2010版还未下发,只有06版的,
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白酒包括以淀粉原料或糖质原料加入糖化发酵剂(糖质原料无须糖化剂),经固态、半固态或液态发酵、蒸馏、贮存、勾调而制成的产品。白酒的申证单元为1个。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白酒、白酒(液态)、白酒(原酒)。白酒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编号为:1501。
二、基本生产流程与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处理→配料→蒸煮→糖化发酵→蒸馏→贮存→勾调→灌装→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1. 配料; 2. 发酵;3. 贮存;4. 勾调。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感官质量缺陷:如色泽、香气、口味、风格等与产品标识不符;
2. 酒精度与包装标识不符;
3. 固形物超标;
4. 卫生指标超标:如甲醇、杂醇油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 厂房总体布局要求
要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料库、制酒车间、酒库、包装车间和成品库。原料库应阴凉、通风、干燥、洁净,并有防虫、防鼠、防雀设施。
(1)原料粉碎车间
原料粉碎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原料除杂(土杂物)、粉碎、防尘的工艺技术要求。架空构件和设备的安装位置必须便于清理,防止和减少粉尘积聚。
(2)制酒车间
白酒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白酒配料、糖化发酵、蒸馏的工艺技术要求。操作场所应有排气设施;场地坚硬、宽敞、平坦、排水良好。采用地锅蒸酒的工厂,地锅火门和贮煤场地必须设在车间外。发酵窖、池、缸、罐应按特定技术要求制作。
(3)酒库
必须有防火、防爆、防尘设施,库内应阴凉干燥。
(4)包装车间
包装车间必须远离锅炉房和原材料粉碎、制曲、贮曲等粉尘较多的场所,应能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防火、防爆。灌酒间应与洗瓶间、外包装间分开。
(5)成品库
成品库的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库内应阴凉、干燥,并有防火设施。
2. 生产设备、工具、管道等的要求
(1)所有接触或可能接触白酒的设备、管道、工器具和容器等,必须用无铅、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不与白酒起化学反应的材料制作。表面应光滑,无凹坑、裂缝。蒸馏冷却器必须用高纯锡、铝、不锈钢材料制作。
(2)各生产车间、酒库应根据工艺技术要求,配备温度计、湿度计、糖度计、酒度计等。
(3)酒库、包装车间、成品库应使用防爆开关和灯具,并装有安全防护罩。
3.酒糟存放设施
应在远离生产车间的适当地点,设置便于销售、清理、避免霉烂的酒糟存放销售设施。
注:白酒(液态)可不要求原料粉碎车间、制酒车间、酒糟存放设施;白酒(原酒)可不要求包装车间和成品库。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粉碎设备:粉碎机
(2)蒸馏设备:蒸酒机(甑、甑桶、甑锅)
(3)发酵设备:窖、池、缸、罐等
(4)贮酒设备:池、缸、罐、酒海等
(5)灌装设备:洗瓶机、灌装机
白酒(液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上述(4)(5)规定的设备。
白酒(原酒)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上述(1)(2)(3)(4)规定的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1 GB10344 饮料酒标签标准(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2 GB2757-1981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3 GB18356-2001 茅台酒(贵州茅台酒)
4 GB19508-2004 原产地域产品西凤酒
5 GB18624-2002 水井坊
6 GB19327-2003 原产地域产品古井酒
7 GB19328-2003 原产地域产品口子窖酒
8 GB19329-2003 原产地域产品道光廿五贡酒
9 GB17924-1999 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
10 GB/T10781.2-1989 清香型白酒
11 GB/T10781.1-1989 浓香型白酒
12 GB/T10781.3-1989 米香型白酒
13 GB/T11859.2-1989 低度清香型白酒
14 GB/T11859.1-1989 低度浓香型白酒
15 GB/T11859.3-1989 低度米香型白酒
16 GB/T14867-1994 凤香型白酒
17 GB/T16289-1996 豉香型白酒
18 QB1498-1992 液态法白酒
19 QB/T2187-1995 芝麻香型白酒
20 QB/T2305-1997 特香型白酒
21 QB/T2524-2001 浓酱兼香型白酒
22 QB2656-2004 老白干香型白酒
23 DB14/T80-1996 新型白酒
24 DB15/T253-1997 新工艺白酒
25 DB13/T306-1997 新型白酒
26 DB22/T221-2000 吉林烧酒
27 DB50/T15-2001 小曲酒
28 DB53/T092-2001 云南小曲白酒
29 DB23/T308-2002 清香型白酒
30 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白酒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
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企业购进食用酒精必须符合食用酒精GB10343-2002,并且要加强自检,确保不会误把甲醇当食用酒精生产白酒。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二)分光光度计(或光电比色计);(三)气相色谱仪(标准中不需检测单体物质可不要此仪器);(四)恒温干燥箱;(五)恒温水浴锅;(六)比重瓶或酒精计;(七)比色管。
七、检验项目
白酒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识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白酒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 √ √
2 酒精度 √ √ √
3 总酸 √ √ √
4 总酯 √ √ √
5 单体物质 √ √ √
6 固形物 √ √ √
7 甲醇 √ √ √
8 杂醇油 √ √ √
9 铅 √ √ *
10 锰 √ √ *
11 氰化物 √ √ * 以木薯或代用品为原料者
12 净含量 √ √ √ 白酒(原酒)不要求
13 标签 √ √ 白酒(原酒)不要求
注:1. 产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GB10344的规定;
2. 白酒(原酒)的检验按有效的企业标准或合同要求进行判定。
八、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成品库或成品贮罐中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总量不少于100kg)。
(一)抽样品种
根据企业申请的取证产品品种,选择1个主导产品进行抽样。
(二)抽样数量
1.瓶装酒:随机抽取6件产品,每件抽取1瓶,共取6瓶,总量不少于3000ml。
2.从成品贮罐抽样时,抽样率为50%,但最多不超过3罐;从成品贮桶抽样时,抽样率为5%,最多不超过5桶。从每罐(桶)中抽取等量样品,混合均匀,总量不少于3000ml,分别装入6个样品瓶中。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它要求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将白酒生产线列入了限制类目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检、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D. 2018国家对白酒小作坊许可证有什么新政策吗
参考《黄山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2018版)》政策解读有:
编制目的:我国食品品种和种类繁多,其中一些食品类别和食品品种生产工艺要求较高,食品安全风险较大,但我市食品小作坊量多面广,大多数生产条件简单,质量控制能力较弱,违法成本相对较低,有必要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程度、本地产业现状、监管工作需要等,对小作坊生产加工这些高风险食品作出限制,从而有效降低我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编制过程:《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发布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法律法规要求和小作坊食品生产现状,充分考虑了依法行政要求和满足人民群众需要的实际,充分考虑了食品安全要求和传承地方特色食品的关系,制定了《黄山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并在市政府网站和市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反复研究会商,形成该《目录》。
编制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和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的食品目录,向社会公布,并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进行调整。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食品目录应当向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编制原则:
食品安全与方便群众兼顾。坚持科学研判食品安全风险,在风险相对可控的情况下,尽可能不禁止,尽量不扩大禁止品种,从而保障食品供给和促进社会就业,方便群众生活需求,实现安全与便民共赢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已明确禁止的全部列入。未列入《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禁止目录的品种,但我市小作坊有生产的,根据风险评估情况确定是否禁止;如我市目前无此类食品小作坊,暂时一律不列入《目录》,以后修订时根据需要经评估后决定是否列入。
除考虑食品加工工艺要求、消费人群等风险因素外,鉴于食品小作坊掺杂使假违法成本相对较低,对于易出现使用劣质原料、掺杂使假的品种也应重点防控。
为避免歧义,食品品种类别、明细统一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23号)执行。
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流程:
申请: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例行(型式)检验报告;环保、卫生证明等。
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受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现场审查: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审查部自接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
审查部自收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审查组承担,审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审查组对审查报告负责。
样品检验: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15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受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标准中对产品检验有特殊要求的,按标准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周期超过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送时限时,材料报送时间以检验完成时间为准。
程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上报材料退回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并告知企业。
后处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生产许可证 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