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公司是生产白酒的工业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原材料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在销售白酒时,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80日内认证抵扣
❷ 4.某企业以外购已税白酒为原料生产 药酒。月初库存白酒5万斤,当月购 进30万斤,每斤买价不含税3
应缴纳消费税:50X20X10%-(5+30-4)X3X20%-(5+30-4)X0.50=100-18.6-15.5=65.9万元。当月领用的白酒购入时的消费税可以内抵扣。
应缴纳增容值税:50X20X17%-30X3X17%=17-15.3=1.7万元。
❸ 工业企业购买酒开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吗
工业企业购买酒开增值税发票应该可以抵扣。
增值税抵扣: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抵扣:应交的税费=销项税-进项税。
抵扣条件:
凭证条件
税法规定的扣税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免税农产品的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或者部分实施“营改增”地区的运输业增值税发票)。另外,根据财税[2012]15号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因此,取得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税控软件维护费的地税发票也可以抵扣。
时间条件:
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需要认证抵扣的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进口货物: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收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抵扣。
❹ 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和进口环节已缴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版和个人,就其销权售额或销售数量而征收的一种税。
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采用一次课征制)。
我国消费税在生产环节或委托加工环节、进口环节一资征收(金银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除外),在以后的流通环节不再重复征收。
进入商业流通企业的应税消费品等于进入了最终消费领域,很难界定是不是会进入下一个生产环节,所以为了防止会发生偷逃税的情况,规定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一律不准扣除。
❺ 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可否抵扣已交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内(国税发[2006]49号)第二条容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如需办理消费税税款抵扣手续,除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 如果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除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外,还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通知第七条规定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凭证按照不同行为分别规定如下: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2)纳税人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同时征收消费税。 根据上述规定,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以上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❻ 85.某工业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0年9月5 日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50000元、增值税额7650
85、企业来外购商品用源于集体福利,进项税转出。
销项税-进项税=585000/1.17*17%-(76500*80%+22500*7%*80%)=22540
86、自产产品成本价销售给职工,无同类产品价格,按成本加成10%作为计税价格(大多数情况为10%,且题中一般会注明)
17100*(1+10%)*17%-27200+(50000-4650)*17%+4650/0.93*7%=12836.5
❼ 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已经抵扣进项税,还需要入库吗
购入的货物按发票上的除税金额入库,税金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
❽ 为什么外购已税蒸馏酒生产配制酒,蒸馏酒已纳消费税不得扣除
首先:
外购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抵扣是有范围限制的,具体可以抵扣的包括以专下几项:
属1、外购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以外购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外购的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
9、外购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因:
外购已税蒸馏酒生产配制酒不包含在以上可以抵扣的范围内。
故:
不能扣除已纳消费税。
❾ 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款问题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不少消费税纳税人就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的,其已纳消费税款抵扣填报的变化不太熟悉,影响了纳税申报。本文就此问题提出纳税人申报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可以抵扣的应税消费品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规定,下列应税消费品可以销售额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酒,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此后,税收政策对抵扣范围作了些调整。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95号)规定: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以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买价或已纳的消费税税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规定,2001年5月1日以前购进的已税酒及酒精,已纳消费税税款没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
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应税消费品抵税范围进一步扩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高尔夫球杆,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润滑油。可抵扣应税消费品购进渠道。以前的消费税政策规定,可以抵扣的外购的应税消费品仅限于从生产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84号)就工业企业从事应税消费品购销的征税问题规定,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2006年以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就消费税税款抵扣的管理规定:(一)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消费税申报抵扣凭证上注明的货物,无法辨别销货方是否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可向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调查该笔销售业务缴纳消费税情况,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并回函。经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回函确认已缴纳消费税的,可以受理纳税人的消费税抵扣申请,按规定抵扣外购项目的已纳消费税。
抵扣方式及计算方法最早的外购消费品抵扣方式采取的是直接抵减销售额政策。国税发〔1993〕156号文件规定“以销售额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但自1995年6月1日起抵扣方式就作了改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94号)规定:对于用外购的已税烟丝、已税酒及酒精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停止实行以销售额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征消费税的办法。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就抵扣税款的计算方法进行了重新明确,分为以下三种行为分别计算。
一、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30%;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应税消费品抵扣凭证国税发〔1993〕156号就外购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抵扣凭证规定,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已纳消费税税款是指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关于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84号)规定,如果企业购进的已税消费品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在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时,应一律采取6%的征收率换算。具体计算公式为:不含增值税的外购已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外购已税消费品的含税销售额/(1+6%)。国税发〔2006〕49号就税法规定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凭证,按照不同行为分别规定如下:(一)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1.纳税人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仅限生产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增值税本规定专用发票(含销货清单)。2.纳税人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三)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纳税人不能提供上述凭证的,其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不得抵扣。
❿ 已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如果在投资给其他单位,应将该货物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抵扣的。
增值税法律明确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内资,提供给其他单容位个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特殊行为。所以对外投资会产生销项,与当初的进项可以匹配。
对外投资时的分录
借 长期股权投资
贷 原材料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