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現在環境污染那麼嚴重,生態遭到破壞,製造企業的污染違規排放我們環境部門怎麼監管跟處理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條 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
第四十一條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第四十二條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三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排污費應當全部專項用於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規定徵收環境保護稅的,不再徵收排污費。
第四十四 條國家實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由國務院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實。企業事業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對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其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四十五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六條 國家對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淘汰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或者轉移、使用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禁止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的技術、設備、材料和產品。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准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評估事件造成的環境影響和損失,並及時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Ⅱ 國家規定餐飲廢水排放標准
1. 餐飲廢水排放標准旨在規范餐飲企業的廢水排放行為,以保護環境和公共健康。
2. 標准涉及多項指標,包括COD、BOD5、SS、pH值、油脂和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等。
3. 具體排放限值如下:
- COD不超過300mg/L
- BOD5不超過150mg/L
- SS不超過150mg/L
- pH值在5.5至9之間
- 油脂不超過50mg/L
-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不超過10mg/L
4. 餐飲企業需定期進行廢水檢測,確保排放指標符合標准要求。
5. 違反排放標准可能會導致罰款、停業整頓甚至更嚴重的處罰。
6. 不同類型的餐飲企業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採取相應的廢水處理措施。
7. 監管部門有責任嚴格執行相關法律,對違規排放行為進行查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餐飲廢水排放標准》第十四條明確規定,餐飲單位必須確保其廢水排放量及其污染物濃度符合標准要求,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直接或間接排放不符合標准規定的污染物。
Ⅲ 環保局檢查企業都查什麼
環保局檢查企業都查什麼
1、 水污染環境監察: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狀態、歷史運行情況、處理能力及處理水量、廢水的分質管理、處理效果、污泥處理、處置。是否建立廢水設施運營台賬;廢水處理設施開關鍵時間、每日的廢水進出水量、水質,加葯及維修記錄;
污水排放口監察:監察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規定、檢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數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檢查是否按照相關污染物排放標准、規定設置了監測采樣點、檢查是否設置了規范的便於測量流量、流速的測流段。總排污口是否設置標志牌等。是否按照要求設置在線監控、檢測設備;
排水量復核:有流量計和污染源監控設備的,檢查運行記錄,有給水量裝置的或有上水消耗憑證的,根據耗水量計算排水量。無計量數及有效的用水量憑證的,參照國家有關標准,手冊給出的同類企業用水排水系統數進行估算;
2、排放水質:檢查排放廢水水質是夠達到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
3、檢查監測儀器、儀表、設備的型號和規格以及檢定、校驗情況;
4、檢查採用的監測分析方法和水質監測記錄。如有必要可進行現場監測或采樣;
5、檢查雨污、污污分流情況,檢查排污單位是否實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6、事故廢水應急處置設施;
7、檢查排污企業的事故廢水應急處置設施是否完備,是否可以保障對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時產生的廢水實施截留、貯存及處理;
8、檢查處理後廢水的回收情況。
環境監察人員執法有以下權利:
1 、進入有關場所進行勘察、采樣、監測、拍照、錄音、錄像、製作筆錄;
2、查閱、復制相關資料;
3、約見、詢問有關人員,要求說明相關事項,提供相關材料;
4、責令停止或者糾正違法行為;
5、適用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綜上所述,污水污染治理督察;廢氣污染檢查;固體廢物污染源現場檢查;雜訊污染源現場檢查;地下水污染現場檢查;環境風險及應急預案現場檢查;對生態環境現場檢查;環境風險及應急預案現場檢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第七條
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Ⅳ 污水檢驗哪個部門
污水檢驗由環保部門負責。
污水檢驗是一項重要的環境保護工作,旨在監測和管理水質,以保護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環保部門是國家或地方政府中負責環境保護的專門機構。他們負責監督和管理各種污染源,包括工業廢水、生活污水等。
環保部門進行污水檢驗的主要任務包括:
1. 採集水樣:環保部門會定期到各個污染源採集水樣,包括污水排放口、河流、湖泊等。
2.檢測分析:採集回來的水樣會經過專業的實驗室進行檢測分析,包括物理指標、化學指標和生物指標等,以評估水質狀況。
3.制定標准:根據檢測結果,環保部門會制定相應的水質標准和排放標准,以確保水質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4.監督執行:環保部門還會對污染源進行監督管理,確保企業和個人遵守環保法規,防止污水超標排放。
總之,環保部門是負責污水檢驗的主要機構,他們通過一系列的工作來監測和管理水質,保護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