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亂倒污泥怎麼處罰規定
法律分析:亂倒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後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⑵ 街道污水在哪投訴
可找當地的主管環境衛生,或主管環境保護部門進行投訴舉報。也可以向城管部門進行舉報,城管主要是管理市容市貌的。
⑶ 亂排放污水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條 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
第四十一條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第四十二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⑷ 居民亂排污水找誰投訴
法律分析:居民生活污水亂排放可以向環保局投訴。
法律依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 專門針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國家專業污染物排放標准,適用於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排放、廢氣的排放和污泥處置的排放與控制管理。根據國家綜合排放標准與國家專業排放標准不交叉執行的原則,本標准實施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和污泥的排放不再執行綜合排放標准。污水處理廠噪音控制仍執行國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標准。
⑸ 傾倒污水處罰依據
法律分析:傾倒污水污染環境,根據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⑹ 亂排污水舉報哪個部門
法律分析:居民生活污水亂排放,違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可以向環保局舉報。
法律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第三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排污許可的統一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排污許可的監督管理。
⑺ 亂排污水舉報哪個部門
看是哪種污水。
1、工業生產廢水引起的污染應向環保部門舉報。
2、造成漁業水體污染,發生死魚、死蚌等水產養殖物死亡事故應向漁政部門舉報。
3、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如船舶航行中排放的污水及漏油問題應向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舉報。
4、因化肥和農葯使用不當,造成水體的污染應向農業部門舉報。
5、洗車業污水應向市交通運管部門,城管部門舉報。
6、河道飄浮物城區外河水利部門應向城區內河城建部門舉報。
7、飯店、酒店、快餐店、夜排檔、茶館、賓館、旅店和招待所等產生的污水應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舉報。
8、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規劃及建設,城市生活污水入河,排污管網破裂引起的污染應向市建設局,市水務集團舉報。
舉報記得要有證據。
⑻ 倒垃圾被城管抓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亂倒垃圾罰款一千元。
法律依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因建設等特殊需要,確需臨時佔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的,應當徵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施工單位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築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築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核准擅自處置建築垃圾的;
(二)處置超出核准范圍的建築垃圾的。