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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為什麼要收污水費

發布時間:2023-02-26 14:02:41

A. 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排水管理,確保排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改善生態環境,減輕和防止滇池污染,保障城市生產、生活需要,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昆明市城市規劃主城范圍內城市排水的規劃、建設、管理和城市排水設施的保護、養護、使用。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排水是指對城市的產業廢水、生活污水(以下統稱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接納、輸送、處理、利用。第四條 城市排水管理實行以下原則:
(一)統一規劃、配套建設;
(二)集中與分級管理相結合;
(三)設施建設和養護、管理並重;
(四)污水實行集中處理為主。第五條 昆明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城市排水工作。其所屬的排水管理部門負責具體管理工作。區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管轄范圍內城市排水的管理工作,並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指導。
市規劃、水利、環保、滇保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第六條 排水許可審批、污水處理收費、城市污水處理廠及其相關設施實行市級集中管理。
排水泵站、排水管網實行市、區分級管理。具體的管理許可權和范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第七條 積極推行城市排水的科學研究,鼓勵城市污水及污泥處理後的再利用,引進和推廣先進技術,努力採用新工藝、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科學技術水平。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市、區人民政府或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城市排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第九條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昆明城市總體規劃、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編制本市城市排水和污水處理專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排水和污水處理專業規劃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第十條 城市排水規劃,必須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編制。
建設工程的排水系統,必須按照規劃實施雨水、污水分流。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產權單位對原有的城市排水設施,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逐步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第十一條 在城市規劃和建設時,應當對排水泵站、污水處理廠、養護道班點、污泥轉運站、污泥處置場等城市排水設施的規劃用地予以預留和控制。第十二條 新、改、擴建的工程項目,必須按照城市排水專業規劃同步配套建設排水設施,並同時投入使用。第十三條 建設施工場地、餐飲場所、廁所、洗車場等的排水管道與城市排水設施連接的,業主應當按規定設置沉砂井、隔油池、化糞池。第十四條 城市排水設施建設資金按下列渠道和方式籌集:
(一)各級政府投資;
(二)收取的污水處理費;
(三)國內外貸款;
(四)社會捐贈;
(五)受益者出資;
(六)其他。第十五條 城市排水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按規定實行招標、投標。禁止無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城市排水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承擔城市排水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范、規定及標准。第十六條 城市排水工程的圖紙會審、施工質量監督檢查及竣工驗收應當有排水管理部門參加。
建設單位應當按檔案管理規定建立完整的檔案,並在竣工驗收後按規定時限將排水項目檔案交排水管理部門存檔。第十七條 城市排水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國家規定組織驗收。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負責返修或者重建。公共排水設施驗收合格、竣工資料齊全的,排水管理部門方予接管。
尚未移交給排水管理部門的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三章 排水許可管理第十八條 排水戶實施排水前,必須辦理《排水許可證》或《臨時排水許可證》。屬市管理許可權和范圍內的,向市排水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屬區管理許可權和范圍內的,向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排水管理部門自接到排水戶申請之日起,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上報的書面意見。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市、區排水管理部門上報意見之日起,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核發《排水許可證》或者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答復。

B. 昆明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改善水環境,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城市、鎮規劃區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設施的建設、維護運營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建管並重、雨污分流、綜合利用、保障安全的原則,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和雨水資源化利用能力,以及污水收集、處理、再生利用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五條本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實行分流域管理。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門是滇池流域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城鎮排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滇池流域外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相關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政府鼓勵社會資本以多種合作形式,參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投資、建設和維護運營。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自然資源、水務、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應當包含內澇防治專項規劃。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當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第八條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應當對污水處理、排水泵站、雨水調蓄、養護道班、污泥轉運與處置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及污泥處置設施的建設用地和防護距離予以預留和控制。

經城鄉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年度安排專項資金,用於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更新改造、維護,以及防澇應急工程建設和專用設備購置。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配建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並同時投入使用。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生態環境、規劃、住建等相關業務部門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規劃方案、施工圖審查時,應當徵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就排水設計方案提出意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第十一條建設項目的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除樓頂公共屋面雨水排放系統外,新建住宅的陽台、露台排水管道應當接入污水管網。

具有轉輸功能的自建排水設施,其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保證上游雨水、污水的排放,不得擅自阻塞、填埋、縮小斷面、改變功能和高程。第十二條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規定同步建設污水處理在線監測系統,其設計方案應當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污水處理在線監測系統建成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等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由污水處理運營單位自行維護或者委託第三方維護。

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保證在線監測系統正常運行,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系統聯網。第十三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等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四條本市主城區城市建成區域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實行特許經營,由依法確定的單位作為維護運營責任主體。

其他區域的城鎮排水設施,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採取特許經營等多種形式明確維護運營責任主體。

專用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由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責維護運營。

C. 昆明市呈貢新城水費

經昆明市政府同意,從下月起,居民用自來水執行價調至2.45元/立方米,居民污水處理價格調至1.00元/立方米,這樣一來,居民用水價每噸將上漲0.65元。

記者從昆明市發改委獲悉,昆明市主城區城市供排水價格(含供水和污水處理價格)供用戶的綜合平均價格每立方米調整為4.24元,其中:自來水綜合價格為3.14元/立方米,污水處理綜合價格為1.10元/立方米,居民污水處理價格為1.00元/立方米,非居民污水處理價格為1.25元/立方米。

在昆明市主城區范圍內(含呈貢新區)從2009年6月1日起地下水資源費(25℃以下)執行每立方米4.71元,地下熱水(25℃以上)和礦泉水水資源費執行每立方米6.28元,經營用水執行每立方米9.42元,特種行業用水執行每立方米15.70元。地熱水和礦泉水稅費合計標准中,資源稅徵收金額按稅務部門規定核定,其餘金額為水資源費或礦產資源補償費。

D. 昆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辦法

第一條為了改善和加強我市市政設施養護和管理確保城市排水設施正常維護和運轉搞好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減少污水排放量控制和減少滇池水系污染,根據 《國務院關於大力開展城市節約用水通知》《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建設工作通知》以及《滇池保護條例》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我市盤龍五華西山 官渡區內直接或間接使用市政排水設施向市政排水管網滇池水系河道溝渠湖塘排放廢水污水單位(包括國營企業集體企業鄉鎮企業城鄉個體工商戶,有收益事業單位和大中專院校)除應按環保法規由環保部門徵收排污費外還應按本辦法規定向城建主管部門繳納市政設施有償使用費(以下簡稱排水費)第三條由財政全額撥款行政機關事業單位部隊中小學(不包括其經營性質企業和校辦工廠)幼兒園托兒所以及敬老院等社會福利單位和城市居民(不包括應繳費單位集中居住宿舍)郊區農民經財政核定並予以補貼虧損企業暫免交排水費第四條排放廢水污水必須符合建設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CT18--86)及《昆明市下水排放標准》(詳見附表)凡超標排放廢水污水由城建部門配合環保部門對排放單位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達標管理部門有權採取措施制止其排放廢水和污水或會同供水管水部門對其停止供水因超標排放廢水污水致使下水管網堵塞腐蝕根據受損情況由責任單位和個人負責賠償
排放廢水污水水質由環保部門或環保部門委託市政排水設施主管部門負責監測第五條凡排放廢水污水每噸按0.08元徵收排水費建築工程施工排水按每建築平方米 0.12 元一次性徵收排水費第六條廢水污水排放量按總用水量(包括自來水自采水河水和湖水)百分之八十計算以水為其產品主要生產原料單位扣除其產品產量後再按百分之八十計算污水排放量第七條各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用水量否則除補交少報部分排水費外還將視情節輕重處以應交排水費1至3倍罰款第八條排水費一般按月繳納,經管理部門同意,也可按季或按年繳納繳費單位應按交費通知指定時間部門如期繳納收費單位也可以委託銀行代收不按時交費管理部門可採取以下措施
1批評教育
2對逾期15天以上每天按應交水費10%增收滯納金
3逾期一月以上採取措施制止其向外排放廢水污水或會同供水管水部門對其停止供水第九條各單位應交排水費工商企業從經營成本中列支有收益事業單位由預算外資金中列支第十條所收排水費作為市政排水設施和城市排水河道更新維修管理和污水治理專項資金不得挪用所收排水費年度用款計劃由昆明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提出經市建委統一平衡後報市政府批准由昆明市城市建設管理局組織實施市財政部門監督執行第十一條本辦法由昆明市城市建設管理局負責解釋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昆政發(1987)258號文件
^^《昆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昆明市城市建設管理局附表

昆明市下水排放水質標准單位mg/L(除PH值)

水系運糧河新河水系其它水系
行業製革及生物製品 造紙 其它 製革及生物製品造紙其它
PH6~9 6~9 6~9 6~9 6~96~9
SS200200 200200200 200
80D5250(400) 200(400)100(300) 150(300) 150(300)80(300) COD600(700)600(700)200(500)500(600)500(600)150(500) NH3--N502020401515
TP2.02.0 2.01.01.0 1.0
氰化物0.50.5 0.50.50.5 0.5
揮發性酚11 111 1
說明其它項目按部頒標准執行

E. 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條例(2010)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排水管理,確保城市排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環境,保障生產、生活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城鎮規劃區的城市排水及相關規劃、建設、運營、養護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滇池流域內非城鎮規劃區、城鎮規劃區外產業園區的排水管理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排水是指城市產業廢水、生活污水和大氣降水的排放、接納、輸送、處理、利用。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排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多渠道籌措資金,提高城市排水管網的覆蓋率和污水的收集、處理、再生利用率。第五條市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門對全市城市排水實行統一監督管理,並具體負責滇池流域的城市排水工作。
滇池流域以外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的城市排水工作,並接受市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排水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城市排水工作。第六條城市排水實行排水許可和污水處理收費制度。
城市排水設施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配套建設,雨污分流,污水集中處理與分散處理相結合、以集中處理為主的原則。第七條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實行特許經營制度,鼓勵投資者依法參與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運營、養護。第八條積極推廣城市排水的先進實用技術,鼓勵城市污水、污泥的再利用,提高城市排水的科學技術水平。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排水行政管理部門對在城市排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十條各級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統一組織編制排水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十一條在城市規劃和建設時,應當對排水泵站、污水處理廠、養護道班點、污泥轉運站、污泥處置場等城市排水設施的規劃用地及防護間距予以預留和控制。
城市排水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不得改變用途。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城市排水專項規劃同時設計、同時建設配套城市排水設施,並同時投入使用。第十三條新建城市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除樓頂公共屋面雨水排放系統外,新建住宅的陽台、露台排水管道應當接入污水管網。
對原有城市排水設施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過程中涉及的有關排水戶及居民住戶應當予以配合。
具有轉輸功能的自建排水設施,應當保證上游雨水、污水的排放,不得擅自阻塞、填埋、縮小斷面、改變功能和高程。第十四條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對涉及排水設施的項目應當事先徵求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門意見。第十五條污水處理廠應當按規定同步建設安裝污水處理實時監測設備,其設計方案應當報城市排水、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污水處理實時監測設備經城市排水、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聯合驗收合格後,由污水處理運營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維護。污水處理監測數據納入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的污染源監測系統。第十六條公共排水設施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在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審查時應當有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門參加。
公共排水設施工程完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門及排水設施運營、養護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公共排水設施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與排水設施運營、養護單位辦理移交手續,並向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尚未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第十七條公共排水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完整的排水設施建設項目工程檔案資料,在竣工驗收後3個月內移交給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門和排水設施運營、養護單位。第三章排水管理第十八條排水戶排入城市排水設施的污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排放標准;地方標准高於國家標準的,執行地方標准。
禁止將含重金屬、放射性物質的污水排入滇池流域范圍內的城市排水設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水戶應當建設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進行處理:
(一)醫療衛生、生物製造、科學實驗、肉類加工等所產生的含有病原體的污水;
(二)含有強酸、強鹼或者有毒物質的污水;
(三)含有重金屬或者放射性物質的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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